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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分三節論述,第一節為本研究之發展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 究目的;第三節為研究問題;第四節則為本研究相關之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一、對於教育品質的重視

過去一年裡食品安全議題佔據新聞版面,引起人民重視。隨著食安 事件陸續爆發,人民才驚覺食品安全認證機制是否出了問題,也不禁要 問政府品質管控、評比稽核的功能有無正常運作,人民對於「食」的權 益如何得以保障?

不只食品,與人民切身相關的還有教育。自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以後,教育機會大幅擴充,各級學校數量逐漸增加,國內教育一片蓬勃 發展。在歷年國中畢業生升學率節節攀升高達 99%的現今,黃政傑(2014)

認為教育數量的擴充,要有品質的維護或升級來搭配,才具有意義和價 值。談到如何提升並保障教育品質,吳清山(2007)則歸納出四項影響 教育品質的因素,從其中的制度面向提出具體作法,即為定期辦理外部 和自我評鑑工作,以幫助教育組織不斷持續改進。因此,在保障教育品 質的過程裡,政府的功能與所要扮演的角色,除了要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對所轄教育組織的評鑑(吳清山,2007;

黃政傑,2014),自身更要接受評鑑以檢視全國或所轄範圍內的教育績效 和責任(黃政傑,2014),身為中央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責無旁貸。

教育之主軸是求其普及與卓越(吳武典,2013)。早在民國 57 年頒 布的《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中,第十條「對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 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之規定即明白揭 示「有教無類」、「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基於教育機會均等精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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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會普及後帶動了人民對特殊教育的重視與推廣。而位於現今教育 系統中的一環,特殊教育的發展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教育水準的重要指標

(吳武典,2013;曾一士,1992)。

二、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

回顧歷史,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自無到有,再逐漸朝精緻服務邁進。

吳武典(2013)將我國特殊教育的演進過程分為五個階段,依序是啟蒙 植基、實驗推廣、法制建置、蓬勃發展及精緻轉型。早期由民間私人興 學幫助身心障礙孩童就學,自民國 57 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後,特殊 教育開始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政府陸續以實驗研究計畫方式在公立學 校辦理特殊教育班級。而相關行政辦法與計劃由教育部訂頒,如「特殊 教育推行辦法」、「加速特殊教育發展計畫」、「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 標準」、「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兒童教育研究實驗計畫」、「特殊學校教師登 記辦法」以及「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教育研究第二階段實驗 計畫」等,種種措施成為未來推動特殊教育的重要基礎。

民國 73 年首次制定並由總統頒布的《特殊教育法》,使特殊教育的 實施與推展有所依據。隨後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教育部相繼制定相關 子法,具體規範推動特殊教育的執行工作;其間依據第二次全國特殊兒 童普查結果訂定「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又大規模召開「全國 身心障礙教育會議」、「全國資優教育會議」,討論並提出對特殊教育政策 規劃與執行之建議。在此背景下,行政院在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對 加強身心障礙教育方面提出十一項政策建議,期以全面推廣特殊教育,

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民國 86 年便依據重大會議討論之建議,大幅修訂《特殊教育法》。

其內涵有要求設置特殊教育行政專責單位、保障特殊教育經費、身心障 礙之國民教育年齡層向下延伸到三歲、強調學制、課程與教學的彈性、

落實最少限制環境及提供相關專業服務等。此時第一個中央層級的特殊 教育行政專責單位「特殊教育工作小組」成立,告別過往特殊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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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由教育部其他各司兼辦的局面;地方政府旋即依法設置特殊教育科

(課),成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殊教育諮詢會」, 推動特殊教育地方事務。接著,民國 87 年教育部再次訂定「發展與改 進特殊教育五年計劃」,為加強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安置、輔導及輔助 支援措施等。這時期,更制定「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計畫」,推 動身心障礙學生後期中等教育;規劃「身心障礙學前五年發展方案」,向 前延伸至幼兒教育。在資賦優異教育部份,教育部 91 年公佈「創造力教 育白皮書」並推動六項行動計劃;95 年舉辦資優教育發展研討會,著手 研訂「資優教育白皮書」並於 97 年公佈。該階段陸續頒布法令、實施計 畫,推動數項教育政策,是我國特殊教育的蓬勃發展期。

民國 98 年再一次修訂《特殊教育法》。並積極修訂相關子法,期能 提供適性教育機會以滿足學生個別特殊需求,營造精緻教育環境以提供 多元支持措施;後來為因應強化支持系統,遂於 102 年小幅修訂;而近 來為擴及支援服務至接受非學校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以及配合幼教相 關法規修訂,又於 103 年兩度修訂。藉由法規愈加細膩的修訂,以期朝 向提供更精緻化的特殊教育服務。

從各階段的各項作為可看出我國政府投入相當大的心力、資源與經 費在推動特殊教育;然而,如此龐大的投資如何瞭解有無具體成效?從 各重要計畫內容與會議討論中,除了檢視特殊教育工作執行現況之外,

亦發現許多在運作過程中所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因此,當特殊教育逐 漸成為一制度化、常態性的工作後,該如何管理與保障特殊教育的服務 品質,確是一項重要的課題。

三、特殊教育評鑑的確立

受到西方國家影響,教育評鑑觀念興起進而影響我國推動發展各式 教育評鑑。教育部為推動特殊教育,訂定相關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計劃,

其內容皆包含有加強特殊教育評鑑工作以了解計畫實施之成效。在各相 關會議或報告中亦強調評鑑的重要性,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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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在重要課題「建全行政措施,提供特教服務」提出加強特殊教育的 計畫執行及評鑑。為提昇特殊教育服務的品質、檢視特殊教育工作的成 效,特殊教育評鑑的重要性愈加彰顯,甚至有了法制的確立。

民國 87 年第二次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規定了特殊教育 評鑑工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自此特殊教育評鑑成為制度化的工 作,特殊教育的實施有了品質管理的機制(王振德,2004)。後於 98 年 第三次修訂之《特殊教育法》,更將評鑑工作納入母法規範,並將實施間 距修訂為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透過法律規定,特殊教育評鑑從過往專 案性、重點性的實施,轉變為常態性、持續性的工作(王振德,2004)。

四、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的實施

在民國 91 年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時,於第 21 條規定增加 一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藉由評鑑的辦理,中央 除了提供經費補助外,更要督導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的運作情形,

據以瞭解地方政府是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特殊教育、各項經費補助 有無合理運用,以管理並保障我國特殊教育的服務品質與實施成效。因 此,在明確的法源依據下,中央對地方政府層級的特殊教育評鑑正式展 開,是為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

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的實施已有數屆的歷史。

教育部於民國 88 年在臺南走馬瀨農場辦理「八十七學年度特殊教育鑑定、

安置、輔導工作年終檢討會」,可視為第一次中央對地方政府層級的特殊 教育行政績效評鑑。而後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於 91 年起接受教育部委 託辦理「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工作,至今已歷經 六次;有鑑於此項評鑑的重要性,教育部在 101 年訂定《直轄市及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對於是項評鑑有了更為清楚、完 整的法源依據。

民國 91、93 年辦理的評鑑內容包括行政組織、鑑定與安置、課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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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人力資源、支援與轉銜、經費運用等六大領域。民國 95 年的評鑑 領域分為指定領域與自選領域,前者包括:人力資源與資優教育行政,

各地方政府一律參加;自選領域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從其他四大領域中 自選一項,但是所選領域必須是 93 年評鑑時未列入該領域前三名者。民 國 97 年評鑑以追蹤 95 年評鑑改進情形為主,僅調整部分指標內容;指 定領域為特教資源與資優教育行政,自選領域改為複評領域,評鑑項目 為 95 年自選領域未通過之項目。民國 100 年評鑑適逢 98 年修訂《特殊 教育法》後第一次辦理評鑑工作,評鑑內容分為行政組織、鑑定與安置、

課程與教學、支援與轉銜、特教資源、地方特色等六大領域,各地方政 府需參加全部評鑑領域。民國 103 年評鑑則有明確的評鑑法源依據,辦 理方式依循 100 年評鑑模式辦理。

發展至此,是項特殊教育評鑑已成為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特殊教育 工作的督導機制,以及各地方政府在特殊教育工作上的績效表現與服務 品質的展現。且該項評鑑工作的實施已臻成熟穩定,透過委託學界辦理,

而具有一定程度之公信。

五、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的相關研究

對於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的相關研究大多著重在評鑑制

對於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的相關研究大多著重在評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