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成年毒癮者戒癮改變階段之意涵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章主要整理國內外關於戒癮改變階段、用藥信念與復發意向之意 涵,及其相關研究,以能對本研究有更深入的探討。本章共分為三節:第 一節為毒癮者戒癮改變階段之意涵與相關研究;第二節為毒癮者用藥信念 之意涵與相關研究;第三節為毒癮者復發意向之意涵與相關研究。
第一節 成年毒癮者戒癮改變階段之意涵與相關研究
在官方政府機構對毒癮者相同的處遇下,而毒癮者卻有不同之戒癮成 效,立基點在於毒癮者有著不同的戒癮動機,在不同戒癮改變階段下,所 欲採取的處遇方式也應因人而異,才能發揮毒癮者戒治處遇的最大成效,
因此本節先就毒癮者概況之了解,並探討毒癮者戒癮動機之意涵、戒癮改 變階段與其相關研究。
壹、 國內成年毒癮者之概況
以 DSM-IV「物質關聯疾患」診斷定義對毒癮者作一概括式了解,從 國內各機關知悉毒癮者人口現況,並了解國內對於毒癮者犯罪的處遇流 程。
一、成年毒癮者成癮之定義
根據 DSM-IV(孔繁鐘,2007)精神疾病的診斷與統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中使用毒品歸類為「物質關聯疾患」, 而其中包含「物質使用疾患」與「物質誘發疾患」。當中「物質使用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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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分為兩類「物質濫用」與「物質依賴」。依賴的定義是出現下列症狀三 項或三項以上(孔繁鐘,2007):
(一)耐受性:繼續原本物質使用量其效用大幅減低,或需要增加大量的 物質使用量已達到所想要的效果。
(二)戒斷:原先長期且大量使用此物質的人,在組織中或血中該物質濃 度下降時,發生適應不良的行為變化,並且有生理及認知變化。這些不適 的戒斷症狀出現後,此人可能使用此物質以避免或緩和戒斷症狀。
(三)個案會比原先所意願更大量或更長時間地攝取此物質。
(四)個案會透露節制或減少此物質使用的持續意願。常有多次不成功的 戒除努力或減量。
(五)個案在努力使用此物質、取得此物質、或由物質作用恢復過來等過 程中耗時甚久。
(六)為了使用物質他們會減少或放棄重要的職業、社會或休閒活動。
(七)個案為了能獨自使用此物質,花更多時間與此物質的同好相處,甚 至不參與家庭活動或休閒。個案即使已明瞭自己的身體或心理問題是物質 使用所造成,仍繼續使用此物質。
物 質依賴為已不顧物質關連的問題而持續使用此物質,而致使有認 知、行為及生理的症狀產生且有戒斷、耐受性及重複發生不斷自我驅使模 式的強迫性藥物使用行為。
就上述定義而言,成年毒癮者為滿十八歲,不適用於少年保護管束,
曾使用過毒品而出現耐受性或戒斷症狀,對毒品有強烈依賴持續地使用毒 品,為追求欣快感來避免生理或心理上不適的感受,而造成個人、他人或 社會有傷害性的影響。
二、成年毒癮者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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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務部(2011a)資料調查毒癮者數據顯示 100 年 1~7 月經檢察 官起訴後獲不起訴處分者有 10,300 人,其中 5,791 人為觀察勒戒,占 56%,
904 人為戒治期滿,占 9%,顯示毒品案件占不起訴處分者大多數。而依法 務部九十九年受刑人犯罪罪名統計,經檢察官起訴後判定有罪者,因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在監服刑者共 25,471 人,而其中涵括純賣毒品及毒品運輸 者 9,789 人,占 38%,純毒品施用者為 14,438 人,占 56%,判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罪刑高達 42.9%之多,由此數據顯示毒品犯罪者仍為監獄人口之大 宗(法務部,2011a)。另外,100 年 1~7 月毒癮犯新入監為 6,938 人,其 中毒品施用者 5458 人,此數據呈現毒品施用者幾乎為入監毒品犯罪者。
而 99 年假釋出獄犯 9,300 人,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 4,073 人,占 37%,
亦是保護管束人口之大宗(法務部,2011a)。
由於毒品成癮係屬易復發疾病之本質,此類族群不斷因施用毒品反覆 入監毒品罪再累犯率節節高升,近三年比率已高達九成五,毒品罪占各刑 事案件再犯率之首(如圖2-1所示)。
圖2-1 民國94、98年各罪名再累犯率比較圖(法務部,2011b)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法務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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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5128&CtNode=27434&mp=001 在法務部的數據呈現,毒癮者無論在獲不起訴處分、監獄犯罪服刑人 口,以及新入監罪犯等各方面顯示,在任何管道上毒癮犯皆是各類刑案之 大宗,呈現毒癮犯一直遊走在各個法律管道中,而高達 95%再累犯率數據 更是呈現毒癮者走不出毒品的挾制,在毒品犯罪的法律循環中,於此,無 形中耗損許多社會成本,這樣的數據強調對毒癮犯需有實質的對策來幫 助,而非僅以法律來判定其刑責,作為懲罰威嚇之用。
三、成年毒癮者之處遇流程
為消化急遽擴散的毒癮人口,法律將毒癮犯罪者改為除罪不除刑的措 施,初犯者先予以醫療處分。在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施行,其戒癮治療 實施對象為使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其相類製品,且被告同 意願意負擔戒癮治療之費用後,並符合在緩起訴處分前未因故意犯他罪、
撤銷假釋及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者的條件。最後,經醫療院所評估適 合做藥癮治療者,得以進行為期一年的藥癮治療。藉以鼓勵毒癮者利用醫 院門診參與戒癮治療及美沙酮替代療法之減害計畫。此法令依據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犯罪未發覺前,自行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 構請求治療,免將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但以一次為限,而有「緩 起訴戒癮治療」。
本研究之對象為成年毒癮者,即滿十八歲不在教育局、少年法庭管轄 的範圍內,法律條文從 1998 年將「肅清煙毒條例」改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此條例生效後,將施用毒品犯視為有成癮特性的「病人」(林瑞欽、
黃秀瑄,2004 )。其中觀察勒戒為第一次被逮捕的毒癮者,經檢察官聲請 法院裁定,要求被告入勒戒所接受觀察與勒戒為期不得逾兩個月,之後進 行有無繼續使用毒品之評估,如評估無持續使用即可出所,不作為犯罪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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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但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即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強 制進入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處分,為期至少半年以上,以不超過一年為 限,無繼續使用毒品傾向即可獲得釋放,如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進入監獄服刑。第一次入監服刑,服刑滿二分之一並服務 良好即可申請假釋出獄,而累犯者須服刑滿三分之二,才可申請保護管束 假釋,
毒癮者出獄後,在公家機關部門有毒品危害防治中心給予資源上的轉 銜與協助,毒癮者再度復發尋求醫療系統的美沙酮替代療法的減害計畫及 戒癮治療。而在民間機構部分,有基督教的戒癮機構,如:晨曦會、主愛 之家,或戒癮治療社區,如:茄荖山莊。然而毒癮者參與民間戒毒機構又 極為少數,各民間機構收容人數為 187 人(衛生局,2011)。以此得知,
多數毒癮者不會主動進入戒癮治療。毒癮者法律處遇流程見圖 2-2。
綜合以上毒癮者處遇及數據結果發現,即使法律已將毒癮者視為犯罪 性病人,給予觀察勒戒、戒治處遇、監獄隔絕,但在不同處遇方式下仍有 不低之再犯率,即便是在觀察勒戒及戒治處遇以判定無施用毒品傾向的毒 癮者。可見探討毒癮戒癮改變階段之必要,已能針對不同毒癮者給予不同 之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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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貳、戒癮動機之意涵
先由廣義對戒癮動機作一概念式了解,進而將範圍縮小至跨理論模式 之改變階段和改變過程的介紹,據以作為戒癮改變階段之理論依據。
一、戒癮動機之概念
Robert、Lisa 和 Peter (1999)指出戒癮動機在物質濫用領域和精神衛生 一直是重要的概念,戒癮動機形成行為和意願改變,即使毒癮者沒有透過 治療也能發生改變。許多毒癮者進入戒癮治療的動機大多是外在壓力,
如:刑事司法系統、家庭,而非藉由內在動機來改變自己的成癮行為,因 此毒癮者對於改變的承諾經常是缺乏的,此點出毒癮者動機的重要性。
戒癮動機概念和分析模式在參與和進入治療主要有三種(Robert et al., 1999):一是由 DiClemente 提出的跨理論行為改變模式,強調戒癮動機是 行為的具體,認為願意改變藥物使用行為和準備進入治療是不一樣的。評 估階段變化的關鍵要素包含具體的毒品使用行為、規律行為模式的持續時 間、個人考慮打算改變的意圖及先前改變經驗的影響。二是由 Amrhein 提 出的心理語言學分析的口頭承諾,其口頭承諾涵括四個承諾的動詞典型:
承諾、同意、希望和猜測,其分別展現個體的欲望企圖和覺察意識之自覺 能力。承諾(promise)展現高的欲望企圖和自覺能力,為決定行動的展現;
同意(agree)反映高自覺能力但低慾望企圖,為認可其行為觀點;希望(hope) 反映高慾望企圖但低自覺能力,為期望可以達成;猜測(guess)則展現低慾 望企圖和低自覺能力,為推測可能是此因素造成的。治療師應調整個體的 承諾水平,因個體的語言反映了承諾戒癮動機的強弱。三是由 Tucker 的 行為經濟角度看法,判斷毒品戒癮最主要的動機看是否尋求幫助,遠勝於 藥物濫用的持續時間、藥物濫用使用的劑量和治療的輔助。尋求協助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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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強有力的預測指標,其為展現個人在戒癮社會支持之能力。綜合上述,
將此三種個體進入和參與治療之理論架構摘要如下(Robert et al., 1999):
(一)跨理論行為改變模式─DiClemente:
1.戒癮動機的概念是就可辨別和測量的改變階段而論。
1.戒癮動機的概念是就可辨別和測量的改變階段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