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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旅館產業發展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微型旅館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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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微型旅館產業發展

微型旅館(以下簡稱民宿)為觀光旅遊服務業的一環,以小規模的經營提供旅客 更平易近人的選擇。本節旨在藉由相關文獻整理了解國內民宿產業發展之脈絡,

首先藉由其緣起歷史考察研究該產業發展完善國家的發展歷史與經營方式,再行 探討民宿在市場上的定義並比較其與旅館之差異,以先給予清晰之定義並將其發 展背景改況進行建構。

一、 產業緣起

民宿的起源最早能追溯至 18 世紀,歐洲貴族們租用農家房舍改建鄉村別墅作 為定點與深度的度假旅遊之用,如此原本盛行於上流社會的鄉村休閒活動逐漸蔚 為風潮遂成為民宿發展之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工商業社會興盛蓬勃、交 通運輸效率改善、社會結構與經濟發生改變並國人的休憩時間增加,旅行與觀光 也逐漸成為生活重要的一環,旅館及微型民宿等住宿業也開始朝向平民化的大眾 觀光市場發展。此時,因應各國因風俗民情不同發展模式亦不盡相同;歐洲以英 國、德國發展較為完善,美國亦因移民眾多、幅員遼闊而逐漸興起,亞洲地區民 宿產業發展最早的國家則是日本(顏如玉,2003)。以下茲就各國民宿發展論述之:

(一)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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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為歐洲工業革命的起源地,身受工業化的影響致逐步改變農村經濟結 構,西南部人口較為稀疏省分的農家為了增加收入而開始經營,透過將普通住家 的客房出租(Bed)並提供餐飲及早餐服務(Breakfast)等經營方式,讓旅客體驗像家一 樣的服務,故稱之為 Bed & Breakfast (B&B)便是英國最初民宿型態。

1970 年後期其經營範圍逐步擴大並運用集體行銷方式,由當地的農家聯合組

1 林秋雄(2001),民宿農業旅遊之核心基地-日本農業旅遊研修拾綴系列四。農訓雜誌第 18 期,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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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自治會共同推動發;1983 年由民間組織設立「農假日協會」,獲得英國政府與農 業主管機關支持。此後英國政府對民宿之經營日漸重視而制訂各種法規,如:消 防設施、室內裝修、食品衛生之標準等,甚至於農村經濟產生變動使農家有意轉 型時,主動提供相關諮詢與訓練課程等,足見英國民宿的興起主因來自民間自助 與政府政策齊力推動。

(二)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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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50 年代農村人口開始外移造成有諸多剩餘房屋,因此供許多政府高官避 暑之用增加農民收入,並在 1960 至 1970 年代間形成「農場度假」服務產業並大 為興起。此外,由於德國位於歐洲中心位置,氣候涼爽舒適並有豐厚的觀光資源 如阿爾卑斯山,吸引眾多外來遊客致使旅遊旺季時旅館住房供不應求,因此風景 區附近的住家開始提供觀光客自宅房間並收取費用而催生了在地民宿產業形成。

目前德國民宿主要以經營「度假農場」為主,另外也本著田園景觀、地方農 業、歷史文化或生態等議題的關注而創造「綠色旅遊」(Green Tour)的模式,提 供長期的住宿使旅客深入農村生活感受風土民情,此種異於大規模商業性的新型 觀光方式稱為「農業旅遊」,讓旅遊不再只是走馬看花而是更為深度知性的體驗。

(三)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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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於二次大戰前,因地方割據而使聚落分散、各地交通往來不甚方便,旅 客往往無法順利找到旅店投宿,因而開發出民宅住宿的模式;二戰後,國家開始 進行鐵道等基礎建設,遂於昭和 34-35 年(1959-1960)間開始出現休閒活動,如夏季 海水浴場及冬季的滑雪場或溫泉地帶等。以濱海聖地「伊豆」為例,因旅遊旺季 時附近旅館無法容納大量湧入的旅客故許多人轉而投宿民家,促使許多在地專業 化民宿的誕生。

2 林豐瑞(2003),台灣民宿發展的管理啟思-藉德國、日本的發展經驗,台灣農業推廣學會,農業 推廣文彙第 47 輯,頁 199-201

3 整理自林秋雄二(2001),從日本農遊經驗看台灣,農訊雜誌 135 期,農訓協會出版。歐日兩地四 國農業旅遊對照探討,農訊雜誌 137 期,農訓協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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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日本對於民宿並非完全開放,而是由官方授權委託民間財團法人進行輔 導、審核、認證及登錄;換言之目前採行許可制,營業前需先取得執照並禁止非 法經營。根據經營風格可分為「洋式民宿」及「農舍民宿」兩種,其主管單位及 經營模式、特色各有所差異。

(四) 美國

美國民宿又稱 Inn 多分布於中西部,為美國拓荒時代下的產物。由於國土東 西幅員遼闊故汽車成為相當重要的交通工具,因此主要幹道上汽車旅館十分普遍,

相較民宿通常在鄉村農莊較為常見。其與英國民宿最大差異在於英國多集中於某 一特定區域,但美國的產業分布較為分散,其中以北加州的農舍宅院最為著名。

這些民宿旅館通常由屋主自行經營、房間數在 4 間以下,行銷上採取發行專門介 紹屋主屋內設施、聯絡方式等的手冊或圖書。4

二、 微型旅館的定義

關於微型旅館(以下稱民宿)的定義有認為是小型旅館或家庭副業,亦有從組 織層面的定位。何郁如、湯秋玲(1989)定義民宿為「以民宅內套房出租給予遊 客但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又實際從事旅館業務者。」是以產業經營層面界定。潘 正華(1994)則認為「民宿的主體係指農民利用其農宅空餘之部分房間,將整棟或分 棟之農宅出租與旅客暫時居留的行為,而民宿之客體及指旅客投宿於民宅的行為。」

則是以消費者的行為層面觀察之;最後從法規層面的角度來看,台灣省旅遊局

(1994)定義「民宿是一種借住一般民眾住宅的方式,所以非專業化和商業化的 旅館。」為是。本研究以下就較常被引用之定義整理之:

表 2-1 常見之微型旅館相關定義

4 楊永勝、陳墀吉(2005),休閒農業民宿,台北:威仕曼文化,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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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微型旅館

政府發展觀光條例(2011)年將民宿定義為:「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

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 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將民宿定位為結合當地資源形成的住 宿經營處所。

2001 年政府頒佈「民宿管理辦法」,至此民宿正式成為台灣農業的新產業,

規範民宿經營者之設備、建管、消防、土地利用、營業登記等法令,與一般「旅 館業」之嚴格限制不同。該辦法所規範之民宿經營規模事項,以客房數 5 間以下 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 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 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 1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 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每半年申報一次。

(二) 旅館

旅館分為觀光旅館中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以及一般旅館。交通部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條對旅館定義為:「旅館業只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 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故營業單位需 有縣市政府核發之「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誌」之旅館使稱之為一般 旅館。

自法令規範層面觀察,民宿與旅館之差別在於應遵守之法令項目不同。民宿 之經營方式為副業經營,旅館則無特別規定;民宿結合當地自然資源與風土民情,

旅館則不以該自然環境之體驗為主。茲就政府訂立相關民宿與旅館規範之法令內 涵整理如下表所示:

表 2-2 微型旅館與旅館之相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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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國內微型旅館發展

與微型旅館產業之緣起相同,該產業於我國之發展同樣係結合農業而衍生的 旅遊住宿服務,並結合當地自然景觀、風土民情、社區文化及地方資源提供的鄉 村旅遊體驗,並因地理區域與文化差異,造就台灣不同民宿服務與類型。

台灣的民宿發展最初於 1980 年代的墾丁國家公園,當地旅遊區內的旅館因為 國民休閒活動興盛而無法負荷大批湧入的旅客,為了解決大量遊客住宿需求,因 此造就了民宿住宿服務的興起。(鄭詩華,1998)

除了墾丁國家公園外,早期民宿發展的區域尚包括阿里山、溪頭、九份等觀 光風景遊樂區,這些觀光景點每逢假日經常有一床難求的問題,當地居民開始將 家中多餘房間整修、出租而衍生出住宿服務;其他因許多外地旅客湧入的地區而 面臨強勁住宿需求,卻又尚未有具規模之旅館進駐亦未完全開發的遊憩區,如早 期嘉義縣瑞里地區、草嶺、石壁地區、斯馬庫斯部落等都有類似民宿型態的產生5。 此外,1998 年政府開始實施週休二日政策後,民眾閒暇時間增加、經濟所得成長 促使下,遊客對於旅遊體驗之品質日漸注重。

隨著國人旅遊風氣漸勝,政府為促進地方觀光產業發展遂於 2001 年 12 月正 式公佈實施「民宿管理辦法」,透過法規確立民宿的經營型態與規模。於此可發現 國內民宿產業規模漸進形成:首先因應住宿需求而生,嗣後在政府推動下成為促 進鄉村發展的產業。

直至 2013 年 10 月底,國內民宿總和為 4,648 家、房間數達 19,367 房,主要 分布於宜蘭、南投、台東、花蓮等觀光旅遊興盛地區6,然而根據法令房間數是由 業者自行申報登記,故本研究合理質疑該研究數字不夠貼近真實發展狀況,甚至 低報許多。目前台灣的民宿在數量上頗具規模,國民旅遊市場上亦達成熟階段。

除了數量上的擴大外,許多民宿經營者開始追求「質」的提升,在一片競爭激烈

5 楊永勝、陳墀吉(2005),休閒農業民宿,台北:威仕曼文化,頁 5。

6 交通部觀光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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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宿市場中強調特色化與在地化等差異性,融合當地風情與建築主體風格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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