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築物保全監控室空間量需求推估指引
第四節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兼保全監控室空間量需求推估模擬
以下再應用本研究提出之指引,模擬某高層建築物以防災中心 兼作為保全監控室時,若僅依法規留設 40 平方公尺之空間面積是否 適當?藉此探討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兼作保全監控用途,是否有空間 量不足之問題,據以提出行政法規及相關措施未來修正初步建議,回 應第一章之研究問題及目的。
壹、 建築物概要
某高層建築物建築基地面積約 5,000 平方公尺,用途為集合 住宅及商務會館複合用途,建築物高度約 165 公尺,樓層數為地 上 41 層、地下 5 層,總樓地板面積約 85,000 平方公尺(參考圖 3‐12)。
該建築物屬建築法第 5 條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規定所定義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高層建築物。應適用建築技 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16 之 2 條、第 116 之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第 116 之 5 條及第 259 條規定,設置監視攝影、緊急求救裝置及 防災中心,且監視攝影及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 員室或防災中心。
貳、 假設威脅情境與防災中心兼保全監控室須處理資訊
本案採 24 小時保全監控運轉營運模式,以防災中心兼作保 全監控室,不另設警衛室或管理員室。保全人員須監控處理資訊 如下:
(一) 建築物門禁管理,採 24 小時由住戶持門禁卡及讀卡裝置管 制人員及車輛進出,限制經授權者始得進入。並輔以保全人
員回應門鈴營運方式,限制未攜帶門禁卡之住戶、訪客、貨 車及駕駛,經其許可後始得進入建築物168。
(二) 建築物及基地巡邏報表填寫及保存。
(三) 建築物保全採高等級防護169:除於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 編第 116 之 2 條規定地點(參考附錄二)設置監視攝影機外,
基於極早期察覺無故侵入建築物之威脅情境170、預防高樓層 人員墜落意外、監看訪客及貨車駕駛等需要,決定自行沿基 地境界線、第 41 樓層之露台及人車出入口增設監視攝影裝 置監看,但為避免侵害公眾資訊隱私權171,故監視攝影範圍 不包括地面層之開放式空間,監視攝影機拍攝場景共計 26 處172,設置地點如圖 3‐12、圖 3‐13 及圖 3‐14 所示。
(四) 緊急求救警報回應:
共計
4處
。 (五) 火災警報回應。
參、 可投入保全及防災中心值勤人力
168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Security Planning and Design: A Guide for Architects and
Building Design Professionals, First edition Wiley, 134 (2003).
169 See Watson, D., Time Saver Standards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Technical Data for Professional
Practice, Eighth Edition, at D5.1‐19 (2004) .
170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71 參見李震山,「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普設監視錄影器論個人資料之保護」,東吳法
律學報,第 16 卷第 2 期,頁 61 (2004);亦可見許義寶,「論公共場所監視器設置之法律程 序(下) 」,法令月刊,第 57 卷第 3 期,頁 34(2006) ;或李佳玟,「風險社會下的反恐戰爭」,
月旦法學雜誌,第 118 期,頁 30(2005);及黃慧娟,「設置防犯監視器之法統制」,台灣法學,
第 230 期,頁 41‐42(2013)。
172 更適當之監視攝影裝置設置場所之決定方式,可參見張怡文,「考量空間布局效果之監視器設
置法制」,發表於「2015 年第 19 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頁 671‐692(2015)。
具保全人員資格且已參加消防主管機關主辦之「高層建築物
(二) 模組化控制台(參考圖 3‐2)。
(三) 緊急電源或不斷電系統。
(四) 個別空調設備。
(五) 保全監控室附屬空間:因警衛室共 2 人執勤,且緊鄰訪 客使用廁所,故不需提供專用廁所。另設有專用電信室,
故不兼作該用途。
三、 本案法定消防監控設備如下(詳表 3‐2 及附錄二):
(一) 電氣、電力設備。
(二) 消防安全設備。
(三) 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四) 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五) 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六) 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 備。
(七) 其他之必要設備。
(八) 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 設備。
圖 3‐12 某高層建築物一樓平面及基地保全設備配置圖
(來源:本研究改寫整理自高雄市某高層建築物設計圖,2015)
圖 3‐13 某高層建築物地下一樓平面及保全設備配置圖
(來源:本研究改寫整理自高雄市某高層建築物設計圖,2015)
圖 3‐14 某高層建築物四十一層平面及保全設備配置圖
(來源:本研究改寫整理自高雄市某高層建築物設計圖,2015)
陸、 防災中心兼保全監控室空間需求量推估 一、 樓層高度及天花板高度
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 4 公尺,天花板 高度 3 公尺,留設高架地板及天花板,安裝間接照明設備 (參考圖 2‐7) ,以避免眩光影響監視影像之監看與警報評 估之正確性。
二、 控制工作站之布局及尺寸
本案因應保全監控及防火避難雙重用途需要,消防系 統設置於控制後方機櫃,並與入侵警報顯示及控制、監視 攝影顯示及控制、電話、對講機等密切相關之周邊設備加 以整合175。
控制台、顯示器及控制鍵盤,及保全人員坐椅等設備
(施)之布局,應依圖 2‐9、表 2‐2 及式 2‐1 調整相對位置 及尺寸。以確保保全人員警報評估之效率及正確性 (參考 圖 3‐5 及圖 3‐6) ,並應依實際安裝之顯示器產品說明書微 調最佳觀看距離。
三、 控制工作站之
顯示器數量
(一) 保全監控室需監看之攝影機拍攝場景,共計 26 處。控 制主機設置於機櫃,顯示器設置方式考量如下:
1、 方案一:選擇 23 吋顯示器,將每部顯示器畫面分 割為 4 個,共 7 部顯示器,並符合各部顯示器監 看影像尺寸不小於 10 英吋之要求。
2、 方案二:選擇 43 吋顯示器,將每部顯示器畫面分 割為 16 個,共 2 部顯示器。
175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 G1‐013‐Security Control Room Space Requirements, G1‐1013 Physical Security Guide Lead Agency Publication,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 (Sep. 2006), http://www.rcmp‐grc.gc.ca/physec‐secmat/pubs/g1‐013‐eng.htm(last visited July 13, 2015).
為減少日後顯示器故障或維修時之營運衝擊,故決定 採方案一。
(二) 供消防監控專用之顯示器初步假設 1 部,控制主機設 置於機櫃,俟內政部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評定審查意 見調整數量及設置方式。
四、 維修走道寬度尺寸
控制台及機櫃背牆留設維修走道,走道寬度依圖 3‐2 及表 2‐3 推估,暫不需考量輪椅使用者進行維修。
五、 預留擴充空間
考量未來可能有室內走道、樓梯間、停車空間增設監 視攝影機之需求,故須預留百分之 25 之擴充空間量。
六、 設備(施)尺寸
設備(施)尺寸參考圖 2‐20 及圖 2‐21 預留,俟實際 採購設備(施)之產品實際尺寸資料,調整以上空間尺寸。
柒、 防災中心兼保全監控室設備(施)之布局
依本文式 2‐2、式 2‐3 及圖 2‐8 人眼水平視角檢討顯示 器與監視人員之距離176,檢討設備(施)布局方式及選用合 適之控制台。
176 Se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 G1‐013‐Security Control Room Space Requirements, G1‐1013 Physical Security Guide Lead Agency Publication,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 (Sep. 2006), http://www.rcmp‐grc.gc.ca/physec‐secmat/pubs/g1‐013‐eng.htm(last visited July 13, 2015);
available a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11064‐3:Ergonomic design of control centres ‐‐ Part 3: Control room layout,16(1999).
捌、 結果分析
一、 經以上分析得知本案共計需 8 部顯示器,供 2 位保全 兼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使用。本研究試擬防災中心兼作保 全監控室初步方案如圖 3‐15 所示,含未來擴充空間面 積推估約 50 平方公尺,其需求已超出法規防災中心至 少留設 40 平方公尺之空間要求。
二、 供消防監控專用之顯示器初步假設 1 部,俟內政部建築物 防火避難性能評定審查意見,調整顯示器及控制機之設置 數量及方式。
三、 基於消防人員進駐防災中心,蒐集相關資訊進行指揮之需 要177,又人員操作或維修設備之活動空間尺寸,並不因消 防或保全設備而有差別,故可適用圖 2‐10 及表 2‐3 之數 據,檢討應留設人員活動空間尺寸。
四、 因此,本案例中,建築物若未依實際需求適度增加空間量,
而僅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259 條規定留設 40 平 方公尺之空間面積供防災中心使用,卻將所有保全監控及 法定消防設備設置於該處,恐因空間量不足,而無法提供 保全人員或消防人員採取應變行動或救災之高效率工作 環境。
五、 綜上,由本案例分析結果發現,我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 工編第 116 之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16 之 5 條及第 259 條規定,允許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兼作保全監控用途,
而未配套要求檢討空間量需求,並非適當,而有值得改進 之處。
六、 至於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兼作保全監控用途之配套增 設建議空間量之標準應如何制定?本文建議法規並不須
177 參見黃偉良、沈子勝、陳瑞玲、陳建忠,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與功能探討,頁 163(2009)。
要求整體保全監控室之面積,而可參考本研究綜整相關學 理及文獻所提出之指引,著重於訂定災害應變人員操作監 控設備所需之適當活動空間。
建築物完工後,使用階段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亦 可以人員操作設備空間是否遭到它用作為認定違規之判 斷基準。一方面可使行政手段與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連結,
另一方面可避免因科技進步造成設備尺寸變化,須頻繁修 正法規,不利於維持法之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