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文獻回顧

在文檔中 國家考試資訊公開之研究 (頁 12-20)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壹、過去相關研究

過去探討政府資訊公開的相關研究,經綜合分析歸納後,主要有下列 3 種研 究方向:

一、探討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及其理論基礎

(一)概念與問題的提出

此類提及政府資訊公開概念及相關問題的研究,主要背景在於行政程序法的 公布及預期施行,其中有專章論及資訊公開,並訂有限期立法之規定。然而,當 時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所提出各版本之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存在著許多問題,必 須有效辨正及釐清,激發了研究的動機。

陳愛娥的研究從政府資訊公開的三大目的:「確保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 對公共事務的瞭解」及「資訊流通共享」,探討渠等分別於憲法層次上的意義。該 研究認為必須以清楚的利益衡突類型,作為立法及法律適用的出發點。為政府資 訊公開立法及與其他法律適用問題,提出重要概念。4

法治斌的研究則從「政府資訊公開之憲法基礎」及「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 公開之關係」切入。該研究主要發現,立法者將資訊公開規範於(當時的)行政 程序法之中,寓有重視政府資訊公開之用意,但卻造成概念上之混淆與體系上之 錯亂。一語道破當時行政程序法資訊公開相關規定之問題所在。5其在另一篇研究 中,更進一步針對當時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有關主動公開範圍及被 動公開之申請人範圍、申請費用、處理期限、限制公開事由、行政救濟等規定,

逐一檢討其缺失之處。並強調行政程序法資訊公開規定所具有之基本法性質,以

4 陳愛娥,2000,〈政府資訊公開法制的憲法基礎〉,《月旦法學雜誌》,第 62 期,頁 24-35。

5 法治斌,2003a,〈資訊公開〉,《資訊公開與司法審查》,台北:正典,頁 9-22。

其規定而優先適用。6

(二)理論與制度之探討

此部分研究之背景仍係在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之前。李震山的研究主要係探 討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權利之性質及落實的原則。該研究認為人民要求政府公 開資訊乃為達到民主與參與之目的,該權利屬於人民公法上的請求權,並可以在 憲法上尋得依據,而受憲法的保護。至於前項權利之落實,則有賴主動公開資訊 與被動公開資訊制度之確立。因此,該研究建議,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限 制公開為例外;例外除不能凌駕原則之外,例外的情形應妥善立法,不能給予政 府過大的裁量權,以免掏空人民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之權利。7對政府資訊公開請求 權之性質及公開的原則,給予明確的界定。

高仁川的研究則從比較法的觀點,介紹主要法制先進國家之資訊公開制度,

分析其資訊公開之立法架構及救濟問題,進而檢討政府資訊公開制度引進我國之 時,值得反省之處及建議。該研究中有關國外立法例的介紹,頗具參考價值,尤 其是日本政府資訊公開制度。8

而楊子賢的研究乃探討政府提供資訊行為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如何定位的問 題。該研究綜合前開李震山、高仁川之研究方向,從政府資訊公開之憲法基礎及 權利性質出發,並以比較法之觀點探討國外立法例及我國相關規定;最後則對政 府資訊公開法制提出政策建議,以為法制化之參考。該研究指出,知的權利雖然 重要,但非絕對,故有賴立法機關制定詳密的法律,以明定其行使之界限及司法 機關於適當的時機,貫徹此權利之保障。9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評析

政府資訊公開法實施之後,資訊公開請求權之性質、理論基礎、制度及其與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已不再成為熱門的研究焦點,取而代之者為政府資訊公開法

6 法治斌,2003b,〈迎接行政資訊公開時代的來臨〉,《資訊公開與司法審查》,台北:正典,頁 23-55。

7 李震山,2000a,〈論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訊之權利與落實〉,《月旦法學雜誌》,第 62 期,頁 35-46。

8 高仁川,2000,《資訊公開制度之理論與實務》,台北: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9 楊子賢,2004,《政府提供資訊行為法制化之研究》,台北: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條文之評析。湯德宗的研究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法制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主動 公開、被動公開、豁免公開、執法與救濟等,為比較法之分析,並逐一檢視我國 甫公布之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條文內容。此外,該研究更具體建議,應儘速指定專 責機關,訂定政府資訊公開施行準則,並舉行公務人員與法官之講習。10俾使政府 資訊公開法制化更能步上軌道。

林素鳳之研究則從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定位、個人隱私保障、適用客體限制、

適用機關範圍、決定種類、處理程序、費用、個人資料更正申請、行政爭訟程序 等面向,點出該法的主要問題,其面向與湯德宗之研究大同小異。而該研究認為 政府應致力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與現行有關資訊公開法制間的調整,遵循政府資訊 公開法之立法目的,以為相應之修正;同時整合個人資訊保護法制及國家機密保 護法制,為全面性的檢討。11林素鳳在另一則研究中,藉由我國與日本資訊公開法 制,在立法目的、法律定位、請求權範圍、申請程序、處理方式、第三人保護、

行政爭訟審查機關及審理程序等方面之比較,認為我國在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之 後,一般人民、公務人員尚未普遍認知其內容;而該法之內容亦未盡周全,相關 配套制度同樣有所欠缺。因此,該研究建議應予以修法解決,並立即研議有關行 政爭訟秘密審理相關配套措施之整備。12

二、研究限制公開事項與資訊公開之間如何衡平的問題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惟為避免資訊公開對於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個人 隱私之侵害,亦得以制定豁免公開之條款,以限制資訊之取得,惟何種資訊應限 制公開,乃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中最核心,也是最困難的一部分。基本上,政府資 訊限制公開事項可概分為公私兩大領域,各領域中最重要者分別為國家(公務)

機密與隱私權,相關研究亦多從這兩大議題開展。

林明鏘研究之重點即在於分析公務機密制度與行政資訊公開兩者間的互動關

10 湯德宗,2006a,〈政府資訊公開法比較評析〉,《臺大法學論叢》,第 35 卷第 6 期,頁 1-69。

11 林素鳳,2006,〈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 136 期,頁 33-47。

12 林素鳳,2007,〈我國與日本資訊公開法制之比較〉,《警大法學論集》,第 12 期,頁 49-86。

係。該研究指出,兩者均在共同追求符合國民主權與最佳效率行政,目的互不牴 觸,而且是一種相輔相成之關係。惟以國家之發展需要,滿足人民期盼陽光政府 之需求,在手段政策之選擇上,宜確立「限縮公務機密並放寛資訊公開範圍」之 原則。該研究並建議我國應同時制定公務機密法與行政資訊公開法,供人民及行 政機關有一般性之立法規範可循。13嗣後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亦陸續 制定公布。

林明昕的研究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制的建立,在內容上,至少必須把握「政 府資訊公開」、「行政程序當事人之卷宗閱覽權」及「國家機密與個人隱私保護」

等 3 項重要因素。因此,如何透過法律設計,解決 3 種同具憲法位階之法益彼此 間可能發生的競合與衝突現象,乃完善資訊公開法制所要克服的問題。該研究主 要建議,立法者在面對此 3 種法益,而思欲以一套資訊公開法律加以實現時,有 必要使渠等均能儘量發揮,不能顧此失彼。申言之,立法者有必要透過精確的規 則與例外分配,進行利益衡量的調整程序,達到實際整合的和諧境界。14該研究主 要突顯法益調和的概念。

湯德宗的研究係針對資訊公開及隱私權的問題。蓋政府資訊公開之同時,亦 應兼顧資訊隱私之保護,尤其需注意避免個人資料之不當外洩。該研究係以實務 上有關資訊公開與資訊隱私案件之處理情形為架構,主要結論為:政府資訊公開 法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競合之處理,尚待法律規定。在修法之前,應檢視 兩法豁免規定之細密程度,決定彼此間適用之優先順序。大體而言,政府資訊公 開法之豁免公開規定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精細,應推定優先適用。而個人 隱私之豁免性質上屬「損害基礎豁免」,僅當資訊之公開將對特定利益造損害或有 造成損害之虞,始得豁免公開。15

13 林明鏘,1993,〈公務機密與行政資訊公開〉,《臺大法學論叢》,第 23 卷第 1 期,頁 51-86。

14 林明昕,2003,〈資訊公開 VS.秘密保護-論「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之建立〉,《法政學報》,第 16 期,頁 27-45。

15 湯德宗,2007b,〈資訊公開暨資訊隱私法案例研究(~2006/10)〉,湯德宗、李建良主編,《2006 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籌備處。

三、各領域資訊公開之研究

任何一種制度均無法放諸四海皆準,在不同領域、機關,尚有其不同的適用 情況,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亦不例外。在不同的適用範圍,應有相異的適用標準,

以有效並適切地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精神。林振智的研究係檢視當時警察機關之 資訊公開法制,探討政府資訊公開原則於警察事務領域之應用。該研究建議警察 事務資訊應妥善管理,編製詳細目錄,設定高審核標準,審慎區分資訊,並設立 專責單位,提高服務品質,以健全警察資訊公開法制。16陳耀森的研究以關務程序 具高度專業性、涉及商民權益甚鉅、具有國際性、與經貿發展息息相關等特性為 基礎,探討關務資訊公開在此基礎上應有之立法設計及特別考量,並認為關務資 訊公開應優先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關務資訊公開法制建立與實務運作,應達到

以有效並適切地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精神。林振智的研究係檢視當時警察機關之 資訊公開法制,探討政府資訊公開原則於警察事務領域之應用。該研究建議警察 事務資訊應妥善管理,編製詳細目錄,設定高審核標準,審慎區分資訊,並設立 專責單位,提高服務品質,以健全警察資訊公開法制。16陳耀森的研究以關務程序 具高度專業性、涉及商民權益甚鉅、具有國際性、與經貿發展息息相關等特性為 基礎,探討關務資訊公開在此基礎上應有之立法設計及特別考量,並認為關務資 訊公開應優先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關務資訊公開法制建立與實務運作,應達到

在文檔中 國家考試資訊公開之研究 (頁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