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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具體判斷原則

第三節 更正時引進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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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更正時引進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的限制

在前兩節中,針對更正事由與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要件之關係,

以及更正後是否涉及禁止復奪要件,進行初步之探討。而得到就引進 技術特徵以限定請求項的情形中,頇更正謹慎處理是否實質變更申專 利範圍的問題。另外,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往往與專利要件相關。

在本節中,將先就不同發明標的與其常見之技術特徵類型做一大 略之分類。而後就申請專利範圍之公示原則詴圖提出判斷的標準。

最後兩項則將就引進技術特徵後,是否應考慮其與先前技術之關 係以作為實質變更之考慮事項,以及對於第三人不利益避免說與說明 書記載即得更正說中所共同引用,並且可能是最有力的理據,以前節 概念函以檢視。

第一項 引進技術特徵的類型

在之前第二章中,已介紹發明之範疇可分為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

其中物之發明之技術特徵,係結構技術特徵,方法發明之技術特徵,

係步驟或是條件技術特徵。

技術特徵亦可以總括的方式表示,例如以上位概念技術特徵,作 為複數下位概念技術特徵之集合,或是將在發明說明中所對應之構造、

步驟或條件,以凾能用語的方式撰寫,以期取得更大範圍的保護。條 件技術特徵,如係以數值範圍界定者,亦將會在實施例所支持的範圍 內,特定較大範圍164

在即使是最嚴格之核准公告後即不得變動申請專利專利範圍說

164 此處並非未考慮數值發明之選擇發明,亦即在大範圍內,就其具有臨界效果之小範圍,再次

獲准專利。在實務上,很難想像在實施例中,如已有具臨界效果之實驗結果,會僅在請求項中撰 寫較大範圍,但不寫較小範圍之情形。亦即,在請求項差異化原則下,單一大範圍內之不同小範 圍,宜認定專利權人不認為其具有不同的臨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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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如更正係將上位概念技術特徵更正為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是數 值範圍的限定等,大致上在該等界定,不致使該技術特徵具有技術上 之不同意義,亦即該等擇定無技術上之其他目的之前提下,均得准許 更正。但是在發明標的涉及裝置或是結構時,往往無法與前述情形進 行簡單的認定,因為往往是以更複雜的構造,達成所欲達成的凾能。

同樣的,步驟技術特徵亦同。

第二項 引進技術特徵與更正前請求項的關係

依公示原則,亦即就申請專利範圍對第三人的預測性而言,申請 專利之發明,亦即申請專利之各請求項所記載之發明,其內容係由各 請求項所記載之技術特徵所界定。故,更正如涉及限縮申請專利範圍 之限縮時,其限縮之內容,如無法由更正前之請求項所得預測者,即 應不許更正。

至於是否得予預測,其比對的貣點,係由與請求項之標的相關之 技術特徵即得引入請求項中,亦或是有其他的限定?

本文認為,申請專利之發明,即係由不同的技術特徵所組合而成 者,而各技術係在解決問題的前題下,進行排列組合,以不同的技術 特徵置換已核准公告之請求項中的技術特徵,依貢獻原則即不得再主 張權利,至於如僅以標的相關與否,作為認定技術特徵得否於更正時 引入請求項之判斷標準。將會導致第三人無從預測。故本文認為,更 正時引入之技術特徵,頇由更正前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預測。

另外,即使在前節所說,上位概念技術特徵得更正為下位概念技 術特徵,或是數值定技術特徵之判斷標準無法完全套用,但是審查基 準中,對於部分物的技術特徵,仍以明示的方式認定其限縮尚不致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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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例如,「廣告版」置換為「發光二極體置於面 板內構成之顯示幕」165。其中,更正前之技術特徵「廣告版」係較更 正後技術特徵「發光二極體置於面板內構成之顯示幕」更為廣義,但 在讀入發明說明給定之限制條件後,可以知道廣告版係具有發光二極 體置於面板內構成之顯示幕之限制條件。亦即,以構造技術特徵限定 之請求項,其構造技術特徵之限定,得參酌發明說明之內容,予以限 定。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構造技術特徵,在不致改變原技術特徵在 發明中所具有的技術意義之前提下,得於更正時引進說明書所述之對 應的更複雜結構。同樣的,步驟技術特徵,在前述前提下,亦得於更 正時引進說明書所述之對應的更複雜結構。在判斷是否對應時,係就 技術特徵進行參酌,而非對應發明整體。

第三項引進技術特徵與習知技術間的關係

另外,就引進技術特徵,是否應考慮在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可以輕易完成,亦即可由習知技術輕易得知而進行更正者即得更 正,反之則不然。就更正係作為對應舉發理由或是無效理由的防禦手 段觀點,如引進此項要件作為判斷是否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準則,

將會使得准更正者將舉發成立之矛盾結果。且以審查而言,考量事項 雨可能地簡化。故本文認為,不應該於更正時考慮與前案間之關係。

第四項 引進技術特徵是否仍在原申請專利之範圍內

在第三人不利益避免說與說明書記載即得更正說兩種說法中,最 有力的理據,可能也是惟一的理據即是,增函限制條件,更正後仍頇

165 2003 年修法後之更正審查基準,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例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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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所有更正前之技術特徵方成立侵權。故引入技術特徵時,只要不 刪除更正前之技術特徵,亦應准予更正。

對此,本文認為,引入技術特徵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

其本質係因應無效理由之防禦手段,亦即專利權人係認定,如不進行 更正,專利之有效性可能遭挑戰。如專利毋頇更正,即得對抗前案,

亦無頇更正。在專利權並非有效之前提下,依禁止復奪原理,無從主 張凿含其他技術特徵之專利權。僅得依本節第二項所述,就既有公告 之專利權內容,對其技術特徵採較狹義解釋的方式與前案進行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