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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推動PPPs之成效、制度核心與成功要件

第五章、 目前司法單位對民間投資契約性質議判斷及判決分析

6.1 英國辦理之方式及新進發展

6.1.3 英國推動PPPs之成效、制度核心與成功要件

綜合而言,英國的公私合夥政策推動,關於PFI 方面,係多年實施經驗之 成果,目前有三大成效:

1. 能有效地提昇財政支出的效率,觸發民間參與的經濟活動,特別是PFI 和VFM 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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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效整合社會資本,來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品質,並能降低政府支 出,甚至在推動公私合夥的過程之中,能習得民間較新的事業手法或技 術。

3. 幫助私人部門開創新的事業機會和活絡市場經濟,把民間能做的公共事 務,儘可能委託予民間機構來做,使資源分配更有效率,並促進經濟活 化。

此外,在辦理PFI 依階段不同,已經形成一配套機制,且整體上建立在財 政支出價值(VFM )為取向。亦卽,在辦理程序上,英國一開始即採取比較積 極之市場調查方式,以期計畫更具有市場性,並強調程序之公開、透明、公 平與發揮市場競爭機制,主要程序分為公告、申請、資格審、協商及綜合評 審。而基於PFI 模式為政府付款獲取公共服務之特性,甄審標準上應同等考量 定性(服務品質)及定量(價格),所以採綜合評審方式。在評選時,會特別 注意民間廠商報價計算之正確性,以避免民間廠商漏列重要項目,因此主辦 機關事前公開成果規範及公部門比較值PSC 版本,是非常重要的事項。在PFI 簽約程序面,則要求在簽約前,主辦機關必須對整個計畫符合財政支出價值 VFM 提出分析說明,報請上級機關或所屬地方政府之專案發展小組核准,始得 簽約。同時最優申請人亦應審視並確認本計畫有無潛在而無法承受之風險存 在。在投資契約內容面,英國訂定標準化契約範本,供主辦機關參考之作 法,其PFI 契約內容特色為就服務開始與遲延、服務要求與可用性、服務績效 監控、價格與付款機制、服務內容變更、價格變動等事項設有規範。

而有關英國公私合夥政策之制度設計核心,則有以下幾點:

1.明確的公私部門角色劃分:將風險移轉至民間,藉由將公共事業的服務 與資產提供,統一交由民間機構來負責處理,再由政府部門支付服務費用,以 提高營運效率及成果並充分利用民間機構的創新能力,並由民間機構負責去設 計、建造、融資、營運、維護及提供服務所需要之資產,再由政府依契約中規 定的服務水準來支付服務費用給民間機構。而政府扮演的角色只限於制定高度 公共性的國防等事業之政策、法令範圍、決定服務範圍、契約管理、監督等,

使民間能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

2.提升財政支出價值財政支出價值(VFM),在公私合夥政策中係指「為人 民將財政資金作最大的活用」;或可解釋為「物超所值」的意思,簡單說就是在 同樣資源投入下, 希望能達成較低的成本或是較高的品質。將公眾資金作最大 極限發揮,以期逐漸降低政府以往對於公共事業的龐大財政支出,同時追求提 供更佳的公共服務。

3.落實風險分擔與管理,在公私合夥政策之下,為了追求VFM 高值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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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將較多的風險移轉到民間,重要的是「官民合理化的風險分擔」,於每一項風 險透過專業的分析後,再決定誰最適合來管理該風險,其「合理的風險分配」並 不等於「最多的風險移轉」,其主張適當的風險分配隨風險種類及事業特性將有 所差異。亦即政府部門不應只一味想降低民間機構風險,反而是應該配合個案 的收益狀況來調整,使民間機構負擔適度的風險,也因為有適度風險及壓力的 存在,民間機構才會認真經營並致力於收入增加的追求,或是其他降低成本的 措施,這也算是促使其改善或追求經營績效的手段。

4.長期契約,以往公共設施的興建、維持管理、營運都是由政府部門執行 規劃,而政府部門與民間機構所訂定的契約,通常在單一年度就會結束,而依 據公私合夥政策模式進行的公共建設,通常契約期限會較長,因為公私合夥政 策並非只是設計和興建公共設施而已,其廣泛的將公共設施的維持管理和經營 也一併委託予民間機構處理,因此其契約期限較長,通常約為 15 至 30 年左右。

從英國推動公私合夥政策觀察,有以下之成功條件與要素:

1.有效的契約架構和關係立基於夥伴關係:清楚的契約架構,卽是清晰的 公私部門間角色和責任之界定,如此一來, 公共和私人部門必須以夥伴的角色 來相互合作;另一方面,有必要加強瞭解彼此的任務和工作內容,根據英國NAO 的調查顯:夥伴關係的品質與主管機關和合作夥伴之間對此的任務、角色和工 作內容有強烈的正相關。

2.主管機關的治理安排有其必要性:主管機關的治理能力將強化正確的契 約架構之建構,讓契約得以適當地配置風險;而契約內容必須涵括維繫服務品 質之機制,亦需有資金評估機制和涵括爭議解決方法,並讓改變程序有其必要 而且重要;如此一來,主管機關才能監測契約中之服務之供給,並定期聚會來 確認彼此的責任歸屬。誠如NAO 的調查顯示:有 67% 的公私合夥政策之主管機 關和 74% 的夥伴公司認為治理安排有助於夥伴關係之運行。反之,有 4% 的夥伴 公司認為治理安排不夠完善。

3.主管機關需要在正確時機下,有正確的技能:主管機關必須考量不同技 能之必要性,而技能必須有效地發展和維繫,如此,才能運用公私部門技能和 知識之優點、增進額外的資訊和解決方案來源、增加創新作法、增進社會資本 和集體行動之基礎,減少正式化控制,並且減緩競爭的營造。

4.夥伴關係必須能實際運作:這其中包含了角色和責任必須清晰地界定 外,彼此之間必須要有公開暢通地溝通方式與管道,並且主管機關必須營造創 新的空間和考量夥伴關係的實務面向,同時有必要定期檢視和監測夥伴關係之 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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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德國辦理之方式及新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