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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志願服務的定義及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在志願服務的定義及現況

第一節 我國在志願服務的定義及現況

壹、 什麼是志願服務

美國趨勢專家波普康(Faith Popcorn)曾經預言,廿一世紀將是志願服務的新 世紀,未來將出現一種自我犧牲的新思潮,成年人會投入更多時間從事公共服務。

所謂的志工,是指那些本著志願服務的精神,不計較有形的報酬,而實際付出 時間、財物、勞力和知能來協助他人。有別於「義工」,志願服務工作者(志工)

必須是經過服務相關的課程受訓,經考核才可以進行服務性工作。也有學者提到,

志工是因為了解社會需求,而以實際行動善盡社會責任。特別是民主的社會,投 入志願服務工作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這不僅是一種國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 利,也是社會責任,此定義有四個重要特質(Ellis & Weisbord, Noyes, 1991): 一、選擇:強調志願服務的自由意志。

二、社會責任:志願服務是有利於他人的。

三、不計較金錢報酬: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報酬而從事利他的活動。

四、不是義務:志願服務不是依法必然要做的事。

在早期臺灣民間團體運用民眾義務性的協助推動活動,統稱為義工;政府為 了運用民眾參與志願服務工作,鼓勵社會大眾參與,最早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內 政部訂頒「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是臺灣推動志願服務制度化 的開端,並積極推動志願服務制度的建立。行政院為促進各機關實施志願服務,

於民國八十五年訂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實施志願服務要點」,規定各機關推動 社會福利、衛生保健、教育文化、環境保護及觀光旅遊等業務,得運用志願服務 工作人員協助辦理。文建會則自七十九年度起即已開始執行「文化機構義工之培 訓與獎勵」計畫,實施對象包括各縣市文化局、文化中心等文化機構義工(林秀眉,

2003)。

我國也隨著國際趨勢,於 2001 年—國際志工年開始,頒訂通過「志願服務法」, 成為世界上少數立法的國家。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三條(2001),志願服務、志願服務 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

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 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 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 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回應波普康的預測,臺灣近年來不論是政府機關或是民間社團,陸陸續續成 立志工團體,如縣市政府的服務台,提供諮詢便民洽公。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讓 社會正向發展,是社會進步的動能。

貳、 志願服務之功能

根據鍾任琴(1990)的觀點,志願服務工作之功能可歸納為以下六點:

一、 支援性的功能

儘管社會大眾已認識到福利社會的必要性,也已習慣要求政府負責舉辦相關 社會福利事業。然社會福利工作範圍甚廣,對於眾多之需求,國家機關也難以全 數滿足。此時若能透過相關志願服務團體來擔當,即可發揮支援的功能,使服務 工作更為健全。

二、 補充性的功能

許多服務性質工作或許亟需專業人士來擔任,如身心治療或復健工作等,此 時志工即可提供較低層次的治療性服務,以彌補專業人士的不足。

三、 替代性的功能

志工若接受完整且計畫性的專業訓練,即可替代專業人員之不足。

四、 社會環境提升的功能

志願服務團體除提供相關之直接性服務之外,對於某些議題同時可以扮演倡

導者的角色。例如:環保團體除從事環保工作外,同時可積極宣導環保理念,使 環保觀念可以落實於下一代身上。因此,在彌補社會既有之缺陷外,志願服務團 體更可提供社會發展的理想與目標,進而提升整體社會環境。

五、 實用性的功能

志願服務工作最基本的表現就在於提供簡易且直接的服務,以滿足案主的需 求。透過此種實際的協助工作,給予了最即時的服務。

六、 整體性的功能

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的單位不僅有民間團體、私人企業,亦包含了公立機構與 公立機關。儘管彼此組織特性有異,但服務社會的本質是相同的。彼此合作,不 僅凝聚了個人與團體,也凝聚整體社會。

臺灣有很多參與志工服務的民眾,多數是從職場退休的人,對照鍾任琴的論 點,以支援性的功能對應,不少機關的服務台都會有志工讓洽公的民眾可以更快 知道到哪裡辦理公務;從補充性的功能對應,在學校等教育單位,不少退休的老 師仍願意擔任志工提供過去所學,擔任課輔教師或是認輔老師,雖不是第一線工 作,也可以提供經驗讓現職教師參考。以替代性功能而言,志工有別於義工,成 為志工的過程中,除了接受基礎訓練外,必須針對期服務的單位進行進階的教育 訓練,才能為民眾服務。例如生命線的諮詢志工,必須受過專業訓練及實習階段 合格後才能正式成為上線服務志工。整體而言,當這些主要的勞動人口卸下工作 後,鼓勵他們將經驗傳承給下一代,讓他們做「有意義」的事情。

參、 志願服務之動機理論

動機是指引起個體活動,維持已引起的活動,並促使該活動朝向某一目標進 行的內在歷程。(張春興,1989),依據張春興(1989),動機理論可歸納為以下四大 類:

一、 精神分析論

按精神分析論的解釋,促動個體行為的內在歷程是慾力(libido)、生之本能(life instinct)、死之本能(death instinct)以及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ego)三者間的

互動作用。

二、 行為論

按行為論的解釋,促動個體行為的力量是個體在活動中學習得的經驗,而學 得經驗受兩種因素影響;一為差別增強作用(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另一為後效 強化作用(contingency of reinforcement)

三、 人本論

按人本論的解釋,動機是人性的潛在力量,代表性的理論是馬氏需求層次論 (Maslow’s need hierarchy theory)。

四、 認知論

按認知論的解釋,影響個體行為者主要是當事者的認知。這方面的代表性理 論是歸因論(attribution theory)與認知失調論(cognitive dissonance theory)。

對於志工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及原因,Schindler-Rainman 和 Lippit 提出志工參 與志願服務的五個動機(曾華源、曾騰光,2003):

一、 自我實現或服務、責任和對於接受服務恩情之回報:以自我實現為動機取向 者,認為擔任志工是一種學習、刺激和個人成長。至於以服務取向為動機者,

視擔任志工是一種特殊的貢獻,可以滿足需求及社會性的行動。

二、 內在取向或他人取向:內在取向者重視情境中「自我內在力量」,即個人感受、

個人相關的感覺和個人的價值為決定參與志工的方針。他人取向者較重視團 體的規範、志工活動中可見的地位、服務工作與社會關係連接的結果,以及 冒險與支持的情境因素。

三、 直接互動或間接決策的影響力:直接互動者重視直接與案主接觸、從看到事 情的變化上得到回饋、和長者或兒童之間的互動、有分享的機會及喜歡和他 人在團隊中一起工作。決策影響力重事件接層面進入具影響性、決策和活動 規劃的地位,如參加委員會和決策董事會。

四、 更多社會的福祉或人際和團體成員間的意義:更多社會的福祉是指透過服務 滿足社區的需求,社會的意義和社區的聯結性是志工做選擇的標準。至於人 際和團體成員間的意義是指其參與的決定是由於共事者有良好的形象,參與 可得到人際支持,並且會對於其家庭、朋友及所屬團體帶來某些意義。

五、 自主、互賴、依賴或支持取向:自主取向強定有充分的自由做想做的事、可 以免除例行即令人厭倦的事、可以冒險和有新的刺激。互賴取向重視同儕之 間的關係、和同事之間的相互支持、工作關係是否有積極性。至於支持取向 強調明確適宜的工作內容、訓練、工作上有沒有督導協助,重視工作方針,

遵循已發展完整的規範及程序。

研究者認為,志願服務的動機多屬於Maslow的人本論,因為自由意志,也為 了滿足自我實現而從事志願服務。

肆、 志願服務之發展趨勢

志願服務的發展趨勢,因應時代的變遷其任務而有所不同。由學者張英陣提 到可以由資訊發展、人口因素、宗教因素等來探討

一、 資訊科技的影響:

數位化的便捷可以在志工的管理上有所改變,可以透過網路進行志工招募;

也可以透過線上課程進行志工的教育訓練,省時又方便;志工間的聯繫也可以透 過電子郵件進行,其他如志工的各項服務檔案等透過電腦進行系統化的整理,便 於查詢。這些都是過去需要人力與時間的投入方能完成的,現在可以透過資訊科 技縮短這些繁瑣的資料整理。

二、 人口因素:

(一)高齡化社會:

台灣已經是個高齡化的社會,老人也是重要的社會資源,不一定是在職場或家 庭上貢獻心力,也可以在社區從事各項公益活動,以國外為例:美國幾個特別為 老人設計的志願服務方案,,如:退休老人方案方案(Retired Senior and Volunteer Program, RSVP) 、老朋友方案(Senior Companion Program) 、寄養祖父母方案(Foster

Grandparent Program) 、退休經理人員工作團(Senior Corps of Retired Executives, SCORE)可供參考。

(二)志願服務人口年輕化:

過去台灣的學生族群過度注重於課業,較缺乏從生活的體驗中去學習,進行 志願服務的工作。像是目前在學校中所推廣的 「服務學習」 (service learning), 就是一種重視學習因素的服務,透過有計畫的服務活動方案,以滿足被服務者的 需求,同時促進服務者的發展(林勝義,2001)。教育部也鼓勵學生多利用暑假到 各個社服機構或政府單位擔任志工服務工作,從升學的加分到大學的必修學分,

過去台灣的學生族群過度注重於課業,較缺乏從生活的體驗中去學習,進行 志願服務的工作。像是目前在學校中所推廣的 「服務學習」 (service learning), 就是一種重視學習因素的服務,透過有計畫的服務活動方案,以滿足被服務者的 需求,同時促進服務者的發展(林勝義,2001)。教育部也鼓勵學生多利用暑假到 各個社服機構或政府單位擔任志工服務工作,從升學的加分到大學的必修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