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我國適應體育的學術發展日趨成熟,然而適應體育的推展 極其需要投入大量的經費,其範圍涵蓋政策、計劃案及方案,此時政 府的相關法規的制定,更顯重要。以美國為例,根據聯邦法在 1973 年 的復健法案 504 節中提到,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政府免費提供公 立學校的教育,使之得以充分發展其自我(Federal Law of United States, 1973)。由此可見,適應體育政策(Policy of 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 是政府機關針對身心障礙、身體病弱等對象的體育、運動事務,透過 權威性價值分配,所推動之計畫(康羽箴、楊宗文,2015)。為因應時 代及國際學術潮流之變遷,我國於民國 88 年 6 月 23 日教育部的「改
進特殊體育教學中程發展計畫」第一次委員會議中將源自從民國 68
年教育部公布「國民(初級)中學體育特別班實施計畫」後,慣用的「特 殊體育」(special physical education)一詞改以「適應體育」(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稱之(許銘松,2000)。然而,若要深究適應體育 之概念發展歷程,最早可追朔至西元1900 年前的「醫療體操」,逐步 演進為迄今的「適應體育」,當中所含涵蓋的專業知能是透過跨科際 的整合,如醫療、教育、心理諮商、社會支持等不同領域所組成;核 心理念是能針對不同需求的對象及族群,尊重與考量個人需求上的差 異性,設計並提供安全的實作性身體活動課程,使其獲得理想的體育 活動經驗,進而促進特殊需求者的參與動機及自我實現(Kiphard, 1983;Sherrill & DePauw, 1997);多數研究發現身心障礙者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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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板印象及社會心理適應等問題,使其社會性技能及人際關係較一般 人差,以致與社會逐漸產生脫節 (吳佳臻,2014;Grey, Bruton, Honan, McGuinness, & Daly, 2007;Cory, Dattilo & Williams, 2006;魏俊華,
1997;邢敏華,1996;林寶貴,1994),其社會適應問題實屬一大威脅,
基於上述,良好的體育活動經驗對於身心障礙學生而言,相對重要。
回顧過去,其實早在 1954 年我國第一次公佈「公私立中等以上 學校患病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中曾提到,對患病學生應成立體育 特別班並提出成績考核辦法(教育部,1984),依稀可以看見政府開 始關注到患病學生在修習體育課時的特殊需求,這是政府首次在相關 政策、法令中規定、宣示對患病或身心障礙的學生學習與成績考核辦 法的重視,可說是為往後適應體育發展的敲下了第一鐘;爾後政府自 1993 年起陸續計畫並積極推動數波的教育改革政策,首先由教育部 特殊教育委員會頒布「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其中執行要 項中第十一項內容為「推廣特殊體育及殘障運動計畫」,爾後逐年逐 步開始推動,如圖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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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類別間的多元性;研究方法可採用質與量兼具的混和研究設計方 法,如此一來能有效增加研究說服力,藉此平衡國內適應體育學術研 究的整體發展。反觀政策推動面,教育部自 1995 年頒布「改進特殊 體育教學實施計畫」起,逐步訂立相關法規規範行政業務,如教材擬 定面,編撰出四大障礙類別之教材教法,聽覺障礙、視覺障礙、肢體 障礙及智能障礙等以供教師參考;在課程評量面,編定手冊及分級辦 法,定期舉辦評量研習會,使特教與體育教師,更瞭解其分級制度;
師資增能面,逐期辦理多場教師增能研習,積極培訓適應體育師資;
教育環境面,普查各級學校現況,以瞭解與改善環境設備;教學研究 面,舉辦國內外之研討會,鼓勵各級教師參與,以利推廣適應體育。
由此可見,政府及學界皆用心致力於適應體育之推展,並期待透 過教材教法的研擬、師資增能;體育器材的調整、運動分級及運動項 目的設計,讓身心障礙者能實現與肯定自我,成為一個富有價值的存 在者,因此,適應體育政策與良好的社會制度一樣,都是在身心障礙 者的發展過程中,協助他們獲得潛能極致發揮的有利機制(康羽箴、
楊宗文,2015;林鎮坤、高桂足,2007)。基於上述,適應體育除了提 供身心障礙學生一個實踐自我的機會外,更為重要的是為了避免身心 障礙學生有「享特權」的心態,任何獎勵都應透過努力而獲得,如此 才能建立正確的學習態度(施敬洲、劉佳哲、張碧峰、詹益欣,2011)。 然而如今教改起步已20 年,適應體育在過去 20 年間發展為何?未來 方向又為何?皆為有待探究之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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