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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應用電腦輔助教學的特點

近年來科技快速進步,應用電腦輔助教學(Computer-Assisted Instruction; CAI) 不再是新潮且昂貴的教學活動了;而運用科技融入教學時,科技變成一種輔助工 具,但有些教學者卻常產生科技的迷失,認為使用新科技教學與傳統教學相比,

效果更好,而造成運用科技融入教學後,學習效果反而不佳(沈中偉,1992);

換而言之,應用電腦輔助教學,首要了解其特點,配合教師選擇正確的教學方法 與教學策略,方能創造出成功的教學活動,學生也能得到較佳的學習成效。

本節將分為:壹、運用電腦融入教學的定義;貳、教師、教學、智能障礙學 童、學習與電腦科技之間的關係;參、電腦輔助教學之方法;肆、電腦輔助教學 之優點;進行運用電腦融入教學之特點分析,使本研究能避免上述因對電腦科技 迷失的錯誤,進而提升智能障礙學童在學習上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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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用電腦融入教學的定義

對 於 運 用 電 腦 融 入 教 學 的 名 稱 , 以 電 腦 輔 助 教 學 (Computer-Assisted Instruction; CAI)最為常見,不過對於其定義卻是眾說紛紜。研究者歸納眾多學者 的說法後分析,認為在智能障礙學童學習上最適切的定義為,電腦輔助教學是教 師利用電腦,呈現教材當作為教學上輔助工具,幫助學生進行學習,提供個別化、

可反覆練習、互動式與指導式的教學活動(丁玉良,2002;陳育萱,2008;黃富 廷 , 2000 ;Steinberg, 1991 );也 是教 師教 學或學 習者 學習 上的 輔助 性科技 (assistive technology)。吳武典(1998)研究也指出,利用科技或輔助性科技幫助 學生有效地學習,已是特殊教育重要的發展趨勢;歸納上述,以下就科技層面的 觀點與輔助性科技層面的觀點,對電腦融入教學進行定義:

(一)科技層面觀點的定義:

根據韋氏辭典 2010 線上版(Merriam-Webster Online Dictionary, 2010) 解釋科技(technology)一詞,其辭源是源自希臘語(technologia)原意是指:

「利用系統化處理(systematic treatment)的一個類型。」對於科技解釋為 以下三點:1.應用技術、方法或知識,處理完成一項任務;2.實際應用在 某 些 領 域 中 的 知 識 ; 3. 實 際 應 用 知 識 的 一 種 能 力 。 而 在 教 育 科 技 (educational technology)領域中,Hacker & Barden(1992)將科技界定為:

「應用知識、設備、材料、資源、工具和技術以解決實際問題並擴展人 類的能力。」(沈中偉,2005)。

綜合上述各家對於科技的釋義,研究者認為電腦輔助教學在科技層 面的觀點可將其定義為:應用電腦科技,來協助人類解決問題與提升能 力。

(二)輔助性科技層面觀點的定義:

希臘預言家伊索(Aespo)說過:「需求為發明之母。」這句話點出輔 助性科技進步之來源;誠如 Trease 所言,雖然「輔助性科技」一詞是近 十年內才被命名的,但輔助性科技的概念,卻早已如同人類之創新、發 明的歷史一樣古老(黃富廷,2007)。

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輔助性科技並無明確的定義,也無相關條文之 立法,但如「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所述:「接受國民教育以上之特殊 教育學生,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政府應給予獎助;家境清 寒者,應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教育輔助費。前項學生屬身心障礙,各 級政府應減免其學雜費,並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給予個人必需之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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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教育輔助器材。」及第二十四條更進一步規定:「就讀特殊學校(班)

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 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 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 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補助器材及相關支援服務;

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教育部,1999)。而 教育部推動「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方案項目:「八、加強身心障礙學生 教育之執行事項:(一)建立特殊教育學生多元安置設施;(二)強化特殊 教育專業輔導功能;(三)加強發現身心障礙兒童措施,提升身心障礙兒 童發現率;(四)加強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就學之特教輔助支援。」(教育 部,1998);也是針對推動特殊教育教學與服務之改善,補助各縣市政 府購置特殊教育輔助性器材等,作為教育改革方針之重點。而各縣市之 署立醫院或是地區性的醫療院所等,都可提供輔助性科技相關服務與設 備。且內政部也在北、中、南、東等地設立溝通與資訊輔具資源推廣中 心,提供溝通功能障礙類輔具與資訊科技類輔具設備和專業的輔導、諮 詢、訓練等;可見我國雖然對於輔助性科技無獨立法源可依循,但政府 也積極推動輔助性科技相關配套措施,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

反 觀 美 國 , 早 在 1988 年 就 已 頒 布 了 「 殘 障 輔 助 科 技 法 (The 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稱為

『100-407 公法』」經 1994、1998 年的修訂後,最新版本法案為美國國 會於 2004 年 10 月修訂之:「輔助科技法」(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ATACT);稱為『108-364 公法』主要目的為:促使人民認識且獲得輔助 性科技設備與服務,在所有環境下,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其障礙之影響。

在此法案中,也明確定義輔助性設備(assistive technology device)為:「任 何一個項目、設備、系統或產品,無論是商業化的買賣、改造、訂製,

其目的在提升、維持或改善身心障礙者其功能者都稱之為輔助性設備。」

而「輔助性科技服務(assistive technology service)」也明確定義為:「幫助 身心障礙者在選擇、獲取和使用輔助性科技技術或設備的一切服務。」

可見,在美國利用輔助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之服務與設備,協助身心 障礙者克服因障礙所產生的影響,在就醫、就學、就業、就養方面,提 高生活自主性,減輕照護者負擔進而提升生活品質,已行之有年了(洪 永杰,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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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 科技 設備 又分為: 高科技(high technology) 、中科技 (medium technology) 與低科技(low technology)三種;但為避免科技之界定混淆,

研究者參考國內外學者之研究,將科技分為較明確的高科技與低科技;

而此定義最簡明的說法為,是否使用電子儀器設備;若使用電子儀器設 備 則為 高科 技, 無使 用則 反之 ( 王 明雯 等 譯 , 2002 ; Bain & Leger, 1997);還有另一說法為,高科技是採用複雜且昂貴也難以取得的設備,

而低科技則是使用簡單且價格低廉取得容易的設備(黃富廷,2007;

Cook & Polgar, 2007; King, 1999)。

由上述我國對輔助性科技訂定之相關辦法,及美國「輔助科技法」

(ATACT)將輔助性科技分為服務與設備,而輔助性科技設備使用高、中、

低科技之定義區分;本研究運用觸控式電腦輔助特教教師教學,及智能 障礙學童學習,觸控式電腦應歸類為高科技的輔助性設備。

二、教師、教學、智能障礙學童、學習與電腦科技之間的關係

據上述科技及輔助性科技層面的觀點分析,電腦歸類為高科技的輔助性設備,

而就實施電腦輔助教學來說,學習成效是證明電腦輔助教學為優良的高科技輔助 性設備最顯著的指標(沈中偉,2005)。下列圖表表示電腦科技在教學與學習的 歷程中,教師、學生和科技所扮演的角色(見圖 2-1):

圖 2-1 學生、學習、教師、教學與電腦科技之間的關係

(修改自 Newby, Stepich, Lehman & Russell, 2000, p.5)

學習 成效 MR 學童

電腦 科技

教師 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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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所扮演的角色:

據前言所述,拜科技發展快速之賜,取得知識不再是難事,而教師 也不再是主要知識的提供者;以電腦科技輔助智能障礙學童學習來說,

教師所扮演的角色應為:教材整理者、教學引導者、身教者、課程發展 者、行動研究者(沈中偉,1999,2005;林生傳,2005):

1.教材整理者:在教學前,教師實施系統化教學設計時,必須根據個別化 教育計畫(IEP)之教學目標,配合起點行為與先備知識,收集相對應能力 之教材,選擇正確的教學方法,設計良好的教學活動,且在教學媒體的 應用上,只要能有益智能障礙學童在學習上或教師教學上的任何資料,

都應該融入於教學活動之中。

2.教學引導者:在教學的過程中,教師不是一味的講述教學內容,而應該 是用引導的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協助智能障礙學童解決因其障礙而產 生在認知上的不足,配合電腦輔助教學有較高容錯能力的特性,智能障 礙學童在學習失敗後,也不至於會得到太多不愉快的經驗。

3.身教者:教師在運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或電腦輔助教學時,不須刻意去 強調使用之科技,而應是使用實例讓智能障礙學童瞭解,運用電腦科技 如何解決因其障礙所產生的不足或在日常生活中所遭遇到的問題,使學 生能自然而然的將科技應用於學習及日常生活上。

4.課程發展者:使用電腦輔助教學時,教師應能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搜 尋相關教學資源,參考網路上的教學資源,適時的增修教材上的內容。

在課程的設計上,應注重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並將現今資訊社會可能 會面臨的問題納入教材。

5.行動研究者:教師必須秉持理念與願景是行動的開始,行動則是理念與 願景的實踐之信念,期待自身能運用資訊科技協助並提升智能障礙學童 在學習上或日常生活裡的能力;因此,教師透過實際的教學行動研究,

對於自身的教學加以省思、批判,依據研究結果,省思是否達成教學目 標,不斷改進教學方法,促使資訊科技融入教學的專業成長。

(二)學生所扮演的角色:

二十一世紀是個汗牛充棟知識爆炸的時代,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人 可以完全掌控各領域中所有的知識與技能,智能障礙學童因受其障礙的 影響更是如此;因此,運用資訊科技融入教學時,智能障礙學童的角色 可形容為冰水,而知識可形容為冰塊,至於資訊科技則可形容為電湯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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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教師教導知識使智能障礙學童進行學習,就好比冰塊(知識)放入冰 水中(學生),待電湯匙(資訊科技)慢慢加溫加熱,冰塊慢慢融化於

當教師教導知識使智能障礙學童進行學習,就好比冰塊(知識)放入冰 水中(學生),待電湯匙(資訊科技)慢慢加溫加熱,冰塊慢慢融化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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