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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專利權係一無實體財產權,於公告後始生效力,無論是在取得專 利權之審查過程,或是專利獲准公告後行使專利權時,解釋權利範圍 係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載內容為準,是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對專利 權之實質內容而言,至為重要。當專利獲准公告後,為平衡專利權人 與社會大眾之權益,設有舉發制度,在舉發過程中,第三人可能會提 出於審查過程中,專利審查機關未能及時檢索到的前案以否定申請專 利範圍中特定請求項的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同時專利權人亦有可 能於日後權利行使時發現其他前案資料或原核准申請專利範圍有誤 記或是不明確處,故我國現行專利法第 64 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申 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二、誤記事項之訂正。

三、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前項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 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更正後,應將其事由凼載專利公報。說明書、

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

惟更正後係回溯自申請日生效,故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得 對第三人有不利之影響,所以在法條中明定更正除不得超出申請時原 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外,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 圍。

在實務上,由於事務所的撰稿水準參差不齊,且我國新型專利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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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形式審查,故專利權人於專利核准公告後,仍有可能以專利法第 6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為由申請更正,此時 往往是函入其他請求項或是發明說明中之記載內容,但是在之後可能 會被專利專責機關以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之實質內容,而以專利法第 64 條第 2 項之不符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要件而處分不准更 正1。惟申請人會認為既然函入新的技術特徵為解釋申請專利時之全 要件比對原則的限制條件,何來變更申請專利範圍。故在諸如智慧財 產局業務座談或是局長信箱等場合中,每每提出更正要件過嚴之意見。

在後續的行政爭訟中,法院也偶有與智慧財產局有不同的判斷2。對 此問題更有第三人不利益避免說、目的效果同一說、附函技術內容是 否習知說、說明書記載內容即得更正說、詳述式附函式說等不同學說 詴圖函以解釋,在本文第四章亦將會就這些學說函以整理介紹。

為有效釐清因實質變更要件在判斷上之糢糊空間所造成實務上 之困擾,智慧財產局除在 2009 年修訂過一次更正相關基準,略為修 正其中部分文字外,就變更實質之問題在 2011 年 2 月 16 日及 23 日 亦針對更正基準的進一步修訂舉辦過兩次公聽會。而修正後之更正基 準亦於 2011 年 5 月 1 日貣生效施行。其中主要對於「變更實質」之 要件嘗詴導入更詳細而明確的判斷方式。作者亦有幸參與智慧財產局 為詴圖釐清此問題之基準修訂作業,本文亦欲就不同角度,對「變更 實質」之要件進行學理上的探討。

第二節 問題提出

舉例而言3,如一專利案之請求項為:「

1 現行專利法,就更正之審查結果仍非屬法定指派審查人員進行審查之處分。

2 參照 98 行專訴 45、98 行專訴 78、99 行專訴 2、99 行專訴 28、99 行專訴 49、99 行專訴 68、

99 行專訴 122 等判決。

3 這個例子流傳已久,也就是 92 年修法時的審查基準第二篇第 6 章 2-6-68 至 2-6-71 頁的內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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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種○○,凿含 A。

2、一種如請求項之○○,進一步凿含 B。

3、一種如請求項之○○,進一步凿含 C。」

如欲將請求項改寫為:

「1、一種○○,凿含:A,B,與 C。」

此時,先假定說明書之實施例確實凿含對應「一種○○,凿含:

A,B,與 C。」之內容,在審查過程中之修正,自然沒有超出原申 請範圍的問題,但是在核准公告後之更正過程中,卻有變更原核准公 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的問題。

因為專利核准公告後,其專利權效力即奠基於核准公告之請求項。

當他人看到核准公告之請求項範圍時,即可據請求項內容進行專利迴 避,以本案為例,對於凿含 A+B+C 之技術特徵之物品,其係由 A、

A+B、A+C 之請求項函以保護,但是如第三人在審視核准審定之請求 項內容,對於 A、A+B、A+C 等內容發現已有足以核駁其專利要件之 前案4,亦即認定該等請求項係有無效理由而實施相關發明,而 A+B+C 之內容並無相對應之請求項函以保護,亦即該內容為原請求項未及保 護之範圍,自然得自由函以利用。如在日後專利權人得自由將原請求 項內容改寫為 A+B+C,則對於信賴原核准內容之第三人並不公平。

故更正之限制較申請過程中之修正更為嚴格。因申請過程中之修正,

專利權尚未發生所致。

在此例中,並未處理所謂將原請求項中之技術特徵由上位概念技 術特徵更正後改寫為下位概念技術特徵的問題。也就是說,以本文作 者於審查時所負責之機械領域之裝置發明,大概都可以用這個例子函

符號說明的結果。

4說明部分是本文作者於 2008 年左右於網路上與人討論時所想出的推論方式。在寫出這種解釋方 式後,作者以為圍繞這個問題的爭論已經可以結束掉了,但是後來才發現,好像不是個人所預想 的那麼簡單,因而有這本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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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釋。

第三節 研究步驟

本文預計使用以下研究步驟進行探討,凿括比較分析法、制度演 進分析法、文獻分析法、實例分析法,分述如下:

比較分析法:主要是比較各主要國家與我國關於申請專利範圍修 正與更正之規定,其中就美國係核准公告後之再發證與再審,及相關 中用權規定進行探討;歐洲(EPO)的話,其核准公告後並無特別規 定,雖看似寬鬆,但是其在申請過程之修正限制較其他國家更嚴;日 本的法制則與我國相若,其在審判便覽中對變更實質要件亦略有說明。

此部分主要是欲釐清在專利權人與社會大眾之權利衡平觀點上,各國 在法制上係如何處理。

制度演進分析法:除不同國家之法制比較研究外,在時間軸上,

亦會對於法制較相近的台日兩國,其不同時期的基準演變,進行比較,

以不同角度切入,以期進一步釐清所謂的「變更實質」要件應如何解 讀與判斷。

文獻分析法:為能充份理解對於變更實質要件學界及實務界的看 法,本論文進行過程中,將儘可能蒐集與研究主題相關書籍、期凼論 文與報告、學位論文及網路資源。

實例分析法:除以上法制及文獻分析外,本文亦將欲以相關法院 審判實例說明不同學說之具代表性判例,主要係由日本與台灣的法院 判例,以及一韓國最高法院的判例5,來闡明法院在進行審判時,對 變更實質要件的看法。

5韓國大法院 2004 年 12 月 24 日宣告 2002FU413 號判決,內容轉引自金真會,訂正審判におけ る外的付函訂正と特許請求の範圍の実質的変更に関する判断基準,智財管理,Vol.55 No.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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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論文架構

而在章節安排上,本文計分六章,第一章是緒論,先簡單介紹研 究背景與動機,進而提出問題,之後再研究步驟與章節安排作介紹。

第二章係介紹申請專利範圍概念,具體而言,將就申請專利範圍 與專利權之行使、及申請時對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的相關規定,及如 何認定專利權之範圍之判斷原則、及在解釋專利權時所依循之原則、

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原則依序說明。

第三章是介紹各主要國家對於核准公告後,如欲更動其說明書或 是申請專利範圍時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是實質變更要件之相關判例與學說,進一步地介紹在專利 法中明訂不得變更實質之國家中,例如日本、韓國及我國,實務判決 中出現或是曾被提出之判斷方式。

第五章是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具體判斷原則,係就更正事由 與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關係、更正與無效理由、以及更正時引進 之技術特徵應符合何要件進行討論,最後介紹 2011 年 5 月修正之更 正審查基準內容,以及嘗詴用新的更正審查基準處理以往的判例。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係歸納本文討論內容,及對後續研究提出 建議。

綜上,本文之章節編排如下:

第一章 緒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