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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相關經營模式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產業相關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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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宿市場中強調特色化與在地化等差異性,融合當地風情與建築主體風格創造 台灣獨有的民宿價值。

第二節 產業相關經營模式

透過前述相關學術資料整理之概況,初步了解我國民宿產業之發展背景歷程。

本節則透過國內研究所提出之既有民宿類型及分類等文獻整理,再據以對國內傳 統民宿及新興民宿之經營模式進行分析。

一、 國內民宿之類型

我國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目的應促進休閒農業發展,故應以家庭副業經營。

其經營型態與規模因此受限於法令限制無法擴張,隨著傳統商業觀光式的消費型 態白熱化,以及綠色生態逐漸受到重視、社會趨勢發展(養生樂活等思想)週休 二日假期等因素刺激深度定點鄉村旅遊或地區小旅行的旅遊型態、亦帶動多元化 住宿類型發展,以下茲就民宿之特性分析並將現今多元化住宿型態下產生的民宿 特色分類之。

(一) 民宿之特性

具豐富觀光資源的地區通常主要由當地旅館提供住宿服務,而民宿則迥異於 一般旅館單純的住宿功能,以富有人情味及其他附加價值而成為許多遊客觀光旅 遊的新選擇。

楊凱傑(2004)自經營層面觀察民宿特色,認為在經營上必須運用當地天然 資源,營造出獨特、休閒、自然、愉快的氣氛;若自經濟層面分析民宿與旅館具 有以下相同經濟特徵(吳勤勉,2000,p.16-18):

1. 商品無儲存性

商品無法再出售。閒置的房間屬於當日損失無法將該房間留待明日再行出售。

2. 短期供給無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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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及旅館的房間銷售以住房率 100%為最高限度,無法隨淡旺季需求提升或 下降而彈性改變。

3. 地理區域限制

民宿為經營者自用住宅之一部分,旅館建築於某定點後即無移動可能,兩者均 受到地理位置限制無法輕易改變。

4. 波動性

旅館與民宿業均會因景氣、國際情勢、觀光資源等因素而產生需求變化,因旅 遊淡旺季經常使營收差距大。

另就經濟上特性之差異面對民宿與旅館進行比較如下7: 1. 價格

傳統上民宿為主人經營之副業,規模較小主要客群為針對大眾散客,故其價格 應符合一般消費者的經濟條件,與觀光旅館之價位相較為低,細微之差異在於依 據房型設計如雅房、套房、通舖而價位上有所不同;此外民宿多以半自助性質之 服務提供旅客住宿所需基本設備以降低人力成本之負擔。然而因觀光旅遊形式的 改變,市場上出現許多具特色或強調精緻化的民宿,使原本低廉的價格結構開始 產生變動,不同定位的民宿間價位差異也相當大。

2. 住宿時間

一般旅館進房退房時間皆有明確規定,而民宿多會配合當地觀光節日或特殊景 點而有不同的進房退房時間。如綠島地區民宿除了住宿也包含浮潛等套裝行程活 動,旅客住宿時間較不固定。

3. 成本結構

以民宿業者多以自用住宅為經營使用之前提下,其在建築物及房間的固定成本 花費通常較低,且以開放式服務控制人力成本;旅館則因其較大之投入規模無論 是固定成本或變動成本均較民宿為高。

7楊永勝、陳墀吉(2005),休閒農業民宿,台北:威仕曼文化,頁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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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價位

由於民宿屬於副業之經營而價位較為便宜,但近年出現之特色化民宿甚至有 萬元以上的定價,價位區間開始出現拉大。

(5) 顧客關係

民宿的服務包含住宿、餐飲但強調自在開放的自助式服務,旅客可以自由使 用民宿內各種等設備;旅館等則自顧客立場考量其需求,依不同等級而提供經濟 或者客製化的頂級服務8

(6) 服務人員

民宿業者的服務人員多由家庭成員擔任,強調家庭的溫馨感;旅館等其他住 宿業者則由專業服務員提供標準化的硬體設備與服務。

二、 國內民宿經營模式 (一) 傳統模式

我國傳統民宿由鄉間農村開展、個體戶私營,將家中閒置的空房間於農閒時 出租給農村旅遊的旅客,大多為副業經營的模式,詳細類別與特色如前所述。

(二) 新興經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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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發展民宿之初原是輔導農業轉型為休閒農業、帶動偏遠地區地方發展,

但伴隨週休二日改變國人生活型態,且經濟發展使國人從生理需求轉變為心理需 求及觀光消費型態多元化因素影響下,旅館住宿業也逐漸呈現多元經營型態。目 前台灣的民宿有別於以往單純提供住宿過夜的民房,許多民宿開始走向精緻與特 色化的路線,除了原先規範的觀光、一般旅館及民宿之外,許多業者開始經營新 興住宿類型,分別為日租套房、微型住宿、民宿聚落化三大類型。此三大類型目 前尚無相關法令管理之,因市場需求應運而生。

8留梅芳(2005),民宿產業與民宿策略聯盟,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6。

9整理自張育如、曾智彥(2011),台灣特色民宿創新經營模式開發,行政院勞工局,頁 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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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租套房

根據旅館業相關管理辦法規定之定義,旅館需有一定規模,民宿則需於特定 地區設置。然而,日租套房為一新興的經營方式未包括在法令之規範內,大多設 立在都會區景點或交通要道附近。目前因國內自助旅行與國際觀光客等市場需求,

出現許多以低廉優惠價格提供不特定旅客近似旅館之品質,並以日租、週租或短 期等名為出租實為住宿的服務。現今此種「日租套房」屬於旅館與民宿等相關法 規以外之新興模式,故許多消防、安全、治安上等漏洞沒有法令限制也無評定維 護機制,因此仍需政府盡快立法規範。

2. 微型住宿

「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為利用住宅剩餘空間之家庭副業經營模式,其房間 規模除了特殊者可達 15 間外大都限制在 5 間以下。但隨著觀光旅遊產業迅速發展 市場需求增加,許多業者為滿足市場需求、規避法令而將原有規模分割為數個符 合「民宿管理辦法」的經營單位,學者認為此便是「微型民宿」的新興經營型態。

其經營模式與服務態樣介於「旅館」與「民宿」之間,但與「家庭副業經營」的 概念相距甚遠因此衍生諸多爭議,如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等問題。

3. 民宿聚落化

早期民宿多以各自獨立零散的方式經營。近年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資料,

直至 2013 年 10 月底為止我國民宿共有 4648 間,其中而花蓮、宜蘭、台東及南投 的民宿共有 3007 間,占我國民宿總數近 7 成。由此觀察隨著產業變遷,民宿開始 出現強烈的空間聚集特性,意即產生民宿聚落;若未能有效管理將造成惡性競爭,

有礙市場發展。於此,文化部於 1993 年提出「社區總體營造」政策,以社區共同 體的作為社區發展目標,促進民宿產業及地方特色建立,透過整合周邊地區資源 而建構公共空間的景觀景象,從而帶動鄉村及休閒旅遊發展,例如蘇澳的白米木 屐村以傳統木屐工藝帶來的觀光人潮,同時也讓各民宿聚落找到自身的定位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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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受民宿管理辦法規範之,「旅館」則由旅館業管理規則規範,「微型 住宿」其經營型態介於民宿與旅館之間,而目前台灣上無法源依據。

3.

房間數

「民宿」受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其房間數需介於 5~15 間,「旅館」則無上、下 限規定。但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訂有觀光旅館最低房間數。「微型住宿」為規避法 律規範,因此申請多張經營牌照,總房間數超過 15 間。

4. 經營規模

「民宿」的規模以住宅空餘之房間為限,因此屬於獨立微型經營居多,「旅館」

及「微型住宿」則以提供旅館住宿服務為主,故經營規模屬於專用營業空間。

5.

經營模式

「民宿」多結合在地區域資源創造觀光吸引力,與周邊資源合作。「旅館」高 端品質服務與硬體設備,提供旅客休憩之用。而「微型住宿」因其經營型態介於 旅館與民宿之間,通常有專業分工團隊完成服務流程,且因申請多經營牌照而採 品牌多角化策略,具備多品牌而有多元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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