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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專業倫理另有概念雙層次測驗結果分析

本研究旨在了解國內大專院校資訊相關科系對於資訊專業倫理的授課現況,以及其 學生對於資訊專業倫理可能存有之另有概念。本研究者已於第四章簡述資訊專業倫理另 有概念雙層次測驗的整體測驗結果,而本章將透過細目表的順序,針對資訊專業倫理範 疇受試者於各試題中的填答情形逐一進行詳述,並歸納受試者可能具有的另有概念。。

一、 對專業技術的責任──負責:

與專業技術之責任的「負責」概念相對應的試題為第 1 題及第 2 題,其探討的議題 均與「公司對於產品的負責」有關(詳細試題敘述及答題情形分別見表 5–1 與表 5–2)。

在第 1 題的情境中,其產品屬於營利性質,然而公司將尚未除錯的產品公開至網路,請 網友進行除錯並回報已進行修正;而在類似的第 2 題情境中,有關公司為了趕著將產品 上市,故決定先行販售尚未除錯完成的產品,再請使用者回報 Bug 資料提供公司進行 修正。

此試題的測驗重點在於「不負責任的行為」及「出售瑕疵商品」,因此兩情境的行 為若根據專業倫理的守則來看(CEI, 2008; ACM, 1992; AITP, 2006):工程師本應對於產 品負起責任,做到盡善盡美的設計,尤其營利軟體更應如此。因此公司應對其產品負起 除錯全部責任,上市前的除錯屬於公司應盡的義務,而上市後的除錯目的在於補救缺失,

兩項行為均是公司本身對產品負責任的基本表現,而透過網友的無償且利他的行為來達 成營利目的,相對而言並不值得稱許。此外,若使用者在過程中,因為軟體瑕疵而造成 電腦或個人資料受損,公司也應負責(張鐸,2004)。故在此兩題中,公司的行為並不 適當,第 1 題正解為「不適當」的第 2 選項,答對人數共計 50 人(佔所有受試人數的 11.36%);而第 2 題正解為「不適當」的第 2 選項,答對人數共計有 163 人(佔所有受 試人數的 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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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Debug,達到共享利益和榮譽的 Open Source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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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有關「負責」試題的測驗結果,本研究者歸納以下重點:

(1). 受試者對於「工程師應負責」的敏感度略低:在兩項有關請網友進行除錯的情境中,

均只有約半數的受試者對此表示不適當,尤其以第 1 題(尚未上市的程式)更為明 顯,而在第 2 題(已上市的程式)中認為不適當的人數相對較多。對此,本研究者 推測「上市與否」可能為相當重要的要素:倘若消費者尚未支付費用給廠商,則軟 體即可能處於「測試階段」,消費者有自主選擇使用與否及提供協助的權利,因此 有半數的受試者認為此舉可接受。但軟體若已上市,則消費者大多必須支付相對應 的代價方能使用之,此時消費者為保障自身使用產品的權益,才認為工程師在上市 前即應對程式負責。然而若根據倫理守則來檢視此行為,無論上市與否,公司本應 對產品負起相關責任。此概念可能為受試者疏忽的部分。

(2). 對於 open source 精神與方式的誤解:不論是在第 1 題或第 2 題均有受試者認為「此 為 open source 的觀念,可集思廣益」、「透過 open source 方式來除錯後,正式販賣 後應同時將原始碼公開」或是「此為 open source 概念,可以並共享利益與成就」。

然而,受試者卻可能因為對 open source 的不了解,以致誤解 open source 的定義,

認為放置於網路空間上的程式均屬於 open source 性質,不論其是否為營利之用,使 用者自然有權利可自行使用、修改以及更新。此外,有相當比例的受試者(104 人,

佔答錯人數的 55.61%)認為「公司無強迫網友進行除錯,因此網友是出於自願」,

此思維可能更能促成此價值觀。

(3). 認為此舉已常發生,因此可分散道德責任:社會現實生活中的確有部分公司透過情 境中所述的方式進行產品開發,以致受試者認為此舉已可被社會接受,且從事人數 多,亦即倫理決策中所謂的「社會共識較高,且集中程度較低」。由於行為被從事 的頻率高,致使大眾認為本做法在社會上屬於可接受的作法。即使行為不合乎倫理,

也因為從事人數較多而能夠分散道德責任。因此受試者認同此作法而不疑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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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題中,勾選「無權」的受試者比例(69.77%)明顯高於「有權」(30.23%),

而檢視第二層次的作答情形之後,發現第 2 選項(即商譽較為重要)的填答人數較少,

而多落於另外三項,包括「公司本應對疏失負責」、「公司應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及「按 下購買的訂單即產生法律效果,故不得修改之」,大致屬於商業規則或是法律思考的推 論依據。在此情境中,受試者雖然多希望透過明文規範進行思考,然而可能因為對於法 律的認知有限,或是可能疏忽 (1)公司本有基於正當理由進行價格修改的權利、(2)在情 境中,消費者雖有心理期待的損失,但尚未造成任何實質(即金錢等財產)損失、以及 (3)交易有其法律程序,在尚未達成雙方共識之前,交易均不成立,由於疏忽以上要件,

以致做出與法律觀念不相符的推論。

對法律存有誤解的情形不只存在於「無權」中,在勾選「有權」的 133 人裡亦有類 似的情形:有 25 位受試者(佔有權的 18.8%)認為消保法規定有『消費者不能趁人之 危』的條款,因此廠商可以取消訂單而不需負責。雖然相較之下人數並不多,但對於法 律認知不充分導致推論的情形確實均可能發生於有權與無權的回答。

根據第 3 題有關守法的填答情形,本研究者歸納出以下重點:

(1) 由於覺得自身權益受損,導致透過直覺進行推論:在本題中選擇廠商「無權」取 消訂單的人數相當多,顯示受試者並不認同這種做法,例如「系統出錯導致標錯 價格是公司的疏失,交易應該繼續進行而不可取消」以及「除非公司能等價賠償 消費者的損失,才可以修改價格與取消訂單」等填答情形均能說明此現象。相較 於其他選項,上述的兩個選項的合法性考量較低,顯示受試者在權益受損時可能 多從情理的方面進行判斷,而忽略交易法規與相關案例的判決。

(2) 對於相關法律認知並不充分:多數受試者在推論廠商取消訂單的決策不適當後,

欲透過法律層面的思考讓自己的推論更具說服力,例如「下標的訂單即使沒有付 款,也已經產生法律效果」或是「消保法規定有『消費者不能趁人之危』條款」

等填答情形均能證明此說法。然而,受試者因為對法律的所知並不充分,或是過 去的學習經驗未將另有概念導正,以致透過片面的想法提出不正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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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上班時間代寫的行為並不值得稱許,唯必須在私人時間才得以為之(「不適當」的 第 3 選項)。另一方面,本研究者檢視選擇「可以」的 85 人中,有 44 位受試者(佔可 以的 51.76%)勾選第 3 選項:阿嘉進行程式撰寫並交由友子當成作業進行繳交一舉,

並無著作權歸屬的爭議,因此屬於適當的行為。

若嚴格過濾選項之後能夠發現,除了正解屬於「誠信」表現之外,其餘選項均屬於

「不誠信」的行為,差異性僅在於:何時可代寫(上班時間是否可以)、代寫的程度(交 出去後刪掉即可)、為何可代寫(有無著作權歸屬)等要素。因此若從較為嚴格的標準 檢視能夠得知:除了 40.09%受試者之外,有 59.91%的人忽略「作業應該自己寫」這項 基本的誠信原則。根據上述有關「誠信」的測驗結果,本研究者歸納以下重點:

(1) 雖能察覺行為的不適切性,但疏忽誠信原則(或專指學術倫理)的比例偏高:雖 然在本題的第一層次中,有高達 80.64%的受試者正確勾選「不可以代寫」,顯示 多數受試者能夠察覺行為的適切性,具有倫理的敏感程度。但若從較嚴格的標準 檢視之,能夠發現有高達 59.91%的受試者忽略誠信原則,顯示受試者對於行為誠 信的敏感程度不如第一層次的正確率高。

(2) 思考重點擺在手段是否適切,而非行為本身是否適切:承第一點所述,多數受試 者忽略行為是否誠信,而是將思考重點聚焦在何時可以從事、從事的程度、為何 可以從事等要件,從「應該要在下班用自己私人的時間才可以」、「阿嘉握有該著 作的完整支配權,阿嘉可自己決定要不要當成作業」等選項均能發現。類似情形 亦能在後續試題中發現。

四、 對專業技術的責任──品質及服務

有關對專業技術之責任的「品質」與「服務」兩概念中,本研究者以第 12 題對應 之(詳細試題敘述與答題情形見表 5–5):工程師是否能夠私下決定顧客電腦的升級作 業?若根據專業倫理的守則來檢視:工程師於提供服務時,應執行被交付的任務不得逾 越。此外,工程師得提供評估,但無權代替顧客進行決定(CEI ,2008; ACM, 1992; AITP, 2006)。因此本題之正解為「不適當」的第 4 選項,正確人數達 239 人,比例佔 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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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觀察本題第一層次的答題人數比例能夠發現:選擇「無權」的人數比例達 87.05%,

顯示大多數受試者認為監看通訊紀錄是屬於侵害隱私的行為,並非適當的管理方針。進 一步觀察能夠發現:有高達 224 位受試者(佔無權的 58.49%)的判斷原因是根據「妨 礙秘密」,另外亦有相當比例的人(綜合第 1 選項 113 人與第 2 選項 44 人,佔無權的 40.99%)認為個人隱私保障應為最高指導原則,監看通訊紀錄是屬於侵害隱私的行為、

且與法律規範互相牴觸,因此公司不得透過任何原因與手段侵犯之。根據以上判斷依據 的填答情形,本研究者能夠得知受試者具有以下的迷思:

(1). 忽略公領域情境以及隱私的限制:受試者忽略情境設定為公司上班情境,而非私 人情境。因此在本情況下,員工對於上班時間內的通訊紀錄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

(1). 忽略公領域情境以及隱私的限制:受試者忽略情境設定為公司上班情境,而非私 人情境。因此在本情況下,員工對於上班時間內的通訊紀錄是否具有合理隱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