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府資訊公開下的國家考試

在文檔中 國家考試資訊公開之研究 (頁 45-61)

第二章 政府資訊公開與國家考試

第二節 政府資訊公開下的國家考試

壹、國家考試之意涵

考試,係在承認個別差異的前提下,一種測量或估計應試者知識、能力或技 術的方法。此種對應試者知能的考察,可發揮教育及篩選的功能。國家為進用或 篩選優秀之人才,亦得以考試的方式,對意圖進入公部門或取得特殊資格之人員 進行評量。以我國為例,教育主管機關為達教育之目的,委託法人機構辦理各種 入學考試,如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大學入學考試;職業主管機關因應社會發展之 需要,自行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各項專業技能考試,如技術檢定考試、金融證照 考試;考試機關依據憲法之規定,舉行各項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等,其種類 甚為繁雜且涉及之層面相當廣泛。但並非由政府機關所辦理的考試即為「國家考 試」。在國外,所謂的「國家考試」多指公務人員考試,其對象主要為常任文官,

並設有專責機關或授權用人機關辦理。如英國一般文官考試即由各部會機關在職 位出缺時各自進行甄補作業,當高級文官職位出缺時,則由英王任命之文官委員 辦公室(Office of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ers)負責考試晉用工作。63又如加拿大文 官考選工作係由該國文官委員會(The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of Canada)統一訂 定考選程序及標準,再依法授權各用人機關執行考選及進用作業。64

在我國,「國家考試」之範圍則於憲法中有明確之規定。我國憲法第八十三條 及其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等事項;同法 第八十六條復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 試院依法考選銓定。準此,我國國家考試制度係由憲法為準則性規定,並由相關 考試法規具體實施,其範圍包括了公務人員及專技人員考試。故唯有考試院依憲 法規定所舉辦的考試,始為「國家考試」,其他政府機關所辦理之各項考試,均不

63 參彭錦鵬,2005,〈從英美等國文官制度發展探討我國考試制度改進方向〉,《國家菁英》,第 1 卷 第 3 期,頁 41-43。

64 http://www.psc-cfp.gc.ca(2008.10).

是法定的「國家考試」。65

貳、我國國家考試之制度

由於國家考試的目的在於公平地選取優秀的人才,其制度之設計,則必須合 於組織獨立、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始能發揮預期功能。有關我國國家考試的制 度,簡介如下:

一、典試、監試、試務相互合作之組織

不同於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我國憲法特別將考試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目 的即為建立超然的國家考試制度,不受行政機關之干擾。而考試院本於憲定職掌,

目前每年約舉辦三十餘種國家考試,並下設考選部綜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66在公 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對於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憲法基本權利,給予制度 化的保障。由於國家考試之舉行,必須力求客觀公平,其精神與權責內容與一般 考試行政不同,爰自古以來,均有謂「典試」的概念。我國現行考試制度沿襲古 制之精神,將典試事項與考試行政分開。典試設典試委員會,67為一超然公正之組 織,專司命題、閱卷等考試事宜;舉行考試之有關試務事項,則由考選部組織試 務處辦理。68另為貫徹國父五權分立之思想,彰顯國家考試崇隆,並尊重監察權的

65 參徐有守,1997,《考銓制度》,台北:臺灣商務,頁 138。

66 參民國 83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考選部組織法第一條。

67 典試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典試設典試委員會。」同條第二項復規定:「性質特殊或低於普 通考試之考試,得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交由考選部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組織主試委員會辦 理之。」茲因目前絕大多數的國家考試均組設典試委員會,且主試委員長及主試委員之資格、職責、

迴避及嚴守秘密,均準用典試法之相關規定,聘用程序較為簡易,爰本文之相關討論以典試委員會 為核心,對於主試委員會部分,不另作探討,特此說明。

68 典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考試由考選部組織試務處辦理。考選部辦理考試人員,承考選部部長 之命,經辦考試事務;其有關典試事宜,應受典試委員長之指揮監督。」另依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試務處組織規程之規定,試務處設秘書、題務、卷務、場務、會計等 6 組,其職掌分 別為:秘書組掌理文稿撰擬、新聞發布、協調聯繫等;題務組掌理考試試題之收取、闈內試題選編 準備、繕校、印製、封發及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編製、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之繕印等;卷務組辦 理應考須知擬訂、報名、試卷之擬製、彌封、收發、封存保管、各項會開之籌開、考試成績之登校、

核算、榜示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等事項;場務組負責場務相關會議之籌開、監場人員之延聘及工 作之分配、押運試題人員之簽派及監場資料之編製、分發等事項;總務組辦理各項總務工作;會計 組則負責試務經費核發及結報作業。試務處並於考試全程辦理完畢後裁撤。

行使,民國 39 年 10 月 26 日總統修正公布之監試法69第一條規定,舉行考試時,由

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聘用,其資格按考試之等級分別訂有不同之條件,典 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定有明文,其職責有:出席典試委員會議、主持分區考試事 宜、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主持或擔任著作或 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之審查事項、主持或擔任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事項。73 另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典試委 員兼任,召集人之職責部分,得經典試委員長商同決定各科試題、抽閱試卷,或 主持命題、閱卷評分等相關會議。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應由其決議之事項 包括: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擬題及閱卷之分配,考試成績之 審查,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 核對,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等。74此外,考試院於政策上有必要時,得向典試委 員會提示意見,其於考試完畢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如試題疑 義案件等,則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

二、環環相扣之作業程序

國家考試各項事務工作,其過程至為繁瑣且與應考人之權益有程度不等的關 聯,依其作業流程,可分為「考試籌備」、「報名及彌封」、「考試」、「試卷評閱」

及「放榜」等 5 個階段。

(一)考試籌備階段

為使應考人普遍地瞭解、參與各種國家考試,及試務機關掌握考試辦理之時 效,考選部舉辦各項考試之前,均須為周全之規劃,此即為考試籌備的工作。主 要有:考試規則之研修75、公務人員任用缺額之調查、專技人員減免應試科目之審

73 參照典試法第十五條。

74 參照典試法第十一條。

75 考試院為辦理各種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均依其考試種類及公務人員考試法、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所規範之各等級應考資格,訂有各種考試規則,據以辦理各項國家考試。

在公務人員考試部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有關公務人員考試之等級及特種考試之性質,訂 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及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其應備之主要內容包括應考年齡、考 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等事項;專技人員部分,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6、考試之請辦及公告等。考試一經公告之後,便進入了「報名」階段。

(二)報名及彌封階段

報名工作為全程試務作業的開端。在典試事項方面,最重要的任務為核提典 試委員長、遴聘委員及召開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77等。試務行政工作方面,則包 括了發售報名書表、點收及整理報名案件、審查報名費件及應考資格、編號、辦 理退補件、發件、統計應考人數等,多屬內部作業,與應考人權益最有關係者為 應考資格之審查。此項作業按公務人員考試法78第十九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法79第十八條規定,由考選部辦理。初審工作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80第二條規定,

按考試等級由不同職等之人員擔任,初審不合格或疑義者,公務人員考試部分,

由主辦考試單位派員覆審,必要時得商請有關專家協助,如經覆審仍有疑義,則 移請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查;8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部分,則由主辦考試單 位或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覆審,再經覆審仍有疑義,亦應送 請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查,以做成適法之處分,確保應考人之權益。報名作業 就緒後,即應準備彌封事宜,在監試委員監視下,將應考人之彌封號及其姓名冊 蓋印封緘,並待考試之正式舉行。

二條所列專技人員考試之種類,分別訂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等十餘種考試規 則,明確規範其考試等級、分類分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考試重要內容,以上考試規則均依法定 程序訂定。

76 有關專技人員減免應試科目審議作業實務,請參考本文第三章第一節「我國一般性考試資訊公開 概況」。

77 典試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常在考試報名結束後,製作應考人彌封姓名冊前召開,由典試委員長主 持,該次會議主要任務係決定命題、審查及評閱標準、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78 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

79 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修正公布。

80 民國 92 年 2 月 10 日修正發布。

80 民國 92 年 2 月 10 日修正發布。

在文檔中 國家考試資訊公開之研究 (頁 4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