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宗教政策與法制的發展
第三節 解嚴前後的政教關係
宗教與政治原是人類生活的兩大文化體系,彼此是相區別而又相聯繫,在社 會運作中有著複雜的相互關係,發生出不少實際的相互作用。這種關係與作用,
往往牽就於現實利益而引發了不少衝突,在昔日的階段社會裏,主要有三種情 況:一、打著宗教旗的人民起義,二、宗教改革與教會改革,三、異端神學與異 端運動,在不同社會裏政教衝突的情況應該更嚴重,不止以上三種情況而已。這 是一種文化的彼此誤用,或者說是文化的相互干擾,政治利用宗教,宗教利用 政治,導致宗教成為政治工具,其現象有四:一、宗教是統治階級政治工具,二 宗教是統治階級內部教權與王權的鬥爭工具,三、宗教被剝削階級集體內部的不 同政治派別用來作為勾心鬥角的工具,四、宗教成為各不同教派之間政治鬥爭的 工具(陳麟書、陳霞主編 1999:353-357)。
學者面對著這種長期歷史演變下的政教關係,有著不同的論證類型,主要有 六:一、宗教與政治的目的一致,宗教提出的規範強化並鞏固了社會政治;二在 政治權力十分強大的壓力下,宗教成為少數人利用的工具;三、教會力量異常強 大時,教權控制了政權;四、宗教觀念與政治權力的意向相反,兩者處於對立的 立場;五、宗教不與政治發生關係;六、宗教與政治的相互適應(羅竹風主編 1995:225)。進入到現代社會,以上六種類型的政教關係也都可能再度重現,
政治與宗教的互動關係是極為複雜,影響到社會發展的理性秩序,是一個相當 重要的指標課題,值得深入的探究。
台灣政治與宗教的關係可以採「解嚴」作為主要的分界點,顯示宗教脫離不了 與政治的互動關係,長期受制於戒嚴體制下的國家威權,直到解嚴後政治力的 鬆綁,各種宗教團體的蓬勃發展,重構新的政治與宗教的對應關係。解嚴前在統 治當局的長期管控下,經由行政權的介入,嚴密地監督與管理各種宗教團體,
以早已過時的《監督寺廟條例》作為規範宗教事務的母法,以因循苟且的心態霸 住對宗教的掌控權,以斷簡殘篇的法律來擴張宗教政策,全面性監管各種宗教
團體的設置與發展,又根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限制同一地區中同性質 與同層級的宗教團體,此時宗教團體為了順利傳播必須與統治當局維持順從的 和諧關係,或者以地下形態的方式暗中擴充其宗教勢力,如神壇與地下教會或 新興宗教的流傳。解嚴後,一貫道獲得解除禁令,加上民國78 年《人民團體法》
允許同級同類團體的設置,各種新興宗教團體風起雲湧,統治當局已難以全面 管制宗教,民國85 年頻頻發生宗教事件,雖然引起統治者對宗教政策的關注,
可是在多元的發展趨勢下,雙方的關係與運作是曖昧難明的。
壹、解嚴前的政教關係
實際上國民政府在台灣並未有真正宗教政策的建構,雖然憲法第七條與第十 三條有「宗教平等」與「宗教信仰自由」等條文,但是這種原則性與宣示性 的 法律並未進一步的落實,政府還是以民國十八年十二月在大陸公佈的「監督寺廟 條例」,作為規範宗教事務的母法,成為唯一的宗教法律,發展出一系列對宗教 業務的管理法則。問題是這些有關宗教的管理法則,能算是政府的宗教政策嗎?
這是一種相當弔詭的政治情境,只有抽象化與糢糊化的憲法與過時的法律政策,
卻能發展出疊床架屋的各種宗教管理業務,在這種法律與政策未明的情況下,
戒嚴前政府卻可以因此對宗教進行強制性的管理。
國民政府來台初期不太再意宗教政策,較少正面關懷宗教的存有課題,主要 是基於政治權力的擴張,將宗教納入到社會嚴密管控中,民國60 年以前在戒 嚴體制國家安全需求的大框架下,憲法只是用來作為號稱民主體制的點綴花瓶,
「宗教信仰自由」僅是口號式的宣示條文,政治對宗教團體的管制幾乎是無所不 在,透過各種政治勢力與支配系統強有力地掌控著宗教團體的組織與發展模式。
無法掌控的宗教團體則視為邪教的非法組織,強力地加以取締與制裁,如一貫 道從民國39 年起就被扣上了迷信與反叛的標籤,是違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 的邪教組織,動員情治單位與警務系統長期嚴密的監控,以統治的政治權力嚴 格管制此一教團的傳播。
民國 60 年代以前國民政府擁有龐大的威權體制與政治勢力,以政治力的介 入來收編與排斥宗教團體,願意接受政府領導與統治的宗教團體則採收編的方 式,納入到行政體系中加以監督與管理,對無法監控與介入的宗教團體或個人,
常運用政治手段來做政治性的處理,最常見的方式是指控為匪宣傳或匪諜,以 法律的審判來進行強橫制裁。此時政府對宗教團體的收編,又可以分成兩種形 態,對傳統本土性的寺廟依《監督寺廟條例》作個別式的管理收編,對制度性的 佛教、道教與外來教會則依《人民團體組織法》、《民法》等作集體式的拉攏收編。
在威權體制下宗教團體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政治收編,雙方保持良好的政教關 係來各取所需,共同營造成和諧的互動氣氛。
傳統寺廟是民間自發性的祀神組織,雖歸類為佛教或道教,就其本質來說是 一種依地緣關係而設的區域性宗教組織,是一種以崇拜神明凝聚成共同信仰的 宗教團體。傳統寺廟不是制度嚴謹的宗教團體,也不是積極弘法佈道的宗教團
體,而是作為民眾祈福膜拜的公共場所,是以慶典活動來滿足民眾安居樂業的 精神憑藉。傳統寺廟可以團結鄉親建構我群意識,培養地方仕紳成為領導性的 頭人,將寺廟提昇為兼具社區文化、社交與娛樂等多重功能,早是官方爭取的 對象,作為輔助教化的場所(莊芳榮 1987:294)。國民政府經由《監督寺廟 條例》全面地拉攏與控制台灣寺廟,結合鄉紳的宗教領導的紳權魅力,以民眾 信仰的神權作為政權擴張的基礎,促進統治階層的威權體制可以深入民間。
國民政府對傳統寺廟是採個別的管制方式,避免其宗教性的運動與擴散,將 其局限在區域性的發展空間上,最多只能成為地方性的大廟。在這樣的政治環 境下寺廟的發展較為緩慢,從民國43 年的 2723 座寺廟到民國 59 年的 4224 座寺廟,政府經由行政的公權力可以嚴厲地加以監督與控制,另方面收編全國 性的佛教會與道教會,作為寺廟上一層的領導單位。中國道教會與中國佛教會 原本是民間社團性質的宗教組織,國民政府來台後,協助中國佛教會在台復會 與中國道教會的成立,以及在台灣省與各縣市成立分會,成為台灣唯一全國性 的道教會與佛教會,要求寺廟依其宗教屬性必須向佛教會或道教會登記,成為 佛教會或道教會名下的團體會員,間接地接受政府以人民團體的形式來管理。
中國佛教會是隨著國民政府遷播來台的民間社團,與台灣淵源不深,卻能在 短時間內透過政府的公權力,快速地成為台灣寺院上級的指導單位,進而對本 土寺院加以收編與合併,取代了台灣省佛教會的領導地位。台灣省佛教會於民 國34 年 12 月開始籌備,於 35 年 2 月 25 日召開成立大會,36 年 1 月改組為
「中國佛教會台灣省分會」,在各縣市成立支會。民國38 年不少大陸僧侶遷播來 台,先籌設「中國佛教會在台辦事處」,民國39 年 2 月向政府重新登記,在台 恢復中國佛教會的運作,會員以省為單位,台灣省也只有部分的代表,整個中 國佛教會掌握在大陸來台緇素的手中,其中又以江蘇省來台的人數最多,這些 人大多與國民政府關係良好,有的配合國民黨從事政治上的活動,如召開光復 大陸設計委員會、組織黨團吸收入黨等(闞正宗 2004:173)。
中國佛教會原本是一種民間宗教社團,算是全國佛教的聯誼性組織,並沒有 對教徒或寺院作強制性的參與規定,但是國民政府遷台後以政治力的干預,只 允許中國佛教會為唯一的領導組織(江燦騰 1996:289),強制規定出家人 一定要加入中國佛教會,在傳戒系統受戒,不得有例外(江燦騰 1993:
158)。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佛教會以「教會」的身分成為各地佛教團體的上 級指導單位其成員大多具有良好的黨政關係,在戒嚴時期大多站在配合政府與 政策的立場來弘法傳教,此時佛教界與統治當局互動頻繁,執政者對佛教界的 大老頗為禮遇,如民國46 年章嘉大師在台北圓寂時,蔣總統躬率文武官員祭 拜,推崇其政教的貢獻。在這樣的共生結構中也有些佛教領袖遭受到白色恐佈 的迫害,如民國38 年 6 月慈航法師與十多名大陸來台僧人遭人密告以匪諜罪 名被補下獄,出獄後仍受到嚴密的監控,證光法師被控涉嫌叛亂遭保密局逮捕 槍決,修和法師被控顛覆政府病死獄中。民國42 年印順法師被密告《佛法概論》
一書隱藏共產黨毒素,被迫修改不妥的部分。
道教在組織上原本就比較鬆散,民國 38 年道教正一派龍虎山天師府第六十 三代天師張恩溥來台,得到國民政府的禮遇,整合道教各教派人士,於民國39 年呈準設立「台灣省道教會」,民國46 年由道教界長老報請組設「道教居士會」
道教在組織上原本就比較鬆散,民國 38 年道教正一派龍虎山天師府第六十 三代天師張恩溥來台,得到國民政府的禮遇,整合道教各教派人士,於民國39 年呈準設立「台灣省道教會」,民國46 年由道教界長老報請組設「道教居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