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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實婚之成立要件

第二節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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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財產權保護優先同居伴侶之其他請求,因此適用 ALI 家庭解消 建議案不會發生法院所擔心的狀況。其次,關於一夫(妻)多妻(夫)

的憂慮,ALI 家庭解消建議案的適用並不會鼓勵一夫(妻)多妻(夫)

和通姦,因為州法中既有的刑事處罰仍然存在,並不會因為採行 ALI 家庭解消建議案而受影響。411

當然也有前衛學者批評 ALI 家庭解消建議案內容不夠多元,認 為 ALI 家庭解消建議案仍侷限於婚姻優位的思考,不承認多元的成人 性關係,及將解消爭議限定在同居當事人間,並沒有擴及第三人或政 府。建議同居伴侶關係應以財產角度取代親密關係的認定,畢竟婚姻 關係不管彼此間有沒有性關係,都不影響婚姻關係的認定,為何同居 伴侶關係的認定標準較婚姻嚴格,ALI 家庭解消建議案欠缺合理的說 明。412

第二節 法國

法國過去對婚外男女關係之用語為「Concubinages」,相當中文 語意之「妾」,不過從功能上來看應相當我國法之「事實婚」較妥當,

日本學者亦有將「Du concubinage」譯為事實婚者。413過去雖沒有成 文法的規範,但法國實務判決上對其為一定程度的保護。實務對事實 婚之認定標準為:性別相異之當事人,有性關係、生活共同體、安定 性、繼續性、而且眾所週知者。而民法在 Pacs 修正時,一併將「妾」

加以定義為「作為夫妻生活之兩異性甚或同性間,具有安定且繼續共 同生活特徵之事實上結合」(民法 515-8)。因此一人與數人之結合 或一時性的結合、沒有共同生活之關係者並不該當。又事實婚的規定 中並沒有設定排除性要件,所以即使是有配偶之人亦可能與他人成立 事實上夫妻關係。若滿足上開要件,即使是近親間也有可能發生事實

411 Strasser, supra note 308, at 1171-1172.

412 Ertman, Martha M.,The ALI Principles’ Approach to Domestic Partnership,8 Duke J. Gender L. &

Pol’y 107 111 (2001)

413 松川正毅, PACS について(5)~連帶に基づく民事契約~, 國際商事法務,28 卷 7 期,頁 897,

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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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夫妻關係。至於眾所週知是否為事實婚之要件,新法並未言明,但 從一定效果的發生上,這個要件應不可欠缺。414新法雖然對事實婚為 定義,但其相關的權利與義務規定卻付之闕如,過去實務所賦予妾之 權利與義務,勢必為新法所繼受。

法國國會在 1999 年通過共同生活契約 Pacs 的立法,同居之定 義為「異性或同性男女事實上安定且繼續為夫妻般生活在一起」,不 過如同夫妻共同生活並不意謂彼此有共同住所。憲法院對此認為共同 生活的概念,不僅指利益共同體的建立,也不單單是共同居住的狀 態,Pacs 法所稱之共同生活,係指共同居所加上夫妻般的生活。415將 共同生活契約與傳統婚姻之「同一屋頂下的同一張床(communauté de toit et delit)」相類比。416Pacs 法中連續出現「共同生活」、「共同 居所」、「共同住居」等文字,其意義並不明確,Pacs 夫妻本有同一 住居共同生活的意義,不過在結婚夫妻的情形時,即使沒有共同的住 居也不影響共同生活的成立。在此前提下,Pacs 伴侶應該為相同的 解釋,允許伴侶擁有相異的二個住居,但必須設定共同的居所,在此 情況下,於 Pacs 登記時,由登記法院決定之。原本 Pacs 的立法係為 滿足同性族群要求同性結婚之替代,但事實上,卻受異性族群較多的 青睞,成為婚姻之外男女結合的另一個選擇。要件分述如下:

1. 年齡。限成年人始得締結 Pacs 契約並登記,未成年及擬制成年沒 有適用。

2. 禁婚親的限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不得為 之。不僅在異性男女間,即使在同性間也不得有此關係,違反者 絕對無效。

3. 已有婚姻或與第三人有 Pacs 之約定和登記者,不得為之。一人不 能同時與二人以上訂立 Pacs 契約。417

414 大島梨沙,フランスにおける非婚カップルの法的保護(1)-パックスとコンキユビナージ ユの研究,北大法學論集,第57 卷,頁 149-150,2007 年 3 月。

415 Percin,Laurence de,齊藤笑美子譯,パックス-新しいパートナーシップの形,頁 47。

416 許耀明,「家」的解構與重構:從法國、德國、比利時與歐盟層次新近法制談「異性婚姻」外 之其他共同生活關係,頁83-84。

417 杉浦郁子、野宮亞紀、大江千束編著,パートナーシップ·生活と制度[結婚、事實婚、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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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書面之。Pacs 的締結被認為組織共同生活而作成之契約。契約 書的作成有透過律師為之者,但多數是透過公證人之公證。契約 書的作成對 Pacs 的締結具有重要意義,為組織共同生活意思的證 明,且當事人必須在契約書上簽名。其內容可簡可繁,如書寫姓 名、出生年、月、日、共同住所並記載「根據 19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律關於 Pacs 之規定」。不過一般而言,詳細記載是被鼓勵,如 相互扶養義務方面,負擔比例的決定、一方如何支付生活費或金 錢等。或 Pacs 成立後不屬共同財產之個別財產的列舉。或關係解 消時,二人財產清算之特別約定,或因為 Pacs 伴侶間相互沒有繼 承權,在契約書中為遺囑之記載等。Pacs 約定內容的作成,一般 人無法勝任,依賴公證人為之比較理想,尤其在有繼承人存在時,

紛爭形成的可能性極高,更有透過公證人為之的必要性。418

5. 必須登記。Pacs 申請登記機關為當事人居住地第一審法院,而不 是結婚登記之市政廳。419雙方必須親自前往第一審法院書記室登 記,不得由他人代理。此外在海外 Pacs 伴侶中一人為法國人時,

Pacs 的登記由所在地領事館為之。Pacs 的契約書必須準備二份,

個人身分證件及出生地市政廳所出具之出生證明,此外沒有與他 人締結 Pacs 的證明也是必要。至於共同住所證明及非近婚親的證 明則不在要求之列,不過通常法院會勸諭當事人提出。若在關係 存續中為 Pacs 約定內容的變更,則必須回到原 Pacs 申請登記機 關變更之。Pacs 伴侶因法院書記處為 Pacs 登記時起,即從契約確 定之日起,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而 Pacs 為登記後,契約締結 地之第一審法院書記室及當事人出生地之第一審法院書記室亦同 為記載。420

6. 當事人締結的內容屬當事人私生活之部分,登記簿並不公開閱

婚],頁 105,綠風出版社,2007 年。

418 松川正毅, PACS について(2)~連帶に基づく民事契約~, 國際商事法務,28 卷 4 期,頁 503,

2000 年。

419 Forder, supra note 79 at 386,387.

420 松川正毅, PACS について(3)~連帶に基づく民事契約~, 國際商事法務,28 卷 5 期,頁 634,

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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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因此當事人之債權人等第三人不能閱覽登記簿。但稅務機關、

公證人、社會保險公司等之閱覽則不在此限。421

關於 Pacs 的終止,Pacs 既然界定為生活契約,契約當然可以終 止,依法 Pacs 的終止分為合意終止及單方終止。所謂合意終止係雙 方伴侶以合意方式終止,並以書面提出,至少向其中一人的居住所所 屬管轄第一審法院書記室提出共同的聲明,法院書記官在契約書欄外 為契約終了的附記即可。至於單方終止即伴侶之一方決定終止 Pacs 關係時,需通知他方,並向原書記室為送達他方的證明,Pacs 將在 第一審法院收到終止通知送達後 3 個月終止其效力。一方結婚或死亡 亦構成終止之原因(民法第 515-7 條),亦即伴侶之一方若與其他人 結婚者,Pacs 關係將自動解消,手續上結婚之一方必須通知他方,

並將送達證明及出生證書(為婚姻註記的記載)複本寄送原登記第一 審法院書記室。至於一方死亡的情形,Pacs 關係因一方死亡而終了,

生存之他方將死亡證明的複本,寄送原登記第一審法院書記室。又婚 姻法上待婚期間之規定,在 Pacs 關係並沒有適用,所以一方在 Pacs 關係解消後,立即與他人成立新的關係並非不可能。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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