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籃球運動起源

籃球運動起源於美國,運動的始創者是奈史密斯(Nasmith)博士。奈史密斯博士 從小就對體育有很大的興趣,當他從麥克吉爾大學畢業之後,就到專門訓練神職人員的 美國麻省春田學院當一個體育指導員。美國麻省的冬天在11月就開始下雪,室外運動不 得不停止,但當時的室內運動只有體操與器械操,學員們覺得如此的體育課很無聊。春 田大學系主任高力克博士找奈史密斯,請他設計適合在室內進行的體育活動,以提升學 生的學習動機與興趣。奈史密斯博士想是想起小時候曾玩過一種遊戲,一夥人分成兩 隊,用一個卵石,看誰能把卵石先丟進一個凹洞裡就算嬴。奈史密斯博士藉由童年的遊 戲方式,再從市場工人裝梨子的動作中獲得靈感,改良已足球代替卵石當作比賽投擲的 器具。起初設計利用學校現有場地,在室內運動場兩端二樓走廊外緣釘上梨桶,代替凹 洞,由於走廊外緣距離地面有10尺高,因此將梨筒掛在離地10尺高的位置訂為比賽高 度。比賽進行方式,把足球投入梨筒即獲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由於每次投球 進筒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後來逐步改良將竹籃底部挖空,改為活底 的竹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並且參考美式、歐式足球和冰上曲棍球的規則,訂立了13 條遊戲規則,1891年的聖誕節前夕,籃球運動就這樣產生了。奈史密斯博士看到學生們 玩的時候亂衝亂撞的情形, 認為必須為這個遊戲訂立一個規則, 於是就開始為籃球遊

11

12

誰先命中一個球為止。

籃球規則與籃球運動是相互作用與相互促進的(顏海波、王婷婷,2009),籃球比 賽規則經過無數次的修改和增訂,都只不過是為求籃球遊戲攻守技術的發展與加強而 已,這些立法精神,至今始終是籃球遊戲的重心所在( 湯銘新, 1970)。

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1892年3月11 日有史是以來第一場正式公開比賽上場,比賽的兩隊是春田學校的老師聯隊與學生隊,

現場有兩百多名聞風而至的觀眾,結果學生隊以五比一獲勝。籃球運動逐漸在美國風 行,參與籃球運動人口也隨年增長。在1892年到1895年發展期間,起初使用的足球來投 擲籃框,隨後第2年就生產籃球,而比賽採取九人制與五人制兩種方式進行遊戲,到了 1895 年增加罰球區與罰球線,同時限定男子比賽上場球員各為5人;女子球員上場比賽 各為9人,直到1948 年才採用各為5人。1904年美國青年會出版第一本籃球規則,1932 年 編定全世界統一使用的國際籃球規則,並且在1936 年奧運會第一次的男子籃球比賽中 採用(李震中,1999)。籃球運動隨著籃球規則的問世,被翻譯成多國語言,發行於全 世界。籃球運動再1904年第3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第1次進行了籃球表演賽。國際業餘籃 球總會(FIBA)的成立是在1932年,籃球運動正式有了國際組織,在1936 年第11屆德 國柏林奧運會上,男子籃球正式列入比賽項目。1976年加拿大蒙特婁奧運會女子籃球比 賽列入正式比賽項目,籃球運動隨之傳遍全球,成為現在深受喜愛的熱門運動項目,而 籃球的創始國美國,也成為全球籃壇的霸主。

二、我國籃球發展

籃球在1898年由蓋雷博士傳入天津青年會傳入我國(湯銘新,1978)。臺灣日據時 代各種體育運動皆有良好基礎,尤其是田徑、棒球等項目,第七屆全國運動會,臺灣首 度參加,表現不俗可為証明。唯籃球運動在臺灣光復前並不盛行。直到1949年,「臺灣 省籃球協會」正式成立,才逐漸受國人的重視。

13 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William Jones' Cup International Tournament),主動創造與 國際的交流,並提供國民觀看高水準籃球比賽的機會。

1987年,當時教育部長毛高文指示教育部體育司司長張至滿仿照美國大學運動聯盟

(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簡稱NCAA)的比賽模式,著手規劃及推動校 園籃球聯賽;為使聯賽正常運作,並於1988年5月成立高中體育運動總會,負責比賽相 關事宜;同年12月開始舉辦第一屆高級中學籃球聯賽。當年起教育部委託中華民國高級 中等學校體育總會(簡稱高中體總)承辦高中籃球聯賽,此籃球聯賽制度帶動臺灣籃球 運動從社會到學校在臺灣各處如火如荼的展開,此一時期為臺灣另一形式的籃球高潮。

一個社會的人民生活水平達到某一個階段之後,人們的閒暇時間增多,各種運動的 職業化是不可避免的時代趨勢(陳秀華,1993)。1994 年宏國建設、幸福水泥、裕隆汽

14

車及泰瑞電子等四家民營企業,共同集資成立了「中華民國職業籃球聯盟/(The Republic of China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簡稱 CBA。職籃組成之初雖廣受注目,

但票房並未如預期的好,此與觀眾習慣有關(陳榮章,1997)。中華職籃經過 5 年的辛 苦經營,票房始終不見起色,週遭的相關行銷也無法突破,各職業球團的母企業,無法 負荷長期虧損,終究還是畫下句點。

2003年行政院體委會主委林德福為了要拯救台灣籃壇,四處奔波拜訪相關人士,積 極催生超級籃球聯賽(Super Basketball League 簡稱SBL),並由「籃球博士」鄭志龍擔 任召集人,邀請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社會甲組球隊資深籃球人,及體委會副主委朱壽騫 等專業人士籌組成「中華民國超級籃球聯賽推動小組」(張雅閔,2005),並召集當年甲 組聯賽的裕隆、達欣、中廣、九太、台銀以及台啤,加上去大陸甲A級籃球聯賽奮鬥的 新浪隊(原CBA宏國隊班底),共七隊,創立第一季的SBL超級籃球聯賽。

綜觀從1945-2013年臺灣籃球發展過程中,我們能清楚的看到臺灣的籃球發展的脈 絡,從軍中萌芽時期開始,普及到社會甲組球隊的半職業籃球,隨著時代的演進,蓬勃 發展成立中華職業籃球聯盟(CBA),隨著職籃的沒落,我國籃運停滯不前,雖然創立 超級籃球聯賽(SBL)提供球員一個表現的舞台,但超級籃球聯賽的定位不明,在職業 比賽與業餘比賽之間遊走,加上並無完整的策略行銷,仍無法有效推動籃球運動的普及 與熱潮。直到今年亞洲盃籃球錦標賽,中華健兒在菲律賓賣力的拼戰精神,喚醒我國對 籃球的熱情,邁入第11季的超級籃球聯賽,必須延續這股氣勢與熱情,提振我國低迷已 久的籃球風氣,將我國的籃球推入另一個歷史的高峰。

15

三、我國少年籃球發展

1891年籃球運動創始後的60年,由於籃球運動的普遍發展,使兒童從學校中對籃球 發生了濃厚的興趣,而兒童卻不得不拿著比他們身體還大的球,擲向高不可及的籃圈,

因此少年籃球在1951年的11月誕生了(湯銘新,1970)。

少年籃球運動於1951年由詹亞吉創始後,很迅速的傳遍美國各州,而且經由詹亞吉

16

17

18

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7.球員替換:

(1)比賽中球員替換只能在各節中間休息兩分鐘內,做人員替換,仍保持一位球員 只能上場兩節的規定。

※我國少年籃球比賽,仍保持一位球員只能上場兩節,但我國除了在節與節間可 以做人員更換外,可利用比賽中暫停時間,做人員更換。

8.其他規則包含犯規、違例、記錄等,比照正式籃球比賽。

19

第二節 專業運動教練制度的發展與延革

2004年陳詩欣在雅典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獲得我國參加奧運史上的第1面金牌,振 奮國人的士氣,讓運動界頓時充滿了希望與信心。不論是全民運動或是競技運動,都需 要體育專業人力的投入。

教育部在1985年針對體育教學與選手訓練兩個各自專業的領域工作,依據「國民體 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訂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計畫」, 作為學校聘任專任 運動教練(以下簡稱專任教練)的依據,其目的希望能在學校由專任教練長期一貫發掘、

培訓優良優秀運動人才,以提高運動技術水準(教育部,1985)

為了發展競技運動,不論是當時的教育部、省市政府及現在的體委會等政府部門,

都希望在學校設置專任教練, 期望能在基層學校發掘選手、培育選手。自1986年至1993 年間部分學校獲得由各級政府機關聘派的專任教練,協助運動團隊訓練工作,但卻礙於 相關法規不周全,學校行政人員不知如何管理及有效安排專任教練工作內容,使專任教 練未能發揮其專長,更因專任教練薪資並非學校預算,服務學校對於專任教練上班時 間,也因訓練時間與上課正常作息不同,無法做差勤管理。專任教練又非學校編制人員,

相關措施與福利也沒有納入,導致學校行政管理不易,而專任教練也無所適從。專任教 練在學校內的定位、聘用法源、管理、考核、編制員額、經費預算等相關問題,歷經20 餘年一直未見改善,苦無法源依據,也讓專任運動教練在學校始終是尷尬的一族。

「國民體育法」終於2003年1月10日三讀修正通過第13條條文,明文確立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運動教練)之地位及法源依據,同年12月4日立法院院會通過 修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將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適用範圍,此二法之修正,共同 為教練與選手開闢一發揮專長之就業管道,對我國競技運動之發展更具正面、深遠之影 響,立下歷史之里程碑。

2003年2月6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20 令修正公布「國民體育法」第13 條修正案,該條第2項明定:「各級學校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任

20

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007年7月11日總

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007年7月11日總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