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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目前司法單位對民間投資契約性質議判斷及判決分析

6.2 德國辦理之方式及新進發展

6.2.3 德國辦理PPPs之方式

基本上,在德國整個PPPs專案之辦理階段,如下圖 6.2,以專案之規劃到 執行與評估、終結,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需求確定與措施評估階段(可行性評 估階段)、效益預估階段(含PSC)、公告和評選(含效益驗證)階段、契約執 行與專案績效控管、再利用階段。

第一階段,在於初步決定是否採用PPPs(應就PPPs的需求與條件及可行性 來作考量)。如果初步決定PPPs模式不適合,相關的PPPs準備工作至此便得停 止,有必要則可執行傳統採購程序。PPPs可行性評估之目的在檢視一專案工程 是否適合運用PPPs模式,並且準備所需資料,以供提早決定是否適用PPPs招標 程序或執行一般的招標程序。

第二階段包括了提出傳統可比較價值(即所謂“公部門比較值--PSC)。PSC 代表了所有一般傳統招標程序的支出(規劃、建造、營運、出資、風險、等等,

和《若需要》使用)以及預估的觀察期相關利潤。此階段進行暫時效益評估因此 包括了將PSC與可能的PPPs不同價值來做比較。此外,就已經加以界定的特定品 質與標準,PSC因此提供經濟效益評估的支出上限。與這相關的是上限的設定﹐

使其成為聯邦預算的一部份。此階段的最後,即是決定是否成立PPPs 標案或一 般的標案。

第三階段,是在完成第一與第二階段的初步工作與結論後,準備與執行招 商和民間參與程序。目標在於選定一個對公部門承辦單位而言最具經濟效益之 申請案。首先,在此程序,主辦之公部門會就合約內容以及申請人提案進行協 商,根據已公告和設定的標準,決定誰最有經濟優勢。接著將這些提案條件與 PSC相比。易言之,此時繼續進行經濟效益評估之重點仍以PSC為基準,以決定 出那個申請人的條件最具經濟效益。如果申請人條件具有之經濟效益可以被證 明出來,該申請人便會得標並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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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2 德國PPPs辦理階段流程圖(五階段)

第一階段 需求確定 及方案研究

確定需求

各方案之效益評估 財務可行評估

界定目的

確定原則並粗步選定執行方案、概

PPP 可行性評估

適合 PPP 運用 之研 究 第二階段

準備及規劃 專案組織之成立 暫時的給付描述

調查傳統採購的可能性

比較可能傳統採購方案

發展可能的採購方案

市場 反應

發展可能的 PPP 概念

比較可能的 PPP 執行 概念

檢測 PPP 方案

傳統採購與 PPP 比較

有利的方案 在預算程序中估列

判斷 PPP 之效益是 否比傳統 採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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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 公告招商

及評選 公告義務之遵循即選定程序類型

公告申請(須知)必備資料

終局地證 明PPP之 效益有利

參與競爭之準備與執行

協商程序 審查程序(初步)

檢視提案 與申請人協商

評選提案 檢視終局的提案

評選提案

調查有利提案、有必要詳細協商 PPP效益驗證

決標(簽約)

平行地 繼續發 展採購 方案與 PPP做比

第四階段 履約及

績效控管 依預算程序處理

契約管理和績效控管

最終的結果審查 第五階段

契約結束

及再利用 契約結束即有必要時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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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這個階段始於契約執行與專案控管的運作,截止於合約終止 時。在這階段,工程標的之繼續利用,也會加以考慮。由於目前為止,大部份 PPPs契約模式都是所有人模式,因此不動產及其再利用風險會保留在公部門。

這同時表示,有關移轉交付之狀態的約定,非常重要。

此五階段之進行與工作內容,其中,上述第一至第四階段,卽效益評估之 架構,而第三階段中之程序運用,則為招商程序(含協商或競爭對話)。基本 上,效益評估並非只PPPs辦理之單一階段而是就達成PPPs之生命週期為考量下 效益之最佳化,所為之評估架構且此評估架構是辦理PPPs之重要部分程序與階 段包括自準備規劃與需求確定ㄧ直到招商決標為止。有關效益評估之架構可以 簡化圖所示並分別說明效益評估機制之作用、法律根據與各階段要求。

圖 6.3 德國辦理PPPs與效益評估架構階段圖

而依照新近德國聯邦PPPTask Force 於 2006 年 9 月以及北萊因邦PPP Task Force 於 2007 年 4 月公佈之效益評估作業手冊,則將效益評估分為四個階段。

( 1 ) 可 行 性 評 估 階 段 : 在 專 案 辦 理 的 前 階 段 , 應 先 採 行 可 行 性 評 估

(Eignungstest)。此乃效益評估過程(程序)之第一階段。(2)效益預估階 段:第二階段則進行採購方式之比較。在此階段,乃依地方政府領域,調查傳 統採購模式的實際價值,而國際間則以公部門比較值(PSC)之概念稱之。(3)

效益驗證階段:在前述兩階段研究所得的認識基礎,第三階段則進行效益驗證

(Wirtschaftlichkeitsnachweis)。在此,是為驗證PPPs所設定的價值,是否 的確是一有利的解決模式。(4)契約執行與績效控管階段:契約執行與績效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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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此階段,就是基於效益評估進行之結果—簽訂之契約來執行,作績效控管。

競爭性對話機制—公開平等競爭程序原則之招商程序,其中包含有

一、競爭性對話機制作為公私合夥之招商程序之獨立類型:競爭性對話機 制是一種獨立之程序機制而非只是一種決定委託標的之前置作業。而且,基本 上,競爭對話機制仍依對公共工程於公告招商程序所要求之公平、透明和無歧 視之原則進行且當對話過程結束後申請廠商應根據對話的結論提出最後的招標 文件,並由主辦機關依據先前已公告的評選原則,以評選出最具效益之申請 案。此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特別強調以技術規範或是功能規範開放的優點儘 量給予參與申請廠商發揮創意的空間。

二、競爭性對話機制之適用要件競爭性對話機制之適用要件,有主觀要件 與客觀要件。客觀要件,則分為,技術複雜性;或法律或財務上複雜性。

三、競爭性對話機制之階段區分:競爭性對話機制,係屬於主辦機關辦理 公私合夥專案中不同階段之一部份,惟應納入辦理PPPs之各階段中加以遵守和 要求,若以競爭對話機制為ㄧ個整體加以觀察,則大略可以分為 4 個階段:公 告招商及計畫說明、選出參與競爭之廠商、競爭對話階段、評審階段。

圖 6.4 競爭對話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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