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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評斷一個國家的發展程度,除了經濟發展之外,國民對於社會事 務之參與情形,也是一重要參考指標。近年來,志願服務已成為我國推 動社會福利工作重要的一環,更是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促進社會祥和的 最佳途徑。志願服務工作的本質是利他性的,其不僅提供機會讓人民可 以貢獻個人力量,也可從服務中經驗到個人與整體社會發展之利害關 係,而養成正確的社會價值觀,因此,志願服務工作對社會發展實有積 極性的功能(曾華源、曾騰光,2003)。

壹、志願服務的意涵

聯合國大會於1985年正式宣布每年的12月5日為「國際志願服務 日」,並呼籲各國政府及民間共同慶祝志願服務工作的成效。該會亦於 1997年11月達成決議,明訂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由此顯見,志願 組織的發展是二十一世紀已開發國家的主體之一,推動志願服務已是一 種世界的潮流(張菁芬,2004)。

《社會工作辭典》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如下:「志願服務,又稱為民間 辦理社會福利之義務服務,為現代社會推行社會福利之重要力量來源。

因社會環境愈複雜,個人愈難適應環境,其所遭遇之困難,因政府行政 力量有限,不易悉力照顧,需要民間發揮潛力,由社會上其他人本互助 合作之義,為其解決困難。此種其他人之服務,純以人本主義為基礎,

屬於個人自由與社會倫理之結合,概係出之志願,旨在輔助政府服務之 不足,擴大公共福利服務工作之能量,以達成有利社會發展之目的」(蔡 漢賢,2000)。

在志願服務工作中,中外學者從不同角度為「志願服務」下了許多 不同的定義。就利他美德的角度而言,志願服務係指出於己願、自由奉

獻,本著協助他人、改善社會的意旨,經由個別或集體的方式所進行的 社會服務工作,其不求私人財利的報酬,而純粹以增進公共利益為主要 考量(蘇信如,1984;Barker, 1988;Levin, 1997;Smith, 1989)。

從社會責任的角度而言,Dunn(1995)認為志願服務是對於社會責 任與態度的行動方式,它不是一種義務,是付出不求回報的。Eills和Noyes

(1990)認為志願服務者乃是以對社會負責任之態度,不是以金錢利益 的關切,來呈現其個人需求所選擇之行動,此行動遠超過個人之基本義 務(引自曾華源、曾騰光,2003)。

綜觀國內外文獻對於志願服務的看法,賴兩陽(2002)認為以下幾 個定義特別具有代表性:

聯合國志工年宣言:「志工服務一直是每一個文化與社會當中的一 環,被界定為非營利、不支酬和非專職的行動,個人廣泛的針對他的鄰 人、社區或社會從事的善行義舉,有很多表現方式,從傳統習俗的互助 到社區危機及時的處理,並且致力於解除痛苦、解決衝突與撲滅貧窮。」

美國社會工作協會:「追求公共利益、本著自我意願與自由選擇而結 合的一群人,稱為志願服務團體,參與這類團體工作者稱為志工。」

英國志工中心年度調查報告:「志願服務是一種奉獻時間、不受報 酬、以幫助他人或對環境有益為目的的活動。」

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志願服務是個人本濟世胸懷,以其有餘助 人不足,對社會提供精神或物質,致力於改造或促進的服務,它可以補 救政府人力之不足,促進人己關係之融洽,增進人類社會之福祉。」

就法令上的定義來看,對於志願服務的意涵,則可根據我國於2001 年1月20日通過之「志願服務法」作一完整說明:「志願服務乃民眾出於

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

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 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內政部,2001)。

綜合而言,志願服務是一種本著自由意志,以助人、利他、不受酬 的精神,採個別或集體組織的行動方式提供服務,以表達對社會的積極 關懷;而志願服務者是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本著個人的自由意志,

奉獻自己的時間、精力,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因此,志願服務具有 以下之特質(曾華源、曾騰光,2003):

一、 非謀求個人利益的利己行為。

二、 非外力強迫性的利他行為。

三、 含有濃厚的社會公益色彩。

四、 非個人義務性的社會行為。

五、 可以滿足個人心理需求。

曾華源和曾騰光(2003)認為,志願服務在現代社會中的定義,和 過去視之為美德的概念已有不同,因為個人投身公益事業活動,不僅可 以學習新知,貢獻個人力量,而也可從中體驗與學習個人和社會之間的 相互關係,產生對社會應有責任之價值觀和承諾。

貳、志願服務的類型

志願服務的類別相當廣泛,以服務領域來說,有福利、社區行動、

教育、文化、輔導、醫療衛生、康樂、環保、交通、宗教、權益、救援 等(林東泰,1997)。若是以職責與功能性來說,可分為政策制訂、直 接服務與庶務性質的志願服務;若是從時間性質來分,則有定期性與臨 時性的服務時間(曾華源、曾騰光,2003)。

為鼓勵中等學校及民間團體擴大提供12歲至30歲之青年參與志工服 務及服務學習機會,以滿足社區或機構需求,並讓青年從服務中學習,

達成青年志工團隊合作、積極奉獻之學習成長,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訂有「97年鼓勵中等學校及民間團體推動青年參與志工服務及服務學習 補助要點」,其中將志願服務項目區分為:環境生態、教育輔導、社區 營造、文史導覽、資訊服務、健康促進、身心障礙服務、醫療服務等(行 政院,2008)。

根據內政統計年報(內政部,2007)有關志願服務隊員之調查統計 情形,將志願服務活動分為以下十類:

一、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二、 老人福利服務。

三、 婦女福利服務。

四、 少年福利服務。

五、 兒童福利服務。

六、 諮商輔導服務。

七、 醫院社會服務。

八、 家庭福利服務。

九、 社區福利服務。

十、 綜合福利服務。

參、志願服務的參與動機

曾華源和曾騰光(2003)認為,志願服務是一項運用人力資源的工 作,國人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對志願服務工作所抱持的價值觀,是影 響志願服務推展的重要因素。

從事社會志願服務既然是以犧牲奉獻為主的行為,為什麼會有許多 人願意成為志工,擔任服務他人的工作?這牽涉到社會志願服務的參與 動機,也就是引發成為志工意願的誘因,或是驅策志工達到助人目的的 推力(陳金貴,2002)。根據陳金貴(1994)的研究顯示,參與社會志願 服務的動機可分為利他主義及利己主義兩類,利他主義是服務別人,但 不期待他人的回報,而利己主義則是指志工在服務中,也能同時獲得個 人收穫,不論是心理的成就或是學習成長等,也就是服務別人、成長自 己。基本上,志工在從事社會志願服務時,同時會包含這兩類動機,也 因此使得志工在兩種不同動機的交互影響下,得以持續從事社會志願服 務的行為。

劉香梅(2002)認為,對志工而言,在參與社會志願服務工作前,

影響他們決定的原動力有:願意付出多少時間和精神去參與志願服務工 作?對何種性質的服務較感興趣並願意投入?如何能夠發揮所長,同時 貢獻自己的力量,亦能藉此充實自己?能從何處得到成就感或滿足感?

願意繼續或不願意繼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的原因?綜合以上考量,志工 參與社會志願服務的動機有以下幾點:

一、 認為志願服務甚有意義。

二、 可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回應社會的需要。

三、 可參與改善社會問題。

四、 可善盡公民責任,回饋社會。

五、 可發揮個人所長。

六、 可使自己感覺更有存在價值。

七、 可汲取新知識,學習新技能。

八、 可豐富經驗,促進自我成長。

九、 可取得他人認許及群體位置。

十、 可尋求新鮮刺激及擴大生活體驗。

十一、 可善用餘暇。

表2-4 國內志工參與志願服務的主要動機(承上頁)

表2-4 國內志工參與志願服務的主要動機(承上頁)

過去普遍認為志願服務是慈善行為的表現,但由以上眾多的實證研 究中可見,志工參與的動機原因涵括多個面向,並非單一因素所造成的。

在國外的研究,Perlmutter和Cnaan(1993)則歸納服務組織志工參與的 動機為以下五點:

一、 有足夠的空閒時間從事服務工作。

二、 服務機構提供具有挑戰性的角色。

三、 受周圍參與服務工作友人的影響。

四、 有機會改變社會上不公平的現象。

五、 參與服務工作能使世界變得更好。

曾華源和曾騰光(2003)綜合國內外實證研究,將志願服務參與動 機分為三類:

一、 自我取向:個人成長、獲得社會經歷、充實生活、成就感、積 功德。

二、 人際取向:接觸人群、結交朋友、親友都是志工。

三、 情境取向:回饋社會、服務他人、社會責任感。

綜上所述,志願服務的概念隨著社會發展而逐漸變更、擴充,對於 志工參與志願服務行為的動機,也必須考慮到不同社會階層、年齡、教 育背景、經驗、服務領域之差異,但不論影響因素為何,參與志願服務 的動機大多同時兼有利他與利己兩類因素。

肆、青少年參與志願服務之相關研究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曾於2002~2004 年針對國內 12-30 歲青少年 參與志願服務及服務學習之現況進行調查,在2002 年的研究報告中發 現,當前青年對於志願服務之參與率普遍偏低、對志願服務之認知尚待 釐清、對法令政策瞭解的不足、缺乏協調整合網絡、工作內容缺乏彈性、

缺乏志願服務相關訓練、無志工保險、學校缺乏相關的服務學習課程及

缺乏志願服務相關訓練、無志工保險、學校缺乏相關的服務學習課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