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旨在由特約通譯角度來觀察目前特約通譯課程充足程度,以問卷方式請 受試者就通譯品質之八個項目,亦即(A)語言能力、(B)盡力使譯文與原文一致、(C) 發現因不同語言或文化背景產生差異或誤解時,會主動解釋、(D)角色中立、(E)保 密義務、(F)法律知識、(G)持續進修提通譯能力及(H)專業外表(如衣著、言行舉止 等)等八項,分別就「重要程度」、「自我具備程度」及「課程充足程度」三個面向,
以問卷使用五點量表請受試者就各面向之程度為勾選。於問卷收回並為量性分析 後,再進行質性訪談,進一步了解受訪者對於特約通譯訓練課程之看法及建議。茲 將研究結果整理於第6.1 節,於第 6.2 節說明研究限制,並將對於訓練課程之建議,
總結於第6.3 節。
6.1 結論
本研究回收有效問卷數共 89 份,受試者均為法院之特約通譯,其中 35 位同 時具有檢察署特約通譯之資格。就問卷內容以重複量數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每一項 目在三個面向各別之平均數,視其差異是否顯著,並續以LSD 事後比較法探究哪 些項目之間存有顯著差異。就八項通譯品質項目在各面向平均數間之關係,可參下 圖6-1-1。
分析結果顯示,八個項目之重要程度面向平均數,均高於自我具備程度及課程 充足程度之平均數,且重要程度與課程充足程度間之差異均已達顯著標準,
p 值均
小於.01。顯示受試者認為通譯品質項目的重要程度,明顯高於課程的充足程度,課程充足性顯著偏低。此與之前國內相關文獻研究結果顯示法庭口譯相當需要訓 練課程協助之結論相符(陳雅齡等,2012;張中倩,2013,2016)。此外,經由訪 談可發現,課程不足未必僅指上課時數不足,亦包括部分課程之授課方式與學員所 需不符,例如與法律知識相關之課程,單純講解法條概念或法律沿革,對特約通譯 幫助不大,但若能選取數個常見案件類型為實例教學,對特約通譯更有助益。
至於自我具備程度平均數,除項目(F)法律知識外,餘均高於課程充足程度平 均數,且差異均已達顯著標著,
p 值均小於.05,顯示受試者可能透過其他受訓課程
及或相關資源,提升自我能力。其中(A)、(B)、(G)、(H)四個項目差異 p 值均小於.01,
亦即受試者認為自我具備程度雖低於重要程度,但仍高於課程充足程度。至項目(F) 之自我具備程度平均數雖小於課程充足程度,惟兩者間並無顯著差異,顯示受試者 認為就「法律知識」此項目,無論自我具備程度或課程充足程度,均屬偏低。
圖6-1-17 八項通譯品質項目在各面向平均數間之關係
綜觀統計結果,各項目中,項目(A)語言能力的「重要程度」平均數與「課程 充足程度」平均數差異最大,顯示此為目前特約通譯課程中最為不足者。此或與國 內研究文獻認為現行特約通譯之語言要求門檻過低(張中倩,2013,2016),互有 關聯。
項目(C)發現因不同語言或文化背景產生差異或誤解時,會主動解釋的平均數
標準差最大,顯示受試者對於此項目之看法最為分歧。依陳雅齡等(2013)之觀察,
特約通譯在法庭上之身份可能從單純傳聲筒至具有法律審判結果、法庭機構權力 與翻譯知識權力三種權力於一身之角色,有如光譜之兩端,若無明確準則,特約通 譯確可能陷入各自摸索、無所適從之困境。對於通譯是否應主動解釋語言或文化背 景產生之差異或誤解,實務上目前作法不一,仍待未來學說與實務繼續發展與探索。
項目(F)法律知識之自我具備程度平均數最低,顯示受試者認為此部分自己最 為不足,且其平均數與課程充足程度之平均數間無顯著差異,顯示課程亦甚不足。
在量性分析後,對於 7 位自願受訪者進行質性訪談。受訪者之語言別均不相 同,其中 6 位為非中文母語人士。受訪者除了對於問卷所列項目之訓練課程提出 自己之看法外,對於目前整體通譯使用情形,也提供寶貴的建言,茲一併整理如於 6.3 節建議事項。
6.2 研究限制
本研究紙本問卷係利用法官學院於107 年 7、8 月舉辦之四場特約通譯備選人 才訓練研習會時,分別於北區、南區及東區場發放,供參加研習之特約通譯填寫,
少數受試者係利用電子問卷填寫,故問卷抽樣對象係以參加本年度法官學院度研 習會之學員為主,89 位受試者中,僅有 35 位同時具有高等檢察署特約通譯資格,
故檢察署特約通譯之樣本數相對較少。日後若對於特約通譯為問卷調查,就院檢特 約通譯人數之分布可更留意。
就特約通譯訓練課程部分,本問卷僅針對由法院及檢察署辦理之訓練課程為 調查,然目前提供司法通譯訓練課程之單位,另有移民署、警政署等部門,且不乏 民間機構,如南洋台灣姐妹會、天主教善牧基金會、賽珍珠基金會、台灣司法通譯 協會等。有數位受訪者表示,某些民間機構之訓練課程提供實例練習,對他們來說 更有幫助。觀諸本研究統計結果所示,受試者之「自我具備能力程度」仍顯著高於 法院及檢察署之「課程充足程度」,顯示受試者除了法院及檢察署提供之訓練課程 外,尚有其他研習及訓練課程供其自我進修及練習。這些課程均未在本研究範圍內,
惟對於通譯能力之培養,顯亦有相當成效,當可為未來研究之對象。
關於問卷設計,本研究為探討目前特約通譯課程充足程度,及其與課程重要性、
通譯是否已具備間之關連性,故同時就各通譯品質項目之重要程度、自我具備程度 及課程充足程度三個面向一起調查,以探討彼此間是否具有顯著差異,使用之方式 一律以五點量表供受試者勾填後,再就勾選項目轉為 5 至 1 分之數值,計算平均 數後進行分析比較。惟如何將對於重要性、具備程度及課程充足性之看法更精確地 量化成可以相互比較之數字,仍有探究之空間。
在統計方法上,本研究以ANOVA 分析後,係以 LSD 就各組兩兩進行比較,
其優點在於較易看出哪兩組間有顯著差別,其缺點在於
第一型錯誤(
type I error)發生之機會可能增加,日後研究亦可就統計方法之選用為斟酌。
此外,關於通譯品質應具備之項目,過去文獻探討甚多,然考量本次問卷調查 對象包含非中文母語人士,且作答時間有限,為避免分類過細致不易區分,故僅大 致分為八個項目進行調查。其中數個項目意涵較廣,例如「(A)語言能力」就同時 包含中文能力及擔任特約通譯語言之能力,並未再針對語言別細分;「(B)盡力使譯 文與原文一致」涵蓋了翻譯技巧、忠實性及一致性等項目;又如「(C)發現因不同 語言或文化背景產生差異或誤解時,會主動解釋」,可能係因語言本身不同所產生 之差異,也可能因受訊問人個人教育程度致可使用字彙量偏低,而產生誤解或根本 無法理解之情形。問卷雖另有開放式題目供受試者自行增列項目並加以評分,惟填 寫比例偏低,且未必加以評分,故於統計分析時,並未將受試者自行增列之通譯品 質項目一併納入計算。如何就通譯品質之項目分類進行調查,亦為將來可再探討之 課題。
又本論文研究主軸係以問卷調查受試者對特約通譯訓練課程之意見,以檢視 目前課程是否符合特約通譯之需求。惟特約通譯之品質除了以訓練課程加以提昇 外,取得特約通譯資格之門檻也是另一重要環節。如何設計特約通譯之資格考、考 試內容應針對語言能力抑或應測驗翻譯能力,與特約通譯品質及日後訓練課程之 規劃息息相關。本論文並未就特約通譯資格之取得著墨,此或可作為日後研究之方 向。
6.3 建議
本研究質性訪談之 7 位受訪者多極富通譯實務經驗,於訪談中提出許多寶貴
而實際可行的建議,非常值得未來特約通譯訓練課程參考。又,使用者端即法院及 檢察署對於特約通譯之使用情形,亦有可以調整改善之處,茲一併分點整理作為本 研究之建議。
就特約通譯訓練課程之建議如下:
1. 關於「(A)語言能力」項目,本研究顯示此為受試者認為最重要的通譯品質項目 之一,然其訓練課程也最為不足。語言能力為通譯品質評估標準之核心項目之 一,已如前述。觀之目前特約通譯課程,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僅各二小 時,顯與受試者之需求有極大落差。衡諸國外對於口譯人員訓練課程多由大學 等學術單位或專業協會舉辦(Corsellis,2005;張中倩,2016),而台灣亦已有 數所大學設有翻譯課程及研究所,建議可採取與各大專院校翻譯或語文系所合 作之模式,由學術界與富具法庭通譯經驗之專家共同規劃通譯訓練課程,以確 實加強通譯語言訓練課程,提升通譯品質。
2. 目前台灣地區外來人口為東南亞語系之比例甚高,惟相關語種師資人才尋找不 易,建議參考國外訓練機構所採方式,延請各語種經驗豐富之資深通譯為授課 講座進行經驗分享及交流(Gile,2009;Downing & Tillery,1992)。此外,教 育部已開始推廣東南亞語系語言課程,作為長期培養東南亞語系通譯人才之方 式,故亦可與善用此既有資源,與相關語言課程相連結,提供東南亞語言系特 約通譯更紮實之訓練課程。
3. 對於特約通譯因不同語言或文化背景產生差異或誤解時,應如何處理,各國處 理方式不盡相同,學界間亦無定論(Hale,2008;Mikkelson,2008;Pöchhacker,
2016),建議提供特約通譯原則性之處理參考標準供其遵循,同時並確認使用者 端即司法人員確實知悉此處理參考標準,以免特約通譯在法庭上無所適從。同
2016),建議提供特約通譯原則性之處理參考標準供其遵循,同時並確認使用者 端即司法人員確實知悉此處理參考標準,以免特約通譯在法庭上無所適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