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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有保全監控室空間相關規定探討

第三章   建築物保全監控室空間量需求推估指引

第一節   我國現有保全監控室空間相關規定探討

第一章已初步說明我國現行法規訂有建築物應設保全監控室之 相關規定,本節擬進一步就我國現行法規有關保全監控室之規定內容 進行詳細之調查並比較其差異,作為後續研擬我國保全監控室空間需 求空間量推估指引之依據。 

 

壹、 建築技術規則 

一、 應設監控室之建築物規定 

(一)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16 之 4 條及第 116 之 5 條,以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為監控室之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06應將監視攝影裝置之監視螢 幕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並將緊急求救 裝置連接至該處(詳附錄二)。 

106內政部,(99)台內營字第 0990801045 號令公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內政部營建署網 站: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560&Ite mid=57(最後點閱時間:2015 年 10 月 21 日),(2010 年 3 月)。 

(二)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2 條規定,地下建築物應設置「中 央管理室」規定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中央管理室,各管理室間應設 置相互連絡之設備。中央管理室,應設置專用直通樓 梯,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 區劃分隔(詳附錄二)。 

二、 得作為監控室之空間及其應有設備規定 

(一)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防災中心面 積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規定係 基於高層建築物消防救災需要所設置之火災監 控室。該規定要求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面積至 少應達 40 平方公尺,應設置之設備項目涵蓋:

電氣及電力、消防安全、排煙及通風、昇降及緊 急昇降、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燃氣設備及導管 瓦斯之緊急遮斷及其他防災設備之顯示及控制 裝置(詳附錄二)。 

惟同規則於 96 年 1 月發布增訂設計施工編 第 116 之 4 條規定時,又允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可將監視攝影裝置之監視螢幕設置於防災中心,

並將緊急求救裝置連接至該處,因而免另設專用 之警衛室或管理員室。 

(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38 條「中央管理室」

用途及面積規定 

本條第 1 項規定(詳附錄二),建築物為收 容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供建築物用戶自

用通信之需要,配合設置單獨電信室時,其面積 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規定辦理。 

同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收容前項電信設備 與建築物安全、監控及管理服務之資訊通信設備 時,得設置設備室,其供電信設備所需面積依前 項規則規定辦理107。 

惟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16 之 4 條、第 182 條及第  259  條(詳附錄二),有關建 築物安全維護或防災中心之監控通信規定,係指 建築物內部緊急求救、監視攝影等裝置與警衛室、

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裝置間,或地下建築物各管 理裝置間之通信,此種通信應屬於建築物內部裝 置間之通信,通常是透過如圖 2‐11 及圖 2‐28 所 示之區域網路(Local Area Network, LAN)將資訊 正確傳輸到達目的地108。區域網路所需網路設備 與建築物為收容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109 係屬二事,而實際上該管理規則亦無建築物內部

107  參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38 之 1 條規定,收容建築物安全、監控及管理服務之資訊 通信設備之空間為中央管理室。 

108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為推動區域網路技 術標準化,訂有 IEEE 802 系列標準,使得符合標準之不同廠牌裝置均可相容於區域網路,

此一系列標準涵蓋雙絞線、同軸電纜、光纖及無線等多種傳輸媒介和網路結構、網路測試 及管理等內容。參見 Local area network, Wikipedia: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ocal_area_network(Last Visited November    9, 2015)。 

109電信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第 1 類電信事業係指例如:行動電話、衛星通信及固定通信綜 合網路業務等需透過電信業者之交換機房為用戶傳送與交換資料之電信服務事業,各種事 業類型態樣可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取得第一類電信業者執照之名單,參見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網站:http://www.ncc.gov.tw/chinese/gradation.aspx?site_content_sn=1969(最 後點閱時間:2015 年 11 月 6 日)。 

之安全監控或管理服務設備室之空間量規範可 供建築設計參考辦理。 

次查電信法第 38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建 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內,「13.2  電信室空間設置之設計」一節,訂有「13.2.1 有 關 PBX、LAN、…等,用戶之其他內部自用通信 設備所需之獨立空間,應另依實際需求預留之。」

之規定。但 LAN 之實際需求究竟如何推估據以 預留適當之空間量?該規範並無進一步說明。 

(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38 之 1 條「中央監 控室」功能及性能要求,並得與「中央管理室」、

「防災中心」及「設備室」合併設計之規定  建築物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中央監控室,

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規定110之機電設備 空間,得與同編第 182 條、第 259 條及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之中央管理室、防災中心及設備室 合併設計(詳附錄二): 

1、 四周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及門窗予以 分隔,其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裝 修為限。 

2、 應具備監視、控制及管理下列設備之功能: 

(1) 電氣、電力設備。 

(2) 消防安全設備。 

(3) 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110  參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物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 為:建築物留設一定面積以下之機電設備空間時,該部分可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 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不論面積大小均應計入容積總樓 地板面積。 

(4) 緊急昇降機及昇降設備。但建築物依法 免裝設者,不在此限。 

(5) 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6) 空氣調節設備。 

(7) 門禁保全設備。 

(8) 其他必要之設備。 

 

貳、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一、 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1 年版 

安全防災指標亦訂有各類建築物均須設置防火系統之防 災中心或中央監控室,該處應設置系統主機、監控主機、火 警廣播設備控制裝置及消防專用通信設備之基本性規定111, 惟非屬本研究探討之保全監控設備項目。 

另系統整合指標訂有各類建築物均須設置中央監控室或 管理室或專有處所,設置提供監控主機操作之集中處所之之 基本性規定112,而面積亦無明確要求。 

二、 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6  年版(草案) 

基本性規定仍僅有原 2011 年版安全防災指標項下防火 系統之防災中心或各監控主機與子系統操作、管理之集中處 所,並應設置系統主機、監控主機、火警廣播設備控制裝置 及消防專用通信設備之規定113,並無保全監控設備項目。系

11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1 年版,頁 2‐105。 

11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1 年版,頁 2‐57,(2011)。 

113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6 年版(草案),頁 22,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網站 http://www.abri.gov.tw/Download/NwsMsg/908/%E6%99%BA%E6%85%A7%E5%BB%BA%E7%A F%89%E8%A9%95%E4%BC%B0%E6%89%8B%E5%86%8A%EF%BC%882016%E5%B9%B4%E7%89

%88%EF%BC%89(%E8%8D%89%E6%A1%88201509).pdf(最後點閱時間:2015 年 11 月 9 日)。 

統整合指標鼓勵項目則訂有設置提供各監控系統操作與管理 之專屬中央監控室114,惟面積仍無明確要求。 

 

參、 內政部「駐衛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內政部依保全業法第 12 條、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消費者 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公告訂定之「駐衛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主要係供建築物權利關係人委託保全業提供駐衛保全服務,參考範本 訂定書面契約使用。該範本第 8 條規定,駐衛保全服務消費者,應提 供保全作業空間及設備,供保全業者執勤使用,該空間及設備項目如 下: 

一、 空間 

駐衛保全服務消費者應無償提供適當之執勤處所  二、 設備 

(一) 連絡電話  (二) 桌、椅  (三) 燈 

(四) 法定消防設施  (五) 警備(報)設施 

1. 門禁系統 

2. 電腦門禁與辨識系統  3. 盜警系統 

4. 閉路電視與監視系統  5. 錄影、錄音設備  6. 緊急廣播系統  7. 對講機系統 

114  同前註,頁 75 及 79,(2015)。 

8. 緊急押扣 

保全監控

保全監控

(來源:本研究整理,2015) 

 

二、 本文再進一步就我國保全監控室應設置設備項目比較如表 3‐2 所示。 

   

表 3‐2  我國保全監控室相關法規用語及應設置設備調查比較 

 

三、 由表 3‐2 與表 2‐4、表 2‐8、圖 2‐11 及圖 2‐29 比較可發現: 

(一) 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似可就保全監控室之主管事權及劃 分及用語進行協商,並統一用語文字,以發揮施政槓 桿效果及簡政便民: 

1、 我國目前相關法制要求應納入監控室之設備(施)

共計 23 項目,惟不同法規對於功能類似之設備

(施)所使用之用語並不一致,某些用語彼此似 有重疊。 

例如:表 3‐1 及表 3‐2 中,智慧建築解說與評估 手冊 2011 及 2016  年版(草案)之「中央監控室」

與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之「防災中 心」功能有所重疊,但用語不同。 

再例如:「緊急求救裝置」與「緊急押扣」;「監 視螢幕」與「閉路電視與監視系統」;「法定消 防設施」、「火警系統」與「防災中心內之防火 避難設備之顯示及控制裝置」;「門禁保全設備」、

「門禁系統」及「電腦門禁與辨識系統」;「連 絡通信」、「連絡電話」、「對講機系統」;「廣 播設備」、「緊急廣播系統」等類似用語間彼此 間是否確有差異,而須以不同名詞區分?或僅是同 一設備之不同說法? 

2、 建築技術規則為建築法第 97 條授權訂定之法規 命令;智慧建築評估手冊則屬於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訂定之行政規則;而駐衛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 範本雖由內政部訂定,然而規範效果應是駐衛保 全服務之消費者及保全業者雙方,並非行政法 規。 

由於以上規定彼此間用語略有不同,又以上 規定亦無法源上下位階關係,無法透過上位法規 規範下位法規規範內容121,或是適用內容愈具體 之下位法規優先凌駕於效力優先122等行政法源位

由於以上規定彼此間用語略有不同,又以上 規定亦無法源上下位階關係,無法透過上位法規 規範下位法規規範內容121,或是適用內容愈具體 之下位法規優先凌駕於效力優先122等行政法源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