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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法制規範類型

第二章 事實婚的用語、規範類型、發展

第二節 事實婚法制規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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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指試婚或拒絕婚姻之事實上夫妻。學者進一步認為狹義及一般事 實上夫妻,除專為法定婚姻所設之規定外,得類推與夫妻共同生活實 質有關婚姻效力之規定,至於廣義事實上夫妻因婚姻意思之有無較難 確定,則無法類推。61本文基本上亦延續此事實上夫妻之分類,不過 緩和婚姻意思的要求,以客觀上夫妻般共同生活外觀作為法制比較的 參考,即可能包括學者前述之廣義事實上夫妻類型。

日本學者認為法制上的比較必須從本質上法制度的機能來看,非 形式概念,視其發揮的目的,也不是法體系中的形式地位。62基此為 擴大比較的對象,有必要放寬通說之事實婚要件,即不強調當事人之 主觀婚姻意思,改採如同婚姻般之共同生活之意思。另一方面客觀要 件仍堅持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在一起,排除通姦、偶合、一夜情等無 穩定狀況之男女結合。而向來不強調事實婚主觀婚姻要件之英美同居 法制,亦為本文參考的對象。而本文為遷就歐美文獻敘述之流暢性,

並不刻意用事實婚取代同居之用語,不過本文以下所使用之同居用 語,皆指事實婚型同居,有別於一般意義之同居,合先說明。

第二節 事實婚法制規範類型

從同居或事實婚的規範設計上可區分為是否有成文法源、是否 有專門法律、規範重點在關係存續與終結或單純在終結時、婚姻效力 的相似性、應否向登記機關登記及適用對象。本節主要以常見之外國 立法例加以分類,若外國立法例於後續章節提及者,本節僅簡單敘述 之。

第一項 以成文法為區分

以事實婚或同居是否有法律加以規範,而不論以專屬法或在現 行法中加以增補的方式為之。對於事實婚或同居有立法加以規範的國 家如法國、蘇格蘭、紐西蘭等。至於沒有專屬法的國家,其事實婚或

61 鄧學仁,事實上夫妻之定位及其衍生之法律問題,頁 260。

62 五十嵐清,現代比較法学の諸相,頁 13,信山社,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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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規範主要透過判決、判例、司法解釋等,或歸納判決先例形成 實務建議。如德國「類似婚姻之生活共同體」或「非婚生活共同體」,

依判例及多數學說的定義「一對男女,未履行法定之結婚締結方式,

多少有意形成繼續之精神物質二方面之共同體而為之共同生活關係」

63。又如前述日本「內緣」或「內緣關係」,不能為婚姻登記或不為婚 姻登記的事實上夫妻。

同時有成文法規定與習慣法國家,加拿大各省對於同居並沒有 專門規定,64只有少數幾州如魁北克及新斯科細亞(Nova Scotia)對於 同居採登記制度,進而為明文規定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例如魁北克 省的民事伴侶組織及親子法(Act Instituting Civil Unions and Establishing New Rules of Filiation)、民事法(Civil Code of Quebec)。至於其他省分則簡單以同居事實為標準,其效果則散見在 個別條文中,例如安大略省家庭法(family law act)。未有同居特 別規定省分的作法,是以一定期間的同居事實為標準,但各省對於同 居期間的規定不一,甚至同一省中不同法規間對於同居期間亦有不同 之規定,例如安大略省,舊家庭法規定要求伴侶必須同居達 5 年,但 新法則規定為 3 年,惟有共同子女或收養子女者,不在此限。其他如 被害人保護法(Compensation for Victims of Crime Act)僅規定,

在被害人死亡前已(Immediately)同居者即構成。至於聯邦破產法 規(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則規定為 1 年。而同居事實 之認定,Molodowich v. penitnnen65一案為加拿大第一個也是最常被 法院引用的判決,其判斷標準迄今仍是加拿大法院判斷同居存否的重 要參考。66同樣地法國雖有 Pacs 的立法,但未為伴侶登記者,仍然構

63 林菊枝,親屬法新論,頁 152-153。

64 加拿大家庭法事項分屬聯邦法及州法規範,但有關同居事項之規定則屬州立法事項。

65 17 R.F.L. (2d) 376 (1980).

66 一般稱為 Molodowich 檢測(Molodowich test),其所列標準有 7 項:

1. 住居:是否同住在一個屋簷下、床鋪如何安排、是否有其他人同住或分享居住空間。

2. 性關係:兩人是否有性行為、對彼此是否忠誠、對彼此的感覺、互動是否親密、是否一起用 餐、是否於困難、生病時幫助對方、是否在特定節日贈送禮物。

3. 日常生活:備餐的狀況、衣物的洗滌、縫補、購物、家計維持等。

4. 社交:共同或各別參與鄰居或社區之活動、彼此及雙方家庭之看法。

5. 親友或外界人士是否視他們如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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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同居(事實婚)。

第二項 以專屬法為區分 第一款 專法

如上述加拿大魁北克省以特別法規定同居登記制度,明文其成 立要件及特殊法律效果,民事法同時配合修正之。67

第二款 專章

法國在 1999 年通過共同生活契約 Pacs 的立法,同居之定義為

「異性或同性男女事實上安定且繼續為夫妻般生活在一起」,原本 Pacs 的立法係為滿足同性族群要求同性結婚之替代,但事實上,卻 受異性族群較多的青睞,成為婚姻之外男女結合的另一個選擇。68Pacs 並非獨立一部法律,而是對民法的增修,增加第 12 編「共同生活契 約與同居」編,法國民法第 515 條之 1 到第 515 條之 8 等規定。

蘇格蘭法律委員會於 1992 年即建議應明文賦予同居男女彼此對 於他方財產擁有一定之權利,因當時同居風氣在英國漸漸興盛,在其 所為之公民問卷中,受訪民眾大多肯定同居伴侶財產保護之必要性,

但同居伴侶之定義及如何保護並不明確,立法建議並未被接受。遲至 2004 年才開始為同居權益之立法,並於 2006 年通過蘇格蘭家庭法

(Family Law (Scotland) Act 2006)之修正,並增訂「同居」一節,

從第 25 條到 30 條,分別為同居之定義、同居財產之權利、同居關係

6. 經濟:對食、衣、住、行、育樂等家庭所需之分攤與安排、財產取得與歸屬、是否有其他關 於財產之特別安排。

7.

子女:雙方對於子女之看法及處置。

67 關於同居登記,魁北克民事伴侶組織及親子法第一章第 521.1 條至 521.5 條之規定,其成立要 件為:

1. 年齡-18 歲

2. 有禁婚親的限制(非直系尊、卑親屬或兄弟姐妹)

3. 公開儀式與二位證人

4. 已有婚姻或與第三人有 civil union 之約定和登記者,不得為之。

5. 登記

6. 無效:未依該節規定而成立之 civil union 無效,且效力與婚姻無效同

7. 終止:civil union 因一造死亡或雙方合意而終止。此外雙方結婚則 civil union 關係亦終止之。

68 中國時報 A2 版,20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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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時之財產補償、同居伴侶間之財產繼承等。69

第三款 分散立法

1988 年紐西蘭政府開始夫妻財產及家庭保障之法制規劃,於 1998 年提出事實關係財產法草案(De Facto Relationship (Property) Bill),草案仍然區分婚姻與其他關係之不同,即住宅及家庭設備採 均分原則,其他財產以個人貢獻為標準。而在同時政府另提出夫妻財 產法修正草案(Matrimonial Property Amendment Bill)。之後在 2001 年,政府決定廢棄事實關係財產法草案,擴張夫妻財產法(1976)

修正草案之適用對象,包括事實夫妻及同性關係之伴侶,同時適用範 圍除了夫妻財產分割外,更包括繼承、扶養等事項,並重新變更法律 名 稱 為 財 產 關 係 法 ( Property (Relationships) Amendment Act 2001),並把夫妻財產之用語改為關係財產。70

第三項 以規範重點為區分

德、日等無法律規範事實婚之國家,其實務判決內容包括關係 存續中與關係終結後法律關係的調整。至於有法律規範的國家,其規 範內容的重點亦可區分為全面說與關係終結說二類。

第一款 全面說

所謂全面說係指國家對同居或事實婚關係的存續及終結為全面 性的規範,其代表國家計加拿大、蘇格蘭、法國、紐西蘭等。關於伴 侶財產加拿大聯邦迄今仍未立法,各省對此議題處理方式亦不相同,

如 新 斯 科 細 亞 和 魁 北 克 省 對 於 為 伴 侶 登 記 ( Registered

69 關於同居之定義,家庭法第 25 條第 1 項定義如下:一男一女如同夫妻般生活在一起或同性男 女間如同民事結合關係(civil partners)般生活在一起。

同條第 2 項進一步規定同居關係的判斷標準,即法院必須綜合以下事實:

1.兩人共同生活期間的長短;

2.在該期間內雙方關係的性質;

3.在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之財產安排。

70 Atkin, Bill,The Rights of Married and Unmarried Couples in New Zealand—Radical New Laws on Property and Succession, 15 2CFam, 173,174-175(2003).

伴侶權益以信託和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71制度保障之。72各 省對於夫妻家宅住居權的保障,都有詳細的明文規範,至於事實婚同 居伴侶間,除了新芬蘭(Newfoundland)和英屬哥倫比亞(British Columbia)有補充的規定外,多數省分仍未給予保障,只能委諸普通 法(Common Law)原則加以解決。73

在蘇格蘭方面,滿足蘇格蘭家庭法第 25 條規定之同居伴侶,將 發生日常用品共同所有之推定;74同居關係結束之財產賠償請求(非 因死亡而結束者);75繼承權等權利。76

71 Unjust Enrichment. (1897) 1. The retention of a benefit conferred by another, without offering compensation, in circumstances where compensation is reasonably expected. 2. A benefit obtained from another, not intended as a gift and not legally justifiable, for which the beneficiary must make restitution or recompense. 3. The area of law dealing with unjustifiable benefits of this kind.(

Black’s Law Dictionary)

72 Mcleod, James G. & Mamo, Afred A.,2003 Annual Review of Family Law L.4,1, 1-45 (2003) (Toronto: Thomson Canada Limited )

73 加拿大對於同居伴侶關係的貞操義務沒有明確規定,但部分省分關於伴侶登記部分則有特別 之規定,如魁北克省關於民事結合(civil union)之規定,是少數承認伴侶與夫妻同,皆有忠誠 義務的立法(Civil Code of Quebec: §392, §512.6),通姦將構成離婚及民事結合解消之事由。

(http://www.justice.gouv.qc.ca/english/publications/generale/union-civ-a.htm,最後流覽日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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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關係終止說

其代表之法令規範主要為美國法律協會在 2000 年家庭解消基本 法 律 原 則 的 分 析 與 建 議 (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Family Dissolution: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在第六章單獨規定 同居伴侶關係,該章節的主要目的在於合理解決伴侶關係解消後的財 產紛爭,同時公平分配個人與社會責任。中國大陸 1989 年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 若干意見,實務基本上是以關係結束後雙方權益如何調整為重心,同

其代表之法令規範主要為美國法律協會在 2000 年家庭解消基本 法 律 原 則 的 分 析 與 建 議 (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Family Dissolution: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在第六章單獨規定 同居伴侶關係,該章節的主要目的在於合理解決伴侶關係解消後的財 產紛爭,同時公平分配個人與社會責任。中國大陸 1989 年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 若干意見,實務基本上是以關係結束後雙方權益如何調整為重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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