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Rape Shield Law)之立法
第三節 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之立法模式
美國各州之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大致可區分為四種立法模式。第一種類型為 法定例外模式,法定例外模式是率先通過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的密西根州所採取 的立法,之後亦為大約半數的州所採納,其立法原則上排除任何關於被害人過去 性行為之證據,但仍允許特定之例外情況;第二種類型為法院裁量模式,對於爭 議性的證據召開不公開的聽證會,由法官判斷系爭證據的證據價值是否超越其所 可能產生的歧視性效果;第三種類型則為聯邦法所採取的概括條款模式,可以說 是前兩種模式的折衷;第四種類型則是區分證據提出目的模式,對於被告提出證 據所欲達成之目的進行分類而異其證據能力。本文將就此四類型立法模式進一步 的分析其優劣,並對於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的適用結果進行判決之分析。
第一款 法定例外模式
採取法定例外模式的州法以率先通過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的密西根州為代 表。依據密西根州之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148,僅有以下兩種證據在符合與「本案 事實重要相關」(material to a fact at issue)以及「其歧視性不重於證據價值」(its
145 Galvin, supra note 32, at 797 (1986).
146 Beverly Balos & Mary Louise Fellows, A Matter of Prostitution: Becoming Respectable, 74N.Y.
U.L.REV.1220,1258 (1999).
147 Sakthi Murthy, Rejecting Unreasonable Sexual Expectations: Limits on Using a Rape Victim's Sexual History to Show the Defendant's Mistaken Belief in Consent, 79 CALIF. L. REV. 541, 551 (1991).
148 MICH.COMP.LAW.ANN. §750.52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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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lammatory or prejudicial nature does not outweigh its probative value)之兩項要件 時使得進入審判程序:
(a) 關於被害人與被告過去性行為之證據。
(b) 關於被害人特定性行為之證據,其目的在證明精液、懷孕、或疾病的來源。
被告若欲提出上述之(a) 或 (b)項之證據,則應於受傳訊後10日內提出書面聲請 並提出相關證據。法院得舉行非公開的聽證程序以決定系爭證據是否符合上述要 件而得進入審判程序。若在案件審理期間有新資訊的發現而使上述(a)或(b)證據 得進入審判程序法院亦得舉行非公開的聽證程序以決定系爭證據是否符合上述 要件而得進入審判程序。
密西根州之立法模式是對於被告最為嚴苛,也是最被廣泛仿效於各州的立法 模式。密西根模式下,立法機關已預先決定了何種被害人過去性行為相關證據可 進入審判程序中,法院的裁量空間顯得狹窄,而限於:(一)被害人與被告間過去 的性行為,或是(二) 證明精液、懷孕、或疾病的來源149。其他各州所允許的例 外情況各有不同,例如威斯康辛州即允許被害人過去曾謊報性侵害之證據進入審 判程序150。在此種立法模式反映了立法者希望將涉及被害人過往性行為證據精確 的限縮於系爭證據對於被告的抗辯非常關鍵之少數情況。此外,除了對於允許的 過往性行為有非常特定的規範外,這些符合法定例外情況的證據還須先經過法院 非公開的聽證程序才得以進入審判程序,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在形式上看來可以說 是十分的嚴密。法院只能針對法定的例外證據進行其證據價值是否重於歧視性效 果的衡量,對於法定類型以外的被害人過去性行為與本案是否相關失去了個案裁 量空間151,這點亦為法定例外模式最為人所詬病的缺陷。有論者即認為,法院若 未刻意規避該法規範而允許特定證據進入審判程序,將在某些情況下使得該法的 適用違憲152,本文將於後為進一步的討論。
149 MICH.COMP.LAW.ANN.§§750.520(j)(1)(a), (1)(b).
150 WIS. STAT. ANN. §§ 971.31 (11), 972.11 (2).
151 Galvin, supra note 32, at 773.
152 Id. at 7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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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法定例外模式所例外允許之性行為證據
採取法定例外模式的各州所允許的例外情況各有不同,以下分別就各州中常 見的幾個例外進行討論:
一、 被害人與被告間過去的性行為。
美國除了採行法定例外模式的各州允許「被害人與被告間過去的性行為」進 入審判程序外,採行其他三種立法模式的管轄權也都經由法規明文或案件的累積 承認「被害人與被告間過去的性行為」作為被害人性行為證據排除的例外。其主 要原因在於立法者認為此類證據具有極高的證據價值與極低的歧視性效果153。由 於性侵害案件中逾70%都是熟識者性侵害154,此項例外在性侵害審判過程中經常 被提出。被告提出發生於被害人與他本人間過往性行為證據的目的多是為證明兩 人對於系爭性行為的發生有合意,但是被害人基於某些理由而在合意的性行為後 謊報性侵害的發生。然而,被告與被害人間的過往性行為與系爭性行為間是否一 定具有相關性其實有極大的爭議。有認為,別於以「被害人與他人間的過去性行 為」作為證據是「以被害人對於他人的同意推斷對於被告的同意」;以「被害人 與被告間過去的性行為」作為證據是以「被害人對於被告曾經的主觀心境(state of mind) 推斷此種心境延續至系爭性行為發生時」,因此不會有以被害人不貞潔證 明其同意的顧慮155。然而,這樣的想法似乎仍將「女性如果曾經同意為性行為,
她就不能在之後的性行為中撤回同意的」普通法時代思想偷渡進性侵害被害人保 護法之中156。學者指出,此項例外規範其實立基於兩種錯誤的假設:第一,被告 與被害人之間的過往性行為是合意的。第二,兩個人間的性的互動不會因為時空 背景的改變而有不同157。如果說性侵害案件中有70%都是熟識者性侵害,而兩造 對於系爭性侵害的合意與否亦有爭執,在法規範中貿然推定兩造間過往性行為是 基於合意似乎並不適當。再者,即便是發生在同樣的兩個人之間,每次性行為的
153 Id. at 815.
154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http://www.ojp.gov/bjs/cvict_c.htm#relate (last visited Jun. 12, 2010).
155 Galvin, supra note 32, at815.
156 Anderson, supra note 133, at 121.
157 Id. at 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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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也會因為對方是表達親密亦或支配而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受暴的關係 中,暴力階段的性侵害與雙方短暫和好時的合意性行為都是暴力關係中常見的循 環158。因此,並不能夠以兩人間曾經發生的合意性行為「推斷」被害人在系爭性 行為中的同意。
被害人與被告間的「特定」過往性行為或互動若透露出被害人有謊報的動 機,系爭性行為自然與本案有相關性而應被允許進入審判程序。然而,並非所有 被害人與被告間的過往性行為都有上述作用,將所有發生於被害人與被告間的性 行為獨立作為證據排除的例外類型似乎過於廣泛。因為除非兩人間過往性行為可 用以證明被害人曾經謊報性侵、或是有說謊的動機,被告與被害人間的過往性行 為對於證明被害人在系爭性行為的同意並無助益159。
被告與被害人間的性行為除了與證明被害人的同意無相關性而不具證據價 值外,此類證據在事實發現過程中對被害人是很具有歧視性的。從所謂的婚姻性 侵害抗辯(marital rape exemption)就可以看得出來,我們的社會對於一個宣稱被丈 夫性侵害的妻子,是存有偏見的160。有學者曾經引用 1992 年的一份心理學研究 說明社會對於與被告曾有過親密關係女性的偏見,該份研究發現,如果將被害人 區分為未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發生過一次性行為、以及發生過十次性行為三個 種類,與被告發生過十次性行為的女性會被認為對於之後發生的性行為也「應該」
要同意,其拒絕性行為的權利因此大大減損,性侵害的嚴重性及傷害性也會被低 估161。換言之,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與被告發生過十次性行為的女性,社會認為 她已經為一個概括的同意了,或者至少是說,她沒有理由不同意。回應前文所提 到過的「獨佔」概念,似乎可以解讀為,此時這個女人所具備的「性資源」已經 被被告所「登記」了,既然已被登記,所有權人當然不可能再侵害自己的財產。
此外,研究也顯示,當陪審團知悉被告與被害人之間有過本案外的性行為後,即
158 Id. at 122.
159 Id.
160 Id.
161 Id. at 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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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法官告知被告與被害人間的過往性行為證據不得用以評估被害人的可信性或 是她的同意,法官的指示對於陪審團既已產生的偏見不會有任何影響162。 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立法之初或多或少有注意到被告與被害人過往性行為 的爭議性而對於此類證據的提出有更嚴格的限制。舉例來說,如果被告所欲提出 的與被害人間過往性行為與系爭性行為兩時間點距離遙遠,其與系爭案件的相關 性就會微弱的多163。因此,以維吉尼亞州為例,該州州法即要求告訴人與被告間 之性行為證據須與系爭案件有合理的時間密接性 (the sexual conduct occurred within a period of time reasonably proximate to the offense charged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164。先不論時間的密接性與否應如何判斷,即便兩次性 行為時間點相近,是否即能夠用以作為告訴人同意的證據似乎仍有許多討論餘 地。不過,在現行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的法規範廣泛承認被告與被害人間過往性 行為的情況下,各州似也僅能依賴法院以諸如「是否與本案事實重要相關」或是
「是否其歧視性不重於證據價值」進行個案的衡量的證據篩選。
雖然以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過往性行為證明被害人於系爭案件中的同意有部 分爭議性,但是,將其用以證明被害人有謊報誣告的動機,則是受到較為廣泛的 支持。有學者進一步認為,不論被告是主張被害人在系爭性行為中有過同意或是 完全否認系爭性行為的發生,兩人間的過往性行為都有作為證明被害人謊報證據
雖然以被告與被害人間之過往性行為證明被害人於系爭案件中的同意有部 分爭議性,但是,將其用以證明被害人有謊報誣告的動機,則是受到較為廣泛的 支持。有學者進一步認為,不論被告是主張被害人在系爭性行為中有過同意或是 完全否認系爭性行為的發生,兩人間的過往性行為都有作為證明被害人謊報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