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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民間宗教與新興宗教的發展

在文檔中 台灣全志宗教與社會篇 (頁 122-144)

第三章 戰後台灣宗教的發展趨勢

第四節 戰後民間宗教與新興宗教的發展

在台灣社會對「宗教」的界定是極為模糊,除了佛教與基督教有較明確的制度 形式與內涵外,其它宗教在形態上往往相互雜揉,很難清楚地釐清與定位,比 如道教與民間信仰實際上是有著互為涵攝的關係,長期的糾葛很難明確的區隔,

大多數的宮廟皆以道教自居,不明白什麼叫「民間信仰」。「民間信仰」實際上是 學界定義下的概念,用來指稱漢民族文化傳統下的宗教形式,這個名稱是未被 漢民族所接納,在其語彙裏只有「儒釋道」等宗教概念,根本沒有「民間信仰」,

不僅官方不承認「民間信仰」是一種宗教,連民眾在認知上也是混沌曖昧的,有 的從未自覺到本身有民族性的宗教形式,甚至認為漢民族是沒有宗教的民族。

「民間宗教」與「新興宗教」也是學術界定義下的名詞,未存在於現實的運用詞 彙之中,是學者為了研究與表述的方便所建構而成的類概念,問題是此一類概 念未形成普遍認知的共識,造成不少有關定義與內涵的紛爭。最大的紛爭還是在

「宗教」的定義上,其次才是「民間」與「新興」的定義。在漢民族原有的語言與文 字的表述系統裏,原本未存在著「宗教」的類概念,此一類概念的形成主要還是 在西方文化傳播進來後才有的認知,但是在此一認知的背後,夾雜著東西文化 碰觸下長期的糾纏與爭執,以及多種意識形態的對立與衝突,造成宗教定義的 歧異,在各自表述下難以建構出基本的共識,基於不同的立場、視野、角度與層 面形成完全迥異的價值認知,當人們提到「宗教」時已存在著各式先入為主的實 體認知,導致產生各為其主的爭端與糾紛(鄭志明 2005a:25)。

一般人所意識到的宗教實體,是指歷史上早已存在的制度化宗教,是指西方 社會的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以及東方社會的佛教、道教,至於儒家可否 稱為儒教頗具爭議性,所謂「儒釋道三教」的「儒」,是否已成為制度化的宗教,

早就有著各說各話的紛爭。「宗教」的概念若專指制度化的宗教,在定義上是狹 隘與偏窄的,忽略了從原始社會流傳下來各個民族非制度化的宗教形態,將民 族性或民俗性的通俗信仰排除在宗教的範疇。在這樣的認知下,不承認民間信仰 是宗教,也不承認從民間信仰的生態環境發展而成的制度化教派是宗教,即民 間化的教派不是宗教,故「民間宗教」這個概念根本就不存在。同樣地,只承認 傳統形態的宗教形式,那麼新興化的教派也不夠格成為宗教,也就無所謂有「新 與宗教」了。

民間信仰、民間教派不是宗教,新興教派不是宗教,這正是「宗教」做為類概 念的根本衝突所在,在不同的價值標準中彼此在自我堅持下互不相容與黨同伐 異,進而以排斥民間信仰、民間教派與新興教派作為其神聖性的職責,惡化了正 統與異端的對立情結。在現代社會裏應該學習以包容的心態超越出各種成型的宗 教形式,承認「宗教」是可以千姿百態與千差萬別,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抽象的 總合概念,跳脫出「正邪」與「新舊」之爭,尊重任何宗教形態存在的客觀文化現 象,民間信仰有其存在的意義與作用,同樣地民間宗教與新興宗教也有其對應 時代而起的意義與作用,肯定宗教是社會化的產物,在不同的生態環境中各自 發展出獨特的表現形態,以因應眾生實際的生存需求。

民間信仰與民間宗教都是傳統社會因緣聚會下的宗教形態,重點在「民間」的 語彙上,顯示漢民族的文化內涵主要可以分成二大體系,即官方主宰下的大傳 統文化與民間自行發展的小傳統文化。官方的大傳統文化或稱為高次元文化,是 建立在政權的統治權威上,有其繁雜的典章制度與知識傳統,也將文字化與經 典化的宗教神權納入到文化體系之中,承認儒釋道等三教的信仰地位。民間的小 傳統文化或稱為低次元文化,實際上也是受到官方大傳統文化統治權威的控制,

二者不是完全對立或分離的關係,所謂低次元是指民間文化常逸出高次元的範 疇,仍採原始性的文化運作形態,不被官方所認可,但又不能否定其存在的事 實。「民間」兩字是帶有著貶抑的態度,是指不被官方承認或默許的文化形態,

這樣的文化形態往往神權是高過於政權,側重在宗教的神祕經驗上。

民間信仰是指民眾日常風俗習慣下的宗教傳統,是集體生活傳承而成的宗教 規範與社會活動,是漢民族最為深層的文化結構,在大傳統價值意識的傳播下 被壓擠到民間的邊陲地帶,成為儒釋道等三教的化外之民。民間信仰本質上傳承 遠古時代的原始宗教形態,偏重在鬼神崇拜與巫儀活動,建立在神人交通的靈 感思維與神話傳播,也吸收了不少儒釋道等宗教內涵,擴大了其信仰的形態。民 間宗教是依附在民間信仰的生態環境上,二者的關係是極為密切的,不同的是 民間信仰是與社會同化或交混在一起,宗教禮儀與世俗禮儀幾乎是合為一體,

宗教活動是深入於世俗生活之中,已成為社會群體約定俗成的文化理念與行為 模式,用來實現集體生活下和諧共生的存在目的。民間宗教同樣依存於社會,卻 偏向於儒釋道的宗教形式,有其自成體系的固定教義,以及具有發展動力的教 團組織。

民間宗教可以說是介於大傳統與小傳統之間,或者說企圖從小傳統提昇到大 傳統的文化形態,發展出自成一格的宗教體系,卻被官方所排斥與拒絕,甚至 視為旁門左道或邪教,強力地圍堵與鎮壓,迫使回到民間暗中傳播,既不是合 法存在的儒釋道,也不是混合於社會的民間信仰,在官方的嚴苛的取締下成為 潛伏於基層的宗教勢力,在過去的政權體系中承受到某種程度的歧視,有時學 者以「祕密宗教」來稱呼這一類的教派,強化其非法的宗教形像,若稱為「邪教」

則完全否定其宗教地位,是站在官方的統治的立場,害怕其神權的宗教勢力,

對現行政權與社會政治秩序產生任何可能性的威脅。

民間信仰與民間宗教之間是互為流動的,可以從民間信仰中強化其教義體系 與組織模式,成為新形態的宗教團體,以有別民間信仰的方式來進行社會傳播,

成為開宗立派的新宗教組織。同樣地,民間宗教因其組織的鬆散與教義的開放,

重新流入於民間信仰,擴大了民間信仰的宗教內涵,如台灣的王母崇拜在戰後 從民間宗教流入到民間信仰,依附於傳統神廟的方式與民間信仰相融合,不再 發展具形的宗教組織,其救劫的宗教運動消化在神明慈悲濟世的文化情操之中。

戰後有些鸞堂也幾乎退掉民間宗教的形式,合流到神廟的民間信仰之中,鸞堂 雖然有自身特殊的組織,但是在神明的崇拜上合流到民間信仰的體系之中。這種 流動的現象,顯示民間宗教不是採嚴謹式的宗教形態,重視與社會之間和諧共 生的互動關係,隨時可以調整自身的宗教形式來投合民眾的需求。

相對於儒釋道等傳統宗教來說,民間宗教也可以視為是新興宗教,以其獨立 與創新的宗教模式而崛起。問題是目前學界對「新興宗教」或「新宗教」的定義是 極為紛歧的,這牽涉到「新興」或「新」承載著較為多元的語意問題,大約可以分 成三大類:一、時間或年代上的新。二、空間或地理上的新。三、意義或內容上的 新(鄭志明 2005c:272)。民間宗教可以從第三類的準則來判定為新興宗教,

若從台灣的立場來說傳入的新興宗教符合第二類的準則,至少戰後傳入或新創 的民間宗教則符合第一類的準則。民間宗教可以是新興宗教,但是新興宗教未必 是民間宗教,有的是從其他宗教分化或綜合而成的教派,不是依附於民間信仰 的生態環境而產生。

就宗教發展史來說,「新興宗教」一詞是夾帶著正統與異端的爭議,涉及到教 派分離運動中的種種糾紛。比如基督教下各種宗教團體的分化,學者將其分成

「教派」(denomination)、「分派」(sect)、「新派」(cult)等三大類,「教派」是 指主流教會,如浸信會、長老會、衛理公會等,彼此是相互認同為同一宗教。「分 派」是從教派分裂或脫離出去,彼此關係有時會有正統與異端的爭執,這些分派 認為自己才是正統,常以母體的宗教自居,關係好時還能相互承認。「新派」則 是被主流教派視為神奇的、怪異的、自創的或反常規的團體,是不被主流教會所 承認的,強烈地排斥為外道。這種派別的分判也出現在其他宗教,如佛教下的教 派也有「教派」、「分派」與「新派」之別,教派是指禪宗、淨土宗、華嚴宗、天台宗 等,藏傳佛教原先被視為「分派」,現已被認可為教派之一,至於清海的禪定學 會是被主流教派視為附佛外道,則為「新派」(游謙 2003:71-99)。

當學者將「分派」與「新派」歸類為「新興宗教」時,似乎是站在主流教派的立場 是一種不自覺的潛藏性判教行為,是傳統宗教內的優勢社群對新興宗教社群的 一種邊緣化的行為,以鞏固自身的支配地位,剝奪了其成為「正統」的宗教傳統 的機會,不尊重宗教團體本身的自我定位(譚偉倫 2005:203)。從教派間的對 立關係來區分新興宗教是相當危險的,造成「新興宗教」一詞帶有著被污名化的

當學者將「分派」與「新派」歸類為「新興宗教」時,似乎是站在主流教派的立場 是一種不自覺的潛藏性判教行為,是傳統宗教內的優勢社群對新興宗教社群的 一種邊緣化的行為,以鞏固自身的支配地位,剝奪了其成為「正統」的宗教傳統 的機會,不尊重宗教團體本身的自我定位(譚偉倫 2005:203)。從教派間的對 立關係來區分新興宗教是相當危險的,造成「新興宗教」一詞帶有著被污名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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