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陸深之治生法
一、 陸氏家族的發展
第三節第三節第三節第三節 陸深的陸深的陸深的陸深的治生法治生法治生法治生法 一
一 一
一、、、、 陸氏家族的發展陸氏家族的發展陸氏家族的發展陸氏家族的發展
陸楫先祖世系表117
子順─餘慶─德衡(竹居)─璿(筠松)─平(竹坡)─深(儼山)─楫
明憲宗成化十三年(1477),陸深出生在松江上海浦東,父親陸 平(1438~1521),母親吳氏(1449~1508),是嘉定清浦人,為陸平之 繼室。根據陸深為其父祖所撰的墓誌銘、行狀等內容得知,陸氏先祖 是汴京人,北宋末年南渡,居於松江華亭。而在高祖父﹝按:以下稱 謂均以陸深為準﹞陸餘慶時,遷居於松江府華亭縣魏塘之馬橋北莊
118。但另據明人林樹聲所撰〈明故恩廕太學生小山陸君墓志銘〉載,
陸氏先世則是出自三國吳姓陸氏,元末,六世祖子順定居松江府華亭 縣的馬橋鎮。兩者的差異,可以表現父子對於先祖源起的重視不同,
在缺乏家譜的資料佐證之下,餘慶之前的家族記載大概都是攀附。但 陸楫卻將先祖溯自三國望族陸氏,可以突顯出他比父親更加認同自己 的家鄉。
117 本表引自林麗月,〈《蒹葭堂稿》與陸楫「反禁奢」思想之傳衍〉,《明人文集與 明代研究》(臺北市:中國明代研究學會,2001),頁 123。
118 陸深,《儼山文集》,卷八十二,〈陸氏先塋碑〉,頁 3b。
82
後來餘慶因受地方上盜賊殺人事件牽連,被判「不救護殺人」罪,
並處以「謫戍」之刑,因當時有「戍者既遣有地,死即其子襲戍,若 死于未遣前未地,即其子不襲戍」的規定,於是他引誘監守者一同沉 江而死,其子德衡才能夠免於戍守之刑。
但餘慶死時,曾祖父德衡尚幼,家產被餘慶兩婿所奪,德衡於是 流落在外,年三十二時來到上海,受到上海浦東章氏賞識,乃入贅於 章家,在此地成家興業。德衡生陸璿,陸璿生陸平,據陸深〈敕封文 林郎翰林院編修先考竹坡府君行實〉119一文記載:「祖居百有餘年,
皆自府君(指陸平)漸次充拓……因田高下以修水利,分為膏腴。……
至今環浦而東,雞鳴犬吠與機杼桔槔之聲相間作。」120總而言之,陸 家在德衡、璿及平三代的經營之後,已在上海浦東地區發展了起來。
也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之下,開始了陸家的科舉事業。
在陸深〈勑封文林郎翰林院編修先考竹坡府君行實〉一文中提到 了一則寶貴的家族發展史資料,原文所載如下:
﹝陸平﹞……少從鄉先生治經學大通,已乃棄去,事遠遊,出 入兩都,北走三邊諸關,南泛於湘沅之間。多從名公卿遊,名 公卿無不愛之重之。遇義事輒推百金,成之不難也。賙貧乏,
恤死亡,於鄉人尤多。復嘗輸粟賑邊,大司徒償以品官章服。
長於理財,積至千金,輒復散施無餘。既以此佐筠松府君起其 家…。121
119 陸深,《儼山文集》,卷八十一,〈陸氏先塋碑〉,頁 1a-6b。
120 同前書,〈敕封文林郎翰林院編修先考竹坡府君行實〉,頁 3b-4a。
121 同前書,頁 2a-2b。
83
由這段資料可知,陸平棄儒從商,其後關於他的描述,或許多所溢美,
但可以肯定的是,陸氏靠著農業(圩田)開發,及陸平的經商積財,
確已起家。
二 二 二
二、、、、 治家治家治家治家要點要點要點要點
因為陸深從二十五歲舉鄉試之後,便長年不在家中,所以家書 中,述及治家之法頗豐富,就陸深的觀點,對陸楫來說「家事只宜敬 慎收束,吾兒將此事操練熟,以為他日致用之地,亦無不可。但不可 學驕奢侈靡耳。」(卷 97:6) 所謂家齊而後國治,乃是將治家視為 日後經世致用時的經驗參考。原先陸深尚不欲其子管家事,但隨著陸 楫的長大,家中又無餘子可以分擔,最後還是交由他來處置,一如他 所言「家事預宜收束著落,吾不從中制也。」(卷 97:21)可以從家 書中整理出陸深教子的治家要點有:
(一)不可為利
先秦儒家之中,以孟子為重視「義利之辨」之第一人,《孟子》
首章〈梁惠王上〉即載: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
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
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 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從家書內容可知,陸深是很重 視《孟子》,如他說:「吾家有老泉批點《孟子》可讀(卷 97:15)」,
再加上他多次提出程頤、朱熹的言論,可以確定的是他的思想理路應 與當時大多數的士人相同,是程朱一派。這麼看來,他以孟子的觀點 來作為治家之法,是很自然的一件事。
84
下一封信寫在陸楫第一次應試失利之後,原文節錄如下:
讀書之暇,亦須處置家事,别辨男女,灑掃室堂,羞潔祭祀,
應接賔客,鈐束婢僕,問理園田之類,畧畧經心,但不可為利 耳。(卷 96:江 11)
相較於家書開頭的幾封信中,不主張其子管理家業的態度,這封信是 有所轉化的,大概是因為陸楫年已二十,且已經行冠禮,算是成年了,
而且他又是陸深一家僅剩的男丁,在父親宦遊外地的情況下,自然必 須要肩負起主持經營的責任。只是父親並不樂見這樣的情形,但在無 他法可想的情勢下,只能提醒其子,「問理園田之類,畧畧經心,但 不可為利耳。」稍微注意一下家務即可,可是不可以為貪圖利益之事。
這樣的態度似乎是一貫的,在其他信件提到親戚的作為時,陸深 便對其「為利」而感到驚訝與擔憂:
人來傳汝三叔行事過當,吾不敢信,至親人到,方問得的確,
但只是為利耳。初無大失,只是吾老矣,恐招尤取侮,為家門 之玷。(卷 97:4)
礙於材料有限,無從得知陸深的三弟陸溥究竟做了什麼過當之事,但 是由其信中可知,是為了「利」。年老的他不禁為家族的名聲感到擔 憂,害怕這種為了利而行事,會為家門帶來不幸,或是招致他人的怪 罪或怨恨,或是招致欺凌、侮辱。同樣的擔憂也發生在其它人的身上,
陸深也曾經藉由陸楫勸戒他的女兒女婿,她寫到「可向汝姐夫婦說,
可戒暴怒,積隂隲利,心放寛些,以為後嗣計,至嘱,至囑。(卷 98:
4)」希望她們能多積德,少牟利,以免禍延子孫。
85
從另外一封信所提及的內容,或許可以側面的知道陸深所主張的
「不可為利」所指為何?他曾要求陸楫要約束僕人,要「家人輩治生,
斷不許放債,(卷 97:17)」從另外一個角度看,當時僕人應當有做借 錢與人以收取利息之事,但是擔心招致他人批評,也擔心他們行事過 當會牽連自身,所以才要求約束。
陸家先輩是靠著開發圩田起家的,到了他父親陸平則是從事客商 活動,才能夠積累家產,並以此培養陸深考取功名,但是陸深久在官 場,加上自己又有經世濟民的理想,所以與家人的觀念似乎多有矛盾 衝突處。譬如他在《儼山外集》的〈河汾燕閒錄〉122中就有對於家鄉 泖湖開發的批評:
馬端臨論圩田曰:「今之田昔之湖,徒知湖中之水可涸以墾 田,而不知湖外之田將胥而為水也。」此數言極盡吾鄉泖湖 之利害,當大書深刻,以示愚民之嗜利者。123
他以抄錄馬端臨評論圩田的開發將造成水患的事件為例,認為這是家 鄉泖湖之所以會造成危害的原因,還主張要將馬氏的說法公告於民,
表現出對於當地的百姓為了利益而過度開發的反感。
但是陸深也不太可能不知道家族之所以興起的原因,所以於放債 一事,另有看法如下:
江南放債一事,滋豪右兼併之權,重貧民抑勒之氣,頗為弊孔。
然亦有不可廢者。何則?富者,貧之母。貧者一旦有緩急,必
122 〈河汾燕閒錄〉是陸深閱讀經史之後的筆記,會於後加入短評,可為探討他思 想淵源的依據。
123 陸深,《儼山外集》,下卷,〈河汾燕閒錄〉,頁 6a-6b。
86
資於富,而富者以歲月取贏。要在有司者處之得其道耳!只依 今律例「子母之說」而行,各為其主張,不使有偏,亦是救荒 一策。正如人有兩手,貧富猶左右手也,養右以助左,足以便 事,一等好功名。官府往往嚴禁放債之家,譬如戕右以均左,
則為廢人矣。宋高宗紹興二十三年,溫州布衣萬春上書言,「乞 將民間有私債欠還息與未還息及本,與末及本者並除。」高宗 謂輔臣曰:「若止債償本,則上戶不肯放債,反為細民害。」
乃詔:「私債還利過本者,並與依條除放。」此最得公正之道。
124
將富者與貧者的關係,比做左右手,認為於緊急的時候,富者可以幫 助貧者。並以宋高宗與官員的討論為例,指出如果政府出面制止放 債,最後還是老百姓要受到傷害,所以只規定,放債的利息不能超過 本金,陸深也認為這是最公正的辦法。這麼看來,他並沒有要求完全 禁止放債,有時甚至也會指示陸楫對有需要的親友提供協助:
黃甥標喪偶,兒女滿前,殊可憐惜,今決意作歸計矣。乃叔黃 潮一房絶後,産業傾費當屬異姓,吾兒可助其成,若有借貸,
如所欲與之,此子想不負也,吾族内外親人如此之才識不多,
可扶持之。(卷 99:9)
即是對外甥黃標借貸他是同意的。總而言之,有限度的放貸取息,或 者應急借貸而不取息,陸深是同意的,但是這樣事情應當要小心處 理,不能放高利貸,讓人家對陸家有所批評,親友、僕人無法拿捏其
124 陸深,《儼山外集》,下卷,〈河汾燕閒錄〉,頁 12a-12b。
87
分寸,是以他十分不以為然,如他說:「家事吾一付之汝自料理,雖 不求贏積可也。(卷 99:4)」陸家的名聲的確比賺那利息錢重要多了。
即便要購置田地,多花點錢也無妨。「産業增置,汝酌量之。惟 舊宅連傍祖塋間界,可增價成之。(卷 99:4)」「桂魁寫來,朱氏房宅 若要三百兩,可忍虧成之,不必計較也,知之、知之。(卷 99:19)」 一則可以將祖墳與舊家連接一起,所以意義重大,值得多花錢。再者,
也不用為了跟人家討價還價,而惹人閒話,甚至產生欺壓他人的指控。
也不用為了跟人家討價還價,而惹人閒話,甚至產生欺壓他人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