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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三個進步趨勢縣市在各評鑑項目之實質表現

本研究遂針對在這四屆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中 評鑑結果量化部分逐次提升、呈現出進步趨勢的三個縣市-桃園縣、苗栗 縣、嘉義縣,加以分析與討論。

為了實質佐證評鑑結果量化部分的等第提升,本研究將評鑑報告中 質性結果-具體成果與優點、待改進事項與建議,加以比對分析,檢驗 前次評鑑的待改進事項與建議是否有進步成為後次評鑑的具體成果與優 點。

壹、桃園縣

桃園縣在四屆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的整體結果 量化部分自 91 年為甲等、93 年為甲等、100 年為優等、103 年為優等,

呈現出一逐漸進步之趨勢。其四屆的實質表現與改善情形,則依據各評 鑑項目分析比較如下。

一、評鑑項目「行政組織」的實質表現

(一)組織設置 1.縣市專責單位

從 100 年結果可以看到桃園縣自此之前的專責單位皆為特殊及幼兒 教育科,至 103 年即因在 102 年改為單獨設立特殊教育科,而受到評鑑 肯定。

『●11.至本次評鑑時仍為特幼科之設置。(桃 100A1-1)』

『○8.原為單獨科,90 年改為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於 102 年 01 月改為單獨設科,以利 特教業務推動。(桃 103A1-1)』

此外,在 100 年、103 年結果皆顯示,不僅業務承辦人員編制滿額,

後更因改制為直轄市而爭取增置員額;與此同時,人力充足之後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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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任,且也都具備專業特殊教育知能或有持續進修情形,為專責單位一 穩定發展的表現。

『○2.編制滿額外,多數科員及外加聘任約聘人員辦理特教業務。(桃 100A1-1)』

『○3.編制內人員擔任本職均達 10 個月以上,且研習均超過 36 小時。(桃 100A1-1)』

『○9.為因應改制直轄市,逐年爭取特教行政增置員額,並於 103 年 3 月特考分發增加 一名特教行政人力。(桃 103A1-1)』

『○10.任本職人員年資均達 10 個月以上(除新增人力外),且皆具特教背景或參加特教 相關研習時數達 36 小時以上。(桃 103A1-1)』

2.特殊教育諮詢會

在 100 年評鑑之前適逢特殊教育法甫完成修訂,諮詢會之設置要點 雖然在當時尚未因應修訂,不過在 103 年時已依法完成修訂,實是改進。

『●6.目前諮詢會設置要點仍依舊特教法實施,新諮詢會設置辦法尚未完成法定程序,

宜加速推動,以利工作推動。(桃 100A1-2)』

『○11.能設置特教諮詢會相關辦法,並於 100 年 11 月訂定實施。(桃 103A1-2)』

而諮詢會會議的定期召開情形,在 93 年結果顯示確有定期召開;然 而在 100 年評鑑時,因適逢修法及桃園縣升格改制程序,未能如期穩定 召開,且出席委員代表有所缺漏;後於 103 年時,則已能如期召開會議,

並能依法聘有相關委員代表,確有改善。

『○4.鑑輔會與諮委會定期召開會議均有決議事項,並做好追蹤輔導工作。(桃 93A1-2)』

『●7.諮詢會委員代表缺同級教師組織代表,會議 97 年至 100 年共召開兩次會議,不 符設置要點每學期期初召開之要求。(桃 100A1-2)』

『○12.每年召開 2 次會議定期會議,委員組成合乎規定(含性別、委員代表),且特殊教 育諮詢會整體委員出席率高。(桃 103A1-2)』

另外在 100 年結果則是顯示諮詢會的討論事項欠缺法規建置等議題,

且未有定期檢討及追蹤執行情形之制度;來到 103 年時,則已能改善,

不過仍有建議會議提案應能事先準備初審意見以利會議討論。雖有更高 期待建議,但大致為有所改善。

『●8.會議中大多以特教工作推動為討論重點,缺法規建置等其他事項討論,另尚未建 立定期檢討及追蹤所辦事項制度。(桃 100A1-2)』

『○13.每次會議能報告前次會議執行狀況,並審議是否繼續列管、追蹤。(桃 103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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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請各次特殊教育諮詢會提案,先由承辦單位審酌提案性質,會送相關單位提出 具體初審意見,以供會議討論議決並落實執行。(桃 103A1-2)』

3.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鑑輔會之設置要點則在 100 年評鑑時已因應特殊教育法修訂而依法 訂定;103 年結果顯示仍有依法訂定要點。而兩屆結果皆顯示其委員代 表合乎法規。

『○4.依法訂定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要點,委員組成合於規定。(桃 100A1-3)』

『○1.訂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委員代表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桃 103A1-3)』

在 93 年評鑑時顯示鑑輔會能定期召開會議;然而在 100 年評鑑則發 現因修法及縣市改制程序,會議未能如期穩定召開;後於 103 年結果呈 現仍有 101 年時鑑輔會未能召開。另外,會議討論情形在 100、103 年結 果皆顯示確有討論事項,並能定期檢討並追蹤執行情形,然而 103 年評 鑑仍建議應將資賦優異學生相關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議題納入鑑輔會之 討論事項。綜上所述,鑑輔會偶有未定期召開之情形,仍有待要求。

『○4.鑑輔會與諮委會定期召開會議均有決議事項,並做好追蹤輔導工作。(桃 93A1-3)』

『○5.鑑輔會議能討論各項特教工作,且能定期檢討並執行追蹤各項決議。(桃 100A1-3)』

『●12.會議召開部分,因修法及縣市升格問題,98 學年雖有兩次,但集中在上半年;

99 學年僅召開一次,建議應依法定期召開。(桃 100A1-3)』

『○2.鑑輔會開會時能針對上次會議追蹤事項,說明處理結果。(桃 103A1-3)』

『●1.101 年度鑑輔會未召開,宜依設置要點定期開會。(桃 103A1-3)』

『●2.宜將資優學生之鑑定與安置及身障與資優學生之課程教學與輔導等議題,納入鑑 輔會之討論事項。(桃 103A1-3)』

4.督導學校特推會之運作

關於督導學校運作特推會之情形,在 100 年評鑑時雖配合特殊教育 法修訂時程尚未完成修訂特推會設置要點;不過,來到 103 年評鑑已顯 示適時修訂特推會設置辦法,並有督導計畫,確有改善。

『●9.97 年前訂定各國中小特推會組織章程範例供各校參與,目前正依新特教法修訂中,

惟仍未完成。(桃 100A1-4)』

『○3.訂有學校特推會設置辦法及特殊教育視導實施計畫,對各校特推會進行督導。(桃 103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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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實際督導情形在 100 年結果顯示有安排督學及特教資源中心擔任 督導人員,並持續到 103 年評鑑皆能培訓督導人員具備相關知能;然而 兩屆評鑑皆可看出督導機制的整合與督導成效的追蹤,仍有待加強。

『○1.目前以聘任督學及特教中心負責督導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工作之執行,在業 務執行前,會針對督導人員辦理研習。(桃 100A1-4)』

『●10.督導部分會追蹤督導成效,惟特教中心部分宜再和督學系統結合,加強追蹤成 效。(桃 100A1-4)』

『○4.對督導人員安排特教知能研習及工作分配,並有督導紀錄。(桃 103A1-4)』

『●3.宜針對部分學校特推會運作,檢討與追蹤督導之成效。(桃 103A1-4)』

(二)學校評鑑 1.實施方式

桃園縣自 91 年評鑑起其評鑑實施模式皆獲肯定,惟 103 年評鑑時被 建議資賦優異類評鑑計畫可再完整訂定之。

『○5.辦理啟聰教育評鑑,榮獲全國優等。(桃 91A2-1)』

『○6.縣內特教班評鑑模式,可供其他縣市參考。(桃 91A2-1)』

『○1.評鑑計畫綜合專家學者、教師意見訂定,內容具體,且包含身心障礙及資優之評 鑑。(桃 100A2-1)』

『○3.校務評鑑已納入特殊教育項目。(桃 100A2-1)』

『○5.特殊教育(身障)評鑑計畫完善、指標具體明確,並有詳細說明,有利於學校資料 之準備。(桃 103A2-1)』

『●4.資優教育學校評鑑之計畫不完整,可參照身障學校評鑑完整訂定。(桃 103A2-1)』

評鑑人員代表的組成在 93 年評鑑時被建議應加入家長帶表;在 100 年時則被建議應有行政人員;而 103 年結果顯示評鑑人員已組成多元。

另外,評鑑方式中的訪談人員對象的安排,則在 100 年被建議增加相關 人員,而 103 年則是建議資優評鑑應加入家長、學生之訪談。

『●3.建議學校評鑑宜加入家長代表。(桃 93A2-1)』

『●2.評鑑指標具體並列有參考建議文件,能透過宣導、研習、公告等程序加強自我評 鑑之實施。評鑑人員建議增加行政人員,評鑑方式建議增加訪談相關人員。(桃 100A2-1)』

『○6.評鑑人員組成具多元、搭配特教(身障)評鑑,對家長實施現況調查,調查結果直 接寄交辦理單位供評鑑委員參考。(桃 103A2-1)』

『●5.資優實地評鑑時宜實施家長與學生之訪談。(桃 103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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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果運用與追蹤

自 91 年評鑑起,評鑑結果運用頗有成效,能據以發展制定特殊教育 發展計畫及白皮書;而追蹤輔導與獎勵制度也持續辦理。惟被建議追蹤 輔導的時間可再縮短。

『○7.對於評鑑結果運用與追蹤頗有績效。(桃 91A2-2)』

『○1.落實評鑑之規劃、執行與追蹤輔導,評鑑結果與建議融入特殊教育發展計畫及白 皮書。(桃 93A2-2)』

『●4.評鑑結果運用與追蹤大致合宜,惟追蹤輔導宜有期限,並配合獎懲制度辦理。(桃 100A2-2)』

『○7.評鑑結果辦理觀摩、後續追蹤之外,並提供獎勵金、敘獎,也作為推動特教之參 考,如資優評鑑合格教師比例偏低,即委託台師大辦理資優師資研習班。(桃 103A2-2)』

『●6.後續追蹤與輔導時間可再縮短。(桃 103A2-2)』

(三)規劃與發展 1.法規訂定

桃園縣在法規訂定方面,自 91 年結果可看到已完備建置特教相關法 規,惟並未清楚標示公布日期與文號;來到 93 年評鑑則被建議需標明清 楚各項辦法之制定時間,此結果與 91 年狀況相同;然而,103 年評鑑則 顯示已能依據最新修訂之法規條文,適時依縣內狀況檢討修訂之,顯然 已有所改進。

『○2.特教相關法規完備。(桃 91A3-1)』

『●1.各項規章宜標示公佈日期與文號。(桃 91A3-1)』

『●9.建議各種辦法應標明制定時間表,作為行政管理參考。【支援與轉銜】(桃 93A3-1)』

『○19.能配合最新修訂之特教法相關條文規定,並考量本縣教育情境之變遷,適時檢 討修訂本縣特教相關辦法及自治規則。(桃 103A3-1)』

2.資料出版與運用

自 91 年評鑑起,皆有完整調查資料,後亦能按時出版統計年報。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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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93、103 年評鑑仍被建議統計資料應根據文化特性進行分析。

『○4.各項調查資料詳細完整。(桃 91A3-2)』

『○5.各項統計資料及需求評估、服務流程完整,資料呈現井然有序。(桃 93A3-2)』

『●2.建議統計年報應加入各類障礙學生人數統計與比率,並針對偏遠地區,原住民學 生之特殊需求進行分析。(桃 93A3-2)』

『●11.統計年報內容均符合指標所指定項目呈現,惟數據資料稍嫌分散,查閱較費時。

(桃 100A3-2)』

『○20.最近三年每年均如期出版特教統計年報,內容清楚完整,且公布放置於教育資

『○20.最近三年每年均如期出版特教統計年報,內容清楚完整,且公布放置於教育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