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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在國民黨立委於立院國防委員會已淪為少數的情勢下,昨天委員會召開國 防部長施政報告會議中,新黨立委全力推動首創以表決通過「立刻邀請參謀總長 劉和謙到立院備詢」…最後,在李慶華堅持表決下,投票決果是七比四通過…』

(自立早報,1994/09/23,A1)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昨日在立法院通過。二二八家屬得悉審查 會所通過版本,在院會經國民黨團運作後,悉數被翻案,表示嚴重抗議,絕不接 受,未來亦將有陸續的抗爭行動。』(中國時報,1995/03/24,A4)

上述兩則新聞皆發生在我國立法院第二屆第四會期間,第一則新聞突顯的是 當時在院會佔有絕對多數的國民黨卻在特定委員會之中淪為少數,失去主導能力 的窘態;第二則新聞所呈現的則是國民黨藉由在院會強力運作,將民進黨在委員 會階段主導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悉數推翻。兩則新聞分別呈現了院 會與委員會之間權力關係的展現:包括委員會如何強行通過有利於己的議案,院 會又如何將委員會所通過偏離其偏好的議案做一修正或封殺。

上述新聞中所呈現的例子因而讓作者感到好奇,若院會與委員會之間的立場 差異懸殊,是否委員會所審查通過的法案在院會遭到修正的情況也將較其他法案 更為明顯?而在我國立法院委員會組成方式改採政黨比例分配後,隨著委員會的 政黨組成更能反映院會生態,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法案遭到院會修正的情況是否有 因此隨之減少?若能針對上述問題做出解答,作者相信除了可以對院會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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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的權力關係有更進一步的了解,也可以對我國立法院委員會的角色有一更明 確的定位。

第二節、研究問題與目的

依據我國憲法所規定,立法院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肩負著立法權 行使的責任1。但由於立法院為一合議制機構,其中組成份子多元且意見分歧,

為了避免院會對議案花費過多時間進行冗長討論,也出自於促進專業分工和議事 效率的考量,因而有常設委員會此一機制的設置,希望藉由委員會對於法案的先 行審查,達成加速議案在院會進行的效果。因此,委員會一向被視為立法機關行 使立法權力的過程中至為重要的一個機制,與院會實質上共同掌有對於議案生殺 予奪的審查權力。

然而尌實際運作的情況而言,由於我國立法院常設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在第五 屆之前是採取自由登記制2,經常出現的反而是政黨或立委為了某些特定委員會 和召集委員席次爭議不休的情況,甚至採取杯葛行動進而影響到院會議事的正常 進行3。此外,由於自由登記制下的委員會組成無法對稱地反映院會生態,加上 少數黨為求取席次效率最大化,經常採用的策略是集體搶佔部分特定委員會席次

4,造成部分由少數黨把持的委員會屢屢通過背離院會立場的議案,進而使得委 員會審查結果在院會遭到封殺或無法延續的情況。

1 憲法第 62 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 法權。」

2 我國立法院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曾在第四屆第一會期採行政黨比例分配制,但隨即因為國民黨內 部委員的壓力,而於第四屆第二會期再度回復自由登記制(蕭怡靖,2005)。

3 例如第四屆第二會期即曾經因為財政委員會選舉造成院會法案審查陷入停擺(立法院公報第八 十八卷第四十三期)。

4 在委員會組成採取「自由登記制」時期,小黨立委集中參與特定委員會的情況特別普遍,因為 只有如此小黨才有機會達到足夠影響委員會議事的人數,進而爭取召委取得議程設定的權力(林 瑞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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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我國委員會制度在設計上所造成的諸多問題,也或許是對於學界的呼 籲和輿論壓力所作出的回應,立法院在第四屆任期屆滿之前通過了一連串的國會 改革法案5,其中包括〈立法案職權行使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 都與委員會的運作息息相關,也對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與功能職掌等方面造成了許 多轉變。其中尌組成方式而言,委員會從第五屆貣由原先的自由登記制修改為政 黨比例分配,除了一方面迫使委員會的組成結構反映院會的政黨生態,在另一方 面也賦予政黨指派黨籍立委參加委員會的權力,進一步促成委員會和院會之間的 立場差距進而縮小。

至此,本文所想要探討的問題意識是:「在院會和委員會立法競逐的權力關 係中,若委員會在法案的審查過程中確實具有其份量與角色,則委員會與院會之 間不同的政黨組成差異是否會對法案審查造成不同的影響?」

5 其中包括所謂「國會改革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修正案;此外,尚有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無黨 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王業立,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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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院會與委員會的權力關係 (頁 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