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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司法實務態度之探討

在文檔中 國家考試資訊公開之研究 (頁 121-131)

第三章 一般性考試資訊公開與保密

第三節 德國司法實務態度之探討

壹、前言

在比較法部分,由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1991 年 4 月 17 日判決,為該國考試評 分事件司法審查密度之分水嶺,且當中對於考試評分決定之性質,提出十分精闢 的見解,同樣為該國在考試評分事件上,相當重要之判決,值得我國借鏡。本節 即以此判決為核心,探討其司法實務上對考試評分決定之定位及權限的劃分。首 先介紹該項判決前,司法機關對考試評分審查之態度與發展,進而從判決要旨及 理由,點出此判決重要之處。並與釋字第 319 號解釋及我國歷來行政法院態度加以 比較,突顯出我國司法實務對於考試事件之保守及有待發展之空間。

貳、考試評分決定與司法審查

一、考試評分決定之性質

(一)考試評分決定視為行政裁量之傳統見解

所謂的「行政裁量」係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本於行政之目的,於數種 可能之法律效果中,自行選擇一適當行為為之;而法院就此行政行為之審查,受 到限制。其類型包括了法規規定之構成要件具備後,行政機關有權決定決策與否 之「行為裁量」,以及行政機關就產生不同法律效果行為擇一而行之「選擇裁量」。

另因特殊之事實關係,致本有裁量權行使可能之行政機關,除採取某種措施外,

別無其他選擇,則為「裁量萎縮至零」。145準此,行政裁量的特徵為其係行政機關 須受法律拘束原則之相對概念,但並非行政機關即得以恣意作為;在具體個案中 自由執行法律效果時,仍應遵守立法者的授權目的與範圍及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裁量的概念源自於十九世紀初,行政與司法二分之政治背景,但概念並

145 參吳庚,前揭註 57,頁 118-120。

不明確。146二次世界大戰前德國之通說,亦認為行政裁量同時存在於規範之構成要 件及法效果層面,包括了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裁量。戰後,由於科技的快速發 展,致立法者因立法時效緩慢或專業能力有限,在立法上大量使用具科技性、技 術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有別於過去「公益」或「社會秩序」等不確定法律概 念的認知,故傳統上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在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上之關聯為 何,決定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展開一連串之討論。147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 學說提出以前,德國學界及實務界,均將考試評分視為一種裁量處分,行政法院 對此並無審查之權限,與我國行政法院過去之立場相同。

(二)考試評分決定視為判斷餘地之理論興起

所謂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係為法律條文之構成要件,因無法使用精確之語 言來清楚描述所規範之事物,故形成了有欠精確,須進一步闡釋其內涵之文字內 容,司法機關須審查行政機關適用此概念內容之正確性。可區分為「經驗性概念」

及「規範性概念」,前者為一般人經驗或感官即可加以判斷之客體對象;後者之概 念則缺乏與現實之關聯性,故有待法價值之認定或科學技術之判斷。148至於「判斷 餘地」則係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於具體事實關係時,行政機關得以自由判斷之情 形,而法院之審查則受到限制。149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理論之發展,係源自於 1953 年德學者 Hermann Reuss 首先提出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區分的概念。詳言之,行政機關對於不確定 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適用,屬於構成要件層面,應受到法院完全的審查;而裁量僅 限於法律效果,始有發生之可能。1501955 年德國學者 Otto Bachof 進一步提出「判 斷餘地」理論,以限制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審查權,認法院對於不確 定法律概念雖享有完全審查之權限,以檢視行政機關在個案中是否正確地適用不

146 參吳庚,前揭註 57,頁 113。

147 參陳慈陽,2001,《行政法學基礎理論(一)行政法總論》,台北:神州,頁 121-122。

148 吳庚,前揭註 57,頁 116;陳慈陽,前揭文,頁 123。

149 吳庚,前揭註 57,頁 117。

150 參翁岳生,1994,〈行政法院對考試機關評分之審查權〉,《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台北:

月旦,頁 11。

確定法律概念,但在某些範圍,因司法能力有限而無法有效掌握,使得行政機關 於涵攝階段享有一定的決定空間,司法機關原則上予以尊重。151經學者蔡震榮之歸 納,目前德國判斷餘地理論之具體適用範圍有:1521.具有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之傳 統範圍;2.策略性考量之行為;3.計畫行政;4.環境法及經濟法上之預估及風險評 估;5.其他政策性之決定。主要係基於事物本質所造成司法機關完全審查之不可 能,或對於專業決定之尊重,或基於行為之時效性與整體性,抑或從權力分立的 觀點,為尊重政治決策的結果,致司法機關之審查範圍受到限制。

基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之學說,考試評分決定並非在數個合法的決 定中作選擇,閱卷委員只能為一個有效、合法的評分,故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 具體適用,非裁量處分。德聯邦行政法院 1961 年 7 月 14 日及 1965 年 5 月 28 日兩 項判決,即採取此見解,前項判決認為評分具高度屬人性,與行政裁量不同,行 政機關僅能有一確定之判斷視為正確;後者則稱考試僅得一正確之評定,而無多 數正確評定之存在,委員只能有一確定評價視為正確。153以上兩項判決內容,均為 考試評分決定被視為判斷餘地之適例。

二、司法審查考試評分決定之範圍

司法審查係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權限劃分的問題,本與考試評分決定之關 聯性不大。但考試評分決定之特殊性質,使司法審查的範圍須予以諸多之考量,

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探討,主要為解決劃分行政與司法權限之爭議;判斷餘地理 論之提出,本為限制法院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審查,故兩者無法不「混為一談」。

德國法學界過去將考試評分決定視為行政裁量時,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固然 為立法者所賦予之權力,但非全然不受司法審查。當發生裁量超越法律授權範圍

151 德國學者 Ule 則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其雖亦承認判斷餘地的存在,但理由非在於司法在某些領 域能力之不足,而係以規範之內涵是否需經價值判斷加以區分。其將不確定法律概念為分「規範概 念」與「事實概念」,前者涉及到價值判斷,後者則無。惟有當行政機關適用「規範概念」時,司 法始應予以尊重,至於不涉及主觀價值之「事實概念」,則可介入。參蔡震榮,1999,《行政法理論 與基本人權之保障》,台北:五南,頁 386。

152 蔡震榮,1999,前揭註 152,台北:五南,頁 387-388。

153 翁岳生,前揭註 151,頁 78-79。

之「裁量逾越」,或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出於不相關的動機、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等「裁量濫用」以及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不行使法定裁量權之「裁量怠惰」等情 形,即產所謂的「裁量瑕疵」,司法於此可以介入審查。

判斷餘地理論確立後,對於考試評分決定,德國實務界則多援引此論而為有 限度之審查,其理由經學者翁岳生歸納該國行政法院判決,154略為:

1.基於考試之本質:專門知能之思考不能成為法院審查之標的。

2.基於法律之授權:評分標準係由各考試委員會決定。

3.基於評分之高度屬人性:評分為考試委員會所為具高度屬人性之判斷,法院 不得變更其分數。

4.基於逾越行政法院之權限:法院不能干涉本質上專屬學術之科學判斷,以自 己評分取代委員之評分。

5.基於不能採用鑑定作為輔助手段:考試之真義在於應考人對委員表現其能 力,而非法院。故專門性成績評定,法院不能越俎代刨。

而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向來之判決,業發展出相當的審查項目包括:「是否遵守 系爭法律所規定之程序」、「系爭案件事實的調查與確定是否適當且完整」、「系爭 法律是否被正確解釋」、「一般評價原則是否被遵守」、「行政機關是否納入其他與 案件事實不相關的考量,致影響個案的決定」等。155聯邦憲法法院亦多肯認聯邦行 政法院對於考試領域享有判斷餘地之見解,採取從寬審查的態度。但如何情形為 一般評價原則?何種情況下係出於與事實不相關的考量?可見此審查標準仍不夠 精密,似乎只有在極度明顯的錯誤下,考試評分決定才會被認定為違法。聯邦憲 法法院 1991 年 4 月 17 日有關「法院審核職業有關之考試」判決,156對於聯邦行政 法院過度認同判斷餘地,放棄全面審查之態度,展開檢討,並提出基本人權保障

154 翁岳生,前揭註 151,頁 80-81。

155 參黃錦堂,2007,〈行政判斷與司法審查-最高行政法院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案判決評 論〉,湯德宗、李建良主編,《2006 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

頁 330。

156 判決內容請參蔡震榮譯,1992,〈關於『法院審核職業有關之考試』之判決〉,司法院編,《德國 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三)》,頁 277-292。

為要求。此判決不但緊縮考試判斷餘地的範圍,促使法院改採嚴格審查的態度,

更強調程序保障在考試評分決定中的重要性,以及對考試評分涉及之相關議題,

提出精闢的看法,具有指標性作用。

參、司法審查範圍之重新釐定:聯邦憲法法院1991 年4 月17 日判決

一、案例背景

本件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針對該國法律人員考試事件所為之判決案。依德 國法官法第五條規定:「任何人在一個大學中法律學院學習並完成第一次法律人員 考試、實習階段及第二次法律人員考試取得為法官之能力。學習與實習之內容應 一致。」157是以,大學法律系學生參加法律人員考試,取得法官之能力,為從事法 律人職業(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人及高級行政官員等)的先決條件。

前開法律人員考試,與我國國家考試之概念略有不同。蓋德國為聯邦國家,考試

前開法律人員考試,與我國國家考試之概念略有不同。蓋德國為聯邦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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