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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

第一節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

濟活動與文化創意利用文化母體(culture matrix)密切關連,以及抱持文化遺產為

89000316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27、28、30、31-1 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並增訂第 27-1、

29-1、30-1、30-2、31-2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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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全人類重要資產的信念,1982 年制定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為我國透過 造法行為與國際公約接軌的實質行動。

《文資法》第一條揭示該法立法目的在於「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 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世界遺產公約》第三條給予所有 締約國彈性,得自行劃分和確定其領土內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我國《文資法》

第三條對於該法所稱文化遺產給予定義和分類,該條目下分列七項類型:1.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 2.遺址 3.文化景觀 4.傳統藝術 5.民俗有關文物 6.古物 7.自然地 景,此七項亦為該法自總則以下的條目結構安排(表一)。

表一 文化資產保存法架構

章節 篇章名稱 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1-11 第 二 章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 §12-36 第 三 章 遺址 §37-52 第 四 章 文化景觀 §53-56 第 五 章 傳統藝術、民俗有關文物 §57-62 第 六 章 古物 §63-75 第 七 章 自然地景 §76-86 第 八 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87-89 第 九 章 獎勵 §90-93 第 十 章 罰則 §94-100 第 十一 章 附則 §101-104 製表人:桑慧芬

與《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條定義之“文化遺產”與第二條定義之“自然遺產”對 照比較,發現我國《文資法》對文化資產分類有別於國際公約。《文資法》第三 條指出,我國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 登錄之資產,分屬七類,定義如下: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 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 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 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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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 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 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 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世界遺產公約》65第一條將“文化遺產”分為三類:

一、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 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二、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 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三、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 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位址等地方。

《世界遺產公約》第二條“自然遺產”著眼三方面形成分類:物質與生物結 構、地質與地理結構、天然名勝之自然區域。

一、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 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 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

三、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 的自然區域。

我國《文資法》第二章「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與《世界遺產公約》第一 條所指之「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 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相符;《文資法》第 三章「遺址: 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

65 《世界遺產公約》中文版 http://whc.unesco.org/archive/convention-ch.pdf,瀏覽日期:201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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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之空間」與《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條所指之「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 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位 址等地方」相符;《文資法》第四章「文化景觀: 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 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則與《世界遺產公約》

第一條所指之「遺址」相符。

《文資法》第五章「傳統藝術、民俗有關文物」中後項「民俗有關文物」,

因主要客體為文物,自當歸入《世界遺產公約》定義的「文物」範疇,然前項「傳 統藝術」根據《文資法》第三條對傳統藝術的定義:”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 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檢視《世界遺產公約》所定義 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皆無對應的觀點。「傳統藝術」在《文資法》

中定義的觀點分為兩種:技藝與藝能,前者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後者即表演藝術。

若「傳統藝術」僅指傳統工藝美術,或可因創生之藝術品等人為物,而歸類為

「文物」;若指表演藝術,此內涵非屬有形文化資產,應歸入無形文化資產範 疇。

一般咸稱的傳統藝術是一個廣義的名詞,在《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的無 形文化遺產分類對應為「口頭傳統」,如說唱、相聲、「表演藝術」如歌仔戲、

布袋戲、南北管、「傳統手工藝」如傳統木雕、剪紙、粧佛,以上這些藝術的展 現形式都不同,「口頭傳統」和「表演藝術」的保存是以「活體藝術」的方式為 之,必須建立適當的表演場地,在經常性演出當中保存這些藝術。「傳統手工 藝」也與民俗文物有所區別,在《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中強調保存保護該類 製作過程中精密的人類智慧及精巧的製作技術,與帶有民俗色彩的個性文物有 別。因此,後者隨附民俗活動可以博物館的方式保存民俗文物,但前者僅以靜態 方式陳列則失去關鍵智慧的傳承,而導致此類文化表現就此失傳而文化產物也 隨之滅失。有視於此,《文資法》第五章有獨立不同文化物分別設章的必要。

《文資法》第六章之「古物: 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 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與《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條所指之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 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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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世界遺產公約》與《文資法》之文化資產分類對應比較

世界遺產公約 文資法

文化遺產—建築群 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 文化遺產—遺址 第三章 遺址

文化遺產—遺址 第四章 文化景觀

第五章 傳統藝術、民俗有關文物 文化遺產—文物 第六章 古物

自然遺產 第七章 自然地景

我國《文資法》第 3 條第 7 項對於自然地景地定義為「具保育自然價值之 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第 76 條再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 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我國原住民信仰中的確有物 的崇拜觀念,會將自然界特別的植物及礦物作為有靈的崇拜對象,然此一文化 現象是從無形文化的角度來看,這些被特定文化賦予特別意義的自然物並非因 其自然結構與成分受到重視,換言之,不是因為其成分殊異而被視為珍貴稀有,

而是因附加其上的文化意義所以成為特定文化符號,該社群由創生此一自然物 文化符號,使社群成員產生與文化母體相屬的聯繫感。《文資法》第 76 條創設 將自然物視為紀念物,是把其有形物質的性質轉變為無形文化的性質。《文資 法》第七章「自然地景」與《世界遺產公約》第二條“自然遺產”的定義66有所不 同。

經上述對照分析發現,我國《文資法》實質內涵偏重保護保存有形文化資 產,且相當重視具卓越普世價值之人類工程建築群或遺址,此點從該類文化資 產佔《文資法》法規內容三章之篇幅可見一斑。然,相對於國際《無形文化資 產保護公約》包涵的深廣面向,我國將實屬於無形文化遺產的傳統藝術與民俗 文物合併於《文資法》第五章,且未對不同藝術性質之傳統藝術制定符合其特 性的保護法規,實務上難於針對不同傳統藝術類型產生有效的保護保存行動。

66自然遺產:(1)在美學或科學上具備傑出普世價值,由自然與生物成因或多種成因構成的自然

現象。(2)地質或地文成因構成可明確描繪的區域,此區域就科學或保育角度而言為具有傑出普 世價值、受威脅之動植物物種的棲地。(3)自然景點或可明確描繪的自然區域,在科學、保育或 天然美景上具有傑出的普世價值。

67 文化部文化資產類法規(http://law.moc.gov.tw/law/LawCategoryContentList.aspx?id=09,瀏覽日 期:201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