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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聯合作為自我建構的條件

第四章 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聯合作為規範性來源

第四節 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聯合作為自我建構的條件

現在,本文的關鍵論點是:柯斯嘉的先驗論證停在了不該停的地方。正如 我們在費希特的理論中看到的那樣(見本章第二節,尤其是第三與第四小節), 即便第一人稱先驗論證的起點是「依據理由做出行動與反思如何可能?」或

「自我之作為自我如何可能」,這不意味著我們經由反思找到的,使第一人稱審 思觀點得以可能的基礎在於第一人稱的意志或主體性;如果第一人稱的主體性 及其應有的權威最終依賴公共的證成,而道德義務的規範性又依賴第一人稱的 反思,那麼規範性的最終來源可能可以追溯回不需要預設第一人稱主體性的公 共證成。

一、 奧戴(O’Day)對柯斯嘉私有立法的批評與建議

對此,我們首先可以從「第一人稱賦予理由規範性」可能具有的問題來顯 示理性意志在決定理由時可能需要援引不只是來自自身的進一步證成。我認為

本文試圖採取的策略可借用奧戴批評柯斯嘉的理由公共性時所採取的觀點:「自 己規範自己」將使理由的規範性難以理解。奧戴指出:

……你能夠融貫地設想立法者與被約束者的雙重角色嗎?假定的由你自身給自身的法 則真的能如同那些你被約束而不能夠忽視、重新解釋或乾脆直接移除的法則般運作 嗎?畢竟做為立法者,你能夠隨時撤回自己的立法,此外,作為執行者(executive)與 法官(judge),你可以決定是否執行以及執行時如何解釋法則。29

而奧戴認為這就像內格爾(Thomas Nagel)指出的,我們不可能對自己承諾一 樣:

……[對自己承諾]和私有立法一樣造成義務的消解,原因不在於他總能作為先前自我 託管人(as the trustee of the former self)免去自己的義務,而在於他總能作為立法 者、執行者與法官(as the legislator, executive, and judge)免去自己的義務。(O’Day,

1998:74, note 26)

當然,柯斯嘉可能會說,我們藉由將自身公共化、區分為不同的部分以解決完 全私有立法的問題。然而這會產生所謂的人造人問題(homunculus problem):

基本的想法是,以將自我分為不同部分的方式加以理解是有問題的,如果我們最後做 的只是以這些部分重組整體自我⸺⸺當我們這麼做的時候,要嘛恰恰無法解釋我們需 要解釋的東西,要嘛造成不斷假定自我之部分的無限後退。這個問題以這種方式呈現 於柯斯嘉的解釋中:作出行動的自我必須⸺⸺如果他能夠違背作為思考者的自我的命 令⸺⸺具有一個作為思考者的面向,而這個思考的自我,當他對做為行動者的自我提 出命令時,具有涉及行動的能力。(75)

因此,奧戴認為我們應該轉而接受一種視規範性來源為共同立法的自律概念而 非柯斯嘉式的自我立法。(76)現在,讓先我們記住奧戴的論證,並將其暫時擱 置;我將從另一個看似岔題的方面指出:即使不以「理由」或「立法」為出發 點進行規範性溯源的討論,我們仍然能從主體性與自我建構的方面出發,最終

29 Ken O’Day. “Normativity and interpersonal reasons.”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1 (1998):

74.

兩種徑路將會收斂於一個完整的行動者觀點與其蘊涵的一般性行動理論(畢竟 這些問題在柯斯嘉看來最終是同一問題的不同表述,或至少是在理解、解決上 都無法分割的問題),並允許我們看出柯斯嘉的先驗論證停在第一人稱的主體性 有什麼問題。

二、 費希特論「自我」的困境

直接討論本文試圖採取的關於主體性與自我建構的問題將會帶我們回到費 希特的觀點。我們已經提過,費希特理論中道德的規範性來源是一種朝向完整 自我整合的趨力,而這並不意味著經過反思,第一人稱觀點是自我整合的適當 觀點。事實上,關於自我整合的所有問題始於日常經驗中的「自我意識」如何 可能的問題。亨里契(Dieter Henrich)指出,關於自我意識,費希特最大的貢 獻比起解決問題,毋寧說是發現、探討了其他哲學家忽視的困難。30 一種傳統 看待自我的徑路是:自我意識的本質是一種反思:

將他們的理論化約為一個簡單的形式,他們認為自我的本質是反思。這個的理論始於 假定一個思考的主體,並強調這樣的主體和自身處於一種恆常不變的關係。接著它斷 言這個關係來自於主體將自身作為自身的對象。換句話說,一開始就關聯於對象的表 現行為(the activity of representing),轉向自身並以此方式在行為與行為的產物間產生 一種獨特的同一關係。(Henrich,1982:19)31

然而這樣的理解方式存在嚴重的缺陷,其中一個問題和奧戴認為柯斯嘉區分自 我作為立法者與被要求者所面臨的人造人問題具有耐人尋味的相似性,是對反 思主體的解釋陷入循環:

30 Dieter Henrich. “Fichte’s Original Insight.” Translated by David R. Lachterman. Contemporary German Philosophy, 1 (1982): 15–16.

31 英譯原文為:To reduce their theory to a short formula, they held that the essence of the Self is reflection. This theory begins by assuming a subject of thinking and emphasizes that this subject stands in a constant relationship to itself. It then goes on to assert that this relationship is a result of the subject's making itself into its own object; in other words, the activity of representing, which is originally related to objects, is turned back upon itself and in this way produces the unique case of an identity between the activity and the result of the activity.

自我作為反思的理論以透過進入和自身的關係⸺⸺換句話說,透過轉向自身⸺⸺的方 式談論主體的自我(Subject-Self)。然而這個主體該如何被設想? 如果我們假定它作 為主體運作時確實就是自我(Self),那麼顯然我們產生了一個循環而假設了我們應該 解釋的事物……反思僅僅意味著一個已經為我們所知的作為知識對象的事物被適當地 掌握並使其更加明晰!然而,自我的反思理論希望解釋其根源(origin),而非釐清自我 意識。由於這是它聲稱能做到的,因此它是循環的。(20)

對此,費希特是第一個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哲學家(21),他的哲學任務也因此是 前所未見的:

在「自我」與使得自我得以被理解的那些事物之間打開了一個斷層,或許,一個深 淵。現在哲學家的任務是通過這個斷層。……換句話說,他的主要目標是把握這個現 象的可能性與內在一致性(grasp the possibility and the inner coherence of this

phenomenon)。(23)

而正是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費希特提出了「自我作為設定自身的行動」

32,而正是因為自我的本質不是認識的,是實踐的,我們能對其進行客觀掌握 的部分不是給定的實體或事實而是其規範性。也正是如此,費希特認為自我需 要預設不等同於自身卻與自身相互限定而使彼此得以可能的外在對象:行動的 理由。33 而這樣的理由及其規範性,可以想見,不能被視為來自已經被預設的 給定行動者之自我作為主體,因為那是行動者的自我得以可能的條件。那麼這 種規範性應當來自何處?我認為這就是為什麼費希特最終主張所有行動的理由 從形式上預設所有理性存在者之作為立法者的共同立法,他是第一個將行動者 的主體性理解為被相互依賴的主體間關係所體現的,而非笛卡爾式實體的哲學 家。(Wood,2016:49)

32 Johann Gottlieb Fichte. Science of Knowledge.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Peter Heath and John Lachs.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97.

33 見本章第二節第二小節,伍德的詮釋。

三、 為什麼純粹的「第一人稱觀點」根本不可能?

現在,費希特從自我意識出發的論證,以及奧戴從理由出發,追溯規範性 來源的論證都導向了同樣的結論。如果他們的說法有基本的道理,我認為這反 映了某種關於行動者及行動理由之規範性的本質:「我」之作為主體,其意義與 規範性是需要進一步證成的。而在這樣的證成上,特別是當我們認為行動理由 和自我建構相關時,預設特定的主體之作為立法者會同時使理由和其建構主體 的效力崩解。基於這樣的視野,我們可以回頭檢視柯斯嘉的自我建構觀點可能 有什麼不足。柯斯嘉認為我們透過一種跨時間的「要求」將許多我們視為自身 的跨時間片段整合起來而建構自我,在立法者層面,這可以視為一種意志的聯 合,片段自我之行動的規範性來自這種聯合意志(即跨時間完整自我)的立 法。而就規範效力的對象而言,我們視這種立法為具有某種可共享的公共性,

可約束所有處於聯合關係中的片段自我(過去、未來和現在的我將彼此視為一 體,且共享「我的理由」的規範性)。並且柯斯嘉還認為,這樣的共享關係和給 定行動者與真實他者之間,如果存在可相互要求、負責的聯合關係,沒有本質 上的不同,只是更為基本且不可避免。

對此,我們可能會想知道,那些被視為屬己的跨時間片段之間為何如此特 殊,以至於能夠自然而然的組成某種聯合意志(一般意義下的自我)並互相具 有一種內在的第二人稱要求,而這種關係的向外擴展卻是「可選」的?本文主 張,柯斯嘉這樣的觀點是有缺陷的,問題不在我們對於一般意義下的自我的直 觀「範圍」沒有任何成因上的解釋,而在於缺乏適當的證成;因此,本文主張 日常經驗中我們不可能脫離的第一人稱觀點在某種意義上亦是武斷的。

為進一步闡述我的論點,我們首先必須了解,所謂的第一人稱觀點在適當 的理解下是一種由無數給定的意識片段(比如「現在的我」作為一個在時間中 具有延展性的片段)所組成的聯合觀點。這些意識片段沒有明確的分界,可以 無限切割,但需要最小限度的跨時間延續性,因此並不可能存在意識片段的

「單子」。能夠組成更大的聯合而不只是瞬間的破碎意識乃至現象意味著這些片 段具有組成更大聯合的本質,比如能夠將自身置於具有意識與意願選擇的觀點 之中,這需要這些跨時間片段具有類似行動者的主體性,然而沒有人會認為這

「單子」。能夠組成更大的聯合而不只是瞬間的破碎意識乃至現象意味著這些片 段具有組成更大聯合的本質,比如能夠將自身置於具有意識與意願選擇的觀點 之中,這需要這些跨時間片段具有類似行動者的主體性,然而沒有人會認為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