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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志願服務

我國志願服務法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 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 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在一 個民主自由與經濟繁榮的社會中,民主國家人民之自主性增加,社會會有更大的 空間讓民眾參與他們自身事務發展和監督,不僅容許且鼓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工 作,以培養其成員的自發性,成員可從互助的過程中獲得自成長的滿足感,另一 方面在社會快速變遷下,政府無法有效反應社會需求,如何結合民間資源,擴大 社會參與,實為社會發展重要契機。

一般而言,志願服務功能的發揮必須讓志願服務人士有充分的參與和自主,

透過社會性的參與,志願服務者在組織中與其他成員互動、共同行動,不但可以 增進人際關係、降低社會疏離感(曾華源,1997),並且是一股社會改革的重要動 員力量。對於民主社會而言,志願服務的推展無非是催化大眾對群體及社會付出 關懷,為實踐「生命共同體」的重要途徑。爰此,志願服務是和自由民主社會的 發展有關(陳武雄,2004)。是民眾體認和具備集體社會生活共存共榮,彼此互助 合作的公共服務意識下之產物,才能在公民參與下,建構全民共有的民主社會,

進而建構祥和社會。

壹、我國志願服務的發展

在美國有許多職業婦女、高中生、大學生及退休人員透過人力銀行和資訊網 絡,以及企業受員工鼓勵而擴大參與志願服務之比例。各級政府對志工工作也受 到刺激而尊敬志願服務,甚而志願服務者成為主要決策核心,以加州癌症防治組 織為一例,該組織的志工來自各階層的社會菁英,不僅有學校教師、醫師、社會 專業人士,也會挖掘各種具有專才的大學、博士生加入服務行列。準此而言,志 工是組織運作的中心,而不是職工之延伸,基於他們的專業知識、經驗、技術、

奉獻、熱情和擁有的能力,對組織向外服務提供很大貢獻(李欽湧,1994)。

志工服務針對他的鄰人、社區或社會從事的善行義舉,有很多表現的方式,

從傳統習俗的互助到社區危機即時的處理,並且利於解除痛苦、解決衝突與撲滅 貧窮(賴兩陽,2002 )。我國最早的志願服務可說均以對弱勢者濟助行善為主,

例如對渴者施茶、飢者施粥、寒者施衣、無力安葬死者施棺以及濟貧或關心社區 鄰里生活需要,參與修橋舖路,都是志願服務的具體呈現。茲將我國志願服務發 展敍說如下:

自 1931 年左右即制定「國民義務服務勞動法」鼓勵民眾參與社會建設,此為 一種具有強制性程度之辦法,民間推動志願服務較早在 1952 年「義務指導員」制 度,該年救國團成立也同時建立志願服務體系,運用義務幹部做推動工作之核心,

並強調多用義務幹部不是要省錢,而是要做為人才培育之方式,不僅達成社會參 與,有效借重社會資源,而且更能培養適應地方之人才,以提升青年工作之價值。

公部間推動志願服務較早的是警政部門,亦將日據時代之「義勇團」組織改制,

1963 年起陸續成立「義務警察」、「義務消防」、「義務交通」、「山地義勇警察」等,

1965 年被大量地運用於協助社區發展的推動,以台北市最為熱絡,此為志願服務 工作之醞釀時期。

接續進萌芽期,政府部間結合民間力量自 1981 年訂「台灣省推行志願服務實 施要點」,1982 年頒布「台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實施方案」、1984 年頒布「台灣 省優秀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規定事項」,1986 年頒布「台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實施 方案」,1987 年頒布「台灣省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平安保險實施要點」,1989 年訂頒「台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實施方案」,同年內政部訂定「志願服務記錄證 登錄暨使用要點」,1991 年訂頒「加強勞工志願服務推行要點」。綜上述得知,志 願服務自 1982 年政府開始介入、規劃,民間配合,兩者相輔相成,使得志願服務 工作有依循的展開並進入倡導時期。

1985 年內政部訂定「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全面實行。1991 年推動勞工志願服務,由勞工志工輪值勞工服務中心服務。

1992 年民間籌組「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正式成立,這是我國名副其實的第一 個全國性民間志願服務團體。行政院為有效應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以 提昇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1996 年訂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實施志願服務要 點」。其要點對於各政府機關實施志願服務,如何招募、遴選志工、及對志工應如 何訓練講習、分配工作、管理考核、獎勵表揚與福利保障等均有明確規定(李淑 珺,2003),此要點是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之最高依據。2001 年 1 月 4 日「志願 服務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令於同年 1 月 20 日公佈施行。該法制定對 於:(1)志願服務的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2)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之職責,(3)志工之招募、甄選,(4)志工的教育訓練,(5)志工的權利及義 務,(6)志工的獎勵表揚,(7)志工的福利、保障,(8)志工的倫理守則,(9)

志工的法律責任…等均有明文規定;將志願服務工作付諸法律的規範。

由上述得知,我國志願服務的發展,過去志願服務向關懷慈善性,現今志願 服務與公民社會理想連接,志願服務內涵擴大為計畫性、組織性、責任性、鼓勵 性和管理性地參與公共事務和社會公益。為增進志願服務品質與保障有關人士的 權益,2001 年 1 月 20 日志願服務法的通過開啟了我國志願服務的新頁及一個里程

埤,志願服務的組織與世界潮流並進,讓參與的志工民眾能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 務。

貳、未來志願服務的趨勢

志願服務組織是一群追求公共利益,本著自己選擇意願而結合的志願團體。

組織的目標在於關心成員本身非經濟性興趣利益,以及他人的幸福或社會的公 益,而非以牟取營業利潤為主旨(蘇信如,1985)。一群人基於特定的興趣或價值,

而聯合發起一種服務。該組織對一般福利並無任何法律上的責任,一旦超過他該 持續的期限時,也無繼續存在的必要(施孋娟,1984)。志願服務組織是一個結合 志願服務人員,以服務社會弱勢者為目的的自主性團體,由於政府財力、人力不 足,無法滿足社會個別的需求。職此,藉志願服務組織的力量來彌補其不足,大 體而言,從台灣社會的發展可以瞭解民眾對生活意義和社會價值與昔日不同,人 生規劃亦不同,隨著時代的變遷,志願服務的公民參與價值被肯定,嵩目未來我 國志願服務發展趨勢如何?說明如下:

朝志願主義發展,市民參與願服務增加,擴大參與層面,志願服務種多樣化,

志願主義形成,志願服務內涵與過去不同(曾華源、曾騰光,2003)。志願服務會 有更多民眾熱心參與政治上的活動,民眾對於社會政治之影響力量將會逐漸增 加。政府機關擴大運用志工,政府機關大量推動志願服務方案,形成民間與政府 競爭志願服務人力資源,影響非營利組織運作。爰此,非營利組織勢必要共同合 作來增加志工機會和效能,過去國內大多數志願組織並不認為社會服務是需要專 業人員來經營管理,習慣以經驗法則來反應社會需要和處理問題,衍生諸多問題,

重視志願服務品質,認識志願服務不是免費之人力,要加強志工選訓、服務品質 與績效的提升,才能使志願服務獲得社會認可。志願服務制度化,運用志願服務 之團體增加,志願服務漸成為社會之重要制度。

面對多元化的未來,志願服務的相關議題漸漸浮現,曾華源等人(1997)研

究志工問題後認為應加強志工服務能力、讓工作結構明確化,但是卻不贊成機構 要重視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和設置志工升遷制度,這和蘇信如(1985)的研究結果 相同。當組織重視理性運作和效率,亦即講求專業服務品質時,會使志工覺得不 受機構肯定和重視。如何領導這群熱心有餘,但是服從不足的志工,為提升服務 品質,與志工的持續參與有影響,應如何因應,值得重視。

綜而言之,隨著志願服務人數的增加,在在都可以顯示出志願服務的推動在 國內逐漸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衍生的問題,值得思考。應重視志願服務倫理,

由於志工不再是客串性質的工作,開始要強調運用志工專長,志工服務有更強的 正當性之外,且要保障被服務者的權益。志願服務價值的肯定,強調志工成本效 益,重視其貢獻,發展評估方法,志工管理專業化,志工為社會發展重要人力,

志工服務規劃與人力資源管理朝向專業,爰此,有越來越多學校開授志願服務課 程。從國內服務擴大到國際交流,行政院青輔會大力推動志願服務與國際交流活 動,不僅在國內舉辦國際性會議,也輔導成立國際性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