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結果之分析-以三個縣市的四屆評鑑結果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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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 結果之分析-以三個縣市的四屆評鑑結果 為例. 摘要 本研究採用歷史研究法、內容分析法,旨在分析我國教育部對 22 個 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四次評鑑(91 年、93 年、100 年、103 年)的整 體與各評鑑項目量化結果演變情形,並針對其中具進步趨勢的三個縣市桃園縣、苗栗縣與嘉義縣其推動特殊教育工作的實質表現,進行質性分 析。 三個縣市的質性分析係以 103 年評鑑項目表製成質性結果分類編碼 表,對三個縣市的四屆評鑑質性結果進行分類編碼,加以分析比較,探 討三個縣市是否有改進、維持或退步的情形,並據以提出建議。 本研究之主要發現如下: 一、22 個縣市評鑑結果的演變 (一)整體量化結果演變為 2 個縣市呈現高穩定、3 個縣市呈現進步、 10 個縣市呈現中持平、4 個縣市呈現下滑以及 3 個縣市呈現低持平。 (二)評鑑項目量化結果的演變 1.「行政組織」:2 個縣市呈現高穩定、9 個縣市呈現中持平、11 個 縣市呈現下滑。 2.「鑑定與安置」:3 個縣市呈現高穩定、11 個縣市呈現中持平、7 個縣市呈現下滑、1 個縣市呈現低持平。 3.「課程與教學」:2 個縣市呈現高穩定、6 個縣市呈現中持平、13 個縣市呈現下滑、1 個縣市呈現低持平。 4.「特殊教育資源」:9 個縣市呈現中持平、13 個縣市呈現下滑。. I.
(3) 5.「支援與轉銜」:11 個縣市呈現高穩定、3 個縣市呈現中持平、8 個縣市呈現下滑。 6.「經費編列與運用」 :7 個縣市呈現高穩定、6 個縣市呈現中持平、 9 個縣市呈現下滑。 二、三個進步趨勢的縣市在四屆評鑑實質表現中的優點與待改進之處 (一)優點:特殊教育行政專責單位與組織健全設置、穩定運作;有效 整合多元督導機制;教師人力資源的完善培育與賦能;特殊教育經費充 足編列與妥善運用。 (二)待改進之處:申訴機制實際運用情形闕如;高中階段特殊教育服 務尚待推動。. 本研究根據發現,對各地方政府提出主要建議為有效整合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與特殊教育輔導團建立多元督導機制;積極培育教師人力資源; 廣為宣導申訴、申復機制及管道;配合中央修法適時修正地方法規與制 度。對中央政府提出主要建議為成立中央層級特殊教育輔導團;規劃評 鑑後追蹤輔導機制。. 關鍵字:教育部、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評鑑結果. II.
(4) An Analysis on the Evaluation Result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 Local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ve Performance in Special Education: the Four Times Evaluation Results of Three Local Governments As the Case Abstract This study used Historical Method and Content Analysis to review the change in overall and itemized administrative performance of four special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evaluations ( year 2002, 2004, 2012, 2014), conduct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Taiwan, in 22 local governments. We further analyzed the performance outcome of the three governments (Taoyuan County, Miaoli County and Christi County), which improved through the years, using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We analysed the qualitative data of the all four evaluations of three selected districts by classifying and coding the data and then comparing them with a coding chart established based on the items that were evaluated in year 103. After reviewing the results, we would make a comment on whether the three selected country had showed an improvement, regression or no significant change through the years and then make further suggestions. The main findings of the study were as following: 1. The evolvement of the evaluation outcomes of all 22 districts. (1) The qualitative data found two districts having high stability, three districts showed an improvement, ten districts showed a long term unchanged average performance , four districts showed a regression and three districts showed a long term unchanged below average performance . (2) The evolvement of the qualitative outcome of individual evaluation items.. III.
(5) The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two districts showed an improvement, nine districts showed a long term unchanged average performance and 11 districts showed a regression. The assessment and placement: three districts showed an improvement, eleven districts showed a long term unchanged average performance, seven districts showed a regression and one district showed a long term unchanged below average performance. The curriculum and teaching: two districts showed an improvement, six districts showed a long term unchanged average performance, thirteen districts showed a regression and one district showed a long term unchanged below average performance. The special education resources: nine districts showed a long term unchanged average performance, thirteen districts showed a regression. The support and transferring: eleven districts showed an improvement, three districts showed a long term unchanged average performance, eight districts showed a regression. The funding and application: seven districts showed an improvement, six districts showed a long term unchanged average performance, nine districts showed a regression. 2. Three districts showing improvement in the four evaluations were found the following: Strenths: Having a special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at is very well established and steadily functioning. Having a multichannel auditing system that is effectively integrated. Teaching talents are well cultivated and used. Funding on special education are carefully budgeted and well spent. Weakness: poor record keeping on appeal process and lack of educational service in high schools. Based on the findings, our propose to the local government is to effectively integrate the special education resource center and the special education counseling group to establish a multi-disciplinary mechanism; actively cultivate teaching talents, make the appeal process widely publicised. Coordination the amendments of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legislation and IV.
(6) systems. The main proposal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s to set up a special education counseling group at the central level and to establish follow-up counseling system after planning evaluation.. Keywords: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local government, the evalu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rformance in special education, evaluation result. V.
(7)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研究目的 ............................................ 8 研究問題 ............................................ 9 名詞解釋 ...........................................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3 第一節 特殊教育評鑑 ....................................... 13 第二節 我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發展與實施 ......................................................... 22 第三節 我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相關研究 . 34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4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研究架構 ........................................... 研究對象 ........................................... 研究工具 ........................................... 實施程序 ........................................... 資料處理與分析 ...................................... 41 42 44 50 52.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 57 第一節 各縣市四屆評鑑結果之演變 ........................... 57 第二節 三個進步趨勢縣市在各評鑑項目之實質表現 ............. 67 第三節 進步趨勢縣市之優點與待改進之處 .................... 20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207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207 第二節 建議 .............................................. 214 參考文獻 ................................................. 217 中文部分 ................................................ 217 英文部分 ................................................ 219 附錄 ..................................................... 221. VI.
(8) 圖目錄 圖 3-1 研究架構圖 ........................................... 42 圖 3-2 研究流程圖 ........................................... 51. VII.
(9) 表目錄 表 2-1 表 2-2 表 2-3 表 2-4 表 2-5 表 2-6 表 2-7 表 2-8 表 2-9 表 3-1 表 3-2 表 3-3 表 3-4 表 3-5 表 3-6 表 3-7 表 3-8 表 4-1 表 4-2 表 4-4. 六屆評鑑之法源依據 ................................... 22 六屆評鑑之目的 ....................................... 23 六屆評鑑委員之組成 ................................... 25 六屆評鑑之評鑑範圍、項目與內容 ....................... 27 六屆評鑑之辦理方式 ................................... 28 六屆評鑑之成績呈現原則 ............................... 30 評鑑結果之處理 ....................................... 31 四屆評鑑之整體結果 ................................... 32 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相關研究彙整表 ... 35 研究對象及其受評年度 ................................. 43 質性結果分類編碼表 ................................... 46 91 年評鑑項目表編碼情形 .............................. 47 地方政府歷屆評鑑整體量化結果的等第情形 ............... 52 地方政府在四屆評鑑各評鑑項目的量化結果 ............... 53 四屆評鑑結果質性部分之類型 ........................... 53 評鑑結果質性部分編碼建檔方式 ......................... 53 質性結果彙整表 ....................................... 55 四屆整體評鑑量化結果之演變趨勢 ....................... 58 四屆各評鑑項目量化結果之演變趨勢 ..................... 62 三縣市在各評鑑項目的實質表現之評價 .................. 200. VIII.
(10) 附錄次 附錄一、91 年評鑑質性結果分類編碼表 ........................ 221 附錄二、93 年評鑑質性結果分類編碼表 ........................ 224 附錄三、100 年評鑑質性結果分類編碼表 ....................... 226. IX.
(11)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分三節論述,第一節為本研究之發展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 究目的;第三節為研究問題;第四節則為本研究相關之名詞解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一、對於教育品質的重視 過去一年裡食品安全議題佔據新聞版面,引起人民重視。隨著食安 事件陸續爆發,人民才驚覺食品安全認證機制是否出了問題,也不禁要 問政府品質管控、評比稽核的功能有無正常運作,人民對於「食」的權 益如何得以保障? 不只食品,與人民切身相關的還有教育。自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以後,教育機會大幅擴充,各級學校數量逐漸增加,國內教育一片蓬勃 發展。在歷年國中畢業生升學率節節攀升高達 99%的現今,黃政傑(2014) 認為教育數量的擴充,要有品質的維護或升級來搭配,才具有意義和價 值。談到如何提升並保障教育品質,吳清山(2007)則歸納出四項影響 教育品質的因素,從其中的制度面向提出具體作法,即為定期辦理外部 和自我評鑑工作,以幫助教育組織不斷持續改進。因此,在保障教育品 質的過程裡,政府的功能與所要扮演的角色,除了要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對所轄教育組織的評鑑(吳清山,2007; 黃政傑,2014) ,自身更要接受評鑑以檢視全國或所轄範圍內的教育績效 和責任(黃政傑,2014) ,身為中央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責無旁貸。 教育之主軸是求其普及與卓越(吳武典,2013)。早在民國 57 年頒 布的《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中,第十條「對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 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之規定即明白揭 示「有教無類」、「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基於教育機會均等精神,在 1.
(12) 教育機會普及後帶動了人民對特殊教育的重視與推廣。而位於現今教育 系統中的一環,特殊教育的發展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教育水準的重要指標 (吳武典,2013;曾一士,1992)。. 二、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 回顧歷史,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自無到有,再逐漸朝精緻服務邁進。 吳武典(2013)將我國特殊教育的演進過程分為五個階段,依序是啟蒙 植基、實驗推廣、法制建置、蓬勃發展及精緻轉型。早期由民間私人興 學幫助身心障礙孩童就學,自民國 57 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後,特殊 教育開始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政府陸續以實驗研究計畫方式在公立學 校辦理特殊教育班級。而相關行政辦法與計劃由教育部訂頒,如「特殊 教育推行辦法」、「加速特殊教育發展計畫」、「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 標準」、「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兒童教育研究實驗計畫」、「特殊學校教師登 記辦法」以及「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教育研究第二階段實驗 計畫」等,種種措施成為未來推動特殊教育的重要基礎。 民國 73 年首次制定並由總統頒布的《特殊教育法》,使特殊教育的 實施與推展有所依據。隨後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教育部相繼制定相關 子法,具體規範推動特殊教育的執行工作;其間依據第二次全國特殊兒 童普查結果訂定「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 ;又大規模召開「全國 身心障礙教育會議」 、 「全國資優教育會議」 ,討論並提出對特殊教育政策 規劃與執行之建議。在此背景下,行政院在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對 加強身心障礙教育方面提出十一項政策建議,期以全面推廣特殊教育, 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民國 86 年便依據重大會議討論之建議,大幅修訂《特殊教育法》。 其內涵有要求設置特殊教育行政專責單位、保障特殊教育經費、身心障 礙之國民教育年齡層向下延伸到三歲、強調學制、課程與教學的彈性、 落實最少限制環境及提供相關專業服務等。此時第一個中央層級的特殊 教育行政專責單位「特殊教育工作小組」成立,告別過往特殊教育行政 2.
(13) 事務由教育部其他各司兼辦的局面;地方政府旋即依法設置特殊教育科 (課) ,成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 「特殊教育諮詢會」 , 推動特殊教育地方事務。接著,民國 87 年教育部再次訂定「發展與改 進特殊教育五年計劃」 ,為加強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安置、輔導及輔助 支援措施等。這時期,更制定「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計畫」 ,推 動身心障礙學生後期中等教育;規劃「身心障礙學前五年發展方案」 ,向 前延伸至幼兒教育。在資賦優異教育部份,教育部 91 年公佈「創造力教 育白皮書」並推動六項行動計劃;95 年舉辦資優教育發展研討會,著手 研訂「資優教育白皮書」並於 97 年公佈。該階段陸續頒布法令、實施計 畫,推動數項教育政策,是我國特殊教育的蓬勃發展期。 民國 98 年再一次修訂《特殊教育法》。並積極修訂相關子法,期能 提供適性教育機會以滿足學生個別特殊需求,營造精緻教育環境以提供 多元支持措施;後來為因應強化支持系統,遂於 102 年小幅修訂;而近 來為擴及支援服務至接受非學校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以及配合幼教相 關法規修訂,又於 103 年兩度修訂。藉由法規愈加細膩的修訂,以期朝 向提供更精緻化的特殊教育服務。 從各階段的各項作為可看出我國政府投入相當大的心力、資源與經 費在推動特殊教育;然而,如此龐大的投資如何瞭解有無具體成效?從 各重要計畫內容與會議討論中,除了檢視特殊教育工作執行現況之外, 亦發現許多在運作過程中所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因此,當特殊教育逐 漸成為一制度化、常態性的工作後,該如何管理與保障特殊教育的服務 品質,確是一項重要的課題。. 三、特殊教育評鑑的確立 受到西方國家影響,教育評鑑觀念興起進而影響我國推動發展各式 教育評鑑。教育部為推動特殊教育,訂定相關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計劃, 其內容皆包含有加強特殊教育評鑑工作以了解計畫實施之成效。在各相 關會議或報告中亦強調評鑑的重要性,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 3.
(14) 書」在重要課題「建全行政措施,提供特教服務」提出加強特殊教育的 計畫執行及評鑑。為提昇特殊教育服務的品質、檢視特殊教育工作的成 效,特殊教育評鑑的重要性愈加彰顯,甚至有了法制的確立。 民國 87 年第二次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規定了特殊教育 評鑑工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自此特殊教育評鑑成為制度化的工 作,特殊教育的實施有了品質管理的機制(王振德,2004)。後於 98 年 第三次修訂之《特殊教育法》 ,更將評鑑工作納入母法規範,並將實施間 距修訂為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透過法律規定,特殊教育評鑑從過往專 案性、重點性的實施,轉變為常態性、持續性的工作(王振德,2004)。. 四、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的實施 在民國 91 年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時,於第 21 條規定增加 一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藉由評鑑的辦理,中央 除了提供經費補助外,更要督導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的運作情形, 據以瞭解地方政府是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特殊教育、各項經費補助 有無合理運用,以管理並保障我國特殊教育的服務品質與實施成效。因 此,在明確的法源依據下,中央對地方政府層級的特殊教育評鑑正式展 開,是為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 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的實施已有數屆的歷史。 教育部於民國 88 年在臺南走馬瀨農場辦理「八十七學年度特殊教育鑑定、 安置、輔導工作年終檢討會」 ,可視為第一次中央對地方政府層級的特殊 教育行政績效評鑑。而後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於 91 年起接受教育部委 託辦理「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工作,至今已歷經 六次;有鑑於此項評鑑的重要性,教育部在 101 年訂定《直轄市及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對於是項評鑑有了更為清楚、完 整的法源依據。 民國 91、93 年辦理的評鑑內容包括行政組織、鑑定與安置、課程與 4.
(15) 教學、人力資源、支援與轉銜、經費運用等六大領域。民國 95 年的評鑑 領域分為指定領域與自選領域,前者包括:人力資源與資優教育行政, 各地方政府一律參加;自選領域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從其他四大領域中 自選一項,但是所選領域必須是 93 年評鑑時未列入該領域前三名者。民 國 97 年評鑑以追蹤 95 年評鑑改進情形為主,僅調整部分指標內容;指 定領域為特教資源與資優教育行政,自選領域改為複評領域,評鑑項目 為 95 年自選領域未通過之項目。民國 100 年評鑑適逢 98 年修訂《特殊 教育法》後第一次辦理評鑑工作,評鑑內容分為行政組織、鑑定與安置、 課程與教學、支援與轉銜、特教資源、地方特色等六大領域,各地方政 府需參加全部評鑑領域。民國 103 年評鑑則有明確的評鑑法源依據,辦 理方式依循 100 年評鑑模式辦理。 發展至此,是項特殊教育評鑑已成為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特殊教育 工作的督導機制,以及各地方政府在特殊教育工作上的績效表現與服務 品質的展現。且該項評鑑工作的實施已臻成熟穩定,透過委託學界辦理, 而具有一定程度之公信。. 五、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的相關研究 對於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的相關研究大多著重在評鑑制 度、辦理模式與評鑑意義,較少關注從評鑑結果檢視地方政府的實質績 效。柯惠珠(2004)以立意取樣調查參加評鑑的各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 政人員,以探討對民國 91 年、93 年評鑑的實施現況與反應。王天苗、 黃俊榮、邱筑君(2009)則以後設評鑑觀點,檢視民國 95 年評鑑參與人 員對評鑑實施的看法和感受。張金淑(2009)回顧民國 91 年至 97 年的 歷屆評鑑制度,提出建置一套兼顧形成性與總結性評鑑的特殊教育評鑑 機制的可能。黃彥融(2013)以教育課責的觀點,檢視地方政府特殊教 育行政績效評鑑的辦理是否達到教育課責的目的與功能。 綜上所述,相關研究仍鎖定在評鑑制度與實施模式的探討,唯地方 政府在特殊教育工作的實質表現較缺乏研究討論,實有進一步深入瞭解 5.
(16) 之必要。. 貳、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之一,以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為主題之相關研 究,主要著眼於評鑑制度、評鑑實施意義、評鑑辦理情形之後設評鑑, 目前仍少有針對評鑑結果進行後續分析探討。該項評鑑已實施數屆,而 從評鑑報告內可獲得相當充足的有關地方政府在各評鑑向度的表現資料, 相關研究也已證實該項評鑑確能忠實反映各地方政府在特殊教育行政工 作的績效表現;如能透過歷屆評鑑報告以歷史資料形式進行分析,一探 特殊教育在我國地方政府推行之發展脈絡與績效表現,應可使此項評鑑 之相關研究範疇更為完整。 研究動機之二,特殊教育工作的推動在我國已有數十年,雖然晚近 才制訂、發展評鑑相關辦法,用以檢視地方政府執行特殊教育工作之績 效,然其檢視成果也已有十餘年之積累。時至 103 年,已進行六屆評鑑 工作,如能分析評鑑結果並加以應用之,對於地方政府來說,不論是在 特殊教育工作的規劃、執行或考核層面定能有所助益。 因此,經過對該評鑑實施之探討後,本研究採用 91、93、100 及 103 年評鑑之相關歷史資料,作為研究資料來源。原因有二:一是地方政府 於此四屆評鑑皆為全部評鑑項目受評,相較 95、97 年評鑑僅有指定領域 和複評或自選領域受評,此四屆之評鑑向度較為完整、全面;一是適逢 《特殊教育法》修訂前後皆有實施該項評鑑,更能檢視地方政府有無針 對法規修訂進行調整或因應,使特殊教育工作的施行符合最新的規範。 另一方面,為使本研究聚焦於接受評鑑後所呈現出的實質進展,故 先以評鑑結果呈現進步趨勢之地方政府進行探究,並自評鑑質性結果的 深入分析比較中,歸納統整出呈現進步趨勢之地方政府其歷年來的實質 改進與成長之處。 綜上所述,歷屆評鑑資料雖龐大厚實,但若能從中獲知地方政府在 推動特殊教育工作時的實際作為與歷年進展,將能為我國特殊教育的發 6.
(17) 展更加有所助益。本研究企圖達成之目標,除了擴展充實我國對於是項 評鑑的研究範疇之外,在實務現場更希冀期望地方政府能以本研究結果 與建議作為未來實施特殊教育工作時的參考,以求逐步提升,使我國特 殊教育的服務品質能更加周全、精緻。. 7.
(18)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背景與動機,提出研究目的為: 一、分析四屆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評鑑結果,所 呈現出的演變情形。 二、藉由分析比較四屆評鑑結果呈現進步趨勢之地方政府在四屆教育部 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實質表現,歸納我國地方政府 於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推動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優點與待改進之處。 三、提出改善、精進我國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的策進作為,供各 地方政府參考。. 8.
(19) 第三節 研究問題 為回應上述研究目的,提出研究問題如下: 一、 此四屆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整體評鑑量化 結果的演變情形為何? 二、 此四屆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各評鑑項目量 化結果的演變情形為何? 三、 四屆評鑑結果呈現進步趨勢的地方政府,各評鑑項目質性結果的演 變情形為何? 四、 藉由分析比較四屆評鑑結果呈現進步趨勢的地方政府在四屆教育 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之實質表現,我國地方政府於特殊 教育行政工作推動過程中,其優點與待改進之處為何?. 9.
(20) 第四節 名詞解釋 有關本研究所涉及之研究變項與重要名詞,為使其意義明確清楚, 本節說明定義如下。. 壹、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 本研究所稱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係指教育 部依據《特殊教育法》 (2009)第 47 條、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2002) 第 21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2012) , 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實施評鑑。其評 鑑項目有「行政組織」 、 「鑑定與安置」 、 「課程與教學」 、 「特殊教育資源」、 「支援與轉銜」以及「經費編列與運用」等六項。 自民國 91 年第一次辦理之後,歷經民國 93、95、97、100 及 103 年 度,共計舉行 6 屆此項評鑑,而教育部皆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特殊教 育學會辦理。本研究係選取民國 91、93、100 及 103 年評鑑,共四屆為 研究範圍。. 貳、評鑑結果 本研究所稱之評鑑結果,係指地方政府受「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 教育行政績效評鑑」評鑑後所呈現的結果,分為整體評鑑結果、各評鑑 項目結果兩類。 整體評鑑結果為量化結果,以等第成績呈現,在 91 年、93 年評鑑 皆為特優、優等、甲等、良等、普等及輔等六等第,在 100 年評鑑為優 等、甲等、乙等及丙等四等第,在 103 年評鑑則為優等、甲等、乙等、 丙等及丁等五等第。 各評鑑項目結果則分為量化、質性結果兩大部分,量化結果在 91 年、 93 年評鑑皆為通過/不通過,在 100 年評鑑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四 等第,在 103 年評鑑則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五等第;質 10.
(21) 性結果則是以文字具體描述呈現,在 91 年、93 年評鑑皆分為「具體成 果」、「建議事項」兩類,在 100 年評鑑分為「具體成果」、「具體建議」 兩類,在 103 年評鑑分為「優點」 、「待改進事項與建議」兩類。本研究 探討範圍為整體評鑑結果與各評鑑項目結果。. 參、地方政府 依據地方制度法,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經精 省後,地方現為直轄市、縣(市) 。而直轄市設直轄市政府、縣(市)設 縣(市)政府,是為地方政府。 民國 91、93 年接受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地方政府,有直轄市 2 個,為臺北市、高雄市;縣(市)有 23 個,為臺北縣、基隆市、桃園縣、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 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共計有 25 個地方政府。 經民國 98 年地方制度法修訂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規定 後,民國 100、103 年接受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地方政府,則有直轄 市 5 個,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與高雄市;縣(市)17 個, 為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 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 門縣及連江縣,共計有 22 個地方政府。 本研究所稱地方政府,係指四屆評鑑皆有受評之直轄市、縣(市), 有 5 個直轄市,為臺北市、新北市(改制前為臺北縣) 、臺中市(改制前、 後) 、臺南市(改制前、後)及高雄市(改制前、後) ,以及 17 個縣(市), 為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 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 門縣及連江縣,共計 22 個地方政府為本研究所探討範圍。 此外,本研究所指三個縣市係指以評鑑結果呈現進步趨勢之地方政 府,包含桃園縣、苗栗縣以及嘉義縣。 11.
(22) 12.
(2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結果之演 變情形,用以從中瞭解我國地方政府推動特殊教育之行政運作歷程,經 該項評鑑檢核後,其具體成果與改進之處。 本章將從「特殊教育評鑑」、「我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 績效評鑑之發展與實施」以及「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 鑑之相關研究」等向度來探討相關文獻,以紮實本研究之立論基礎。. 第一節 特殊教育評鑑 特殊教育的發展為社會公平正義之展現,然而如何確保其教育品質 的穩定與提升,則有賴於一有效的評鑑檢核機制,於是我國遂發展出各 項特殊教育相關之評鑑制度,以期從各向度來檢核特殊教育之發展情況。 因此,本節先探討評鑑之意義與目的,再了解依據各學派理論發展而成 的評鑑模式,進而檢視我國目前所進行的特殊教育相關評鑑,其實質內 涵為何。. 壹、評鑑的意義與目的 在國外,評鑑概念的發展由來已久,各時期依其不同的研究背景與 方法論,各家學者對於評鑑(evaluation)有不同的定義與詮釋。 Guba 和 Lincoln(1989)有系統地將評鑑概念之發展,按其特色分 成四個時期: (一)第一代評鑑以測驗及評量為主,運用測量技術,以標 準化測驗測得所欲測量性質之屬性,並比較數據上的優劣與意義。(二) 第二代評鑑以蒐集資料與陳述事實為主,善用實證測量與觀察,除量化 數據外,加入個人的描述與紀錄,對所欲執行的政策及預定目標功能, 予以描述結果、瞭解優劣。 (三)第三代評鑑以判斷及決策為主,以既定 的規準與客觀的測量來評鑑外,尚須納入評鑑者的判斷,以說明評鑑結 果的優劣。 (四)第四代評鑑以溝通協調為主,請評鑑相關利害關係人參 13.
(24) 與、溝通與協商,以獲致共識。 早期如 Tyler(1949)認為評鑑是一個決定學校課程與教學達成教育 目標程度的過程;Cronbach(1963)認為評鑑是蒐集並使用資訊來決定 教育所用的課程;Scriven(l967)認為評鑑是根據目標量尺,蒐集與合 併相關的表現資料,以形成比較或數值的評定;Kerr(1968)則認為評 鑑的目的在評估學校課程是否達成目標或正朝著目標努力(引自 Bennett, 2003) 。當時對於評鑑的概念,是以設定目標,透過蒐集、描述資料,以 確認最後結果是否達成,乃在檢視既定的目標與成果間的差異。 後來如 Jerkins(1976)則認為評鑑在闡釋所蒐集的有效資料,以便 提供決策時的參考;Hamilton(1976)認為教育評鑑的過程就在於衡量 教學方法的價值;Nevo(1986)提出評鑑是評估績效與價值的機制(引 自 Bennett, 2003) ;House(1993)認為評鑑是一個獲取資訊、形成判斷, 並作出決定的過程。此時相對於早期,對於評鑑的看法更加入了價值判 斷,據以決策的意義,強調人在評鑑過程中的存在,除了客觀資料外亦 重視評鑑者的評判。 評鑑學者 Stufflebeam 和 Shinkfield(1985)則綜而述之,評鑑是一 個規劃、蒐集並提供闡述性與判斷性資訊的過程,這些資訊涵括評鑑的 目標、設計、實施與結果,主要目的在增進對受評者的瞭解,做出有關 績效的價值判斷,協助政策的決定。 國內教育領域之專家學者亦在評鑑思潮引入後,據以提出定義與看 法。秦夢群(2013)認為評鑑是對於教育現象或活動,透過蒐集、組織、 分析資料,加以描述與價值判斷的歷程。蘇錦麗(2003)綜合中外學者 意見,指出教育評鑑是有系統地採用各種有效方法,蒐集質與量的資料, 對照評鑑準則(標準) ,以判斷任一教育對象之價值或優缺點的過程,並 將其結果作為教育決策之參考。郭昭佑(2006)將教育評鑑定義為應用 方法蒐集與分析教育客體資料,並評估其功績與價值,以提供相關資訊 予決策參考的歷程。吳清山和王湘栗(2004)將評鑑定義為依據適當的 標準,對某事項進行審慎、系統化的蒐集資料、分析與報告之價值判斷, 14.
(25) 透過價值與事實層面的比較,評定事務的利弊得失與原因,以獲取有用 的資訊來做決定,並提供改進的歷程。謝文全(2003)將評鑑定義為對 事務加以審慎的評析,評量其得失及原因,進以決定如何改進或重新計 畫的過程。在國外厚實的評鑑發展基礎上,可歸納出我國學者之定義皆 能掌握其要素-明確目標、系統化蒐集資料、客觀分析、價值判斷、形 成決策,使評鑑之意義與目的愈加明確、全面。 綜上所述,在探討評鑑概念的發展演變後,評鑑可視為一價值判斷、 據以決策的歷程,係運用系統化的蒐集資料方式,依據適當的標準,評 判受評對象之價值或優缺點,藉以促進改善。. 貳、評鑑的模式 Madaus 和 Kellaghan(2000)認為評鑑模式的意義在於表現其特徵, 呈現發展者對於評鑑工作的主要概念與結構之看法,並對於如何使用這 些概念提供指導原則,以獲得清楚且明辨的敘述、判斷和建議;也就是 說,模式是對於特定評鑑者概念化及描述評鑑歷程的一種總結、縮影或 摘要(Madaus & Kellaghan, 2000) 。然而評鑑模式因其評鑑意義、目的、 標準、方法與過程而不盡相同,茲循著評鑑典範的脈絡並彙整各家學者 所探討之模式如下,有目標達成模式、差距模式、外貌模式、CIPP 模式、 評鑑研究中心模式、自然評鑑模式等(秦夢群,2013;張金淑,2009; 黃光雄等(譯),2005)。. 一、目標達成模式(goal-attainment model) 由 Tyler(1942)所提倡,強調方案的目標與實際結果之間的一致性; 因此評鑑需依據目標而設計適當的資料蒐集方式,最後評估所訂的目標 是否已達成。此模式雖能確認目標達成程度,但其僅重行為結果,輕忽 評鑑歷程。. 15.
(26) 二、全貌模式(countenance model) 由 Stake(1967)所提出,在 Tyler 主張預期目標和實際結果之比較 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應經由檢視、分析其背景、過程與結果等因素, 進行清楚的事實描述後,再小心謹慎地提出客觀的判斷。此模式指出不 能只窄化注意目標或結果而已,仍需兼顧背景、過程與結果,關照整體 的全貌。. 三、差距模式(discrepancy model) 由 Provus(1971)提出,強調任何評鑑方案均存在一種「標準」 ,任 何不同於評鑑標準者即為「差異」 ;評鑑者透過比較評鑑標準與現實表現 間的差距,作為計畫與改進之依據。. 四、CIPP 模式(CIPP model) 由 Stufflebeam、Foley、Gephart、Guba、Hammond、Merriman 和 Provus (1971)提出,主張評鑑是一種過程,旨在描述、取得和提供有用的資 料,作為決策者判斷並選擇各種教育計畫之用。C 代表背景評鑑(context evaluation)、I 代表輸入評鑑(input evaluation)、P 代表過程評鑑(process evaluation)以及 P 代表成果評鑑(product evaluation);其基本架構為以背 景評鑑選定目標、以輸入評鑑修正計畫、以過程評鑑引導計畫方案的實 施以及以成果評鑑提供決策參考。 而其架構內涵為: (一)背景評鑑:此過程主要在決定教育目標的理論基礎,運用比 較、描述等方法,分析教育情境中有關的因素,包括學校特質、社 區特質等,鑑定其問題、需要與機會,最後擬定具體的目標,以供 教育計畫的參考。 (二)輸入評鑑:此過程主要在確認欲評量目標既有的現況以及達 成目標的所有可能途徑。主要在提供學校和教育系統可運用的經濟 16.
(27) 和人力資源,包括財政來源、教學品質及學生特質。 (三)過程評鑑:此過程主要在對實施中的方案不斷的查核,以提 供決策者及執行方案人員的回饋,此階段的主要特色在於動態調整 的執行過程,目的在教育活動進行中,及時發現缺失,並加以改善。 (四)結果評鑑:此過程主要在提供方案執行成效的指標。對評鑑 目標的擬定或重新計畫需考量到期望目標與真實結果的差異,以決 定該方案是否繼續、終止、或重新編擬。. 五、評鑑研究中心模式(center for the study of evaluation model) 由 Alkin(1969)提出,乃由決策單位委託公正客觀專業評鑑中心為 之,經由選擇、蒐集與分析資料,由評鑑中心向委託單位提出報告。此 模式乃強調專業評鑑中心的委託,專業評鑑人員的遴選及評鑑方式的選 用。. 六、自然評鑑模式(nature evaluation model) 由 Guba 和 Lincoln(1981)所提出,主張透過評鑑人員直接進入現 場直接觀察與訪談,強調多元實體及評鑑主客體間的互動與交流,而揚 棄過去系統及制式的評鑑方案來實施評鑑。 綜上所述,各評鑑模式雖有其理論基礎與實施歷程,仍有其共通之 處或補其他模式不足之處。在目標達成、全貌以及差距模式皆強調根據 計畫目標來評鑑其成效;CIPP 和評鑑研究中心模式則擴大兼顧評鑑的背 景、過程和結果;自然評鑑模式則強調評鑑人員的角色並進入現場運用 觀察、訪談蒐集資料。因此,重點應是如何在規畫評鑑時以合適的模式 為基礎,並融合其他模式的特性,打造出一符合特定教育情境的評鑑工 作,方能順利推展該項評鑑。 而我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運作,則在各實 施部分符合上述數種模式。其中以評鑑指標來說,地方政府的實質表現 是否能符合評鑑指標所訂定的目標,可視為目標達成模式;而部分評鑑 17.
(28) 指標考量的是達成目標之程度為何,則可視為差距模式;另外,部分評 鑑指標的內涵則能包含地方政府發展推動政策的背景因素、所投入的經 費與人力資源、政策執行過程當中的現況以及最後政策是否確實達成的 成效評估,此類評鑑指標的審議過程,則可視為 CIPP 模式。另一方面以 評鑑實施方式來說,該評鑑是由教育部依法委託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 為一公正客觀且具專業的學術團體而承辦,其評鑑實施之規劃業經研究 檢核具有可信度,而評鑑委員亦為我國當代特殊教育研究學者、民間家 長團體代表等,此一實施情形則可視為評鑑研究中心模式的展現;而評 鑑所進行的方式為書面佐證資料審查,由地方政府彙整受評佐證資料, 並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在現場與評鑑委員對談,藉由書面佐證資料的審 閱、業務承辦人員的對談說明,使評鑑委員能更瞭解地方政府的實質表 現為何,此一實施方式亦可視為自然評鑑模式的樣態。 因此,我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確是一項嚴謹 且具公信度的教育評鑑,其運作與內涵皆有符合各家評鑑理論之意涵。. 參、我國的特殊教育評鑑 依實施內涵區分,教育評鑑可分為教育行政評鑑、學校或方案評鑑、 課程評鑑與教師評鑑等四類(謝文全、林新發、張德銳、張明輝,1995)。 王振德(2004)根據上述類別,將我國特殊教育評鑑亦分為四類,分別 是(一)特殊教育行政評鑑、(二)特殊教育學校或方案評鑑、(三)特 殊教育課程評鑑以及(四)特殊教育教師評鑑。以此四類分析我國特殊 教育評鑑之類型。. 一、特殊教育行政評鑑 此類評鑑是針對地方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在執行特殊教育業務之相關 的計畫、決策、行政運作及績效進行的評鑑。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以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 18.
(29) 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之實施,即為特殊教育行政評鑑。 其實施目的為落實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績效之督導, 檢討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資源運用方式並改善其特殊教育工作服務品質 (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3、2005、2007、2009、2011、2014;李 慶良,2001) 。而具體評鑑內涵有: (一)行政組織、 (二)鑑定與安置、 (三)課程與教學、 (四)特殊教育資源、 (五)支援與轉銜、 (六)經費 編列與運用。. 二、特殊教育學校或方案評鑑 學校評鑑又稱為校務評鑑係針對學校的各方面行政業務包括教務、 訓導、總務、輔導、學校特色等加以評鑑。特殊教育的方案評鑑,則指 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如特殊教育班、資源方案、巡迴輔導方案等 所進行的評鑑。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 評鑑」 ,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2011) ,即屬特殊 教育學校或方案評鑑。 目前我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之特殊教育方案評鑑係由教育部主辦,直轄市所轄之學校其評鑑由直轄 市政府辦理,縣(市)政府則主責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之特殊教育方案評 鑑。 以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評鑑為例,其評鑑目的為(一)落實教 育部所屬之高級中等學校分散式資源班(教室)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兩 類特殊教育班辦理績效之督導; (二)檢視各校特殊教育辦理情形、問題 及成效,全面性規劃並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三)強化各校辦理自我 評鑑的制度,協助各校建立自我改善的品質管理機制; (四)提供各主管 機關在高中職階段特殊教育辦理績效及未來發展方向之建議(教育部, 2013) 。而其評鑑內容則是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 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等進行評鑑。 19.
(30) 三、特殊教育課程評鑑 王振德(2004)認為課程與教學乃特殊教育方案評鑑中的一個要項, 單獨將課程作為評鑑之焦點,在特殊教育方面,尤具有意義。在前述特 殊教育方案評鑑中,課程與教學即是評鑑重點內容之一,然而立場是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學校特殊教育辦理情形的督導與考核,著眼於學校對 特殊教育課程的整體發展與運作。另一方面,特殊教育課程評鑑亦可由 特殊教育教師執行,其面向為平時課堂進行的課程與教學,以形成性評 鑑方式,關注課程運作與學生學習之間的關係,用以評估課程實施內容 的適切性,動態修正調整課程的設計與發展以回應學生的特殊需求;因 此特殊教育教師需具備評估課程內容對特殊需求學生適切與否的能力。. 四、特殊教育教師評鑑 張德銳指出「教師評鑑的立論是:透過教師工作表現回饋機制,可 以一方面協助教師更加瞭解自己的專業表現,進而鼓勵教師不斷賡續發 展自己的專業能力,另一方面亦可督促教師表現出最起碼的專業行為, 確保學生的學習權益」(引自王振德,2004)。 目前教育部正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乃於自願原則下,採鼓勵 學校申請試辦;試辦學校教師亦依自願方式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 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 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定之。特殊教育教師評鑑是以特殊教育教師為對象, 若以特殊教育專業發展之觀點而對特殊教育教師進行評鑑,將是值得探 討的議題。. 肆、小結 透過評鑑意義與目的的探討,對於各種重要的評鑑模式之核心理念、 實施重點、發展程序和應用原則較能有所掌握。檢視我國現行的各類特 20.
(31) 殊教育評鑑之實施,依其目的、對象的不同,評鑑範圍與內涵亦有所區 別;然而評鑑機制之實施,應能依循各派典所提出的評鑑模式而據以發 展,或是融合各評鑑模式之特色於特定情境的評鑑,使其評鑑面向更為 全面、完善。. 21.
(32) 第二節 我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 績效評鑑之發展與實施 壹、評鑑的實施內涵 自民國 91 年第一次辦理是項評鑑起,歷經 93、95、97、100 以及 103 年度,共計辦理有六屆。茲蒐集此六屆評鑑之相關文件歷史資料, 進行文件分析。以評鑑法源依據、評鑑目的、評鑑辦理單位、評鑑委員、 評鑑範圍、項目與內容、評鑑辦理方式、評鑑實施程序以及評鑑成績呈 現與結果處理等八個向度分述之。. 一、評鑑法源依據 六屆評鑑之間歷經《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子法數次修訂,有關評 鑑之相關法規條文陸續明確訂定。茲整理六屆評鑑之法源依據如表 2-1。 表 2-1 六屆評鑑之法源依據 年度. 法源依據. 91、93 95、97.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02)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 鑑一次」. 特殊教育法(2009)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 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1.特殊教育法(2009)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2.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部 103 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 3.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 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3、2005、2007、2009、2011、2014) 100. 民國 91 至 97 年度之評鑑皆依循 91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而辦理。是項規定為 91 年修訂之重要條文內容之一, 該條文原先只規範須辦理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在 91 年修訂後增 22.
(33) 加制訂對於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由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評鑑;自此,該評鑑之辦理得以有特殊教育 相關子法明文規定。 民國 98 年第二次修訂《特殊教育法》,是項評鑑法條自原先子法層 級躍升至母法層級,列於母法第三章特殊教育支持系統之第 47 條。其中 修訂內容有: (一)評鑑時距自原先每二年一次修訂為每三年一次; (二) 修訂第 3 項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該條文前兩項之相關評鑑辦法及 自治法規。因此,該評鑑在 97 年度之後,時隔三年才再次辦理,至今已 歷經兩屆;而為遵照第 3 項規定,教育部也在 101 年訂頒《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完整制訂該評鑑之辦理內 涵。關於是項評鑑實施之依據,不只得以確立更列入母法規範,其內涵 與運作亦有具體明確的法源據以施行。. 二、評鑑目的 評鑑目的為該評鑑實施之最高準則,六屆評鑑之目的皆相當一致, 僅有一項變動,茲彙整如表 2-2。 表 2-2 六屆評鑑之目的 年度. 評鑑目的 1.落實教育部對各縣市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績效之督導 91、93 2.檢討各縣市特殊教育資源運用方式,改善各縣市特殊教育工作服務品質 95 3.促進各縣市相互觀摩與交流,推展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1.落實教育部對各縣市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績效之督導 97、100 2.檢討各縣市特殊教育資源運用方式,改善各縣市特殊教育工作服務品質 1.落實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績效之督導 2.檢討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資源運用方式、改善直轄市及縣 103 (市)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工作服務品質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3、2005、2007、2009、2011、2014). 民國 91 至 95 年度評鑑之目的均為三項: (一)落實特殊教育行政績 效之督導; (二)檢討特殊教育資源運用方式、改善特殊教育工作服務品 質;(三)促進相互觀摩交流,推展特殊教育相關工作。97 年評鑑之目 23.
(34) 的則因書面集中評鑑方式不易達成縣市間的觀摩與交流,遂刪除「促進 相互觀摩交流,推展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保留前兩項(中華民國特殊教 育學會,2009);至 100、103 年評鑑亦維持前兩項評鑑目的。 王振德(2004)綜合國內外學者而提出之五項特殊教育評鑑目的亦 與該評鑑之目的有所契合,其目的有(一)監督特殊教育法規及政策的 落實;(二)瞭解特殊教育實施狀況,改進特殊教育服務品質;(三)進 行績效評估,以提振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的士氣; (四)提供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在特殊教育規劃與決策之參考; (五)增進社區民眾對特殊教 育的瞭解與支持。顯示是項評鑑之辦理有其明確目的,且符合中央對地 方政府層級之督導功能。. 三、評鑑辦理單位 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是為中央對地方政府層級 之評鑑,其主辦單位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而教育部內職 掌特殊教育行政事務之行政單位原為特殊教育工作小組,而後經政府組 織再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事項遂由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之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之下的特殊教育科 負責。因此,民國 91、93、95、97 及 100 年評鑑之主辦單位皆為教育部 特殊教育工作小組,而 103 年評鑑則是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殊 教育科主辦。 自民國 91 年評鑑起,教育部即依據 91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施行 細則》第 21 條第 36 項規定「前二項之評鑑,必要時,該管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大學校院或民間團體辦理之」 ,委託民間學術團體-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承辦。而後,教育部在 101 年訂頒的《直 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3 條規定更明 確界定委託單位需為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其需具備條件有(一) 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特殊教育相 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 24.
(35) 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 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皆符合上述之條件,而歷屆接受委 託辦理是項評鑑亦建立起一穩定運作之評鑑工作承辦模式,亦受到相關 研究的肯定(柯惠珠,2004;張金淑,2007、2009) ,其專業角色、穩定 組織運作之模式運作亦能符合前述的「評鑑研究中心模式」。. 四、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的產生是由教育部所遴聘,委員之組成在歷屆評鑑中包括 有學者專家、家長團體、教育行政機關及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且評 鑑委員會依評鑑項目進行分組,以負責所屬評鑑項目之評鑑工作。其遴 聘方式與組成亦在《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 辦法》第 5 條規定有清楚說明。六屆評鑑委員之組成,彙整如表 2-3。 表 2-3 六屆評鑑委員之組成 年度. 評鑑委員之組成. (一)第一階段: 1.遴聘三十位特殊教育相關學者擔任各組評鑑委員 2.各組設置一位召集委員 91 (二)第二階段: 1.遴聘五十位特殊教育相關學者及家長代表擔任評鑑委員 2.邀請四位評鑑委員前往縣市評鑑,其中一人擔任召集委員 1.遴聘四十二位特殊教育相關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各組評鑑委員 93 2.各組設置一名召集委員 1.遴聘 26 位特殊教育相關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各組評鑑委員 95 2.各組設置 1 名召集委員 1.遴聘 26 名特殊教育相關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各組評鑑委員 97 2.本次評鑑計有六大領域,每領域各置召集委員一名 1.遴聘 26 名特殊教育相關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評鑑委員 100 2.本次評鑑計有六大領域,每領域各置召集委員ㄧ名 1.評鑑委員包括專家學者、家長團體、教育行政機關及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 表。評鑑委員成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由本學會提出擬聘之評鑑委員參考名單,由教育部核聘之 103 3.遴聘有 28 位特殊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家長團體、教育行政機關及特殊教 育相關團體代表擔任各組評鑑委員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3、2005、2007、2009、2011、2014) 25.
(36) 除了評鑑委員的專業性、代表性合乎規範之外,相關研究亦透過後 設評鑑之調查,訪談受評地方政府人員對於評鑑委員的感受與滿意度。 其中,91 年評鑑之受評人員認為委員間對於評鑑項目的標準及要求尺度 未能達到共識,造成委員不同、專業不同、觀點不同、標準不一以及評 鑑結果建議也不同(柯惠珠,2004);95 年評鑑之受評人員高度肯定該 屆評鑑委員的特教專業知識、多認為絕大多數委員公正客觀,但亦有半 數受評人員質疑評鑑委員不見得瞭解縣市行政運作情形(王天苗等, 2009) ;而在 97 年評鑑時,縣市代表人員對評鑑委員的滿意程度為 4.02, 在五點量表中達滿意程度(張蓓莉,2009) 。由此可看出,經過歷屆評鑑 之實施,評鑑委員在評鑑過程中所展現的專業能力與互動逐漸受到地方 政府受評人員的信服與肯定。. 五、評鑑範圍、項目與內容 該評鑑係針對各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工作進行評鑑,有別於對學 校之特殊教育評鑑,其評鑑範圍主要以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中訂定地方政 府應辦理之特殊教育事項、教育部經費補助或特別指定之事項為主。其 呈現之具體評鑑項目則依民國 101 年訂頒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 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2 條規定所示,分為「行政組織」 、 「鑑 定與安置」、「課程與教學」、「特殊教育資源」、「支援與轉銜」以及「經 費編列與運用」 ,六屆評鑑對評鑑項目所用名詞略有不同,然實質內涵是 一致的。茲彙整六屆評鑑範圍、項目與內容,如表 2-4。. 26.
(37) 表 2-4 六屆評鑑之評鑑範圍、項目與內容 年度. 評鑑範圍、項目與內容 1.訂定原則: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明定各地方政府應辦理之特殊教育事 項;教育部補助經費執行情形;教育部特別指定之重點工作項目;.須參酌 「八十八年度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工作年終檢討會」建議事項與研 91 處情形;評鑑項目內容應盡量具體且量化 2.評鑑項目:行政組織、鑑定與安置、課程與教學、人力資源、支援與轉銜、 經費運用 1.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明定各地方政府應辦理之特殊教育事項,分為行 政組織、鑑定與安置、課程與教學、人力資源、支援與轉銜、經費運用等 六項 93 2.教育部補助經費之執行情形;教育部特別指定之重點工作項目;參酌「九 十一年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建議改善事項;儘量具 體且量化 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明定各地方政府應辦理之特殊教育事項,分為(一) 指定項目: 「人力資源」 、 「資優教育行政」兩項;(二)自選項目: 「行政組織」 、 95 「鑑定與安置」 、 「課程與教學」或「支援與轉銜」任選其中一項,惟 93 年 評定該項目為成績優異者,不得選取該項目為自選項目 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明定各地方政府應辦理之特殊教育事項,分為(一) 指定領域:「特教資源」與「資優教育行政」(二)複評領域:95 年評鑑結果 97 為不通過之自選領域項目的細項 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明定各地方政府應辦理之特殊教育事項,分為六 領域:行政組織、鑑定與安置、課程與教學、支援與轉銜、特教資源、地 100 方特色 1.評鑑資料範圍:自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7 月 31 日之執行成果 2.評鑑項目: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2 條之規定,並納入資優教育行政、地方特色、前次評鑑自我改善情形及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行動策略教育權益面向地方政府主責之近程行動 103 策略執行情形。主要評鑑項目如下:行政組織、鑑定與安置、課程與教學、 特殊教育資源、支援與轉銜、經費編列與運用、地方特色暨前次評鑑自我 改善情形;以上全部項目各縣市均需受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3、2005、2007、2009、2011、2014). 而評鑑項目之內容制訂是由評鑑承辦單位召集專家學者組成評鑑指 標修訂小組,進行新編或修訂之討論。自民國 91 年度評鑑之後,歷屆評 鑑指標修訂小組皆以前一屆所定之評鑑項目表為底稿,參酌特殊教育法 規之修訂、時近特殊教育政策之走向、前屆評鑑相關結果與統計數據以 及地方政府所提之修正意見,進行項目內容與評分指標之修訂。因此, 六屆評鑑項目表之部分指標會有所不同,細項架構亦有調整之情形。 27.
(38) 六、評鑑辦理方式 除民國 91 年度評鑑將辦理方式分為兩階段之外,其餘各屆皆以單一 階段集中式書面資料評鑑方式辦理,彙整六屆評鑑之辦理方式,如表 2-5。 表 2-5 六屆評鑑之辦理方式 年度. 評鑑辦理方式 1.第一階段:自我評鑑、書面評鑑 91 2.第二階段:實地訪視 單一階段集中式書面評鑑 93 集中式書面評鑑 95 集中書面評鑑 97 集中書面評鑑 100 集中式書面檢視資料 103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3、2005、2007、2009、2011、2014). 其辦理方式與流程為: (一)在集中書面資料評鑑之前,地方政府依 據評鑑項目表準備受評資料並完成自評表、 (二)地方政府繳交自評表至 承辦單位,再由承辦單位轉交自評表給評鑑委員以進行初步書面檢閱、 (三)於集中書面資料評鑑期間,評鑑委員當面查閱、檢核並詢問地方 政府人員其所呈之受評資料,再據以評比。為求評鑑結果的客觀與一致 性,每一評鑑項目均至少有 2 位委員分別評比,包含量化分數與質性文 字描述;最後,彙整評鑑委員所評比的分數與文字描述,產出評鑑結果 量化與質性兩部分,經過評鑑報告初稿之檢閱、申復程序後,完成該項 評鑑之評鑑報告。. 七、評鑑實施程序 綜觀六屆評鑑之實施程序,大抵可歸納出以下流程: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公佈評鑑項目表、評鑑手冊 (三)地方政府準備受評資料與完成自評表 28.
(39) (四)辦理集中式書面資料評鑑 (五)完成報告初稿 (六)進行申復程序 (七)完成評鑑報告 先前五屆評鑑之實施程序發展略有不同,然教育部在 101 年訂頒的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第 4 條即條 列並具體制訂是項評鑑的辦理程序,如下所示 (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應擬訂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 、程序、 結果、申復、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 經評鑑小組通過後,由本部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核定公告之。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實施,向受評鑑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詳細說明。另辦理評鑑委員評鑑行前說明會。 (四)評鑑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並送達各受 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五)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於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 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者,評鑑小組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 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六)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公布評鑑結 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七)評鑑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 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29.
(40) 八、評鑑成績呈現與結果處理 (一)評鑑成績之呈現 六屆評鑑成績之呈現可分為三個時期述之,彙整如表 2-6: 表 2-6 六屆評鑑之成績呈現原則 年度. 評鑑成績呈現原則 成績等級需經教育部同意後施行,原則上以等第呈現,並應佐以具體文字 91 敘述 成績等級需經教育部同意後施行,原則上以等第呈現,並佐以具體文字敘 93 述 1.「人力資源」領域之評鑑結果,以等第呈現為原則,並佐以具體文字敘述 95 2.「資優教育行政」領域與自選領域,以通過或不通過呈現 1.「特教資源」領域之評鑑結果,以等第呈現,並佐以具體文字敘述 97 2.「資優教育行政」領域與複評領域之評鑑結果,以通過或不通過呈現 1.「各領域成績」及「整體成績」 ,均以等第呈現,分為優等、甲等、乙等、 丙等等四等第。獲評優等者之壹至伍領域均需為甲等以上 100 2.整體成績總分 90 分以上為優等,80 分以上未及 90 分為甲等,70 分以 上未及 80 分為乙等,未及 70 分為丙等 1.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 丁等。「整體成績」獲評優等者之第壹至第陸項目均需為甲等以上 103 2.質性描述:就各評鑑項目及整體績效表現之優缺點與改善意見,以文字描 述方式呈現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3、2005、2007、2009、2011、2014). 1.91、93 年評鑑:總成績以等第呈現。達 90 分以上者為特優;85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為優等;80 分以上、未達 85 分者為甲等;70 分以 上、未達 80 分者為良等;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者為普等;未達 60 分 者為輔等。文字敘述則分為具體成果與建議事項兩類。 2.95、97 年評鑑:一指定領域以等第呈現;3.5 分以上為特優,3.00 至 3.49 分為優等,2.50 至 2.99 分為良等,2.49 分以下為輔等。另一指定 領域、自選領域與複評領域則以通過或不通過呈現。文字敘述分為優點 與建議改進事項兩類。 3.100、103 年評鑑:分為整體、項目成績,皆以等第呈現。100 年 為四等第(優、甲、乙、丙) ,103 年為五等第(優、甲、乙、丙、丁)。 30.
(41) 文字敘述在 100 年為具體成果、具體建議兩類,在 103 年為優點、待改 進事項與建議兩類。 (二)評鑑結果之處理 六屆評鑑結果之處理彙整如表 2-7。處理面向主要分為: 表 2-7 評鑑結果之處理 年度. 評鑑結果處理 1.評鑑成績優良者(含進步卓越者),由教育部頒贈獎牌。 2.由教育部函請評鑑成績優良之縣市,依權責給予特殊教育業務主管及相 關承辦人員從優敘獎。 3.評鑑結果於教育部網站公布一年,供各界參考。並由教育部函送各縣市 91 政府,作為改進之參考。 4.各縣市應依據評鑑結果擬訂改進計畫,由教育部督促改進。 5.評鑑結果及改進情形將作為教育部核定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1.評鑑成績優良者及進步卓越者由教育部頒贈獎牌,並於隔年核撥相關補 助款項以茲獎勵。 2.由教育部函請評鑑成績優良之縣市,依權責給予特殊教育業務主管及相 93、95 關承辦人員從優敘獎。 97、100 3.評鑑結果於教育部網站公布一年,供各界參考。並由教育部函送各縣市 政府,作為改進之參考。 4.各縣市應依據評鑑結果擬訂改進計畫,由教育部督促改進。 5.評鑑結果及改進情形將作為教育部核定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1.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者,應予獎勵;丙等以下者,應辦理追蹤輔導。 2.各縣市對評鑑結果所列之建議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年 103 度改進事項;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相關 評鑑項目之重點事項。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3、2005、2007、2009、2011、2014). 1.中央:依據評鑑結果予以獎勵、督導,並作為經費補助之參考。 2.地方政府:成績優良者,由中央予以獎勵、補助款項並去函建請 地方政府依權責對相關人員敘獎;擬訂改進計畫以接受中央督導改進。 3.社會大眾:公開檢視評鑑結果,以瞭解地方政府辦理特殊教育之 情形。. 31.
(42) 貳、評鑑的結果表現 該項評鑑已辦理有六屆,其中 91、93、100、103 年度為全部地方政 府皆需受評所有評鑑項目;而 95、97 年度則採指定領域為全部地方政府 受評,自選或複評領域為部分地方政府受評。依據本研究之目的,遂以 探討 91、93、100、103 年度評鑑為主,而 95、97 年度評鑑則受限資料 範圍不予納入。茲彙整地方政府於四屆評鑑之整體結果,以五等第呈現, 而 91、93 年評鑑之等第劃分則歸類至相對應的五等第級別中,呈現於括 號內,如表 2-8。 表 2-8 四屆評鑑之整體結果 等第. 年度 91 臺北市、臺北縣. 93 臺北市、臺北縣 彰化縣. 高雄市、宜蘭縣 桃園縣、彰化縣 甲 臺南縣、高雄縣 (優、甲) 新竹市. 高雄市、宜蘭縣 桃園縣、苗栗縣 臺中縣、雲林縣 臺南市、高雄縣 花蓮縣、嘉義市 新竹縣、臺中市 嘉義縣、臺南縣 新竹市. 優 (特優). 100 新北市、臺北市 臺中市、高雄市 桃園縣、苗栗縣 彰化縣 臺南市、宜蘭縣 新竹縣、南投縣 嘉義縣、屏東縣 花蓮縣、基隆市 新竹市、嘉義市 雲林縣、臺東縣. 103 新北市、臺北市 桃園縣、苗栗縣. 臺中市、臺南市 宜蘭縣、彰化縣 嘉義縣、花蓮縣 新竹市. 新竹縣、苗栗縣 高雄市、新竹縣 臺中市、臺中縣 南投縣、雲林縣 乙 雲林縣、臺南市 基隆市 (良) 屏東縣、花蓮縣 基隆市 丙 南投縣、嘉義縣 南投縣、屏東縣 金門縣、連江縣 屏東縣、嘉義市 (普) 臺東縣、嘉義市 臺東縣、基隆市 澎湖縣 丁 金門縣、連江縣 金門縣、連江縣 臺東縣、金門縣 - (輔) 澎湖縣 澎湖縣 連江縣、澎湖縣 總計 25 25 22 22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3、2005、2007、2009、2011、2014). 32.
(43) 參、小結 我國自民國 91 年辦理第一屆「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 評鑑」起,於 103 年度已邁入第六屆。檢視其辦理機制與運作過程,在 法源依據方面已制訂明確辦理辦法;在評鑑目的方面貫徹中央對地方政 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的督導,以檢討資源運用方式、提昇服務品質;在 辦理單位、評鑑委員方面皆具有專業性與代表性;在評鑑範圍、項目與 內容方面能依據法規政策與時俱進地修訂與調整,並酌參受評對象之意 見,不致偏離實務;在辦理方式、實施程序方面業已入法,清楚制訂; 在評鑑成績與結果處理方面以等第呈現其績效結果,並據以獎勵或督導 改進。 綜而述之,是項評鑑已從例行性的辦理轉變為一制度化、專業化且 具實證檢驗的評鑑機制,其中之運作過程包含有各種評鑑模式之特質與 精神,並有相關研究之支持與檢驗,確能達成我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 殊教育行政績效之督導。. 33.
(44) 第三節 我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 績效評鑑之相關研究 本節針對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相關研究進行 整理與歸納,以瞭解過去專家學者對該主題的相關研究和著述,並進一 步作為本研究之立論基礎。 研究者使用「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以「地方政府特殊教 育行政績效評鑑」為關鍵字,選擇不限欄位為條件搜尋,檢索結果共 30 筆資料;剔除非探討「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相關主題之論 文後,發現僅有 2 篇博碩士論文是以「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 為主題之研究。一是柯惠珠(2004),旨在探討我國 91 年教育部對地方 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實施現況,並提供改進建議;一是張金淑 (2009),旨在探討我國 91、93、95 及 97 年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 育行政績效評鑑之實施,建議發展平時檢測與定期實地評鑑機制,以期 建置兼顧平時與定期的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制度。 研究者接著使用「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 、 「Airiti Library 華藝線上 圖書館」 ,以「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 、 「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 鑑」、「特殊教育評鑑」為關鍵字搜尋,經篩選、剔除非探討相關主題之 研究後,計有 5 篇研究文獻其探討主題為「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 評鑑」 (王天苗等人,2009;張金淑,2007;張蓓莉,2009;黃彥融,2013; 謝建全,2005)。 由此可見,對於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研究為 數不多、亟待充實,有其探討之必要。茲將與本研究相關之研究論文彙 整如表 2-9 所示。. 34.
(45) 表 2-9 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相關研究彙整表 研究者 研究題目 研究對象 研究方法 主要研究結果 (年代) 地 方 政 柯惠珠 九十一年度教 91 年評鑑受 文件分析、人 1. 與 88 年評鑑相較,91 年評鑑之籌備規劃專責專業化、評鑑方 府 特 殊 (2004) 育部對地方政 評 縣 市 政 府 員訪談及問卷 式多元、項目細致、委員結構學術化。 教 育 行 府教育局特殊 特 殊 教 育 課 調查 2. 受評縣市人員對 91 年評鑑之目的功能及效果、評鑑規劃、評 政 績 效 教育行政績效 行政人員 鑑項目、評鑑委員、評鑑方式及流程、給分原則及等第標準、 評鑑 評鑑之研究 評鑑結果提出意見。 3. 93 年評鑑大致上在各向度皆沿襲 91 年模式辦理。 4. 提出未來辦理是項評鑑之改進建議。 地 方 政 張金淑 中央對地方政 特 殊 教 育 行 文獻分析、訪 1. 分析美國、英國中央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作 府 特 殊 (2009) 府特殊教育行 政人員、學者 問 、 焦 點 座 法,認為值得我國參考。 教 育 行 政績效評鑑制 專家、特教教 談、問卷調查 2. 評析 91、93、95、97 年評鑑制度,已逐漸完善。 政 績 效 度之研究 師及家長 及團體深度訪 3. 針對 97 年評鑑進行後設評鑑。 評鑑 談 4. 提出建置兼顧平時與定期的評鑑制度,包括平時檢測機制、 定期實地評鑑機制。 地 方 政 王天苗等 中央對地方政 95 年評鑑之 問卷調查、焦 1. 針對 95 年評鑑進行後設評鑑。 府 特 殊 人 府特殊教育行 縣 市 特 教 承 點團體訪談及 2. 受訪者肯定此項評鑑之重要性,但評鑑目的太重考核,有些 教 育 行 (2009) 政績效評鑑實 辦 人 及 評 鑑 個別訪談 評鑑項目偏離行政績效主軸。 政 績 效 施之後設評鑑 委員 3. 評鑑過於重視書面資料,統一計分標準對資源不足縣市不利。 評鑑 與改進意見研 4. 少數評鑑委員過於權威讓受評者感受不被信任和不受尊重。 究 5. 評鑑項目應定位在縣市層級,採實地訪視或併入統合視導 6. 除以核心指標評比縣市整體表現外,並採質性資料描述縣市 特教工作情形及陳述建議事項 7. 另建議重視各縣市資源條件之個別差異、廣納和慎選評鑑委 員、積極協助辦理績效不佳者。 關鍵字.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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