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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特約通譯制度發展

第一章 緒論

2.4 我國司法特約通譯制度發展

如2.1 節所述,我國法院就通譯一職,雖早於民國 21 年即以法院組織法明文 規,然相關制度付之闕如。之後,隨著台灣日漸邁向國際,來台通商或定居之外來 人口漸增,對於法庭通譯需求亦隨之成長,原有通譯制度顯無法應付,高等法院乃 於95 年間,發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對於特約通譯之延攬標準及教育訓練,均有規定。嗣特約通譯法制經過數次修正整 合,於104 年 1 月正式規定於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第 4 項規定,作為法源依據,司 法院並於 104 年 4 月發布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範相關制度,亦如第 2.2 節所 述。從95 年迄今,特約通譯制度實施已 10 年有餘,自法院組織法明文規定特約通 譯職位,迄今也已進入第4 年。關於特約通譯之研究也陸續發表。

監察院於2012 年就現行通譯制度之缺失提出糾正報告,指出各級法院及檢察 機關現職通譯之考用甄選及專業訓練課程不符現行司法通譯實務及專業性需求,

應審慎檢討,改進現行特約通譯人員之考選遴聘方式,並建置現職通譯之專業及訓 練機制。此外,特約通譯報酬標準過低,宜參酌通譯報酬分級給付方式,研議適當 報酬給付標準(監察院,2012 年)。

陳雅齡、廖柏森(2013)以實地參與方式觀察我國法庭活動情形,發現法庭口 譯員除了扮演傳聲筒外,許多情況下其權力使用確會影響法庭程序進行,包括到場 時間及等待位置、具結與權利告知及音量控制、是否應翻譯肢體語言、口譯有瑕疵 時是否應即時更正等,顯示口譯員集三種論述權力於一身:法律審判結果、法庭機 構權力及翻譯知識權力(陳雅齡、廖柏森,2012)。

張中倩(2013)以問卷調查為主,質性訪談為輔,調查特約通譯人員對司法制

度之了解、經常遇到的困難及改進之建議。結果顯示超過 7 成的受試者所受之法 律訓練僅有法院提供的特約通譯課程;所遇困難包括欠缺準備案件資訊、工作環境 不佳、訓練不足、不受尊重及待遇不穩定等。研究指出,培訓課程是重要關鍵,法 院可與大學之口譯專業師資合作進行短期培訓,並可將法庭翻譯納入大學或研究 所之課程,特約通譯之語言門檻亦應提高(張中倩,2013)。

陳雅齡、廖柏森(2016)則探討臺灣法庭口譯專業化模型之修正,指出臺灣政 府部門及 甫於 2014 年成立之臺灣司法通譯協會(Taiwan Judicial Interpreters Association《TJIA》),對臺灣法庭口譯的專業化發展均扮演著重要角色。政府部門 應全面檢視其特約通譯門檻標準及培訓課程內容,並增加與學術單位之合作。至未 來究會由政府部門或通譯協會甚或合作方式引導法庭口譯專業化,仍待觀察(陳雅 齡、廖柏森,2016)。

張中倩(2016)對於法庭通譯訓練需求為調查,分別對於現任特約通譯及司法 人員為問卷及/或訪談,由不同角度觀察特約通譯之培訓需求。調查結果顯示,經 驗豐富的口譯員對於語文能力(linguistic competence)及實際法庭操作(actual court practices)最為重視。而司法人員一致認為特約通譯之任務即在於協助語言不通者 了解程序及整體溝通過程,故能夠協助法庭程序順暢進行,就是適任的特約通譯。

研究並調查常見之涉外案件類型,作為未來特約通譯培訓教材之用(張中倩,2016)。 陳雅齡並實地觀察我國法庭活動情形,並整理專業術語及相關法學資料庫(陳雅齡,

2018)。

由上述研究可知,我國特約通譯制度雖已初步法律規範,惟就語言門檻、教育 訓練、通譯角色及專業化模式,均仍待發展。

2.5 小結

由前述司法通譯制度簡歷可看出,我國司法制度從早期對於通譯未甚重視,發 展到現今以特約通譯形式,對於譯者核發特約通譯資格並提供訓練,當可認為係特 約通譯專業化過程特徵之一。然而,如何確保並持續提升特約通譯之翻譯品質,有 賴各種不同機制相互配合,其中,教育訓練即為關鍵之一環。尤以司法通譯翻譯內 容涉及法律領域,常需使用法律特有用語並配合法院特定程序,因此,如何確認特

約通譯的需求,並據之安排規劃適當的訓練課程排,至為重要。

自 104 年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施行至今已逾三年,特約通譯訓練課程成效 如何、是否確實符合通譯人員之需求,值得進行調查分析。是以,本研究擬以問卷 方式,調查司法特約通譯認為目前提供之訓練課程,是否有助於其提升自己通譯品 質,抑或尚有不足之處。

關於通譯品質評估標準,國外已有研究依不同身分、不同領域分別進行問卷調 查分析,結論雖未臻一致,但對於核心標準應認已有相當共識;且各國司法通譯倫 理準則內對通譯之要求,亦多有相同之處,均如前章所述,故可一併歸納作為通譯 品質之項目。

本研究旨在以探討現行特約通譯之訓練課程是否充足,調查方式為,先確認受 試者即特約通譯心目中認為重要之翻譯品質項目為何,進而評估自己對各項目具 備程度為何,以了解各項目在重要程度與自我具備程度間之差異;最後請受試者就 各項目之課程充足程度為評分。與現有文獻不同處在於,本研究先將2.3 節介紹之 各種通譯品質項目及通譯倫理準則相關標準,選取普遍性度較高之項目後予以彙 整為八個項目,作為本研究之翻譯品質項目,亦即問卷之變項,再請受試者就各變 項之重要程度、自我具備程度及課程充足程度三個面向,分別評分。最後,以統計 方式比較八個變項在三個面向間之差異,此了解各變項在三個面向間之變化為何 及差異是否顯著。

須說明的是,在翻譯品質項目之分類上,雖希望能涵蓋較廣範圍,勿侷限於少 數特定項目,以期更全面了解受試者對於各種品質項目之看法;然考量項目太多將 致受試者填寫時間過長,且分類過細易致概念上產生混淆;再慮及受試者多有非中 文母語者,且問卷填寫時間不宜過長,故於分類時儘量將概念類似之細項歸於同一 項下,並限制總數在八個項目內,同時以用語以清楚、淺顯易懂為原則。從而,本 論文選取作為問卷調查之通譯品質項目如下:1.語言能力,2.盡力使譯文與原文一 致,3.發現因不同語言或文化背景產生差異或誤解時,會主動解釋,4.角色中立,

5.保密義務,6.法律知識(包含法律術語),7.持續進修提升通譯能力,8.專業外表

(如衣著、言行舉止等),以此八個項目進行問卷編寫。就問卷製作過程,請詳如 第三章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