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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發展與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發展與現況

本節針對我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發展過程與現況進行說明,故分為三個部 分。第一部分是教育部推行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第二部分是探討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的實施歷程,第三部分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法源探究。以下分別進行 說明與探討。

一、教育部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教育部自 2005 年 4 月 3 日發布《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教育部,2008)。並於 2006 年起,推動各縣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試辦工作。此 試辦計畫已於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並正式推動《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實施要點》(教育部,2009)。茲將本計畫之評鑑目的、評鑑精神、辦理方 式、評鑑內容、評鑑方式及配套措施之內容,整理後並分述如下:

(一)評鑑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 生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可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一種以增進教師專業發展 為目的之教師評鑑,而不是以教師績效考核為目的之教師評鑑。這種以教師專業 發展為目的之教師評鑑,有助於教師提升教學品質,進而提升學生的學習表現與 成效。

(二)評鑑精神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主要精神為:1.以教師專業發展為主軸;2.鼓勵學校申請 辦理,教師自願參加;3.引領學校行政走向教學領導以及學校本位視導與評鑑;4.

鼓勵教師以自我省思及同儕專業互動為成長手段;5.以教學和班級經營為主要成長 內涵;6.期待學生的學習表現和成效能獲得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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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方式

目前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仍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或學校教師自願申請辦 理參加,並由學校方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之工作。另外本要點係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 機制、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

(四)評鑑內容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 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四個層面,又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 準,由學校自行參照選用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參考規準訂定。辦理學校依照不同辦理年期有不同的規定,如:申請逐年期第一 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 重為原則,至少選一個層面進行評鑑,並於辦理期間三年內完成課程設計與教學、

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之評鑑;申請多年期及核心學校之學校,其評鑑內容應 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增 列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鑑實施之內容。

(五)評鑑方式

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 接受校內評鑑(他評)。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

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 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依受評教師之需 要進行非正式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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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觀察為主,並得 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兼採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 元途徑。

(六)配套措施

教育部目前針對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而規劃一些輔助的措施,包括:全國性教 師評鑑規準及實施手冊、培育教師評鑑的評鑑人才、建立教學輔導教師機制、研 擬教師評鑑的後設評鑑機制等。另外,教育部建置「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整合平 台」,搭配「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及「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提供教育人 員更多相關的資訊,以及進修管道與訊息。

1.全國性教師評鑑規準及實施手冊

教育部已於 2007 年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規準》,且於 2012 年公布修訂版的評鑑規準;《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參考手冊》已於 2009 年出版,內容主要提供中小學學校評鑑人員進行校內評鑑(他評)時的參考,

包括如何進行教學觀察與回饋,如何進行教學檔案評量,以及如何撰寫綜合報告 等,希望學校評鑑人員經由本手冊的指引,能更清楚了解及掌握評鑑的實施程序。

更於 2011 年出版《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參考手冊─教學觀察分析與回饋》, 由於目前辦理學校選用最多的評鑑方式為教學觀察,為深化教學現場教師的教學 觀察知能,指引評鑑人員有效掌握教學觀察評鑑內涵,進一步編撰此手冊,以實 務案例方式呈現三所學校教學觀察的評鑑歷程。

2.培育教師評鑑的評鑑人才

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 導教師儲訓、講師儲訓等四項,並針對承辦人員辦理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

行政研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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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教學輔導教師機制

於 2010 年委託研究「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制度規劃與推動策略」,包括擴大 教學輔導教師的服務對象、教學輔導教師的甄選標準與機制、以及教學輔導教師 的培訓等。

4.教師評鑑的後設評鑑機制

施政計畫的推動,較宜對計畫的成效實施評鑑,以做為改進計畫以及決定計 畫是否繼續推行的重要參考。委託專家學者對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辦理進行實施 成效、困境與解決之評估研究等,以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和計畫實施的參考。

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實施歷程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潮流已興起,重視教師專業發展以提升教師專業素養、

改善教師教學品質,進而促進教育未來的發展。教育基本法(2011)中,第九條 和第十三條都提到政府應擔起相關評鑑工作;但真正以教師專業發展為主的評鑑 則是在 1996 年《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報告中提及:「提升教師專業素質、建 立教育評鑑制度」(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爾後,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才如火如荼在臺灣開始運作。最早實行的縣市為高雄市、臺北市及新北市(原 臺北縣)。

高雄市教育局(2000)於 2000 年 2 月發布《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 業評鑑試行要點》,並規畫自同年 9 月起開始試辦。市內各級學校依照學校本位特 色發展、實際的校務需求,自行訂定教師專業評鑑計畫,報請高雄市教育局核備 後,即可開始辦理。高雄市成為臺灣第一個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城市。高雄 市推行五年之後,於 2006 年廢止《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試行要 點》,並發布《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作業要點》(高雄 市政府教育局,2006),持續進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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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產生乃是為了因應促進教師專業發展,與提升教師專業 自主的訴求而產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 1998 年委託臺北市大橋國小組成研究小 組,將張德銳等人(2004)的「發展性教師評鑑系統」,修正更名為「發展性教學 輔導系統」,並於 2001 年開始試辦《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教學導師制度》。

半年後,認為教學輔導教師制度有正式試辦的必要與價值,2002 年通過《臺北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更多學校加入試辦的行列。一 直到 2007 年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頒布《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 置方案》修正,自此臺北市教學輔導教師方案已成正式方案,鼓勵擴大辦理,並 將高中職以及幼稚教育也納入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辦理範疇,自此臺北市教育及 教師專業發展邁入新里程碑。

新北市(原臺北縣)政府教育局(2004)為協助教師發展專業知能並強化整 體教學品質與效能,於 2005 年 2 月至 2006 年 7 月徵求 15 所國中小試辦《推動教 學精進、專業昇華方案-以試辦學校形成性導向之教學專業評鑑工作試辦計畫》,嘗 試在教學現場建構教學專業評鑑之模式,以了解其可行性。

教育部自 2002 年起針對實施專業評鑑的推進行初步協商,經過不斷會議討論、

學者專家意見交換,於 2006 年訂定《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推動以教師專業發展為目的之形成性教師評鑑,並於下半年開始進行試辦,採學 校自願參加原則,計畫預計試辦二至三年,每年檢討評估其可行性。歷經三年的 試辦與會議評估,2009 年決定暫停試辦計畫,並正式推動《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學校與教師逐年增加,自 2006 年至 2013 年,參與 學校從 165 所增加至 1571 所,國小、國中、高中職與特教學校的參與數量日漸攀 升;參與教師也從 3425 位增加至 53824 位。以下表 2-2 呈現數量的成長。將來會 有更多學校與教師加入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行列,為了提升教師的素養及教育的 品質,這樣的改革無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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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epd.moe.gov.tw/chinese/04_situation/00_overview.php

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法源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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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採循序漸進的方式,讓觀念保守的教師將評鑑視為提升專業成長的一環。

教育部(2014)之教師評鑑納入教師法修正草案,於 2012 年 12 月 13 日經立法院 第 8 屆第 2 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 20 次會議詢答完竣,刻待逐條審查中。

《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 17 條之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 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訂之。」經立法院委員討論後,指示必須在立法之前完

《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 17 條之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 受教師評鑑;其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訂之。」經立法院委員討論後,指示必須在立法之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