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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與資料

在文檔中 院會與委員會的權力關係 (頁 32-47)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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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假設

總結本章節針對委員會與院會組成差異對法案審查修正程度影響的討論,從 政黨組成比例差異的「程度」與「方向」兩個面向思考,可以將本研究主要的待 驗假設整理如下列兩點。

研究假設一:若委員會與院會的「政黨組成差異比例」越高,則委員會審查 通過的法條在院會遭到修正的程度較高;若委員會與院會的「政黨組成差異比例」

越低,則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法條在院會遭到修正的程度較低。

研究假設二:若院會多數黨在審查委員會中亦握有過半席次,則委員會審查 通過的法條在院會遭到修正的程度較低;若院會多數黨在審查委員會中不具有過 半席次,則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法條在院會遭到修正的程度較高。

第二節、研究方法與資料

壹、研究範圍與資料

在我國立法院的立法過程中,不論是委員會或是院會對於法律案皆採取逐條 審查(Mark up),因此本研究將以個別的單一審查「條文」做為研究測量單位,特 別有別於以往使用個別審查「法案」做為測量單位的研究。並且,以法條作為測 量單位在實質的編碼與分析上也的確有其優點,除了有助於提案者和法案修正程 度等各項變數的判別,也能更加清楚呈現出個別單一法條在審議過程的性質與特 性。一來不僅能避免用法案為測量單位時,對於某一特定法案中有不同法條的修 正案提案但併案審查通過,而必頇將所有提案者皆視為此一法案共同提案者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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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再者也可以準確測量出個別法條實際遭受到的修正程度,不會有以法案作 為測量單位時所面臨主觀修正程度判斷的難處18

而由於受到研究時間與成本的限制,本文因此僅針對研究所需選取立法院第 三屆(民國 82 年 2 月 1 日至 85 年 1 月 18 日)和第六屆(民國 94 年 2 月 25 日 至 96 年 12 月 21 日)所有通過委員會審查的法律條文作為研究範圍19,並且進 行屆期之內與不同屆期之間的比較與對照,希望藉以呈現出較為客觀且具說服力 的分析結果。

在研究資料方面,本研究是以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的立法院法案審查系統20做 為資料來源,整理出立法院第三屆和第六屆分別各有 296 條及 498 條法律案完成 委員會審查程序21。然而第三屆通過委員會審查的法律案中共有 49 條為跨屆審 查通,院會未審查通過者有 50 條;第六屆通過委員會審查的法律案中共有 149

17 例如法案編號 0302032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當時的內政委員會將行政院、國民黨立委、

民進黨委員提案一共五個版本併案通過提交院會。在該案所有通過的 53 條修正條文之中,行政 院針對 53 條條文皆有提案修正,國民黨立委蔡奮鬥等 20 人、林志嘉等 20 人以及趙永清等 16 人等三版本則是一共提出 7 條修正,而民進黨立委僅有針對其中一條提出修正案。在如此情況之 下,若以法案做為測量單位,則會將行政院、國民黨立委和民進黨立委一併視為「戶籍法部分條 文修正案」的提案者,將該案中所關注之特質皆視為三者所造成之影響,並不論其中個別提案者 提案修正之條文多寡,就案例中的情況而言顯然是過於高估只有提出一條修正案的民進黨立委對 於該案所造成的影響,在推論上可能發生問題。然而若以法條做為測量單位,則可以清楚分辨個 別條文的提案者以及對於該條文所造成的影響,某種程度上是屬於較為細緻而且精確的做法。

18 以法案做為修正程度的測量單位,首先必須處理的問題就是修正程度的界定,先前研究中有 的是直接以修正條文數量做為分類標準(楊婉瑩,2002),也有視其中條文遭到修正的程度做一 區分(楊婉瑩、陳采葳,2004),也有的研究是同時視其條文修正數量與重要程度做一界定(張 哲維,2010)。然而不論是採用上述何種分類方法,在院會採逐條審查的原則之下,事實上最直 接被觀察到的對象都是個別條文,只是從觀察到的條文修正程度用不同的方式轉化到法案的修正 程度,其中或有以部分條文修正推論到整體法案修正程度以偏概全的問題,也或有涉及主要條文 判定的主觀性價值判斷問題,總的來說以法案做為修正程度的判讀單位仍然有其不足之處。相對 而言,以條文做為修正程度的測量單位,除了直接反映個別條文的修正情況以避免前述以法案做 為單位的問題之外,實際上也是對於院會審查意見最忠實的呈現方式。

19 法律案可概分為「法律制定案」、「法律修正案」、「法律停止適用案」和「法律廢止案」等四 類(周萬來,2008:123-132),但由於法律停止適用案和廢止案的審查情況相對單純,委員會與 院會僅能針對送請審查的廢止案和停止適用案表示接受與否,而無從進行不同程度的修正,並不 適合做為本研究觀察的對象,因此將這兩類法律案的條文排除在研究範圍之外。

20 http://lis.ly.gov.tw/ttscgi/ttsweb3?@0:0:1:/disk1/lg/lgmeet3@@0.06867687000551703,網頁最後檢 索日期:100 年 4 月 2 日。

21 其中之法律案數量已扣除法律廢止案及法律停止適用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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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未於院會審查通過。由於委員會與院會政黨差異比例的計算僅適用於單一屆期 之內,跨屆審查與未審查通過之法案因而排除在本文研究之範圍。其次,在委員 會審查的過程中經常針對爭議性條文採取將其保留交付院會處理的審查方式,然 而委員會對於條文持保留立場即代表未達成審查意見,自然也無從判斷院會對於 委員會立場的修正程度,委員會保留的法律條文也因此排除在研究範圍之外。此 外,若提案條文送入委員會時並未針對條文本身文字進行任何修正,由於提案本 身並不具備修正動機,預料委員會與院會維持其條文不對其另做更動的可能性也 高,因此這類型提案條文一併排除在研究範圍之外,以避免過度高估委員會決議 受到院會尊重的程度。

除此之外,在本研究資料收集過程之中,部分法案因判讀之專業因素22或資 料取得問題23等個別因素無法處理,因此一併排除在本研究資料收集範圍之外。

扣除掉上述全案保留與研究所排除之法案,本文研究範圍所及的法律案一共有第 三屆的 194 條法律案(共 3259 條法條)以及第六屆的 316 條法律案(共 3264 條法條);總計共涵蓋第三屆與第六屆 510 條法律案,共 6523 條法條(見表 3-1)。

22 此類專業因素為作者本文之修正程度判別因素所無法涵蓋解釋,在此主要為稅則判讀與部分 法案附表或附圖之修正。前者排除之因素在於其審查內容與一般法案有異,其修正程度之判斷並 非本研究所能加以處理;後者則是由於本研究僅針對條文本身文字之更動進行處理,非屬條文文 字的附加修正並不列入觀察對象。其中屬稅則專業判讀者,第三屆有 2 案,第六屆有 3 案;其中 屬法案附表或附圖之修正者,第六屆有 1 案。

23 此處資料取得問題多為立法院公報漏載院會二讀前的委員會審查或協商條文版本,因此無從 比對判斷院會針對委員會版本之法案的修正程度為何。研究對象中屬此類法案者在第三屆有 1 案,第六屆有 7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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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文字或程序修正,一共將修正程度分為實質內容修正、實質內容補充和程序 文字修改,分別按其修正情況對應之。然而,儘管其分類標準具有相當程度的代 表性與象徵性,但卻又難以全面地涵蓋到實際上法案修正的複雜程度,作者因而 嘗詴將其測量指標進行修正,期能更貼切地測量到法案遭到修正的程度。

本研究關於委員會審查通過法條遭到院會修正24程度所建構的指標並非僅 單純從字面上的修正來判斷,相當程度上參酌院會對委員會版本的修正意圖,作 者並詴圖尌所有修正情況中整理出合適的操作化標準,進而將修正程度區分為五 類,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無修正:無修正意指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條文,在院會不進行任何修正 而照案通過之情形,其修正程度最弱。

(二)單純文字修正:單純文字修正意指在不影響條文意義的情況下,並且

不對條文本身意涵或所指涉的範圍造成影響,對條文所進行的單純文字修正或調 整,其修正程度次弱。此類型修正常見之判別情況如以下:(1)文字、標點符號 和段落的刪除或調整,例如贅詞刪除25、同義文字之替換26、款次合併或增刪;

(2)三讀時發生之文字修正;(3)文字誤植或用詞錯誤之修正;(4)由於先前條文條 次更動,導致需配合該條次調整所進行文字修正;(5)增刪或替換條文中不合時 宜之文字27

24 關於黨團協商對於法案所做出的修正,由於其協商結論仍須經院會接受方得通過,作者在此 一併視為院會所為之修正。

25 例如法案編號 0301018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之 1 增訂案:將「生效日一年後…」修改為

「生效一年後…」。

26 例如法案編號 0302028 殘障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 4 條:文字使用上以「身心障礙」替代

「殘障」。

27 例如法案編號 0302017 期貨交易法第 121 條:因條文中所引用之現行法已不存在,故將第二 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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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性修正:補充性修正意指在不更動條文主體意旨的情況下,進行 補充性修正讓條文更為完整或精準化,其修正程度介於實質部分修正與單純文字 修正之間。此類型修正常見之判別情況如以下:(1)在條文規定事項之內,為使 條文內容更為完整所進行之文字補充28;(2)在條文規定範圍之內,為使條文指涉

(三)補充性修正:補充性修正意指在不更動條文主體意旨的情況下,進行 補充性修正讓條文更為完整或精準化,其修正程度介於實質部分修正與單純文字 修正之間。此類型修正常見之判別情況如以下:(1)在條文規定事項之內,為使 條文內容更為完整所進行之文字補充28;(2)在條文規定範圍之內,為使條文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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