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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委員會功能與組成方式的轉變

在文檔中 院會與委員會的權力關係 (頁 22-25)

第二章 文獻檢閱

第三節 我國委員會功能與組成方式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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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對象,利用深入訪談的結果佐證黨團實際上鮮少介入委員會的法案審查,除了 部分政黨利益明顯或高曝光率的議題較可能看到政黨插手干預的痕跡之外,立委 在委員會的內部運作極具自主性,因而認為獨立委員會模式較符合我國立法院委 員會這段期間的運作情況。

楊婉瑩(2002)則是認為委員會中心理論實應區分為不同面向的問題,亦即委 員會內部組成運作的自主性、委員會與院會偏好的異同以及決策的外部有效性之 間存在著複雜的辯證關係,個別單一面向條件的滿足皆不足以涵蓋委員會中心主 義的精神。而尌外部決策效力的角度來看,委員會在第三屆時其決議經常受到院 會修改,在立法決策關係中明顯缺乏獨立性與自主性,委員會中心主義的說法並 不適合用以形容我國立法院該時期的委員會運作模式(楊婉瑩,2002)。

儘管如此,不論是黃秀端(2000)或是楊婉瑩(2002)皆一致認為要驗證台灣立 法院委員會的運作模式,仍然需要更多的經驗上的資料和研究加以印證。因此,

本文詴圖檢視第三屆與第六屆委員會的組成差異與審查結果在院會修正的情 形,除了能用來詮釋委員會內部運作的自主性與外部決策的權威性之外,同時也 可以延續先前的研究成果,替我國該時期立法院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做一較為清楚 的界定。

第三節、我國委員會功能與組成方式的轉變

我國立法院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在開議之初向來即是採用自由登記制,但其中 並未明文規範委員會超額登記的處理方式,直至民國 81 年的第一屆第 88 會期方 才確立了「自由登記,額滿抽籤」的原則(蕭怡靖,2005)。而直到民國 91 年〈立 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通過之前,除了第四屆第一會期之外,我國立法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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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的組成都是採用「自由登記,額滿抽籤」的方式。

然而,「自由登記,額滿抽籤」與「每會期重新登記」的委員會組成方式長 久以來飽受批評,像是「額滿抽籤」所造成的不確性,讓政黨難以協調黨籍立委 所參與的委員會,進而造成黨團在立法主導上的困難(盛杏湲,2001)。此外,「每 會期重新登記」的規定導致立委遊走於各常設委員會,立委逐水草而居的現象讓 委員會的專業性因而難以建立(王金平,2002;黃秀端,2003;盛杏湲,2000;

蕭怡靖 2005)。最後,「自由登記」更是容易造成政黨在院會和委員會席次上的 差異8,不僅只導致院會和委員會的代表性不一致,更可能會形成委員會的審查 結果在院會遭到推翻的局面(楊婉瑩,2002;蕭怡靖,2005)。

在此同時,「黨團協商」制度的興貣與法制化也進一步使得委員會的功能受 到壓抑,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經常在送交院會前,便經由黨團協商做出大幅度修 改。基於此,便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立法院偏離了「院會中心主義」和「委員會中 心主義」,反而是朝向「黨團協商中心主義」9的決策模式傾斜,立法院常設委員 會儼然成為內部高度自主,但卻欠缺外部立法效力的決策機構(趙弘章,2005)。

有鑑於委員會組成在制度設計上的缺失,立法院在「第二波國會改革」之際 先是修正通過了〈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將立法院委員會的組成方式

8 如同在註 4 中所提到的,在委員會組成採取自由登記時期,小黨為求爭取召委以及取得議程設 定的權力,因而會策略性地將黨籍立委集中在某些特定委員會(林瑞雈,2002)。另一方面,即 便是大黨也有委員集中於特定委員會的情況,例如黃秀端(2000)指出在第二屆到第四屆第一會期 之間,國民黨立委偏好加入財政委員會的比例遠高於民進黨,即便是在席次勉強過半的第三屆,

國民黨立委參與財政委員會的情況仍遠高於院會比例。所以在委員會組成採行自由登記時期,委 員會與院會的政黨差異比例相對而言較為明顯。

9 事實上,由於黨團協商所著重的是各黨團在決策過程所著力的過程,其核心的行為者是由各政 黨立委所集結組合而成的黨團,而政黨則是透過黨團將其立場在院會內做進一步實現。因此,此 處的黨團協商中心主義應視為政黨中心主義的一種呈現方式,而非視為與政黨中心主義切割而獨 立的一種決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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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依照「政黨比例分配」10。如此一來,政黨重新掌控分配黨籍立委參與委 員會的權力,除了有助於將政黨立場貫徹於委員會審查,對於資深制的形成也有 顯著提升作用(蕭怡靖,2005);再者委員會席次分配也因此更貼近院會生態,

以往少數黨把持個別委員會多數的情形將不復見。除此之外,相關法規的修正也 對於「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尌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11、「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 會委員時,不在此限。」12等規定予以規範,直接或間接地強化委員會及其成員 在立法過程中的權限。簡而言之,在立法院第五屆前後的數年之間,立法院委員 會除了組成方式的轉變之外,在相關的權限和制度方面亦呈現相當程度的變更。

10 參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之 3。

11 參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之 1。

12 參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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