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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品質項目之探討

第一章 緒論

2.3 翻譯品質項目之探討

2.3.1 口譯研究就翻譯品質提出之評估標準

法庭通譯屬於社區口譯的一種(Mikkelson,2013;Hale,2007;Favaron & Merlini,

2003;Pöchhacker,1999),而社區口譯範圍甚廣,其主要工作內容為移民事務、醫 療、司法以及其他公共事務之口譯。若與會議口譯相較,社區口譯之對話模式多為 面對面對談,對話雙方互動較會議口譯為頻繁;對話雙方母語的譯文比例較接近,

譯者需在兩種語言間不斷來回;對話雙方語域變化較會議口譯為大;譯者亦較可能 掌握溝通事件的進度(陳子瑋,2011)。社區口譯中,法庭通譯時常會面臨程序複 雜、譯文準確之難度高、對話雙方態度相差大、對法庭通譯角色有不同期待、通譯 在法庭內之位置、法院對譯文品質無力掌控、對跨文化差異是否應主動解釋等不同 面向的挑戰(Rosenberg, Seller &Leanza,2008;Morris,1999)。

雖然法庭通譯困難度顯而易見,然早期並未要求從事法庭通譯者必須接受職 前訓練,法庭通譯之報酬相對為低,關於此領域之研究也甚少。近二十年來,司法 界對於法庭通譯日益重視,以美國為例,自1991 年起,當事人於司法程序中得使 用自己通曉之語言,已成為公平審判的必要條件之一。美國司法部更要求全國各審 級之法院於所有聽審期日時,對於有高度語言服務需求者都必須有能力提供翻譯

(González, Vásquez, & Mikkelson, 1991)。與翻譯有關之研究亦日漸增加,以往認 為只要具雙語背景即可擔任口譯員之觀念已逐漸改變,如何提供翻譯教育訓練課 程之議題亦漸受重視。

在歐洲,1970 年間 Seleskovitch 在法國

巴黎第三大學之高等翻譯學校(

École Supérieure d’Interprètes et de Traducteurs《ESIT》, Université Paris 3 Sorbonne Nouvelle)

設立法國第一個翻譯博士課程。身為國際口譯員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ference Interpreters,AIIC)會員的她大力鼓勵口譯員從事會議口譯之研究,為 日後翻譯研究奠定基礎。1990 年代後,關於口譯之研究日增,範圍亦從會議口譯 擴張到公共服務口譯(public service interpreting),法庭通譯即屬其一。而法庭通譯 時常面臨訴訟程序中來自各方不同期待所生之衝突,且通譯本身往往與弱勢當事 人來自同一族群,譯者的忠實義務、倫理守則等亦成為研究的重點(Gile,2009)。

時至今日,口譯研究已從早期僅著重會議口譯發展至現今及於各種專業領域口譯 及社會服務口譯。

隨著口譯研究的發展,如何評估口譯品質也成為學者關注的課題。口譯品質應 如何評估、由何人進行評估、評估的項目包括哪些、評估的客體為何,都是研究者 探討的議題。Bühler 曾於 1986 年就此進行研究(Bühler,1986),嘗試建立一套口 譯品質評估的標準。Bühler 選擇以 AIIC 會員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請口譯員就問 卷所列 15 個關於口譯品質項目之重要性為何,分別評分。經統計 47 份有效問卷 之結果後發現,受試者認為很重要的前 8 個項目依序為:與原文一致(sense consistency with original message)(96%)、邏輯連貫(logical cohesion of utterance)

(83%)、專用語正確(use of correct terminology)(49%)、譯文順暢(fluency of delivery)(49%)、文法正確(correct grammatical usage)(48%)、完整性(completeness of interpretation)(47%)、聲音悅耳(pleasant voice)(28%)及口音道地(native accent)

(23%)。此結果顯示絕大部分受試者均認為「與原文一致」及「邏輯連貫」兩項 目很重要,且比例明顯高於其他 6 個項目。其他分數較低之項目則包括信賴度

(reliability)、舉措合宜(poise)、衣著合宜(pleasant appearance)、風格適當(use of appropriate style )、 充 份 準 備 會 議 文 件 ( thorough preparation of conference documents)等。

Kurz 於 1989 年亦就上開 Bühler 問卷結果中,受試者認為較重要的 8 個項目 進行問卷調查(Kurz 1989),調查對象由口譯員轉換為會議參加者即口譯服務之使 用者,請使用者就該8 個項目重要性為評分。經統計 129 份有效問卷後,發現分數 最高之前兩項目與 Bühler 之研究結果均相同,亦即「與原文一致性」及「邏輯連 貫」,顯示不論是口譯員及口譯服務使用者,均認為此兩項目係8 個翻譯品質項目 中最重要的項目。不過,整體而言,使用者認為各項目重要性之平均分數均低於口 譯員。此差異可能源自譯者基於自我要求,對於翻譯品質之項目更為重視(AIIC,

2008)

為了探討口譯品質項目及其重要程度為何,許多研究均就此議題進行問卷調 查,提出各式不同的項目予受試者評比,並對於不同群組之受試者進行測試。

Pöchhacker 於 2000 年曾對醫護人員、社工及兒童照護諮商師等口譯服務使用

者調查其對於口譯品質及口譯員角色之看法(Pöchhacker,2000,引自 Pöchhacker,

2001),並提供語言及文化能力(linguistic and cultural competence)、教育水平

(general education)、專門知識(specialized knowledge)、口譯訓練(training in interpreting)、嚴守中立(strictly neutral behavior)、超然(discreteness)及保密義務

(confidentiality)等總共十個項目,以三點量表請受試者對各項目之重要性為評分。

在629 份收回之問卷中,多數受試者評分為「非常重要」的項目,只有超然及保密 義務兩者。此與前述調查受試者一致認為「與原文一致性」及「邏輯連貫」最為重 要之結果,截然不同。此外,該次調查中亦詢問受試者對口譯員角色之看法,有三 分之二的受試者認為解釋並摘要訊息內容,亦為口譯者之任務;62%的受試者並希 望口譯員能解釋文化差異。護理人員比醫生更期待口譯員擔任較廣的角色,而社工 人員更可以接受口譯員同時擔任文化中介者(cultural mediator)。

Kadric 亦曾於 2000 年以問卷調查維也納法官對於法庭通譯品質及其任務之看 法(Kadric,2000,轉引自 Pöchhacker 2001)。133 份回覆之問卷顯示,法官認為最 重要之品質項目為翻譯技巧(interpreting skills),次重要者為語言及文化能力

(linguistic and cultural competence),並認為此兩者重要性遠高於「基本法律知識」

與「法院組織及程序」兩個項目。此結果亦與前述問卷調查結果相異,而當問及法 庭通譯之任務為何時,法官的態度並未如之前文獻所述偏向保守,而係可以接受對 訊息為摘要(46%)、簡化法官所述內容(63%)、解釋法律語言(72%)、甚至可以 代法官敘述制式問題及警示語(72%)。高達 85%的法官更期待法庭通譯可以替法 院解釋文化意涵(cultural references)。

由上可知,通譯品質之評估標準究包含哪些項目,往往因受試對象身分、專業 領域、研究者問卷設計等因素之不同而有異。

2008 年,另一項研究再次以 AIIC 會員為受試者,調查口譯員對於會議口譯品 質及口譯員角色之看法(Pöchhacker & Zwischenberger,2010),請受試者就 11 個 品質項目之重要性為評分,包括與1986 年 Bühler 問卷項目相同之譯文順暢、文法 正確、專用語正確、與原文一致性、口音道地、邏輯連貫、聲音悅耳、風格適當、

完整性等,加上音調生動(lively intonation)及同步性(synchronicity)。結果顯示,

評分最高之前兩項目與 Bühler 測驗之結果相同,仍為「與原文一致性」及「邏輯

連貫」,分為有88.3%及 75%之受試者認為此兩項目「非常重要」。受試者也表示,

因會議所涉領域不同,諸如與商業、政治或法律等,各項目之重要性也可能隨之改 變,例如在與媒體相關的會議上,同步性的重要程度就明顯提高;在與政治相關的 會議上,風格適當也成為最重要或重要性很高的項目。

綜上,在翻譯研究發展過程中,關於如何界定通譯品質標準及項目,研究者對 於不同身分之受試者,從不同角度、不同領域為調查,其結果也不盡相同,且文獻 彼此用語也未趨一致,實無放諸四海皆準之定論。雖然如此,仍有學者指出,從以 往研究結果,仍可歸納出多數研究者均認為重要的數項核心標準,如準確度

(accuracy)、清晰度(clarity)及忠實度(fidelity)等(Benmaman,1992;Pöchhacker,

2001)。

2.3.2 司法通譯倫理規範內容

關於通譯品質之內容及評估標準為何,除了觀察上述各項研究問卷所列項目 外,通譯倫理規範亦可作為重要參考。對於口譯員應遵守之規範,許多機構依自己 需求,訂定口譯專業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或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作 為口譯員執行業務時之依循標準。

關於司法通譯品質規範最早出現於1970 年代晚期,瑞典是歐洲第一個對口譯 執行為規範的國家,並採用國家檢定之考試。在美國,1978 年聯邦法院通譯法要 求聯邦法院之西班牙語口譯員須通過語言檢定,以證明其語言能力,之後,加州、

紐約州、新墨西哥州及紐澤西州等亦仿效聯邦法院之規範,於1979 至 1987 年間,

陸續要求州法院通譯人員亦須通過語言檢定。嗣於1995 年,美國國家州法院中心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另成立一組織,以集中口譯人員訓練及考試之資 源。澳洲與加拿大分別自 1978 年及 1980 年代早期,開始要求口譯員通過語言能 力檢定。歐洲國際翻譯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ranslators Europe《FIT Europe》)亦公布之法庭通譯專業倫理準則(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 for Court Interpreters),供各國參考作為共同基準(Mikkelson,2016)。

此外,各國司法通譯相關之協會,亦訂有各自之倫理規範,諸如美國司法口筆 譯員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ers and Translators, NAJIT)之倫

理及專業責任規範(Code of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ies)、奧地利專業認 證法庭口譯員協會(Austrian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Court Interpreters, AACI)之倫 理規範(Code of Ethics)、澳洲口筆譯協會(The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Interpreters and Translators, AUSIT)之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等。

關於倫理規範內容為何,是否具有共通項目,Hale(2007)曾隨機抽樣選出 16 套倫理規範進行研究,這些規範分別來自 9 個國家不同領域之組織,經比較其規 範項目之異同後,發現在16 組倫理規範中,出現最多次之前三個項目,依序為保 密義務(13 組)、準確度(12 組)及中立性/利益衝突原則(Impartiality/conflict of interest)(11 組),超過半數之規範均含有此三項目。其餘項目包括專業進修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8組)、可信度/自我負責度(Accountability/responsibility for own performance)(7組)、角色定位(role definition)(6組)、專業連結(professional solidarity)(5組)及工作條件(working conditions)(4組)。

值得一提的是,此16組規範中,有4組源自於司法領域之組織,分別是前南 斯拉夫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奧地利 認證法庭通譯協會(Austrian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Court Interpreters)、美國司法

值得一提的是,此16組規範中,有4組源自於司法領域之組織,分別是前南 斯拉夫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奧地利 認證法庭通譯協會(Austrian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Court Interpreters)、美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