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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實婚規範之法理

第二節 憲法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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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憲法位階 第一項 美國

第一款 婚姻優位之州立法原則

美國州法偏好促進婚姻,為了促進男女進入婚姻,在法律上為 相當的設計。例如離婚的贍養費支付,帶有鼓勵復合及加重離婚成本 的意思,同時也有懲罰罪惡的意涵。此外,贍養費也是家庭勞動或就 業機會損失的補償,贍養費是雙方的期待利益,婚姻被視為長期共同 生活的義務,當然包括對他方的扶養,因此道德和契約上的義務理論 上應該持續到死亡為止。贍養費從社會觀點來看,政府之責任僅在於

「回復」,即州政府透過贍養費補償的強制規定,減輕其對因婚姻而 喪失工作能力者的經濟照顧,或保護婚姻以其穩固的親子關係,減少 兒童對州福利的依賴,當然也有認為這是傳統道德的問題。285

第二款 同居在婚姻法之地位

同居在婚姻法之地位主要探討法律對同居伴侶的保護,是否侵 蝕傳統婚姻制度,美國有以下的看法:

一、否定同居保護

對於同居是否應該立法保護,通說採取實務見解,援引加州最 高法院 Elden v. Sheldon286案例為說明。法律學者進一步引申認為賦 予同居伴侶法律地位將產生兩方面的影響,一是法律方面的教示功 能。婚姻法將不再是特定社會理想的象徵表現,賦予同居法律地位將 弱化婚姻在法律上的權威地位。287而另一方面是法律對個人行為的影 響。即婚姻替代之同居將比婚姻更具吸引力,在多種選擇下,較多人 將選擇同居而不結婚。288有認為婚姻是社會的重要組織,它的強化是 重要法律目的。同居之法律承認將侵害婚姻組織是一個現實且有意義

285 Campbell, supra note 86, at 520.

286 46 Cal.3d 267 (1988)

287 Brotherson, Sean E. & Teichert,Jeffrey B.,Value of the Law in Shaping Social Perspectives on Marriage, 3 J.L. & Fam. Stud. 23, pp28-30 (2001)

288 Primus,Wendell E. & Beeson,Jennifer,Safety Net Programs, Marriage, and Cohabitation, in Just Living Together: Implications of Cohabitation on Families, Children, and Social Policy 191, 21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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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象徵。未婚異性同居伴侶要求如同婚姻關係取得婚姻的利益而沒有 社會責任,如此將導致婚姻義務與婚姻利益分離,與現實婚姻制度相 違背。這將減損婚姻的地位及其威望,異性同居伴侶關係將損及現行 保護婚姻之原則,從這角度來看,鼓勵異性同居關係是反社會的,那 些期望獲得婚姻利益又能結婚者應該結婚。異性同居伴侶取得地位,

係只享利益不盡義務,將損及婚姻制度;而同性伴侶取得同居伴侶關 係是社會對於無法提供完全婚姻權利的暫時性補償。因此當婚姻成為 同性伴侶的選項時,同性同居伴侶關係應即終結。289

社會學家則認為,社會之目標在於培養婚姻關係,如此孩童方 能在安定且繼續的環境中成長,同居伴侶關係無法與配偶關係相提並 論。即使同居伴侶間可視為夫妻,但雙方對於未來通常沒有什麼計 畫,甚至缺乏承諾。290現今社會婚姻飽受威脅,法律承認異性同居生 活關係將進一步傷害婚姻,因為同居生活關係的立法無異是法律承認 與鼓勵同居。實證上同居伴侶較已婚配偶更不滿意其彼此關係,且不 安定,婚前同居導致離婚的可能性高。291社會學者之所以鼓勵婚姻,

係認為婚姻有利於夫妻雙方,已婚者擁有較佳的心理與身體健康,因 為彼此情感上的支持可以減緩壓力,改變不良生活習慣,獲得較高的 收入,所以婚姻較單身為佳。292此外,社會學家亦指出兒童與已婚本 生父母共同生活較其他形式的家庭更有利其成長。293雖然同居伴侶關 係亦能提供伴侶、子女如同婚姻般之利益,但同居短暫性的本質無法 彰顯上述利益。根據美國芝加哥大學 2002 年的調查,同居伴侶比婚

289 Donovan, James,M. An Ethical Argument to Restrict Domestic Partnerships to Same-Sex Couples, 8 Law & Sexuality 657 (1998).

290 Irvine, Martha,Some Straight Couples Opt Against Marriage, Seattle Post-Intelligencer, Apr. 26, 2004, available at http:// www.contemporaryfamilies.org/media/news%2058.htm (最後流覽日:2005 年11 月 7 日).

291 社會學家分析至少有六項原因挑戰婚姻:1.對單身者接受度的增加;2.同居接受度的增加;3.

婚姻回饋的減少;4.性別角色的改變;5.自願不育的增加;6.傳統核心家庭的減少。(Weiten,Wayne

& Lloyd,Margaret A.,Marriage and Intimate Relationships, in Psychology Applied to Modern Life:

Adjustment at the Turn of the Century, 247-248(2000))

292 Weiten,Wayne & Lloyd,Margaret A.,Marriage and Intimate Relationships, in Psychology Applied to Modern Life: Adjustment at the Turn of the Century 247-248.

293 Irvine,Martha,Some Straight Couples Opt Against Marriage, Seattle Post-Intelligencer(2004 年 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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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家庭或單身者使用較多的花費於酒精和菸草產品,比夫妻較不關心 健康和教育。294總括而言,同居對伴侶及子女不利,同居伴侶有較高 比例的沮喪、家庭暴力及外遇,兒童在同居環境成長容易有感情和行 為偏差等問題,課業表現較差等。

道德主義者批評 ALI 家庭解消建議案,認為在此建議案下,婚 姻不再是親密關係的必然,也不伴隨財務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儘管其 批評無法提出實證,但學者仍堅持因為同居伴侶關係的出現,婚姻將 沈淪並遭唾棄。295有學者則從實務面出發,認為賦予適婚男女同居法 律地位將侵蝕婚姻,而婚姻是重要的社會、文化、法律組織,進而會 損及社會。Ann Laquer Estin教授認為美國多數法院採取與加州最高 法院相同立場的主要原因,在於擔心下級法院擁有大量裁量權限建立 較為寬鬆的社會標準以規範同居關係,如此將進一步侵蝕婚姻。296

二、肯定同居保護

不過對同居的法律承認是否會影響人們的結婚決定其實是有問 題,這個問題取決於同居法律地位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更重要是適 婚者的決定過程。在個人行為的影響上,法律地位不過是諸多決定因 素之一,而行為改進理論可用以評估是否賦予同居法律地位的參考。

297婚姻法之行為決定論,其前提為適婚男女是否了解婚姻與同居地位 之差異,如果不了解法律當然無法影響當事人的決定。學者觀察到即 使過去對同居採取負面的態度、或立法處罰同居、或法院拒絕依同居 契約裁判,但同居仍繼續存在。而從現實觀察上亦可得到一個結論,

大部分人們並不清楚相關的規範。因此法律規定似乎對男女同居決定

294 Cosmo Macero, Jr., Gay Marriage for Richer, for Poorer, Boston Herald, at 39. (2004 年 2 月 13 日).

295 Kohm,Lynne Marie,How Will the Prolifer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Domestic Partnerships Affect Marriage?, 4 J.L. & Fam. Stud.105,106(2002).

296 Estin,supra note 95, at 1408.

297 學者認為法律具有導向功能,法律可以充實、建立、形成、促進特定社會組織,包括婚姻組 織。其具體方法有承認、背書、鼓勵參與特定組織或不支持相對的組織。(Schneider, Carl E.,The Channeling Function in Family Law, 20 Hofstra L. Rev. 495, 496 (1992);Weisbrod,Carol,On the Expressive Functions of Family Law, 22 U.C. Davis L. Rev. 991, 991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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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太大的影響。298此外,就算人們清楚相關規範,適婚伴侶選擇同 居以代婚姻的理由多樣,法律上的差異只是無數個案中其中原因之 一。有基於個人隱私或對婚姻法的敵視而拒絕婚姻;有因為無法確信 目前的伴侶是否是共度一生的配偶,而將同居作為試驗期;或等待目 前的伴侶改變以符合結婚的期待,如改變不良習慣或找到工作等。299 另一方面,人們選擇結婚可能與法律無關,他們可能將婚姻視為理想 或宗教上事務,或只是想與對方相守一輩子,婚姻與同居的法律差異 可能只是影響決定的額外因素。而學者想要從近來美國同居的大幅增 加,歸結發生原因預測未來,迄今仍眾說紛紜。300有學者認為承認同 居法律地位很難與婚姻的減損形成關聯。301因此從過去的同居調查,

似乎很難聯結大幅承認未婚同居地位對結婚率的影響。

雖然法律上的規則是提供經濟上的弱者利用結婚以獲得財產利 益及贍養。但現實上當一方擁有較多財產或預期未來有較高經濟水準 者,將不會偏好結婚,因為自利的經濟考量會促使他們保持同居關 係,避免經濟弱者對富裕之他方請求。賦予同居較弱法律地位係為保 護弱勢伴侶的財產利益,讓伴侶彼此照顧,避免子女因父母之同居地 位而受不利益,這些利益應優於婚姻獨占法律地位之維護。302

三、從法律公平性與確定性看同居地位:

在普通法婚姻下,沒有人可以確認男女間之婚姻關係,直到司 法機關依照男女共同生活所呈現之證據判決為止,始能確定。這將導 致法院、當事人及與當事人為私法行為或交易之第三人間不確定性因 素的困擾。原本是美國多數州所採的婚姻制度,因其不確定性而遭到 廢棄,目前僅少數州採用。法院實務亦不支持普通法婚姻。303過去和 現在關於普通法上婚姻的爭議,同居法律地位亦有相似的疑問,因此

298 Weisbrod,Carol,On the Expressive Functions of Family Law, 999.

299 Estin, supra note 95, at 1387 1388 .

300 Mahoney,Margaret M.,Forces Shaping the Law of Cohabitation For Opposite Sex Couples, 7 J. L.

Fam. Stud. 135, 178 (2005)

301 Oldham,suprs note 58,at 1425.m

302 Mahoney, supra note300,at 180.

303 PNC Bank Corp., 831 A.2d at 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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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居取得法律地位的方案中,有要求伴侶必須透過公開登記的方 式,如類似婚姻登記,以確保婚姻法的明確性與可預見性。採取同居 登記似乎可以補充同居地位的不確定性,不過涉及登記將不夠彈性,

許多事實上同居關係將無法獲得公平的解決。有學者形容這是兩難,

同居伴侶必須登記始能獲得權益,許多值得保護的個案將無法含括,

若不登記也能取得權益,則登記之預見效力將大受影響。304

一般認為同居當事人相較於婚姻關係有較大的契約形成自由,

因為婚姻的權義大多是無法變更的扶養責任與服務。不過即使承認同 居當事人有財產分割的權利,仍有許多權利專屬夫妻關係所有。許多 人之所以選擇婚姻並不是基於法律或財產上考量,而純粹是宗教或家 庭的期待而已。此外將功能上與婚姻相近的同居當事人摒除在法律保 護外,與同居保護而造成結婚人口減少相較,孰輕孰重值得思考。當 然礙於同性人士無法結婚,以致同居關係是否賦予保障也是值得注意

因為婚姻的權義大多是無法變更的扶養責任與服務。不過即使承認同 居當事人有財產分割的權利,仍有許多權利專屬夫妻關係所有。許多 人之所以選擇婚姻並不是基於法律或財產上考量,而純粹是宗教或家 庭的期待而已。此外將功能上與婚姻相近的同居當事人摒除在法律保 護外,與同居保護而造成結婚人口減少相較,孰輕孰重值得思考。當 然礙於同性人士無法結婚,以致同居關係是否賦予保障也是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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