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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研究採用歷史研究法、內容分析法。完整蒐集我國教育部對地方 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評鑑報告,依據評鑑報告內容,分析、比 較四屆評鑑結果,評鑑結果有量化部分、質性部分,其中使用「質性結 果分類編碼表」分類編碼評鑑質性結果。茲就資料處理與分析之過程說 明如下:

一、蒐集研究資料

蒐集我國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之歷史文件資料,

有評鑑手冊、評鑑報告等。

二、彙整評鑑結果

(一)量化部分

按地方政府區分,彙整四屆評鑑整體量化結果的等第情形,如表 3-4。

表 3-4 地方政府歷屆評鑑整體量化結果的等第情形

地方政府 受評年度

91 93 100 103

宜蘭縣

花蓮縣

金門縣

南投縣

屏東縣

苗栗縣

桃園縣

按評鑑項目區分,彙整地方政府在四屆評鑑各評鑑項目的量化結果,

如表 3-5 的評鑑項目「行政組織」、「鑑定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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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5 地方政府在四屆評鑑各評鑑項目的量化結果

地方政府 行政組織 鑑定與安置

91 93 100 103 91 93 100 103 新北市

(臺北縣) 通過 (2) 通過 (3) 臺北市 通過 (1) 通過 通過 臺中市 通過 通過 通過 通過 新北市

(臺北縣) 通過 (2) 通過 (3) 臺北市 通過 (1) 通過 通過

(二)質性部分

根據本研究工具「質性結果分類編碼表」,將四屆評鑑結果質性部分 分為兩種類型,為便於分析比較,遂設計標註符號以利識別。一類型為

「具體成果」、「優點」,以白色圓圈符號「○」註記;另一類型為「建議 事項」、「具體建議」以及「待改進事項與建議」,以黑色圓圈符號「●」

註記,兩種類型記號標註於該項文字敘述的編號之前。如表 3-6。

表 3-6 四屆評鑑結果質性部分之類型

年度 評鑑結果質性部分之類型

○ ●

91 具體成果 建議事項

93 具體成果 建議事項

100 具體成果 具體建議

103 優點 待改進事項與建議

每一項敘述編碼建檔,依照地方政府、年度、類型、文字敘述以及 編碼,輸入至 Excel 建檔,完成「四屆評鑑結果質性部分資料庫」,編碼 建檔方式如表 3-7。

表 3-7 評鑑結果質性部分編碼建檔方式

地方政

府名稱 年度 類型 文字敘述 編碼

桃園 103 11.能設置特教諮詢會相關辦法,並於 100 年 11 月訂定實施。 A1-2

桃園 100 6.目前諮詢會設置要點仍依舊特教法實施,新諮詢會設置辦法尚

未完成法定程序,宜加速推動,以利工作推動。 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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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比較四屆評鑑結果差異與演變情形

(一)量化部分

根據表 3-4,將地方政府在四屆評鑑整體結果的等第演變情形,分為 五種類型討論:

1.「高穩定」:四屆評鑑量化結果皆獲得優等。

2.「進步」:等第結果逐次提升。

3.「中持平」:等第結果持平或僅在一個等第間起伏,但大多為甲等 或乙等。

4.「下滑」:103 年評鑑量化結果與前面三屆評鑑有落差,相差有兩 個等第之隔。

5.「低持平」:四屆評鑑量化結果皆獲得丙等或丁等。

(二)質性部分

按照評鑑項目,根據前述彙整的質性敘述進行四屆的分析比較,分 述討論:

1. 「具體成果」、「優點」:分析比較其是否成為前屆評鑑待改進事 項的改善優點;或者是延續前屆的「具體成果」、「優點」。

2.「建議事項」、「具體建議」、「待改進事項與建議」:分析比較其是 否自前屆評鑑的「具體成果」變為待改進事項;或者是延續前屆的

「建議事項」、「具體建議」或「待改進事項與建議」。

3.質性結果彙整表:直欄為年度,橫列為細項內容;而經編碼後的 質性結果仍有不同橫列的分別,係因該細項內仍有多項評分指標,

故再依照質性結果所描述指稱的評分指標,劃分至不同橫列。有些 年度並未有該項目之質性結果並非遺漏,而是當年評鑑委員並未對 此項目提出質性結果,故無法從中獲知資料,僅能就現有資料進行 分析比較演變情形。質性結果彙整表如表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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