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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專利核准公告後之更正,因其係專利權有效性攻防之重要手段,

往往涉及專利舉發審查時是否有應撤銷之事由,或是於侵權訴訟中,

關於無效事由之認定,而係攸關專利權有效與否之關鍵。

在本文中,就專利權之範圍,以及用以界定專利權之請求項之記 載內容,以及專利權之認定方式均先介紹。其中,對於申請專利範圍 解釋之理論,無論現行的判斷方式應稱為週邊界定主義或是折衷主義,

對於專利範圍認定之全要件原則並無二致。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

應該是由請求項所載之所有技術特徵所界定,不得刪減任技術特徵,

亦不得將說明書所載技術內容任意排列組合。

而就各國在專利核准公告後之相關規定,可知,專利權於公告後,

即不得任意變動,亦即僅得有條件地更動,或是如同美國,雖就申請 專利範圍得擴大,但設有中用權制度,以維護第三人之利益以及對於 公告之信任。

對於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在繼受日本法之台、日、韓等國,

在其專利法中均有明文規定,但是在操作上則有不同的論理方式與相 關判決而無統一之見解。本文認為,我國在今年所進行之更正基準修 正中,對於涉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的實質變更判斷,係由公告核准 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基準,在不改變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 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之前提下,認可將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 特徵之於更正時改寫為其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 徵。可以說是將判斷標準更明確化,亦得適用於以物或裝置為標的之 發明。

另外,對於相關實務,本文就以下觀點,提出建議:

就專利權人或是撰稿人員而言,其於申請時,即應就其各請求項 所得特定之專利權範圍,及早規劃,同時在撰寫時申請專利範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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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慮如日後遭遇舉發時得以退守之防線。同時應留意在申請過程或 是訴訟攻防過程中之禁反言風險。在更正時,如不得不刪除專利權範 圍最廣之獨立項時,就無必要更正之請求項,亦宜以改寫為獨立項之 方式以免橫生枝節。另外,亦不應將准否更正之問題,無端歸咎於審 查機關之審查人員或是更正基準過嚴。

對於侵權訴訟之被告或是潛在被告而言,在提貣舉發或是於訴訟 中提出無效理由抗辯時,在此次修訂後更正審查基準所明訂變更實質 之判斷方式,可以讓舉發人在檢索相關前案時,將專利權人可能更正 的內容納入考量,以訂定有效之檢索策略。並得以利後續決策(利如 談判授權或是提出舉發或是繼續訴訟)之制定。

就專利專責機關之審查人員而言,現行做法是由申請人自三款更 正事由中至少擇一勾選,且係以案件為單位勾選即可,且往往無頇申 請人進一步說明即得進入審查程序。為明確釐清專利權之範圍為何,

則可考慮於更正之書表設計時,對於更正前後之請求項項次之對應關 係,以及各更正後之請求項係依何種事由申請更正,要求專利權人先 行說明,以提供申請人自行檢視之機會,必要時在不致延宕審查時程 之前提下,可適時行使闡明或於面詢程序中釐清所涉爭點為何。

就法條本身而言,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凿含「刪除請求項所載 發明」、「限縮請求項所載發明」兩種不同情形,由於其影響與處理方 式不同,建議可於修法時,檢討將其分項敘述。

更正時是否涉及禁止復奪原則而有禁反言之問題,即使無法在專 利法本文中明訂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係對應前案始得為之,因此具有 禁反言之效果。但是宜於審查基準中,亦應敘明該等觀念,而日後如 有相關案件,法院亦應在判決時積極肯認更正具有禁反言之效果。

而於本文完成時於立法院審議之專利法修正案中,對於舉發,已 採逐項提出,逐項撤銷之制度,亦即對部分請求項提出舉發之舉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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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不會因為有一項仍有無效理由存在而會被全案撤銷,因此,對於專 利權人而言,將所有的技術特徵通通掛到第一項,將不是一個好的策 略。而此修法內容是否將會使減少圍繞於實質變更要件之判斷的爭議,

則有待觀察。

在專利法修正案中,對於更正事由,導入誤譯訂正,就誤譯訂正 事項之更正而言,其准否更正之認定步驟是否頇與現行基準相同,先 判斷是否符合更正事由,再判斷超出申請時說明書與實質擴大變更申 請專利範圍,或是比照日本,先判斷是否超出與實質擴大變更要件,

再判斷是否屬更正事由,則仍待進一步討論。

另外,就後續研究而言,本文雖已提出更正與禁反言之關係,但 相關實務上之操作,仍有待後續判決觀察。而就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 徵,是否僅得限於發明說明,或是得引入其他外部證據,以及引入後 其專利要件之判斷,亦有待此次修正後更正審查基準施行後,於判決 中是否得有更細緻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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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I.中文、日文文獻 i.書籍

1. 中山信弘,注粎特許法,3 版,2000,青林書院。

2. 尹新天,專利權的保護,1998,知識產權出版社。

3. 尹新天主編,新專利法詳解,2002,知識產權出版社。

4. 吉藤幸朔著,熊谷健一補述,特許法概說,第 12 版,1997,有 斐閣。

5. 松本重敏,特許發明の保護範圍─その理論と實際,1983,有斐 閣。簡世雄,專利申請實務,1977,作者自版。

6. 徐宏昇,高科技專利法,2003,翰蘆。

7. 康炎村著,工業所有權法論,1987,五南。

8. 陳哲宏、謝銘洋、陳逸南、徐宏昇著,專利法解讀,2002,元照。

9. 曾陳明汝著,工業財產權法專論,1986,台大法學叢書。

10. 曾陳明汝,兩岸暨歐美專利法,2004,學林。

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法逐條釋義,2008。

1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侵害鑑定要點,2004。

13. 顏吉承,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2007 年,五南。

ii.期凼論文及報告

1. 金真會,訂正審判における外的付函訂正と特許請求の範圍の実 質的変更に関する判断基準,智財管理,Vol.55 No.9,2005。

2. 高石秀樹、中村彰吾,特許請求範圍の範囲の訂正のおける「実 質的変更」に判断基準,パテント,Vol.62,No.13,頁 86-98,2009.12。

3. 謝育桓等五人,研習「日本專利審判制度」課程出國報告,第 73 頁,2011 年 1 月,

http://open.nat.gov.tw/Open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90402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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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4

6

4. 諸外国における特許権利化後の補正・訂正制度に関する調査研 究,日本特許庁,2010。

5. 石博文等三人,赴日研修實用新案技術評價書進步性判斷與特許 案檢索報告書制度出國報告,第 10-12 頁,2007 年 11 月,

http://open.nat.gov.tw/Open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60200 9

6. 張仁平,以排除(disclaimer)方式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之探討,智 慧財產月凼第 140 期,2010 年 8 月。

7. 羅炳榮,衡平禁反言--美國案例,工業財產權與標準,第 62 期,

頁 1-6,1998。

8. 劉國讚,美國專利無效之訴訟及複審制度之研究,智慧財產月凼 第 89 期,第 5-32 頁,2006 年 5 月。

9. 林國塘,專利更正實質變更案例研析——以 98 行專訴第 78 號 及 99 行專訴第 28 號為中心,智慧財產月凼第 150 期,2011 年 6 月

10. 廖承威等五人,2005 年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研習,2005,

http://open.nat.gov.tw/Open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40481 0

11. 蔡明誠,發明專利侵權時保護範圍認定與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原則,

植根雜誌,10 卷 5 期,第 161-183 頁,1994 年。

iii.學位論文

1. 王俊凱,《由美國聯邦法院判決論專利侵害判斷之專利權利範圍 解釋原則》,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2. 林伯修,《美國專利再發證制度之研究─兼論我國更正規則》,世 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碩士論文,2007。參見註 66,林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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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5

伯修文

3. 邵良正,《專利權之保護》,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84 年。

4. 翁金緞,《發明專利權保護範圍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 士論文,1992 年。

5. 張君如,《美國專利無效判斷雙軌制之研究》,中正大學財經法律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6. 陳保任,《從我國對專利權保護範圍所採之界定方式論再發明規 定之適當性》,世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碩士論文,

2006。

7. 程芳斌,《專利說明書補充修正與更正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含碩專班)碩士論文,2005。

8. 黃湘閔,《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含 碩專班)碩士論文,2005。

9. 劉國讚,《專利舉發之行政程序與訴訟制度研究》,政治大學法學 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9 年。

10. 駱增進,中美專利審查基準中申請專利範圍之比較研究,東吳大 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Ⅱ.英文文獻 i.書籍

1. Chisum, Nard, Schwartz, Newman,and, Kieff, Principles Patent law,2004

2. Faber, Robert C, Landis on Mechanics of Patent Claim Drafting , Fourth Edition, 2005.

3. Janice M. Muller, An Introduction to Patent Law, Aspen ,2003.

4. Margreth Barret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and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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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Publishing ,1995.

ii.期凼論文

1. W.R. Cornish,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Copyright,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127,(1981)。

iii.網路資源

1. TIPO: http://www.tipo.gov.tw

2. JPO: http://www.jpo.go.jp/indexj.htm 3. EPO: http://www.epo.org/

4. USPTO: http://www.uspto.gov/

5. WIPO: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en 6. SIPO: http://www.sipo.gov.cn/

7. Open 政府出版資訊網

http://open.nat.gov.tw/OpenFront/search_main.j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