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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一般性考試資訊公開與保密之檢討

在文檔中 國家考試資訊公開之研究 (頁 131-149)

第三章 一般性考試資訊公開與保密

第四節 我國一般性考試資訊公開與保密之檢討

壹、一般性考試資訊之制度化公開

一、充實命題大綱內容

試務機關對外公布命題大綱,其最主要的目的係為使命題委員命擬試題時有 所依循,以維持試題內容的穩定性,提升命題水準。同時讓應考人能更加掌握考 試範圍,不會無所適從,不但給與應考人公平考試之待遇,亦使得國家考試有更 正面之發展。然而,目前公開命題大綱卻面臨到公開之內容不夠完備的問題,失 去提供命題委員及應考人參考之意義,且其決定程序不夠完善,又無後續維護機 制,更突顯了內容空泛的問題。

為使命題大綱之公開能達到預期目的,本文認為首應充實命題大綱之內容,

一改現行如同教科書目錄般的形式,增訂大綱細目及命題比例,同時明列該科目 所欲測知應考人所應具備之核心能力、基本知識及專業知能。其次,建議將命題 大綱之研訂過程予以制度化,遴聘代表性充足之學者專家組成小組或委員會,長 期投入命題大綱之研究,並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檢視近期考試有關試題之疑義及 行政爭訟處理情形,以為調整修正之參考。最後,則應考量到命題大綱對命題委 員拘束力的問題,如經應考人提出疑義或行政爭訟,經由上開小組或委員會確認 結果,確有試題嚴重偏離命題大綱之情形,對於該命題委員應採取定期停權之措 施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以示負責。

二、強化委員遴用及命題作業

完備充實的命題大綱,需要有認真、負責、經驗豐富的命題委員及完整的命 題制度來配合,以產生加乘效果。目前命題委員遴聘制度,有以下 3 點缺失急待 改進:

1.資格問題:有關委員聘用資格的問題,典試法雖定有明文,惟僅限於學術身 分及年資等,其資格限制相當簡要。爰建議增訂委員遴聘規則或辦法,除 典試法所規範之資格外,尚能考量到公私立學校間、校際間、地區間之平 衡,避免參與國家考試之委員集中於少數學校教師,致生試題偏離的問題。

此外,尚應能注意到理論與實務並重,避免命題委員集中於學術界人士,

而忽略國家考試除為測知應考人擔任公職或執業所應具備之基本能力外,

還需評量其是否對實務有所瞭解,足以勝任相當職務。故建議將學術界與 實務界委員之遴聘比例,納入考量。

2.教育問題:倘若委員之遴聘能落實以上校際、理論與實務界平衡的機制,則 將有更多新任委員投入國家考試試務作業,而每位委員擔任命題工作之頻 率則大為降低。但由前述命題作業之實務執行情形可知,命題委員所獲知 之資訊相當有限,而有關規則及注意事項卻又過於抽象且制式化,命題委 員對於命題原理、技巧及相關規定熟悉度不足的結果,可能發生試題疑義 或未達評量目標的問題。爰建議試務機關經年編列固定經費,辦理命題技 術講習,以討論命題技術及實務常見爭議為主,提供符合資格之委員教育 訓練之機會,並以經常參與講習者為優先聘任之對象。畢竟,命題委員為 某專業領域的專家,而非命題或辦理考試的專家,對其施予相關的教育訓 練,有其必要性。

3.淘汰問題:針對不適合參與國家考試命題工作或曾發生重大爭議之合格委 員,因無淘汰之機制,致時常發生一再聘任的情形,影響國家考試之威信。

因此,建立內部評鑑制度,藉由客觀化標準,淘汰不適任的委員,乃確保

命題水準的當務之急。試務機關在相信及尊重專業之餘,亦須兼顧試題品 質,此乃國家考試之核心職能所在。

至於命題制度本身,同樣有 3 點應予改進的問題:

1.缺乏試題審查討論機制:目前臨時命題制度之設計,為防止試題之洩露,均 採取個別命題之方式,試題命妥彌封送至闈場後,始由召集人協助典試委 員長由正副題中抽選試題。個別命題容易因專長領域不同而流於主觀,或 因思慮無法周延,使試題難易及方向有失偏頗。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應將 試題來源全數導向題庫試題,藉由常設題庫小組之共同審查機制,規範試 題難易、明確出處,嗣典試委員長於考試前,依難易、領域比例抽選試題,

以求公平及周延。然而,在國家考試試題來源,因題庫建置作業不及,無 法全數採用題庫試題,仍需大量仰賴臨時命題時,建議能參照常設題庫小 組,建立共同命題制度,組織命題小組共同命題及審題。如共同命題制度 之建置有行政上的困難,至少應召開共同命題會議,於典試委員會第一次 會議,決定命題標準及方向後,在試題送闈前,由召集人、命題委員及閱 卷委員研商初擬試題之妥適性。

2.相關規範過於抽象:對於命題應注意之事項,考試院雖訂有命題規則,以為 規範。然其最大之缺點在於籠統、抽象,使命題委員難以有效遵循。因此,

建議視各該考試之性質,增訂命題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考試目標、

範圍、試題難易度等,並彙整相關案例及錯誤態樣,供命題委員參考。

3.召集人的功能未能發揮:有關召集人的職權範圍,雖未明文規定,但從實務 作業情形來看,似乎僅限於協助典試委員長遴選典試委員、入闈抽選試題、

分配試卷等,其資深、統合的功能並未有效發揮,致試題品質之穩定度及 完整性,難以確保。爰建議應更有效利用召集人的功能,在試題命擬前,

能協調命題委員,討論命題方向;入闈協助審查試題時,能再次檢視試題 是否有不當、偏頗或用語不正確的情形,必要時能與命題委員溝通討論。

為減輕召集人之負擔,大型考試並建議得以增設副召集人,協同召集人負 責辦理相關事務。

三、完備試題疑義制度

試題疑義制度係指試題疑義之提出到處理的整個過程,制度設計旨在確定試 題及標準答案之正確性,並訂有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範應考人提出及 試務機關理試題疑義之程序。前揭辦法規定,應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完畢後次日起 3 日內,向試務機關提起,惟此期限過於倉促,且應考人通常於落榜後,才會回頭 檢視試題及答案之正確性,故實務上常發生應考人於訴願階段,始針對試題及答 案,提出質疑,與法定期限有所不符之情形。又因試題疑義制度非強制性訴願先 行程序,且按訴願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意旨,即使當事人未遵守救濟程序的期限,

訴願機關仍無法漠視處分的實質錯誤,爰試題或答案真有錯誤,訴願機關當然無 不受理之理由。準此,訴願機關針對訴願人所提試題疑義,非全以逾越試題疑義 提起期限為由,而不予受理。

為減少試題疑義數量及避免應考人於訴願階段提出之情形,提升試題品質為 治本之道,但在試題疑義制度本身,可為之改進措施有:

1.建議將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由現行的 3 日延長至 1 週,使應考人有更充裕 之時間,得以檢視試題及答案之正確性。

2.試務機關主動公開試題疑義處理的相關資訊,包括被提出疑義之試題、提出 申請人數、命題委員、審題委員、閱卷委員釋復意見、試題疑義處理會議 討論經過及紀錄等,使應考人能瞭解委員所持之理由與依據,減少因個人 對試題或答案之誤解而提起訴願之情況。

3.為避免造成考試結果之不確定性,影響考試榜示之時程,應考人如對試題疑 義處理結果,尚有不同之意見,則仍須於榜示後,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 服,回歸訴願制度解決。惟建議試務機關得於訴願提起後,以函詢有關機 關、學者專家之方式,自行重新審查,以追求考試結果之正確性及保障應

考人之訴願權。

四、修正資訊提供之方式

目前,試務機關在實務上,因公開一般性考試資訊,尚面臨到以下難題:

1.應考人錯過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之時間:專技人員減免應試科目申請之訊息,

雖明確規範於各該考試規則中,應考人得隨時查知與申請。因部分科目免 試係與年度考試結合,應考人如須於當次考試減免部分應試科目,依規定 應於考試報名 2 個月前,向考選部提出申請。惟一般人通常在考試公告或 報名時,始發現自己符合部分科目免試之資格,而考試報名時間,係於考 試公告後確定,並於 1 至 2 週內隨即開始辦理,早已逾申請之期限,即便 立即申請,亦只能適用於翌年之考試。惟查專技人員減免應試科目之設計,

本為過去檢覈制度精神的沿續,使具有一定學經歷之專技人員,免除部分 科目之筆試,以符合成本。惟但現制卻以行政之便利性為由,造成應考人 之不便,實有本末倒置之嫌。本文以為應刪除考試報名 2 個月前申請之規 定,應考人得於報名時一併送件審查,亦即,將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視 同一般應考資格案件,經專技人員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逕予辦理後續 作業,並函知應考人,以減少爭議。

2.考試期日計畫與考試公告之問題:考試期日計畫係試務機關為達考試行政上 之預定目標,於兼顧並調和各種利益後,所為之規劃,透過試務機關即將 辦理考試資訊之提供,應考人得以準備及報名各項考試。準此,考試期日 計畫之性質屬於「行政計畫」。惟因法無明文,應考人如自認此計畫有損害 個人權益,似難直接提起救濟。而正式的考試公告,則因公告日期距考試 舉行日期僅 2 個月之時間,一般人自考試公告後,始準備國家考試之可能

2.考試期日計畫與考試公告之問題:考試期日計畫係試務機關為達考試行政上 之預定目標,於兼顧並調和各種利益後,所為之規劃,透過試務機關即將 辦理考試資訊之提供,應考人得以準備及報名各項考試。準此,考試期日 計畫之性質屬於「行政計畫」。惟因法無明文,應考人如自認此計畫有損害 個人權益,似難直接提起救濟。而正式的考試公告,則因公告日期距考試 舉行日期僅 2 個月之時間,一般人自考試公告後,始準備國家考試之可能

在文檔中 國家考試資訊公開之研究 (頁 13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