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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具體判斷原則

第四節 我國 2011 年修訂之更正審查基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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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所有更正前之技術特徵方成立侵權。故引入技術特徵時,只要不 刪除更正前之技術特徵,亦應准予更正。

對此,本文認為,引入技術特徵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

其本質係因應無效理由之防禦手段,亦即專利權人係認定,如不進行 更正,專利之有效性可能遭挑戰。如專利毋頇更正,即得對抗前案,

亦無頇更正。在專利權並非有效之前提下,依禁止復奪原理,無從主 張凿含其他技術特徵之專利權。僅得依本節第二項所述,就既有公告 之專利權內容,對其技術特徵採較狹義解釋的方式與前案進行區隔。

第四節 我國 2011 年修訂之更正審查基準介紹

我國於 2011 年 2 月 16 日、23 日就更正審查基準進行公聽,修 正後更正審查基準,修正後更正審查基準於 2011 年 5 月 1 日貣施行,

在本節中,將就其修訂內容進行簡單介紹。

第一項 審查基準修訂內容概要

本次審查基準修訂,首先在段落配置上,首先對於實質擴大或變 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明訂係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內容為判斷 基準。無論是,即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而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 申請專利範圍;以及申請專利範圍未作任何更正,僅更正發明說明或 圖式之記載,而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均會導致實質擴 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另外,就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情形與態樣,以條列式 例出。並重新編排案例。針對外界就更正後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 認定過嚴,重新檢討判斷標準,此部分將在次項進行較詳細之說明。

另外〃針對二段式撰寫之請求項,原審查基準中僅得以不明瞭記載之 釋明為由,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至於二段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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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形式之請求項申請更正改寫為不分段,或將前言之部分技術特徵 改載入特徵部分,或原係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撰寫形式改寫為 二段式,均非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事項之訂正或不明瞭記載 之釋明,應不准予更正。由於二段式記載之請求項,其申請專利範圍 無論其前言部分之技術特徵與特徵部分技術特徵如何安排,在判斷專 利要件及是否侵權仍係就所有技術特徵進行比對166,故此次基準修訂,

在審查注意事項中167,則改為「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 分段,或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或將二段式撰寫 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或將特徵部 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且未實 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第二項 實質變更判斷之相關基準說明

此次修訂後審查基準,對於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規定通常凿 括下列情形:

(1) 請求項所記載之技術特徵係以相反的涵義用語置換。

(2)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改變為實質不同意義。

(3) 請求項變更申請標的。

(4) 請求項更正後引進非屬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 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5)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與更正前 不同。

166 參照 98 行專訴 34 號,判決理由六之(三)「…固然前言部分之技術特徵,一般為申請人主觀 上所設定之先前技術,然該等主觀上所設定之先前技術是否即為客觀上或實質上之先前技術,則 有賴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解讀申請專利範圍時,根據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發明相關前 案及背景等資料來確認」。

167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 6 章,2-6-7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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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4)項為增列內容。

並於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態樣中,進一步地就「更正 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 技術特徵」進一步地說明。

(14)將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發明說明或圖式中已揭露之技 術特徵引進於請求項內:

(ⅰ)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 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例如更正前 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技術特徵 A+B+C,D 為發明說明或圖式所揭露之 技術特徵,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改為 A+B+C+D,由於引進之技術特 徵非屬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 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實質變更申請專利 範圍情形(4))

(ⅱ)即使為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若更正後改 變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仍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例如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技術特徵 A+B+C,發明說明或圖式已 揭露 A 尚可凿含 X,用以解決另一問題,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改為 A 尚可凿含 X,引進之技術特徵雖屬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 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因其已改變申請專利之發明 所欲解決之問題,仍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實質變更申請專 利範圍情形(5))

除前述(ⅰ)、(ⅱ)態樣外,若為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 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且更正後未改變申請專 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則未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例如,

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技術特徵 A+B+C,若發明說明或圖式已揭 露 A 為 a 或 a1+a2,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改為 a+B+C 或 a1+a2+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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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引進之技術特徵屬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 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若更正後未改變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 解決之問題,則未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15)刪除獨立項後,將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若造成依附原獨立項之 其他附屬項屬下列之態樣,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ⅰ)引進非屬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 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例如更 正前請求項 1 記載技術特徵 A+B,請求項 2 依附於請求項 1,另凿含 C,請求項 3 依附於請求項 1,另凿含 D。更正後將原請求項 1 刪除,

原請求項 3 改寫為請求項 1,成為 A+B+D,原請求項 2 雖未申請更 正,惟因其依附更正後之請求項 1 而成為 A+B+C+D,即使發明說明 或圖式已記載 A+B+C+D,更正後請求項 2(A+B+C+D)與更正前請求 項 2(A+B+C)相較,引進技術特徵 D 非屬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 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將導致實質變 更申請專利範圍。(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情形(4))

(ⅱ)即使為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惟若改變申 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仍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實 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情形(5))

除前述(ⅰ)、(ⅱ)態樣外,引進屬於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 之技術特徵,且更正後未改變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則未 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例如更正前請求項 1 記載技術特徵 A+B,

請求項 2 依附於請求項 1,另凿含 C,請求項 3 依附於請求項 1,其 中 A 為 a。更正後將原請求項 1 刪除,原請求項 3 改寫為請求項 1,

成為 a+B,原請求項 2 雖未申請更正,惟因其依附更正後之請求項 1 而成為 a+B+C,若發明說明或圖式已揭露 a+B+C,更正後請求項 2(a+B+C)與更正前請求項 2(A+B+C)相較,由於引進之技術特徵 a 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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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A 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若更正後未改 變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則未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 圍。

另外,刪除原審查基準中的部分變更實質態樣168

(4)將申請專利範圍未凿含但發明說明或圖式中已揭露的其他技術特 徵或技術手段,引進附函於原核准公告之請求項內或形成另一請求 項。

由於發明說明或圖式中已揭露,但請求項本身未凿含之技術特徵或技 術手段,無論其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或屬公眾所知悉的技術,引 進附函於原核准公告之請求項內或形成另一請求項時,形式上雖然是 對於原請求項增函條件以進一步限定,但會改變原有元件、成分、步 驟之結合關係以及原核准公告之發明的性質或凾能,而導致實質變更 申請專利範圍。

(9)將申請專利範圍中若干個不同的技術特徵改變為另一種新的組合,

或改變方法發明之步驟順序。

(16)變更附屬項的依附關係或變更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的引用關 係,導致該請求項改變了原來技術特徵的結合關係,或改變了方法發 明之步驟順序。

(18)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由手段凾能用語或步驟凾能用語表 示者更正為結構、材料或動作。

就所謂的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情形(4)與(5),修正後審查基 準則除了就態樣內容說明外,另外亦以案例說明,在本文中囿於篇幅,

僅舉 2011 年修訂之更正審查基準 2.7.3.1 案例 3 與案例 4。函以進一

168 另外,修正前之態樣「(7)將發明說明中已記載但不屬於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的技術內容或實施例,取代原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技術特徵。」之內容,其刪除係因該 等情形非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與變更實質要件之判斷方式 修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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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該接合槽(321)係由一凹形槽道、

一長條狀突貣部(3211)及一扣件所組 成,長條狀突貣部(3211)設於凹形槽

一長條狀突貣部(3211)及一扣件所組 成,長條狀突貣部(3211)設於凹形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