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討論
第三節、 我國大專院校資訊科系學生存有之資訊專業倫理另有概念
本研究者透過資訊專業倫理另有概念雙層次測驗,透過給予受試者一情境,要求其 判斷情境中的行為是否適切,並選擇判斷的根據,藉以了解資訊科系學生對於資訊專業 倫理的概念是否存有與既有定義不一致的認知。本研究透過立意抽樣的方式進行問卷發 放後,共回收 440 份有效問卷。以下將對測驗結果進行概述,並將資訊科系學生可能存 在之另有概念歸納為上層概念。
一、 資訊專業倫理另有概念雙層次測驗結果概述
1. 測驗平均成績略低:本資訊專業倫理另有概念雙層次測驗滿分為 140 分,而參與測 驗的 440 位受試者平均得分為 60.66 分,標準差則為 18.55 分,其中最高得分為 106 分,最低分則為 6 分,全距為 100 分。從上述資訊能夠得知,本次測驗的受試者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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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對資訊專業倫理存在另有概念,且不同受試者之間的得分有相當明顯之落差。
2. 多數受試者對於資訊專業倫理具有基本的敏感度:在本測驗中,第一層次(亦即行 為適切與否)的答對率大於六成,顯示有半數以上大部分的資訊科系學生能夠正確 指出一資訊專業行為是否適當,並對於情境中之行為具有基本的倫理敏感程度。然 而在 14 項試題中,有部分的試題答對率較低,包括:隱私(第 6 題:公司是否可 監看員工的通訊紀錄)、守法(第 3 題:廠商是否有權取消)以及負責(第 1 題:
未上市的軟體開放給網友 Debug 的方式適不適當)。顯示仍有多數資訊科系學生無 法判斷上述題項的正確性與否。
3. 較少受試者具有正確判斷依據:從第二層次(亦即為何行為適切/不適切)的測驗結 果來看,在全體受試者能夠正確選擇第一層次與第二層次的答對率僅有 37.43%。綜 合前項對第一層次的作答情形能夠得知:資訊科系學生在面對一資訊專業倫理議題 時,雖然具有敏感度(知其然),但有多數人可能是透過不正確的判斷依據進行推 論(不知其所以然)。
二、 資訊科系學生存在之另有概念
本研究者根據受試者於資訊專業倫理另有概念雙層次測驗的作答情形,檢視填答人 數較高的錯誤選項,並歸納出上層概念,藉此了解資訊科系學生存在之另有概念。
1. 對公領域與私領域的界線劃分不甚清楚、以及對公有物件有逾越的現象
從測驗結果能夠得知:確實有部分受試者對於公領域及私領域資訊行為或資訊空 間所具有的權限與責任劃分有模糊的狀況,或是對個人有權使用的公用財產有逾越的思 維。誠如文獻探討所述,專業人士大略可分為「非受雇於企業」以及「受雇於企業」, 若一專業人士受雇於企業,或是接受公領域所賦予的權力與權利時,其行為影響所及可 能會擴及企業的形象與利益,甚至影響到其他民眾的權益,因此其行為必須受高標準審 視,以及透過倫理約束些許權限(徐木蘭、陳秀育、劉仲矩,1997;Johnson, 2001;張 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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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資訊專業人士對於公領域中所持有的權限必須有所察覺,然而透過測驗 結果能夠發現:有不下少數的資訊科系學生對於公領域與私領域尚有無法區分的現象。
因此本研究者認為:在資訊專業倫理課程中,教學者對於工作領域中具有的權力與權限 必須,除了讓學生了解部分權利(例如隱私與著作權)可能會因為工作場合而有所賦予 及約束之外,對於「行為若沒有受到明文禁止,即為適當」的思維也應予以導正。
2. 雖能透過合法性進行思考,但對法律概念尚不完備且有混用的情形
簡單來說,要判斷一行為適切與否可從合法性與合理性兩方面進行思考。而從測 驗結果能夠發現,不論填答情形正確與否,大多數受試者能夠透過「合法性」進行判斷。
然而從測驗結果能夠看出,受試者可能在法律規範方面的學習並不充分,以致透過不完 整的法律思考來做行為適切性依據的判斷。除此之外,受試者亦有將法律套用在不合適 情境,產生混用的情形。
雖然合理性得以彌補法律不足的政策漏洞(policy vacuum),唯約束性略薄弱;而 合法性雖則是透過法律與罰則提高其嚴重性,因此對於民眾來說具有較高約束性,強制 性較高(張鐸,2004;Floridi, 2010)。在法治社會中,資訊專業人士除了遵守倫理守則 與維持個人道德之外,對法律的認知亦不可偏廢。此外,根據前項研究能夠得知,國內 的資訊專業倫理相關課程的授課內容以法律概述的主題為最多,顯示教學者對於學生法 律思考的培養相當重視。
然而透過測驗結果能夠發現,資訊科系學生多存在有法律的認知不全的情形。雖然 國內的資訊專業倫理相關課程不乏對於法律解說有相關的教學設計,但學生可能缺乏通 盤理解,使得學生對於法律的認知有限及產生混淆的情形。對此,本研究者認為,教學 者除了培養學生的資訊法律素養外,亦得透過相關評量方法以檢視學生的學習成效。
3. 對著作權之定義與權利等概念並不健全
誠如第 2 點所述,受試者對於法律的認知有不充分或混淆的情形,而綜觀測驗結果 之後能夠發現,著作權的概念能夠明顯看出受試者對法律認知不充裕的情形。而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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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中,更能看出:受試者雖然在著作權的歸屬上具有基本的敏感程度,但對於著作權 的定義與權利之概念並不健全,顯示有多數資訊科系學生對於著作權的歸屬以及定義具 有迷思。
在資訊社會中,著作權的觀念必須讓學生在教育階段有基本的了解(Chou, Chan, &
Wu, 2007)。而本研究者認為,身為接觸資訊頻率相當高、且經常從事著作開發的資訊 專業人士更應了解著作權的觀念。除了一般網路使用行為中常接觸的著作權議題(例如 影音重製、非法公開傳輸),同時,更應讓學生清楚了解著作權的定義(例如著作財產 權包括哪些權利)、著作人持有哪些權力、相關權利的賦予及移轉(在公領域所生產之 著作有哪些權利歸屬問題),甚至得讓學生了解如何透過法律保障自己的著作。
4. 對於隱私與個人資料具有錯誤認知,且對隱私保障有過度擴張的情形
本研究發現:資訊科系學生可能對隱私相關法規的條文敘述、法規性質等內容理 解不清,並且有透過其他概念的名詞作為隱私的判斷依據。除此之外,誠如文獻所述,
隱私可能會受到組織情境等因素而必須有所開放,然而大多數資訊科系學生認為個人隱 私不得透過任何理由侵犯之,顯示出對隱私保障有過度擴張的情形。
在一般資訊行為的資訊倫理範疇內,「隱私議題」被多數學者列入其中(如:Mason, 1986;張鐸,2004;Quinn, 2009)。隱私屬於個人權益,因此個人有權決定哪些資訊得 以公開、及哪些資料應受到保密。但另一方面,隱私同時也攸關社會或組織利益,因此 對於組織能夠取得員工的多少隱私資料、或是企業對於客戶的個人資料擁有哪些權力等 問題,也是隱私概念中會探討的問題(Mason, 1986;Johnson, 2001;Spinello, 2006)。
除了倫理上的重要性之外,我國也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明確規範個人隱私的範疇與 限制,此外,國內的資訊專業倫理課程也有相當比例的次在探討資訊隱私,顯示隱私議 題的重要。然而,資訊科系學生對於隱私概念的理解仍然相當有限,因此在教學上可能 是必須加強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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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我權益保障意識較高、以致疏忽部分權益具有其限制:
從研究結果不難看出,有部分資訊科系學生透過一般資訊使用者的角度來思考行為 適切性,例如「因為我的權益受損,所以公司應該賠償」及「隱私是我的權力,任何人 均不得侵犯之」。站在專業的立場而言,專業人士具有決策自主權,其決策應提升公眾 福祉,並且思考資訊相關決策是否會對公眾的權益造成損失(Baase, 2003;IEEE, 2006),
因此對於可能造成大眾權益損失的決策應盡量避免。然而,部分權益所保障的範圍與資 訊科系學生的認知並不一致,該權益可能必須根據情境的不同而有所限制,隱私即為一 例(Spinello, 2006);再者,法律可能並非完全站在資訊科系學生(或從業人員)的立 場進行保障,例如廠商在尚未收費與承諾出貨前,有權修改訂單。綜上所述,本研究者 認為,資訊科系學生除了對於法律方面的認知必須加強之外,也應強調專業人士在職位 上具有權限的契約觀念。透過上述主題的探討,讓學生了解職位上被賦予哪些法律上的 權力,以及該權力受到何種程度的限制。
6. 對保密概念具有敏感性,但對於行為適切與否的判斷依據仍不甚清楚
本研究的結果顯示:受試者對於保密議題多具有敏感度,在面臨一項可能會造成洩 密的行為時能有所察覺,然而,其判斷依據可能有與既有定義不一致的情形。
「保密」概念大多受到專業組織所重視,因此在倫理守則中多有與保密相關的規範
(ACM, 1992;AITP, 2006)。與著作權不同的重點在於,著作權僅保障實質產出而不保 障想法,然而,保密的概念則將想法列入保障的範圍,以確保企業的競爭優勢(張鐸,
2004)。從測驗結果來看,雖然大多資訊科系學生能夠知悉機密的資訊應該保密,但有 部分學生可能,因此本研究者認為資訊專業倫理的課程中,有關營業秘密的觀念仍有持 續教學的必要,而教學者可多深入保密的議題,使學生能夠確實分辨保密、隱私、以及 著作權的分別。
7. 對產品的責任歸屬認同度不高、且對 open source 有誤解
從研究結果能夠發現,受試者對於產品的責任歸屬感並不高,此外,有相當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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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認為此開發方法是 open source,屬於正常管道,因此並無不妥。
若從專業守則的角度來檢視作答情形,能夠發現資訊科系學生對於專業人士應具備 之責任觀念可能並不健全(CEI, 2008;ACM, 1992;AITP, 2006);除此之外,學生可能 也存有「存放在網路上的資料均屬於公開共享且免費」的迷思(Chou, Chan, & Wu, 2007),
以致誤認為開放於網路中的程式均為共享公開的性質,並進一步判斷此開發方式為 open
以致誤認為開放於網路中的程式均為共享公開的性質,並進一步判斷此開發方式為 op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