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心論
第三節 心物合一論
《尚書引義卷一•堯典》:「心無非物也,物無非心也。」22
在《尚書》中〈召誥〉一篇原有「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一句,〈無逸〉一
篇原有「君子所其無逸。」一句,船山在《尚書引義》卷五〈召誥無逸〉一篇中,
對於「所」「能」的關係有所發揮。船山曰:「『所』著於人倫物理之中,『能』取
諸耳目心思之用。」23由這話觀來,「能」「所」關係是船山心論裡的重要命題之
一。
《尚書引義卷五•召誥無逸》:
夫「能」「所」之異其名,釋氏著之,實非釋氏昉之也。其所謂「能」者即
用也,所謂「所」者即體也,漢儒之已言者也。所謂「能」者即思也,所
謂「所」者即位也,《大易》之已言者也。所謂「能」者即己也,所謂「所」
者即物也,《中庸》之已言者也。所謂「能」者,人之弘道者也;所謂「所」
者,道之非能弘人者也,孔子之已言者也。援實定名而莫之能易矣。陰陽,
所也;變合,能也。仁知,能也;山水,所也。中和,能也;禮樂,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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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同註 6,卷一,頁 242。
23 同註 6,卷五,頁 380。
24 同註 6,卷五,頁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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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段揭示中國傳統哲學裡頭,早就有「能」(主體)「所」(客體)關係的討論,「能」
「所」並非佛教創始的。將「陰陽」「山水」「禮樂」界定為「所」,將「變合」「仁
知」「中和」界定為「能」。
《尚書引義卷五•召誥無逸》:
「能」「所」之分,夫固有之,釋氏為分授之名,亦非誣也。乃以俟用者為
「所」,則必實有其體;以用乎俟用而可以有功者為「能」,則必實有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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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引義卷五•召誥無逸》又曰:
夫粟所以飽,帛所以煖,禮所以履,樂所以樂,政所以正,刑所以侀。民
碞之可畏,實有其情。小民之所依,誠有其事。不以此為「所」,而以吾心
勤敬之幾、變動不居、因時而措者,謂之「所」焉。吾不知其以敬以無逸
者,將拒物而空有其「所」乎?抑執一以廢百而為之「所」也?執一以廢
百,拒物而自立其區宇,其勤也,墨氏之胼胝也;其敬也,莊氏之心齋也。
又其下流,則恃己以忘民碞之險阻,而謂「天變不足畏,人言不足恤」,如
王安石之以亂宋者矣。墮民依之坊表,而謂「五帝不可師,三王不足法」,
25 同註 6,卷五,頁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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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李斯之以亡秦者矣。下流之敝,可勝道乎! 26
粟、帛、禮、樂、政、刑六者是「民碞之可畏,小民之所依」的「實有」的「所」,
倘若,「執一以廢百」、「拒物而空有其所」,否定了小民之所依的粟、帛、禮、樂、
政、刑,將會導致亂象出現。
《尚書引義卷五•召誥無逸》又曰:
如其拒物而空之,則別立一心以治心,如釋氏「心王」、「心所」之說,歸
於莽蕩,固莫如叛君父,芟鬚髮,以自居於「意生身」之界,而詫於人曰:
「吾嚴凈也,敬以為所也;吾精進也,無逸以為所也」,其禍人心,賊仁義,
尤酷矣哉!27
乃釋氏以有為幻,以無為實,「唯心唯識」之說,抑矛盾自攻而不足以立。
於是詭其詞曰:「空我執而無能,空法執而無所。」然而以心合道,其有「能」
有「所」也,則又固然而不容眛。是故其說又不足以立,則抑「能」其「所」,
「所」其「能」,消「所」以入「能」,而謂「能」為「所」,以立其說,說
斯立矣。故釋氏凡三變,而以「能」為「所」之說成。28
此為船山批評佛家以有為幻、消「所」入「能」的唯心唯識之說,並極力斥敬。
26 同註 6,卷五,頁 378。
27 同前註。
28 同註 6,卷五,頁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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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誥無逸〉一篇中,船山亦提出東萊呂氏將「所其無逸」釋為「君以無
逸為所」,蔡氏將〈召誥〉「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一句破句附會為「王敬作所」,
皆將「敬」與「無逸」作「所」。「書之云『敬』,則心之能正者也;其曰『無逸』,
則身之能修者也。」29 「敬」與「無逸」都是「能」,都是心用。
漢孔氏曰:「敬為所不可不敬之德」,又曰:「君子之道所在,念德不可逸
豫」。漢無浮屠之亂,儒者守聖言而無榮華之巧,固足尚也。30
船山認為,漢朝無浮屠之亂,所以沒有將「敬」與「無逸」視為「所」的毛病,
將「敬」與「無逸」視為「所」是因為浮屠之說氾濫所致。船山透過斥浮屠心妄,
明其重物的心物合一論。
《尚書引義卷一•堯典》曰:
且夫物之不可絕也,以己有物。物之不容絕也,以物有己。己有物而絕物,
則內戕於己。物有己而絕己,則外賊乎物。物我交受其戕賊,而害乃極於
天下。況夫欲絕物者,固不能充其絕也。一眠一食,而皆與物俱;一動一
言,而必依物起。不能充其絕而欲絕之,物且前卻而困己,己且齟龉而自
困。31
29 同前註。
30 同註 6,卷五,頁 380。
31 同註 6,卷一,頁 23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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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不能絕,物不能空有其所。己即能,即心之能動性。不管是主動能動性,或是
客體對象,船山的觀點都是實有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