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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 UBI 政策與監理之建議

第六章、 我國 UBI 未來發展之契機

第四節、 我國 UBI 政策與監理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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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無法收取燃料費,只能改為收取以里程計算的道路使用費,因此,就發 展 UBI 機車險而言,本研究認為是具有可行性的。

此外,跳脫年輕人的保險商品,從機車使用量的角度,截至 2019 年 5 月

9,我國機動車輛數共 21,939,999 輛,其中機車有 13,880,712 輛,汽車則有 8,059,287 輛,兩者比例約 6:4,平均每 100 人就有 93 輛機車,除了表示國內 機車數量大於汽車數量之外,也證明了無論保險公司是否想要為年輕人設計專 屬 UBI 商品,機車的 UBI 保單都是有潛在市場可言的。

而在機車 UBI 能產生的效益上,根據我國警政署統計,2018 年交通事故肇 事件數為 1,457 件,其中歸屬於機車類就有 653 件,占總件數 44.8%,如果保 險公司也將機車列入 UBI 保險,除了有機會可以讓優良駕駛能享有保費折扣 外,還能透過誘因機制,擴大外部效益,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率,提升交通品質 與行車安全。

第四節、我國

UBI 政策與監理之建議

由於本研究是以個案的方式進行探討,針對保費折扣與誘因機制之建立較 能以比較的方式歸納出結論,並且給予建議。然而,保險公司在成本與資料蒐 集效率間的為難、資料使用權的界定較受整體市場環境與監理法影響,單獨企 業能左右的程度有限。因此,本研究將參考美國政府與義大利政府的作法,對 我國 UBI 政策推廣與監理給予建議。

9 資料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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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審視車險費率之計價因素

在歐洲,因為歐盟法院判定保險公司使用性別當作計算車險保費時的參考 因素,裁定有性別歧視之嫌疑,要求所有保險公司於2012 年起,不得在計算保 費時考慮性別因素10,即不分男女,適用相同的費率。基於法令要求,原有的 經驗費率已經無法適用,歐洲各家保險公司便逐一開始尋找其他與車險相關的 風險因子,特別是駕駛行為的相關數據。

以義大利為例11,過去義大利的保險企業都在為大量的保險詐欺案而苦 惱,而當歐盟已經明定禁止使用性別當作車險費率的計價因子時,義大利政府 便以此為切入點,全面推廣UBI 保單,甚至於 2017 年通過法令,要求保險公 司必須於承保車險前,需實際檢查被保汽車之狀況,還得於簽發保單後,定時 向主管機關報告保險詐欺改善進度,同時,也明定保險公司須完全負擔車載裝 置所延伸的所有費用。

本研究認為,我國主管機關可以費率之公平性為出發點,重新審視我國車 險費率之計價因子。因為根據目前我國汽車保險費率規章所載內容,仍然有將 性別列入計價因子當中,甚至還依照年齡不同,明定不同因素係數,如表18 所 示。雖然這些係數是依照經驗費率所計算出來的,在判斷風險的準確度上具有 一定的可信度。然而,倘若我國想要落實性別平等、使UBI 保單真正落地,政 府理應跳出來對我國車險費率進行改制。當我國車險如同義大利一樣,所有保 單皆是依照駕駛行為進行計價,保險公司就不會有資料蒐集不到或不完整之問 題,進而解決保險公司擔心成本投入後,卻拿不到可用資料的現況。在保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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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取得資料之後,倘若想提升感測器規格或嵌入其他附加價值,則可以自行考 量背後的成本效益,再行決定。

表18、我國車險年齡、性別係數

二、應針對UBI 保單之資料蒐集與使用建立監管制度

隨著 UBI 保單的漸進發展,資料使用與管理的問題會逐漸浮上檯面,本研 究根據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於 2015 年的研究報告12內容,為我國主管機 關在未來建立與 UBI 資料相關的監管之設立,給予建議並列舉如下。

1. 明定資料取得、處理、所有權等法規

依照目前 UBI 發展趨勢,保險公司不太可能靠著自身力量去蒐集駕駛行為 數據普遍都是透過第三方企業來協助蒐集資料,這些企業可能是車商或科技公 司。然而,第三方企業是透過甚麼方式取得資料?完整的監測期間有多久?在 完成資料蒐集後,是否有先經過處理?是否有先整理過數據或格式化以確保資 料精準?資料是以何種方式傳送與儲存?是否能保護數據免遭內部或外部人士

12 Usage-Based Insurance and Vehicle Telematics: Insurance Market and Regulatory 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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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以及這些駕駛行為數據到底是屬於保險公司還是第三方企業?抑或是消 費者?這些相關法規與標準,都是我國主管機關未來理應明訂與建立的。

2. 減費標準透明與主管機關審查權

與前面對我國 UBI 保單之建議所敘述的相同,主管機關應要求所有提供

UBI 保單的保險公司,應將保費折扣的標準公開且透明,除了是讓駕駛人能有 目標的改善駕駛行為,也是為了增加消費者對於保險公司在收費的信任。同 時,為確保 UBI 淪為保險公司削價競爭的商品,主管機關理應有權審視各家保 險公司在減費上的計算與資料依據。因為就現況而言,本研究發現我國目前保 險公司可以依照有無駕駛行為數據做區分。倘若那些辛苦蒐集資料與分析數據 的保險公司,其 UBI 保單被其他保險公司拿去抄襲並販售,除了會惡化我國車 險的削價競爭之外,也不利於我國保險科技之創新。因此,本研究認為我國主 管機關理應有權確認各家保險公司的 UBI 保單之風險因子與保費計算之基礎,

當然,主管機關也應具備辨識行為數據真偽與保費精算可信度之能力,避免良 莠不齊的保險公司,影響我國的 UBI 成長進展。

3. 鑑定駕駛行為與風險因子及保險定價是否合適

在美國某些州明訂保險公司不得將職業類別與教育程度當作費率計價標 準,認為有歧視的疑慮。然而,隨著 UBI 發展,保險公司能當作保費計價的因 子只會越來越多,然而,就近哪些風險因子有效?哪些風險因子具歧視意涵?

例如本研究前面所提的交通尖峰與離峰時刻段,畢竟該時段幾乎為所有保戶一 定得開車之時段,將之列入保費計算標準是否合宜。我國主管機關應建立一套 判斷標準,除了保護消費者之外,也避免未來保險公司在耗時耗力分析數據 後,研究出與出險率相關,卻又具爭議性的風險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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