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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斯嘉理論中的意志聯合與第二人稱規範性

第三章 不可化約的第二人稱規範性如何可能?

第三節 柯斯嘉理論中的意志聯合與第二人稱規範性

現在,我們可能會想知道概念上關聯於共同立法與意志聯合的第二人稱規 範性如何相容於柯斯嘉的一般性行動理論,以及這種理論試圖證明的第一人稱 規範性。本文的主張是:第二人稱規範性理論不需也不應該迴避反思認可與柯 斯嘉式的自我建構理論;事實上,第二人稱的形式恰恰是第一人稱自我立法的 構成性條件。乍看之下,柯斯嘉在其評論達沃的文章中已明確地接受基於道德 義務的理由皆來自一種內在的第二人稱的要求。然而即使如此,與外在他者之 間的關係及其相關的規範性在什麼意義下能夠實質地融入柯斯嘉的第一人稱理 論,我認為並不清楚。我們有兩種可能性:

1. 基於內在第二人的要求,行動者和他者處於一種相互重視彼此作為目的 自身的關係。

2. 行動者和他者處於一種聯合彼此意志的關係,正如他自己和自己的關 係。而這使主體間的第二人稱規範性得以可能。

我認為有充足的理據相信柯斯嘉接受的是後者,而在這種視野下第一與第二人 稱規範性的競爭關係某種程度上被瓦解了:兩種規範性的差異不在於質的不 同,而在於構成意志聯合的範圍不同。

事實上,我們要的答案就在柯斯嘉關於理由公共性的論證之中。值得注意 的是,某種程度上,柯斯嘉採取的理由公共性論證正是要證明理性行動者透過 立法將價值與規範性投射到世界中時,這種立法方式不會只對行動者自身有規 範意義,柯斯嘉的理由公共性論證具有被詮釋為證成行動者應當和他者處於第 二人稱關係的空間。18 然而,這樣公共理由似乎和柯斯嘉認為規範性來源是自

18 例如,德‧馬格特便將柯斯嘉的理由公共性論證視為一種第二人稱論證。(Sem de Maagt.

“Korsgaard’s Other Argument for Interpersonal Morality: the Argument from the Sufficiency of Agency.”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21 (2018): 889;Sem de Maagt. “It only takes two to

己對自己立法的觀點存在緊張關係。(不論我們稱這種關係為第一人稱關係還是

「內在的」第二人稱關係)如我們已經討論的,如果接受來自他者的第二人稱 要求的最終理由是自己對自己的要求,那麼第二人稱的規範性最終會被化約為 第一人稱的規範性,柯斯嘉的理論如何容納一種不能被化約的第二人稱理由並 不清楚。

我認為,真正清楚地接受一種共同立法觀點,因而容納了不可化約的第二 人稱規範性的文本證據,出現在在柯斯嘉討論康德理論中道德責任如何可能的 文章19 以及關於自我建構的著作中。20 柯斯嘉引用康德的說法指出,如果我們 將意志設想為只受自身訂立的法則約束,我們不可能進行諸如承諾等各種需要 共同審思以約定的、對各方都有規範性的行動:

直到你接受我的承諾,我永遠能夠將之收回,在你接受之前我沒有真正受到約束(I am not committed until you have accepted)。然而若我做出承諾時我並沒有真正受承諾約 束,我沒有真正做出承諾,而你沒有可以接受的東西。(Korsgaard,2009:189)

除非雙方的共同審思並非各自基於自身私有的利益與理由進行的賽局,而是相 互關心彼此的價值,並共享立法權威的共同體,即「聯合意志(unified

wills)」:

這個問題顯示出承諾與轉讓不能被理解為一個成功行動的結果。相對的,它們是構成 一個單一共同意志所造成的,來自我們之間聯合的那一刻。(190)

對於所謂的聯合意志,柯斯嘉指出:

說我們聯合了彼此的意志是什麼意思呢?……當我們與彼此互動時我們做的是共同審 思以做出一個共同的決定。由於實踐推論(syllogism)的結論是一個行動,其結果是一 個我們一起進行的行動,並受我們一起自由選擇的法則治理。對此法則的自由選擇是

tango: against grounding morality in interaction.” Philos Stud, 176 (2019): 2773.)

19 Christine Korsgaard. Creating the Kingdom of Ends.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b): 188

-221.

20 Christine Korsgaard. Self-Constitution.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一個構成聯合意志並使共享的行動得以可能的行為(act)。(ibid)21

正如行動者自身的意志是透過他所審思並採取的行動所建構的那樣,共同 意志無非是共同的審思及其結果所預設並建構的主體,並非宗教或形而上的實 體。而這種聯合意志的關係和解釋「責任」高度相關。柯斯嘉指出當我們視他 人具有責任時,我們視其和自身處於一種視彼此作為自由理性的存在者,且具 有相互性(reciprocity)的關係。處於這種關係中的行動者「讓渡」了一部分對 自身意志的立法權威予關係中的他者,使其意志能和自身意志相互限制。

(Korsgaard,1996b:188-193)柯斯嘉認為這樣的關係和行動者對自身意志 之絕對自由、自主的重視是相容的,正因為這種讓渡關係具有共享實踐身分的 相互性(195-196):

我在這裡討論的相互性(reciprocity)不只是一種各方可以隨時離去的交換。在此各方 交換的是一部份的實踐身分,而其結果是該身分的轉化(transformation)。(215)

我認為,「聯合意志」與「身分的交換與轉化」的概念在本文的脈絡中是極 其重要的。正如本文前一節中指出的,以契約或共同立法理解道德義務的規範 性並非將規範性視為來自第一人稱的同意,也不單單只是反映規範性來自意志 對意志的某種互動關係。真正的關鍵是這樣的互動方式如果是可理解的,預設 了意志與意志藉由交換一部份權威(事實上意志就是一種權威,因此交換了自

21 本文所引用的柯斯嘉關於責任與主體間互動基於聯合意志的說法相當程度上基於他對康德關 於婚姻、友誼以及政治義務或正義的主張的詮釋與轉述。(見1996b:190-195 以及 Christine Korsgaard. The Constitution of Agency.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237-240)然而我相信 這也是柯斯嘉自己的主張,或至少他可以同意這種意志聯合建構相應規範的模式不會與自身理 論有衝突。事實上,即便在相關段落中我們難以看出意志聯合、共同審思與理由公共性之間的 關係,更不用說看出第二人稱的規範性如何可能,柯斯嘉確實在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中提 到了道德義務來自目的王國,而不同於道德但並非無道德意義的義務可以由較小的人際關係所 形成的意志聯合產生(Christine Korsgaard,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a): 127-128);而在 Self-Constitution,即本文認為更能系統地表達柯斯嘉 關於理由之規範性如何共享的想法的文本中,他在相關討論的段落中也引用了康德的相關說 法。(2009:189)

身的一部份)所形的聯合整體。這個整體的權威來源從概念上就是由形成聯 合,個別意志所能對彼此具有的權威;換言之,個別意志與個別意志在這樣的 聯合關係中具有一種不依賴其第一人稱審思觀點的第二人稱規範關係,這是聯 合意志之作為聯合意志的方式,是其構成性條件。

不可化約的聯合關係作為超越個別意志之整體(或規範關係,如果我們不 希望「整體」這樣的字眼讓人產生關於本體論的不當聯想)而非僅僅是一群意 志之間的同意關係在柯斯嘉所詮釋的、康德對性關係的看法時呈現地尤為明 顯。依據柯斯嘉,康德觀點下性關係潛在的危險不是把對方的身體當成產生愉 悅的手段,並因而將他人當成僅僅是獲得愉悅的工具。原因在於,將身體當作 愉悅的工具只需雙方自由地同意問題就解決了。相對的,性的渴望是一種「對 人的渴望(an appetite for another human being)」22,性關係的麻煩正在於這種 關係必然帶有一種對人之整體的欲求,恰恰是將「人」而非身體作為慾望的對 象使得我們有將人當成只是手段的疑慮。依照這種詮釋,康德彷彿認為性愛本 身必然帶有一種將人降格為物的態度,蘊涵一種將人視為「可被擁有」的觀 點。23 對此,康德的解決方式是,在一種具有相互性、對彼此讓渡一部份意志 權威的聯合整體下,我的一部份成為他人的所有,他人的一部份也成為我的所 有,我可以「贏回自身(win myself back)」(Kant,1980:167);在這種關係 中,彼此擁有的已不再是自身或他者,而是一種共同的、受到轉化的身分。這 大概就是康德認為只有婚姻中的性行為能夠得到道德上證成的原因。

(Korsgaard,1996b:194-195)

回到柯斯嘉自己的理論。我認為他不僅在其理論中保留了行動者建構聯合 意志的可能性,與使之成為可能的第二人稱規範性;並且,我們有充分理由相 信,當這樣的規範性確實生效時,柯斯嘉不會主張遵守相關要求並對構成聯合 意志的其他成員負責必須基於一個第一人稱有效的理由才具有規範性;相對 的,這種第二人稱的規範性直接作為彼此聯合關係的構成性要求,如同違反自

22 Kant. Lectures on Ethics. Translated by Louis Infield. (USA: Hackett, 1980): 163.

23 然而柯斯嘉也提到,康德「很不幸地」在某些文字上表達了另一種觀點,並主張性愛的問題 在於我們以作為「異性(member of particular gender)」而非「人」的方式欲求之,而這是「胡 說八道(nonsense)」,並不值得我們討論。(Korsgaard,1996b:214, note 10)

己訂定的法是破壞自己的實踐身分與整體性,違反共同訂定的法正是破壞彼此 之間的聯合關係,當這樣的關係受到侵犯卻不至於蕩然無存時,對他人的要求

(claim)與譴責事實上是一種對於維護關係的要求:A 要求 B 重視那些基於 A、B 的聯合意志應當重視的事物。這能夠呼應達沃關於第二人稱理由並非基 於第一人稱理由而有效,且無法被化約的主張。在我看來,這樣的觀點,事實 上和柯斯嘉認為規範性源自自己對自己立法的觀點完全相容,並且能夠回應一 些關於柯斯嘉的理由公共性與第一人稱規範性來源存在緊張關係的批評。比如

(claim)與譴責事實上是一種對於維護關係的要求:A 要求 B 重視那些基於 A、B 的聯合意志應當重視的事物。這能夠呼應達沃關於第二人稱理由並非基 於第一人稱理由而有效,且無法被化約的主張。在我看來,這樣的觀點,事實 上和柯斯嘉認為規範性源自自己對自己立法的觀點完全相容,並且能夠回應一 些關於柯斯嘉的理由公共性與第一人稱規範性來源存在緊張關係的批評。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