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研究採用歷史研究法、內容分析法。完整蒐集我國教育部對地方 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評鑑報告,依據評鑑報告內容,分析、比 較四屆評鑑結果,評鑑結果有量化部分、質性部分,其中使用「質性結 果分類編碼表」分類編碼評鑑質性結果。茲就資料處理與分析之過程說 明如下:
一、蒐集研究資料
蒐集我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歷史文件資料,
有評鑑手冊、評鑑報告等。
二、彙整評鑑結果
(一)量化部分
按地方政府區分,彙整四屆評鑑整體量化結果的等第情形,如表 3-4。
表 3-4 地方政府歷屆評鑑整體量化結果的等第情形
地方政府 受評年度
91 93 100 103
宜蘭縣 甲 甲 甲 甲
花蓮縣 乙 甲 甲 甲
金門縣 丁 丁 丙 丁
南投縣 丙 丙 甲 乙
屏東縣 乙 丙 甲 丙
苗栗縣 乙 甲 優 優
桃園縣 甲 甲 優 優
按評鑑項目區分,彙整地方政府在四屆評鑑各評鑑項目的量化結果,
如表 3-5 的評鑑項目「行政組織」、「鑑定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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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5 地方政府在四屆評鑑各評鑑項目的量化結果
地方政府 行政組織 鑑定與安置
91 93 100 103 91 93 100 103 新北市
(臺北縣) 通過 (2) 優 甲 通過 (3) 優 優 臺北市 通過 (1) 優 優 通過 通過 優 優 臺中市 通過 通過 優 優 通過 通過 甲 乙 新北市
(臺北縣) 通過 (2) 優 甲 通過 (3) 優 優 臺北市 通過 (1) 優 優 通過 通過 優 優
(二)質性部分
根據本研究工具「質性結果分類編碼表」,將四屆評鑑結果質性部分 分為兩種類型,為便於分析比較,遂設計標註符號以利識別。一類型為
「具體成果」、「優點」,以白色圓圈符號「○」註記;另一類型為「建議 事項」、「具體建議」以及「待改進事項與建議」,以黑色圓圈符號「●」
註記,兩種類型記號標註於該項文字敘述的編號之前。如表 3-6。
表 3-6 四屆評鑑結果質性部分之類型
年度 評鑑結果質性部分之類型
○ ●
91 具體成果 建議事項
93 具體成果 建議事項
100 具體成果 具體建議
103 優點 待改進事項與建議
每一項敘述編碼建檔,依照地方政府、年度、類型、文字敘述以及 編碼,輸入至 Excel 建檔,完成「四屆評鑑結果質性部分資料庫」,編碼 建檔方式如表 3-7。
表 3-7 評鑑結果質性部分編碼建檔方式
地方政
府名稱 年度 類型 文字敘述 編碼
桃園 103 ○ 11.能設置特教諮詢會相關辦法,並於 100 年 11 月訂定實施。 A1-2
桃園 100 ● 6.目前諮詢會設置要點仍依舊特教法實施,新諮詢會設置辦法尚
未完成法定程序,宜加速推動,以利工作推動。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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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比較四屆評鑑結果差異與演變情形
(一)量化部分
根據表 3-4,將地方政府在四屆評鑑整體結果的等第演變情形,分為 五種類型討論:
1.「高穩定」:四屆評鑑量化結果皆獲得優等。
2.「進步」:等第結果逐次提升。
3.「中持平」:等第結果持平或僅在一個等第間起伏,但大多為甲等 或乙等。
4.「下滑」:103 年評鑑量化結果與前面三屆評鑑有落差,相差有兩 個等第之隔。
5.「低持平」:四屆評鑑量化結果皆獲得丙等或丁等。
(二)質性部分
按照評鑑項目,根據前述彙整的質性敘述進行四屆的分析比較,分 述討論:
1. 「具體成果」、「優點」:分析比較其是否成為前屆評鑑待改進事 項的改善優點;或者是延續前屆的「具體成果」、「優點」。
2.「建議事項」、「具體建議」、「待改進事項與建議」:分析比較其是 否自前屆評鑑的「具體成果」變為待改進事項;或者是延續前屆的
「建議事項」、「具體建議」或「待改進事項與建議」。
3.質性結果彙整表:直欄為年度,橫列為細項內容;而經編碼後的 質性結果仍有不同橫列的分別,係因該細項內仍有多項評分指標,
故再依照質性結果所描述指稱的評分指標,劃分至不同橫列。有些 年度並未有該項目之質性結果並非遺漏,而是當年評鑑委員並未對 此項目提出質性結果,故無法從中獲知資料,僅能就現有資料進行 分析比較演變情形。質性結果彙整表如表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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