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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論文架構

較特殊之告訴人,勢必將涉及許多其他特殊領域之理論,例如儘管同志議題也是 性別研究之一環,但是就已與女性主義理論大不相同,而有獨立之理論發展,為 了使本文處理之目標集中,勢必在研究對象上有此限制。此外,刑事訴訟程序之 證據法議題還有很多,例如本文處理的三個主要議題與傳聞法則之間的關聯性、

或是交互詰問過程中,異議時機與方式之技術性事項等等,皆非本文所欲處理之 問題。最後,本文所討論之特殊證據法則,適用對象僅限於「性侵害」,而不涉 及猥褻或是性騷擾等問題。

第五節 論文架構

本文將於第二章討論父權社會中的性別角色控制,也就是父權體制對於男女 兩性特質的「期待」。這樣的期待要求社會上的所有人必須遵照著固定的性別模 式行為,一旦逾越了父權社會所描繪的性別角色,就會被認為是「不正常」而加 以懲罰。父權體制對於性別角色的期待套用在性侵害犯罪上,形成所謂的性侵害 迷思。本文將先就性侵害迷思的具體內涵進行討論,並且分析性侵害迷思如何影 響陪審團對於性侵害的認知以及檢察官案件的篩選,而被害人又是怎樣的在審判 過程中被課予「性別表演」的責任。再以對於性別特質的看法為主軸,將常見的 女性主義區分為四種類型,分別為相同模式、相異模式、宰制模式、以及反本質 理論,透過對這些模式的引介,本文期待能夠建構出女性主義各主要流派之間對 於性別特質的看法與理論,以增加批判父權體制之力道。

在分析完性侵害迷思對於性侵害審判過程及結果所造成的不正義後,本文於 後續章節中將討論美國的證據法則為排除審判中性侵害迷思所為的改革以及其 中所引發的爭議。首先,第三章將介紹美國自 1970 年初期在女權團體的遊說下 開始推行的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Rape Shield Law),其主要目的均在於將與本案 不相關、且具有歧視性的被害人過往性經驗排除於證據之外,以達被害人隱私權 保障及公平審判之要求。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雖已為美國各州所肯認,然仍招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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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的批評聲浪。例如密西根州之嚴格法定證據排除模式易導致個案適用上僵化 而缺乏彈性,而賦予法官廣泛裁量的紐澤西模式則因欠缺明確標準而有裁量濫用 之疑議。除此之外,此項法案的最大爭議為在保護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同時可能 侵害了被告受憲法第六修正案所保護的對質及詰問權。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的立 法可以說是女性與被告兩者權利保護間緊張關係的表徵。本文將先介紹性侵害被 害人的立法背景與目的,再就美國各州之立法模式及實務運作狀況進行討論,並 針對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的合憲性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從中建構出性侵害審判 中被害人過往性行為作為證據的容許性界線。再者,本文第四章將就性侵害創傷 症候群專家證言於審判中的容許性進行討論。性侵害創傷症候群是被美國精神病 學協會承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之一。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簡稱作 PTSD)通常是在經歷某種生活經驗外的壓力情狀(例如天災或戰 爭)後會出現的病症。性侵害創傷症候群原本是作為協助對於精神病患者診斷及 治療的工具,並不具作為性侵害有無發生試紙的目的。檢察官在審判中引進性侵 害創傷症候群證據目的在於以噩夢、無法入眠、恐懼獨處等等受創後症狀反駁被 告關於被害人有過同意或虛偽陳述的抗辯,或是以性侵害創傷症候群解釋被害人 過於冷靜沉著、事發後數日甚或數月始報案、證言或陳述反覆、事後仍持續與被 告見面、無法在第一時間指認出被告或記憶起案情及案發後狀況等等「有違於直 覺(counterintuitive)」的行為。換言之,使性侵害創傷症候群專家證言進入審判程 序的目的在打破性侵害迷思對於「性侵害被害人行為模式」的錯誤認知,以處理 性侵害審判中被害人行為舉止與被期待表現不相符的質疑。 有論者認為對於性 侵害創傷症候群證據的肯認是女性主義者在性侵害審判改革的勝利,但亦有認為 性侵害創傷症候群將造成性別刻板印象的深化而背離女性主義對於性別平等的 追求。因此,本文將就性侵害創傷症候群於美國實務上的適用方式以及爭議進行 討論,並且以破除性侵害迷思為目的討論性侵害創傷症候群在審判中的適用界 限。除了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法的立法改革外,在幾起引發媒體關注的性侵害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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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美國國會在民意的促使下,於 1994 年通過聯邦證據法第 413-415 條的立法。

聯邦證據法第 413-415 條的立法重點在允許檢察官在性侵害審判中提出被告過去 關於性的不正當行為作為品格證據,以證明被告於本案的犯行。雖然大部分的性 侵害案件都是在州法院審理,由於美國各州中約有 4 分之 3 是以聯邦證據法為其 州法的範本,聯邦證據法第 413-415 條的通過對於性侵害審判之證據法則仍有其 深遠的潛在影響力。被告品格證據的禁止曾被稱作是「美國證據法最古老配備之 一」,作為聯邦證據法第 404(b)被告品格證據禁止的例外,聯邦證據法第 413-415 條的施行象徵了美國性侵害審判的證據法則與傳統證據法的一大背離。其中,聯 邦證據法第 413 條對於成人性侵害案件品格證據的允許,是本文第五章討論的重 心。第六章則是對於美國近 40 年來,性侵害審判程序法則改革破除性侵害迷思 成效的回顧,以及台灣未來可能修法方向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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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父權體制、性侵害迷思與女性主義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