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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產業到文化創意產業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從傳統產業到文化創意產業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從傳統產業到文化創意產業

王素彎、施俊吉及周濟(1989)提出所謂的傳統產業應該具有兩項特質:『┌1.

產業所產生的產量、產值及利潤的預期,長期將持續遞減;2.造成衰退的原因和 景氣循環或個別廠商的財務狀況皆無關係』。「傳統產業」或「非傳統產業」倘若 是以行業別來區別是較不適當的。由於被歸類為「傳統產業」中的許多行業,已 有部分企業在近年來,已運用創新的模式或能力,陸續以轉型、升級的方式來提 昇企業競爭力。

依據行政院經濟部八十九年所制訂的「提升傳統產業競爭力方案」是目前有 關「傳統產業」範圍的定義所使用的版本。此項方案將傳統產業定義為「新興重 要策略性產業以外的其他產業」。換句話說,除了根據經濟部八十八年所制訂的「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當中的第八條所提到的「對經濟發展具有高風險性、重大效益 以及急需扶植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外,其它的都屬於傳統產業。

對於產業生命週期的研究有學者指出,對於導入期及成長期二階段特性的敘 述,這二階段所指的產業應該是高科技產業;而處於成熟期及衰退期階段的應該 是傳統產業。

郭百修(2000)提出「由於在當地文化的同質性以及與區域文化的異質性,

而形成地區的獨特性,同時具備與時俱進的良好傳統以及經驗傳承,是地方文化 所形成的原因。」

賴婉玲(2005)則認為地方文化是指「在一特定空間,居民經由歷史、文化 等因素,而對此特定空間投入情感,並且產生認同,以展現出和其他地方所不同 的文化、活動、產業等文化特質及生活經驗。」

古宜靈(2005)提出,地方文化的發展具有下列五種意義和價值:

1. 歷史性:歷史文化的傳承、記憶及軌跡。

2. 生活性:常民休閒活動、多元文化空間的提供。

3. 社會性:凝聚社區意識,厚實地方文化產業所發展而產生的社會累積資源。

4. 獨特性:地域空間特殊性的突顯,藉以凝聚地方發展所產生的共識與認同。

5. 經濟性:藉由特殊文化的產業化發展,以提供地方文化永續發展的經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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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地方文化可說是一種社會或族群文化,隨著時間的轉變,形成一個特 定地域的特色,使其具有獨特鮮明的在地文化,不僅是人民生活的共同記憶、歷 史文化傳承的場域,除了具有延續地方傳統文化、凝聚社群共識及產生認同感的 功用外,對經濟及文化資源來說也是極具開發潛力。

文化產業具有地理的依存性(Geography Dependency)(辛晚教等,2003),

依據當地的文化傳統、風俗習慣,會呈現不同的面貌。各種文化的獨特性和多樣 性,深植在它所位於的鄉土及地方歷史上。

楊敏芝(2002)指出「文化產業要做好產業分工發展的目標應依其地域特色,

所強調文化的「在地性」「獨特性」及「個性化」,其根源於地域,蘊含著歷史文 化的豐膽,此種產品並非所有的地方皆有產製,它是附有地域文化的特質。在經 濟市場行銷全球化的策略上,則應實施「區域聯盟」的策略,以區域聯盟的方式,

來強化市場的競爭力。」

陳其南(1995)提出「創意、個別性是文化產業所依賴的,換句話說,地方

傳統性、地方特殊性及產品特性,甚至包括工匠或藝術家所具有的獨特性,所強 調的都是產品的精神價值及生活性的內涵」。

黃世輝(2002)指出文化產業應對傳統的生活文化和技術有所尊重,並提倡 社區居民應先重視在地所產生的文化產業,在地文化發自於內心的認同,讓文化 產業無形的內在所產生的光輝自然顯現出來,而勝過有形的產業形體,促使外人 因此能充分的感受到社區的文化特色,在適度的條件發展下,以內部的社區資源 進行文化產業的推動,以達到永續經營與發展。

「文化產業」加上「地方」一詞的緊密連結後,便形成以地方文化為基底的 產業發展型態;地域是地方文化產業的根源,蘊涵的歷史背景相當豐富,同時也 擁有地方特有和獨特的在地性產品以及製作技術,還帶有地域文化的特質,這些 文化表徵和地方緊密連結後,便能引發地方居民的認同感、歸屬感及榮耀感。

地方文化產業的定義是指生產並且運用具有地方特色文化的產業,也就是利 用地方生活、生產與生態的文化等元素加以發揮應用所形成的產業。地方文化產 業的「獨特性」、「個性化」與「在地化」,成為吸引國際性的觀光休閒人潮帶動觀 光經濟,以及凝聚社區居民之共同意識 (廖淑容等,2000)。

黃玉婷(2006)認為處在全球化的趨勢下,歷經全球化思潮影響,跨國企業、

國際組織、網路全球化等文化霸權下的產物,開始對世界各地進行文化的侵略,

因而造成了文化普同化的現象;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之間的藩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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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瓦解,個人的地方歸屬感也因此強化了。在地性的特質開始被重視,自我特有 文化的「獨特性」、「異質性」,是以出現了強調「在地化」與「本土性」的「地方 文化產業」。

因此,地方文化產業源自於地方,是當地居民的共同生活、記憶,有著相同

歷史、文化、背景的地區,強調文化的「獨特性」、「在地化」、「個性化」,是其它 區域所沒有的。

依據文建會對文化的分類,可分為生活文化、民俗文化及文化資產等;以文

化資產的定義來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包括古建築、遺址及其他文化 遺址古蹟,是一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所留下的具體遺跡。而民俗文化的定義係指,

於「文化藝術事業」所經營或從事的事務,施行細則第二條則對所稱之民俗技藝 再加說明:「係指具有民間色彩之繪藝、雕藝、編藝、塑藝、說唱、雜技、樂舞、

大戲、小戲、偶戲及其他傳統技能與藝能」。

台灣地方文化產業的發展,濫觴於1990年代的社區主義抬頭。由於台灣經濟 體系從當時的製造業轉型為高科技產業,鄉村的青壯年人口外移至都市就業的人 口逐年遞增,加速了地方初級產業的沒落,導致鄉村社區失去既有的經濟、維繫 功能。因此,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參考了日本千葉大學宮崎清教授以手工藝結 合觀光旅遊,來振興日本鄉村地區的成功經驗,並於1995年提出「文化產業」政 策,希望能以手工藝、觀光產業來為地方社區灌入新活力。

文化產業雖具有產業的概念,卻未如文化創意產業在現代社會所引來文化藝

術界的反彈和批判,主要是在政策制定之時,當時的文建會副主委陳其南曾經特 別強調:「Cultural Industry可以解釋為文化產業和文化工業,但文化產業和文化工 業的意涵是不一樣的。文化產業是強調學習與利益的社區回饋,是依賴社區的創 意和個別性,也就是產品的個性、地方特殊性與地方的傳統性,甚至是藝師或工 匠的獨創性,強調產品的精神價值與生活性內涵,這些都可說是被『文化工業』

所摧毀的特質 」(陳其南,1995)。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將「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定義為

「結合生產、創作及商業的內容,具有文化概念及文化資產兩種特性內容的本質,

除了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外,並且是以產品或服務的型式來作呈現;從其內容 方面來看,文化產業可被視為創意產業,包括觀光、影片、書報雜誌、音樂、多 媒體等等,以及靠創意生產的其他產業。」(袁鶴齡、鄭志成,2011)。

我國是參考其他國家對創意產業或文化產業的定義,並且考量台灣產業發展

所具有的獨特性,在針對文化創意產業(Culture Creative Industries)所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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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 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中曾提出,「來自於文化或創意的累積,透 過智慧財產的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就業機會與財富的潛力,並且促進整體生活 環境提升的產業」所指的就是文化創意產業。(行政院文建會,2004)

文建會(2000)提出文化創意產業包涵三個要素:「美感」、「價值」和「故事」

的特質。文化創意產業所吸引消費者的第一個目光,就是產品本身所具有的獨特 內涵以及產品外在所附的美感,除此之外,再透過產品所擁有的價值與故事,已 獲取消費者的認同。如此一種觸動人內心深處而衍生的消費意念,增加了文化創 意產業所具高附加價值的想像空間。

根據文建會文化白皮書對文化創意產業所下的定義來說,文化創意產業具有 以下的五種特性(文建會,2005):

(一)參與或就業的人數多。

(二)關聯效益高或產值大。

(三)成長潛力大。

(四)創新性或原創性高。

(五)高附加價值。

人類生活經驗的總和就是文化,劉大和(2005)指出文化不只是人類的邊緣 活動,在人們的生活中便以不同的形式呈現,並因此激發出人們珍貴的情感。而 能夠帶給人們享受人文內涵的樂趣,這就是文化創意產業所具有最重要的價值之 一。因此,他把文化創意產業分成三類:(一)少量生產,高額消費。(二)少量 生產,大量消費。(三)大量生產,大量消費。以上三類個別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如 下:

(一)少量生產,高額消費:是指一般高價的藝術品,由於作品的數量較少,且 能表現出作者精良的技術,所以是以上三種類型中 具有最高的附加價值,也可說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的最佳型態。

(二)少量生產,大量消費:比如音樂會及戲劇演出是屬於這種類型,因為表演 者的時間與能力受到限制,所以無法產生高頻率的 消費情境。

(三)大量生產,大量消費:此項作法是將授權的商品,應用於所生產的產品上,

(三)大量生產,大量消費:此項作法是將授權的商品,應用於所生產的產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