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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蒐集志工團經營與發展之相關理論、文獻,加以整理、分析及探討。探討 的內容共分為四節:第一節志願服務的內涵;第二節工作滿意度之意涵與理論;第 三節工作滿意度與持續服務意願之相關研究。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志願服務的意涵

2001 年總統尌職滿週年捨棄任何形式的慶祝大典,選擇做一日志工,並訂定每 年 5 月 20 日定為「志工台灣日」,希望能達到「志工台灣」的施政理念。志願服務 要能不斷推展,除了依據各個因素相關配合,也要對志願服務參與動機有相當的瞭 解,才能持續推動志願服務在社會的運作,以開創更美好的社會,以下尌志願服務 的理念和參與動機來詳加探討。

壹、 志願服務的定義與特性

志願服務由來已久,由於服務社會觀念的發展,近十幾年來,隨著民主國家的 發展,公民素養提昇,公民社會的落實,志工議題的各種面向邁進一個更蓬勃、專 精的領域。經由世界各國志願服務團體的努力爭取下,聯合國終於在 1997 年,將 2001 年新世紀的元年,訂為國際志工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簡 稱 IYV),聯合國意在使志工服務成為一個普世的討論議題和行動,來鼓勵更多人加 入志願服務的行列。

一、 志願服務的定義

學者或機構對有關「志願服務」定義甚多,摘述不同意見如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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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志願服務的定義彙整表

學者或機構 定義

內政部社會司

(2006)

志願服務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第一項:志願服務是民眾出於自 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

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供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 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內政部統計處 (2002)

統計名詞將志願服務定義為:秉持利他德操、濟世胸懷、以餘 知、餘時、餘力、餘財所從事的一種不求報酬的服務。

志願服務法 (2001)

志願服務乃「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 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社會工作辭典

(2000)

志願服務是個人本濟世的胸襟,對社會提供精神或物質的力 量,致力於改造或促進的服務。

徐俊賢(2005) 是一種個人為表達對社會積極的關懷,本自由意願非強迫性的 參與,不以報酬為目的,投入時間、知能等,藉以達到幫助他 人、服務社會、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張月芬(2003) 志願服務的內涵已經比過去單純的慈善救助性質之服務還豐 富,志願服務已經被詮釋為是一種本著自由意志、發自己願、

利他情操、一種選擇性不被強迫的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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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續)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合以上之定義可知,志願服務是志工追求個人社會公共利益所提供的服務,

其行為是來自於個人自發的行為,以濟世回饋、利他的服務工作為榮耀,並且不求 金錢或物質報酬之個人利益為目的。

二、 志願服務的特性

學者或機構對有關「志願服務」的特性描述亦各有不同,詳如表 2-2。

表 2-2 志願服務特質彙整表

學者或機構 特質

施建磊(2001) 志願服務對個人、對社會、對國家、對世界都有直接影響,

具有多元的價值。

1.自我成長價值、2.社會安定價值 3.民主成尌價值、4.經濟 成長價值、5.世界和平價值。

陳武雄 (2004) 志願服務乃是個人秉持「甘願做,歡喜受」的理念;發揮「助」

本濟世之胸懷,利他之德操,助人之情懷,服務之壯志;不計 名利,不求回饋,志願貢獻自己之有餘,藉以幫助他人之不足,

進而致力改造或促進的一種服務事業;其目的旨在促使群己關 係更融洽,社會福祉更增進。

曾華源、郭靜晃

(2001)

志願服務是一本自由意志,發自己願,利他情操,一種自我選 擇,不被強迫的服務工作。

聯合國志工組織 (UNV)(2006)

在2001 國際志工年的計劃中,提出志願工作的定義有以下三個 特色:1 不以金錢為主要報酬;2 出於自願;3 所做的工作,

頇對志工以外的人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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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續)

張偉賢(2001) 志願服務是一種本著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不受酬的精 神,採取個別或集體的行為方式來提供服務,以表達對社 會的關懷;採取個別或集體的行動方式來提供服務,而是 個人對社會責任的態度,本著自由意願,奉獻自己的時 間、精力,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而另一方面,在互助 利他的社會價值規範與道德良心下,每個人亦有義務協助 他人。

粘容慈(2004) 1. 人人都有能力,皆能貢獻與付出。

2. 人性至善的發揚:志願服務蘊含著「愛人如己」的至善美 德,是對人性至善的發揚。

3. 公民參與社會的責任:參與社會是公民對社會有責任的表 現。

4. 志願主義有雙重的影響:一方面助人,一方面達成自我實 現的目的。

5. 獲得生命價值的肯定: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能豐富自身生 活,也帶給他人幫助,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對 自己生命的肯定。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合而言,志願服務不分年齡、種族、身分背景,是一種有彈性奉獻自己餘時、

餘財、餘智服務他人,來獲得自我心靈與生活成長的行為,其所從事的工作不求任 何回報之利人利己的服務,其具有下列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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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犧牲奉獻的精神

2. 具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回饋觀念 3. 對生命與生活具有積極正面的熱情態度

4. 是一群實踐「已有餘則施鄰里」之大道執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