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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義務的第二人稱規範性:基於共同立法作為自我建構之先驗條件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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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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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哲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道德義務的第二人稱規範性:基於共同立法作為 自我建構之先驗條件的辯護

Second-Personal Normativity of Moral Obligation : A Vindication Based on Common legislation as Transcendental

Condition of Self-Constitution

凌振庭 Cheng-Ting Ling

指導教授:王榮麟 博士 Advisor : Rong-Lin Wang, Ph.D.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July 2020

(2)

謝辭

這在形式上是一篇謝辭,但在實質上,是整本論文中唯一能讓我胡說八 道,抒發感想的地方。首先,我不確定該不該感謝所有能夠支持我追求哲學知 識的運氣,包括環境和能力等等;或許對於這樣奢侈的幸運我更該感到的是責 任與虧欠,畢竟我一直有種感覺,覺得一個富足的人看著自己桌上的奶與蜜,

應該第一個想到那些飢餓的、受苦的,而非跪下來感謝他的上天。接著,我必 得感謝的,是以前到現在幫助過我的老師,以及人類文明最亮最美麗的夢:

感謝康德、羅爾斯、Korsgaard 以及所有偉大的哲學家,並感謝所有 幫助過我的老師。前者是光,而後者是為我點燈的人。

我相信總有人認為哲學家躲在自己的象牙塔中是為了逃離真實世界的複雜 和苦難。然而對我而言,真實世界就是不斷地以霸道、不可理解的方式輾過 來,這總之是我們無法逃開的,哲學不可能讓任何人超然在現實之外。因此,

回應這個世界是我們與生俱來的困境,這個困境就彷彿一個漆黑的大迷宮,我 們都是被丟在迷宮裡的人;哲學不是外面的世界,是我們手上那盞燈。

最後,既然我的論文馬上要以很大的概率埋葬在思想、意見以及學術製造 業過度生產造就的亂葬崗中,我想,以一種能致敬又不失幽默的文字當作我、

以及我論文的墓誌銘,也不失為以富有詩意的方式,謹紀念此人曾經來過。所 以,假設我明天就掛了,或許我的墓誌銘應該這樣寫:

I Kant freed myself.

R.I.P.

(就寫在這裡,相當低調而且環保)

凌振庭,2020 年 6 月

(3)

摘要

道德義務的「規範性問題(normative question)」問的是:我們能對道德義 務被聲稱具有的權威提供什麼樣的證成。本文討論的是當代關於規範性問題的 理論中,可視為康德式理論的內部爭論:規範性的來源是第一人稱(first- personal),還是第二人稱(second-personal)的?柯斯嘉(Christine Korsgaard)

認為,規範性最終源於理性行動者對自己採取某些觀點並透過選擇實踐身分自 我立法;因此規範性來源是第一人稱的,只要行動者會自問「我該如何行 動?」,他便具有以義務約束自身的能力。而達沃(Stephen Darwall)則認為道 德的規範性來源是第二人稱的⸺⸺來自具有適當權威的他人對行動者提出的要 求,在第一人稱的觀點中沒有什麼能讓我們理解並確保道德義務被假定具有的 那種能於主體之間相互要求、負責的規範性。然而,第二人稱規範性可能面臨 被化約為第一人稱,或從第一人稱觀點而言可選的風險。本文目的在於釐清兩 種理論的爭點,並為第二人稱的理論辯護。最終本文主張柯斯嘉的第一人稱規 範性必須具有第二人稱的形式,且不能預設自身或任何特定行動者作為該形式 的主體。這顯示了道德義務的規範性來源是所有理性行動者之共同立法的構成 性條件,因此是第二人稱,而非第一人稱的。

關鍵詞:道德義務、規範性、Korsgaard、Darwall、第二人稱觀點、共同立法。

(4)

Abstract

The “normative question” about moral obligations is that how and why their alleged authority over us can ever be justified. The issue discussed in this essay is an internal dispute between Kantians on their theories of normativity: is the source of normativity first-personal or second-personal? Christine Korsgaard argues that normativity is derived ultimately from the rational agent who takes some point of view of himself and self-legislates by adopting some practical identity. Therefore, the source of normativity is first-personal, an agent has the capacity to obligate himself as long as he can ask himself, “How should I act?” On the contrary, Stephen Darwall argues that the source of moral normativity is second-personal, it is derived from the demands and claims addressed by others with legitimate authority over an agent. Nothing from our first-person perspective enables us to understand and justify the alleged

normativity of moral obligations that can be mutually addressed between agents and make us responsible to each other. However, second-personal normativity may face the risk of being reduced to first-personal normativity, or being optional from the first- person standpoint. The aim of this essay is to clarify the respective arguments in these two theories and defend the second-person theory. In the end, I argue that only by second-personal form can Korsgaard’s first-personal normativity gain its alleged binding force, and one cannot presuppose a reflecting self or any particular agent as the subject of this form. This means that the source of normativity of moral

obligations is a constitutive condition of common legislation among all rational agents, and thus it is second-personal rather than first-personal.

Key words: moral obligation, normativity, Korsgaard, Darwall,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common legislation.

(5)

目錄

前言... 1

第一章 規範性來源的理論... 5

第一節 柯斯嘉的第一人稱理論... 5

一、回答規範性問題需要無法繼續被追問的答案... 5

二、規範性的來源是實踐身分與自我立法... 7

三、理由公共性論證... 8

四、柯斯嘉的理由公共性論證為何不成功... 10

第二節 達沃的第二人稱道德義務... 11

一、道德、究責性與第二人稱觀點... 12

二、與第一人稱理論的差異:規範性的「最終來源」... 14

第二章 第二人稱的規範性來源如何可能?... 17

第一節 達沃對第二人稱道德義務的證成及其困難... 17

一、達沃對第二人稱理由的「證明」:並不比其它理由更可疑... 17

二、達沃解決了規範性問題嗎?... 19

第二節 第二人稱行動理由如何可能... 21

一、柯斯嘉的「包裹式理由觀」... 21

二、達沃的「規範態度理論」... 22

三、柯斯嘉的批評:第二人規範性值得懷疑... 24

第三章 不可化約的第二人稱規範性如何可能?... 27

第一節 契約、共同立法與第二人稱規範性... 28

一、契約論的多餘批評... 28

二、康德的契約論是多餘的嗎?... 29

三、責任與締約... 32

第二節 契約的規範性能被化約為理性的規範性嗎?... 33

一、共同立法與理性的規範性... 33

二、第二人稱規範性作為意志聯合之構成性要求... 35

第三節 柯斯嘉理論中的意志聯合與第二人稱規範性... 37

第四章 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聯合作為規範性來源... 47

(6)

第一節 第二人稱規範性應該是可選的嗎?... 47

第二節 達沃對費希特法權論的引用及其啟示... 49

一、達沃對費希特式「召喚」與法權論的引用... 50

二、費希特倫理學中的規範性來源... 53

三、費希特的規範性理論是第一人稱的嗎?... 55

四、費希特論道德規範性的啟示... 56

第三節 整合他者與自我建構的途徑... 58

一、自我邊界的「社會化」擴展是適當的嗎?... 61

二、哈尼施(Hanisch)的「不干涉原則」 ... 62

三、沙皮羅(Schapiro)論慾望的第二人稱形式 ... 64

第四節 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聯合作為自我建構的條件... 66

一、奧戴(O’Day)對柯斯嘉私有立法的批評與建議 ... 66

二、費希特論「自我」的困境... 68

三、為什麼純粹的「第一人稱觀點」根本不可能?... 70

四、第一人稱主體性是偶然,意志聯合才是自我建構的先驗條件... 72

結論... 77

參考書目... 79

(7)

前言

比起關心自己的利益、滿足自身的幸福或慾望,道德似乎更要求人們關心 他人的利益、幸福,並給予他人的需求如同自身一般的尊重。這種看法相當合 乎直覺,卻非常不容易在哲學上提供證成。並且,假設前述觀點是正確的,接 踵而來的問題是「那麼,我為什麼要道德?」我為什麼要將麵包分給挨餓的 人?我為什麼應該將錢捐給慈善團體而不是拿去買車?我為什麼該支持一個公 平的分配制度,即便知道這個制度的實施將使我失去繼承一大筆財產的機會?

因為道德要求嗎?那麼說到底,我為什麼要採取道德所要求的觀點而不是「拔 一毛利天下而不為」?關於道德的難題中,做什麼行動是道德上正確的已相當 難以回答,然而在我看來,為什麼要做道德上正確的行動⸺⸺無論這種行動是 什麼⸺⸺更是道德哲學家的象牙塔中揮之不去的夢魘。

讓我們將關於道德的問題區分為「具體道德要求」的問題與「為道德提供 證成」的問題。常識上,道德義務會要求人們做或不做一些行動,例如:「不可 說謊」、「不可傷害他人」或「應當遵守承諾」等等。而人們也有總有能力加以 審思、懷疑:「是嗎?為什麼不能說謊?」、「為什麼要守承諾?」多數情況下,

這樣的問題更像是質疑道德義務的具體內容。比如,當一個被聲稱的義務「不 可說謊」和其他重要目標衝突時,行動者可能會發現在自己面臨的情境中「事 實上,我應該說謊!」。而若道德判斷有真假可言,又,假設前述行動者的判斷 是正確的(他確實應該說謊),則道德義務的實質內容⸺⸺至少在該時間、地 點,對該行動者而言⸺⸺並不包括「不說謊」這樣的要求。

處理具體道德要求確實是倫理學中相當重要的問題。然而身為理性行動 者,我們對行動加以反思的能力並不僅限於懷疑道德的具體要求。以法律作類 比,我們可以質疑一項被聲稱的要求是否合法⸺⸺即詢問有效法律的內容。另 一方面,我們也可以質疑法律本身的權威;我們有能力在審思如何行動時自 問:「我為什麼要守法?」而不論法律的內容要求我們做什麼。對此,一個可能 的回答是:因為法律是人們透過公平的立法程序所約定的。而如果這個回答是

(8)

可接受的,公平的立法程序是法律對相關行動者產生約束力的權威來源,不論 行動者願不願意他都「應該」守法。這顯示出,這裡提到的「法律」不只是一 個詞彙或法典中的文字而是一個實質的規範概念,指涉一種權威受到證成,對 行動者有規範性 (normativity) 的要求。

而「為道德提供證成」的問題問的恰恰就是「規範性問題(normative question)」,我們可以追問道德的權威究竟從哪裡來,其最一般的形式就是「我 為什麼要道德?」。正如柯斯嘉(Christine Korsgaard)在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中指出的,哲學家一直以來都在尋找「道德的基礎」,關鍵不在於解 釋人們實際上為何、如何遵守道德規範或道德實踐的現象是否存在,而在於回 答:道德「憑什麼」對我們具有權威、能夠要求我們以某些方式行動?換句話 說,哲學家們在問的是我們能對道德要求的正當性提供什麼樣的證成。1

誠然,規範概念的內容和其規範性來源很多時候具有相互依賴的關係,證 成一個被聲稱的要求確實屬於某規範概念具體要求的內容,必須證明該要求基 於適當的規範性來源。例如,若行動者想知道「不可殺人」是否屬於法律的要 求,我們必須先知道正當的立法程序是法律的規範性來源,並檢視前述要求是 否透過正當立法程序而作為有效的法律。就道德義務而言,規範性問題的重要 性某種程度上正在於這種證成關係:如果我們無法確定道德義務的規範性來 源,我們仍然能夠談論具體的道德要求及其應用嗎?最終,我認為對常識道德 義務之具體要求的懷疑或討論無法迴避、甚至直接隱含了對於權威來源的追問

⸺⸺「為什麼應該遵守承諾」這類的問題追問到底,將不得不面對「說到底,

我為什麼要遵守道德要求?」正因為如此,相比於法律或其他有實踐共識的規 範概念,道德更直接地處在規範性問題的風口浪尖上。我們不僅能追問道德的 權威究竟從哪裡來,並且太容易如此追問,因此這樣的追問沒有辦法被反思的 惰性所掩沒。而除非我們能對此給出一個合理的回答,談論道德命題似乎根本 沒有意義。最終,找到一個撐起所有道德命題的支點(即規範性的最終來源)

是倫理學無法迴避的挑戰。

1 Christine Korsgaard,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a): 8

-10.

(9)

事實上,道德的規範性問題也不是當代才有的問題。康德經由概念分析確 立了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與道德法則的關係之後,緊接著的目標 正是說明定言令式不只是幻覺 (phantasm)。2 而本論文的目的在於探討當代 關於道德義務之規範性的議題上兩種同樣被視為康德式(Kantian)進路的重要 理論⸺⸺柯斯嘉的第一人稱理論與達沃(Stephen Darwall)的第二人稱理論,

釐清兩者的概念、爭論並嘗試為第二人稱的規範性理論提供辯護。為此,在第 一章中,本文將首先簡述柯斯嘉和達沃的理論,並釐清兩者的差異。在第二章 中,本文將簡述柯斯嘉與達沃的爭論,並初步檢視第二人稱理論在證成道德義 務的規範性上可能具有的不足。第三章中,本文將對第二人稱理論的不清楚之 處進行詮釋,以一種「意志聯合」的概念加以理解並指出這樣的概念是使第二 人稱規範性可理解、不可化約的最佳詮釋;並且基於這樣的理解,柯斯嘉理論 中的規範性並非純然的第一人稱規範性,和意志聯合本質上沒有不同,差異在 於聯合所涉及的範圍。最後一章中,我將指出和所有理性存在者的聯合彼此的 意志並共同立法並不如柯斯嘉所批評的甚至達沃自己認為的那樣是可選

(optional)或有條件的,而是人們以內在一致的方式進行審思並建構自身主體 性所必須預設的,因此是第一人稱觀點的先驗條件。而第二人稱規範性正是使 這種聯合關係得以可能的構成性條件,因此規範性的來源是第二人稱的。

2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後文以縮寫 G 代替):445. 文使用之康德著作 縮寫及譯本請參閱文末參考文獻中之說明。

(10)
(11)

第一章

規範性來源的理論

第一節 柯斯嘉的第一人稱理論

一、 回答規範性問題需要無法繼續被追問的答案

前言中已經提過,規範性問題是關於道德的權威如何可能的問題,而這必 須與「道德作為實踐與心理上事實的來源」做出區分。依據柯斯嘉,前者是證 成問題(justificatory adequacy)問題而後者是解釋問題(explanatory

adequacy);解釋道德實踐的事實為何在心理及實踐上可能當然是重要的,然而 這不能向任何人證成道德義務的規範性。1(1996a:12-13)問題是,對道德 義務或其規範性提供「證成」究竟是什麼意思?我們不能夠透過引入另一個規 範概念來回答給定規範概念的規範性問題,比如以證明某行動是「好的」、「對 的」、「有理由做的」以證明我們有道德義務做該行動,因為這些概念也同樣是 規範概念,而對規範性問題的回答可能淪為一堆規範概念的互換,以一個規範 概念解釋另一個推遲了、卻沒有解決規範性問題。然而,這樣的答案如何可 能?普里查德(H. A. Prichard)認為,如果我們對規範性問題給一個具有道德 意義的答案,例如「這是你的義務」,那麼這個回答便循環了,它假定了行動者 應該遵守道德義務。而若給出一個基於自身利益的理由(self-interested

reason),那麼這個回答是不相關(irrelevant)的。如果一個問題只允許我們給 出循環或不相關的理由,那麼提出這個問題便是一個錯誤。義務就是存在,沒 有辦法問「為什麼」或對此提供證成。2

1 Christine Korsgaard.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a):

12-13.

2 H. A. Prichard. “Does Moral Philosophy Rest on a Mistake?” Moral Obligation and Duty and

(12)

然而柯斯嘉認為,如普里查德等實在論者(realist)面對這個問題的方法是 在發現規範性問題時便武斷地總結「就是應該如此,就是有規範性」。然而,會 追問行動的理由似乎是人的本性。「為什麼我該這麼做?」、「因為這是神的命 令。」、「為什麼我該服從神的命令?」這樣的追問總能不斷進行下去。既然如 此,我們需要的是一個「無條件的答案(unconditional answer)」⸺⸺一個使得 對規範性的繼續追問顯得「不可能、不必要或不融貫(impossible, unnecessary, or incoherent)」的答案。(Korsgaard,1996a:33)3

對此,柯斯嘉認為,既然規範性問題始於自問「我該如此行動嗎?我為什 麼要遵守道德要求?」其解決自然也必須是「是,我該遵守道德,我該如此行 動!」因此,柯斯嘉主張對規範性問題的解決必須是「第一人稱(first-

personal)」的,當一個人懷疑、忽視道德義務時,我們的答案不能只是告訴他 自己的行動或意圖「不道德」;畢竟如此懷疑的行動者,大概也會懷疑說一個人

「不道德」是不是真的有任何意義。相對的,對規範性問題的第一人稱回答應 該能使得理性思考的行動者下決心去做出道德的行動。最終規範性問題始於,

也當止於真誠地想知道該如何行動的行動者。(Korsgaard,1996a:16)具體而 言,柯斯嘉認為,解決規範性問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而這些條件都和道德規 範性問題源於同樣的第一人稱觀點(first-person position)中。其一,正如本文 已經提過的,我們的回答必須對於實際處於問題中的人而言是成功的(the answer must actually succeed in addressing someone in that position)。我們必須假

Interest. Essays and Lectures by H. A. Prichard. Edited by W. D. Ross and J. O. Urm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轉引自 Korsgaard,1996a:32。

3 對規範性問題的追問也能以關於「自由」的方式表述。正如康德指出,人是自由的,永遠能 對自己的行動進行反思,沒有任何事物能不經過反思認可而決定人的行動。然而什麼樣的答案 足夠我們停止反思?根據康德,由於意志是自由的,它必須完全自我決定,但亦不能毫無理由 地進行選擇或意願行動,因此意志必須自我立法,並遵守自己的原則。而這個立法不是任意 的。意志為自己立法,沒有任何其它事物能決定法律的內容,除了「它必須是一條法律」。因此 康德的答案是定言令式的普遍法則形式⸺⸺它要求的僅僅是僅依據能被我們意願為法律的準則 行動,即要求我們行動的準則應有法律的形式。(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後文以縮寫 G 代替):446-448. 本文使用之康德著作縮寫及譯本請參閱文末參考書目中之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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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行動者是真正希望解決問題的,且這樣的答案能第一人稱地被認可。第二個 條件是透明度(transparency),規範性理論必須允許我們在清楚知道所有道德 的原理和運作方式之後仍然依據道德而行動,並仍然相信我們的行動是受到證 成的。而第三個條件是,規範性問題最終必須回到關於「我是誰?」以及個人 身分的立場加以探討。原因在於,道德要求是如此嚴苛以至有時要求我們犧牲 生命。規範性必須說明違背這樣的要求「比死亡還糟」,而對很多人來說比死還 糟的唯一可能性是:「我不再是自己。」(Korsgaard,1996a:16-18)

二、 規範性的來源是實踐身分與自我立法

(一)、 實踐身分與自我立法

柯斯嘉認為,解決規範性問題的關鍵在於意識的反思結構要求像我們這樣 的理性行動者採取一種自我觀點並對自己立法,即採取某種「實踐身分

(practical identity)」。實踐身分表達了人看待自身的方式,並將自己視為受某 些決定行動的原則約束。柯斯嘉說:

你用以決定自身行動的原則或法則是你視為自我之表達(regard as being expressive of yourself)的原則或法則。認同這種關於選擇的原則或方式正是為自己立法(be a law to yourself)。(1996a: 100)

因此,當行動者將自己視為具有某種實踐身分時,意味著接受某些行動的原 則,這些原則要求他去做該實踐身分該做的事。而任何義務及其規範性正是來 自於實踐身分,其力量在於,違反義務即是失去自身的整體性(integrity)和身 分,無法再依據你賦予自身價值的方式看待自己,無法再視自己具有值得過的 生命與值得做的行動。而如果進行一項行動必定會使得某人失去實踐身分的某 些基本部分,那麼不這麼做便是義務。(102)

(二)、 身為理性存在者即受道德約束

然而,我們除了應該做自己的實踐身分有義務去做(或不做)的事之外,

是否也「應該接受」某些實踐身分?指出規範性源自我們選擇的實踐身分並未

(14)

指出任何實踐身分不是可選的,道德的規範性問題並沒有就此被解決:

我們以義務約束自身僅僅是人類天性的事實,而我們的準則(maxims)可以被視為本 質上具有規範性的實體。然而這樣的系統仍具有很深的相對主義原素。因為一個準則 能否作為法則仍然依賴於我們對自身身分的想法。(Korsgaard,1996a:113)

事實上,大多數的實踐身分都是偶然的:作為父母子女、師生、國民。正 由於這些身分可能也可以被放棄。如果道德義務必須具有康德主義者

(Kantian)所主張的普遍性,其規範性不能來自於我們偶然接受的實踐身分。

那麼道德的規範性從何而來?柯斯嘉解決這個問題的方式是訴諸實踐身分之概 念本身以論證「身為理性行動者」這樣的實踐身分並不是偶然可選的:

你必須受制於一些實踐身分這件事本身並非偶然。這個合乎特定實踐身分的理由並非 其中一個來自這些實踐身分的理由。因此,這是一個僅當你視自身的人性為實踐的、

規範性的身分形式⸺⸺即,僅當你將自己視為一個人而具有價值時(if you value yourself as a human being),才能夠具有的理由。(120-121)

最終道德規範正是理性行動者的行動原則,道德義務要求我們去做的事情正是 理性行動者僅僅因為身為這樣的行動者便應該做的事(129)。

三、 理由公共性論證

欲證明道德義務對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有康德倫理學所假定的那種規範性,

柯斯嘉的論證還需要最後一塊拼圖:證明道德義務不只要求行動者重視自己身 為理性行動者的實踐身分,也要求重視其他所有理性行動者,如同重視自己。

對此,柯斯嘉區分兩種進路:將重視他人的理由建立在行動者的私有理由

(private reasons)之上,或是論證理由本質上上是公共可分享的。(131-135)

柯斯嘉採取的是後一種進路,她說:

……如果我們的社會天性是深層的:我們的理由本質上是公共且可分享的(public and shareable),則對於道德的證成應該訴諸之……我們的理由不過是一開始偶然地私有

(incidentally private in the first place)。依據一個理由而行動已經是,本質上,依據一 個規範力量可以和他人分享的考量而行動。(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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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斯嘉試圖主張,規範性源於反思,而反思不是一種完全私有的活動。行動者 能夠在反思中意識到彼此,並參與彼此的反思。為了證明這點,柯斯嘉援引了 維根斯坦的論證指出,語言的意義是有規範性的。我們不可能看向某些完全私 有的感覺,然後說:“That is what I mean by S.” 理由在於,如果那個對象是行 動者以S 指涉的對象,當行動者稱某對象為 S 時,該對象必須是那個對象,否 則行動者在語言的使用上便犯了一個錯誤。而如果行動者以S 指涉的對象是完 全私有、除了「我感覺它是S」以外無法被以任何方式識別的對象,行動者根 本不可能犯錯。因此,一種私有的、無法被分享的語言和語言意義的規範性不 一致,我們不可能擁有一種本質上不能被分享的語言。(136-138)此外,柯斯 嘉亦指出,當聽見一種自己能夠理解的語言,我們很難將之視為「僅僅是聲 音」而不意識到其意義、內容。這些語言與意義的特徵,似乎也同樣出現在關 於行動的反思意識上。理由本質上也是規範性的。並且,在聽見他人的聲音 時,行動者並非先將他人的呼喊視為「那是個什麼聲音?」並在私有的領域審 思、並給出結論:「原來是有人希望我做出回應。是,我有理由理會他!」然後 才依據這個私有的理由做出回應他人的行動:「請問你有什麼事?」。事實上,

被呼喊者無法自然地將他人的呼喊視為自然界中的聲音而不意識到「我該回應 他」,至少在他沒有理由不回應的時候。這顯示出他人僅僅藉由出聲表達自己具 有某些目的便能夠參與彼此的反思並要求行動者至少加以注意,因而能提供彼 此理由。因此,柯斯嘉透過證明反思意識具有公共性,證明理由本質上具有公 共性:理由存在於行動者共同審思,並提供彼此規範的場域之中。純然私有、

不可分享的理由並不存在。(139-144)

如果柯斯嘉的理論總體而言是成功的,道德義務的規範性只能夠在「第一 人稱觀點」中被證成;這是一種自問「我究竟應該如何行動」的觀點,我們如 果實際上有辦法做出任何行動,這個問題總有答案;一旦給出答案便具有規範 性,因為那是自己對自己的命令。而當行動者如此自問時,已經預設了「身為 理性行動者」的實踐身分具有規範性。我們依然可以反思「我該不該重視自身 以及他人身為理性行動者?該不該遵守道德義務?」然而答案永遠只能是

「是,我該遵守道德義務」,因為問題本身與提出問題的意識結構已預設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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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柯斯嘉的理由公共性論證為何不成功

然而,在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中,比起關於實踐身分的先驗論證,柯 斯嘉似乎沒有給予其理由公共性論證足夠的重視以至於該論證給人一種未完成 的印象。我認為,柯斯嘉理由公共性論證的問題包括以一些論證功能不完全清 楚的論點取代嚴謹的推論。首先,柯斯嘉並沒有清楚說明「不能輕易將他人的 呼喚當成噪音」究竟意在支持關於理由公共性的什麼論點4;我們當然很容易設 想這樣的現象可以類比於相互立法、給予理由的道德實踐,然而這很難具有任 何超出以比喻進行說明的效力,因為我們並不清楚將他人呼喚當作要求予以回 應的規範性與和他人共同決定、分享理由的規範性是不是同一種規範性。再 者,即使我們接受聽取他人呼喚和理由的規範性是同一種規範性,這樣的現象 也不能當作「應該共享他人理由」的證成。5 對於理由的公共性更像是「論 證」的說法是柯斯嘉引用維根斯坦的論證,意在指出:正如我們不能私有地賦 予語言意義,亦不能私有地賦予理由規範性。(Korsgaard,2009:196)然而一 方面,語言在認知意義上的規範性必須共享能否支持理由的規範性亦必須是公 共的同樣值得懷疑;另一方面,如果理由的規範性不能來自私有的立法,似乎 某整程度上挑戰了規範性來源是自我立法的主張。(O’Day,1998:69-75)

更甚者,相比於前述的問題,柯斯嘉理由公共性論證最嚴重的問題有二。

其一,唯一有助於達到柯斯嘉所需要的結論,即支持一種主體間道德的「公共 性」的,是「同一理由」之規範性的共享:A 以 X 方式行動的理由 R,對於不 同行動者A、B、C,都有規範性。這意味著 A 自己,以及 B、C,都能夠僅因 為A 重視 X 的價值,而視 R 具有對自己的規範性;而這不同於認知意義上的 共享(比如,B「知道」R 對 A 具有規範性,但是自己一點也不在乎 R)或僅

4 相比之下,在叫後期的著作 Self-Constitution 中,柯斯嘉指出,有關我們無法輕易忽視他人呼 喚的說法意在指出承認他人能夠參與我們的審思、要求我們以某種方式考量其作為目的自身的 地位是「預設立場」。(Christine Korsgaard. Self-Constitution.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202.)本文將在第三章第三節討論相關說法。

5 Ken O’Day. “Normativity and interpersonal reasons.”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1 (1998):

66; Raymond Geuss. “Morality and identity.”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Edited by Onora O’Neill.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198.

(17)

僅共享同類理由(type-identical reason)(例如 B 重視自己以 X 方式行動的理由 Rb,C 重視自己以 X 方式行動的理由 Rc6。然而,柯斯嘉的維根斯坦式論證 無法證成理由本質上具有這種意義上的公共性,因此無法排除利己主義者也能 夠具有可以被理解的自利的理由。7 第二個嚴重的問題是,即便我們承認理由 需要某種程度的規範性共享才能作為理由,柯斯嘉仍無法證明理由的規範證成 應該「和所有理性存在者普遍共享」。8 我認為柯斯嘉有意識到,並且打算接受 這樣的理論結果;比如,柯斯嘉認為審思場域的私有性是「暫時、偶然」的

(1996a:135-136),暫時、偶然並非不可能或不可理解,這意味著理由的

「可共享性」雖是本質的,實際上的共享卻不具有任何先驗的效力。而這和本 文討論的重點之一⸺⸺和真實他者的第二人稱關係是否可選⸺⸺有重要關聯。

我認為,柯斯嘉的理論滿足於對「可共享性」而非「共享」的證成將導致對於 主體間道德之證成的重大缺陷,如勒巴爾(Mark LeBar)指出,作惡的罪犯可 以和其同夥共享理由的效力(2001:264),這樣的「公共性條件」允許任何可 以共享的罪惡。事實上,由於柯斯嘉認為自己和自己的關係是一種共享理由的 關係,這樣的條件無法從形式上排除任何自利的理由,更不用說證明我們應該 重視所有理性存在者作為目的自身,如同重視自己。

第二節 達沃的第二人稱道德義務

相對於柯斯嘉在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中開宗明義地主張規範性問題的 解決必須回歸「第一人稱觀點」(1996a:16),同樣身為康德主義哲學家的達沃

(Stephen Darwall)批評包括柯斯嘉與康德在內的第一人稱理論,認為這些理 論忽略了道德義務的「第二人稱」面向,並主張道德義務的規範性來源本質上

6 關於理由之 type-identical 以及 token-identical 的區分,見 Mark LeBar, “Korsgaard, Wittgenstein, and the Mafioso.” 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39(2): 264-265,他認為柯斯嘉的理由公共性 論證必須證明的那種公共性是共享token-identical 的理由。

7 James Skidmore. “Skepticism about Practical Reason: Transcendental Arguments and Their Limits.”

Philosophical Studies, 109(2) (2002): 136-138.

8 Sem de Maagt. “It only takes two to tango: against grounding morality in interaction.” Philos Stud, 176 (2019): 2774-2775.

(18)

是第二人稱的。而正由於採取了第一人稱觀點,柯斯嘉與康德皆沒有成功證明 道德的規範性。9(2006:214)

一、 道德、究責性與第二人稱觀點

(一)、 僅僅是第一人稱觀點難以證成道德義務的規範性

本文首先將簡述達沃對於第一人稱理論的批評。康德對於定言令式的證明 事實上也是一種第一人稱的解決方案。在Groundwork 中,康德認為意志在決定 如何行動時不可避免地預設自身的自由,而意志的積極自由正是自律

(autonomy)。(G 446-450)換句話說,意志經由(第一人稱地)預設自身的 自由而預設了道德法則的規範性。然而達沃認為,在審思「應該相信什麼」

時,行動者的意志也具有不被外在世界所「決定」的力量,能夠自由地決定自 己的信念。而「信念」依其本性表達關於外在世界的事實,無論審思者決定相 信什麼,他必須視其信念為表達外在世界的事實,因此信念最終的權威在於外 在世界,具有一個信念「無關乎外在世界之事實,僅因為我相信」是無法理解 的。類似於理論理性,我們可以想像一個持「素樸的實踐審思觀點(naive practical standpoint)」的審思者,他視世界之中的某些事實為自己行動的理由,

換句話說,這種行動者視自身具有何種行動理由最終取決於世界的真實狀態,

如同進行理論理性的審思一般,他仍然可以自由地依據其形成信念的原則決定 相信什麼。因此,即使素樸實踐審思者的行動理由也並不會被外在因素給決 定;說到底,康德認為在實踐理性中不可避免被預設的那種消極自由(不受外 在因素決定)和積極自由(根據某些理性原則的能力)和理論理性推理中的自 由並無不同,而由此證明定言令式是實踐理性唯一可能的法則是失敗的。

(Darwall,2006:214-217,223-225)

(二)、 第二人稱觀點才能解釋道德義務的可究責性

更甚者,達沃主張,即使第一人稱的觀點能夠成功說明某種規範性,由於

9 Stephen Darwall. 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US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214.

(19)

無法解釋道德義務「相互要求、究責」的面向,這種理論對於解決道德義務的 規範性問題而言也不足夠。10 如果真的存在對行動者具有規範性的道德義務,

根據第一人稱理論,若行動者違反義務即違反了自身理性的要求11,對自身負 有責任。然而道德義務的概念不僅僅是如此。相比於邏輯、審美等具有或被聲 稱具有規範性的標準,遵守道德義務更像是人們「彼此負有的(owe to each other)」。僅僅是違反自身理性的要求更像是思考上的邏輯錯誤⸺⸺是不理智、

愚蠢的,他根本不該這麼思考!但這不會使任何人B 有適當的權威譴責或要求 犯錯者A「對自己(B)負起責任」,畢竟 A 的邏輯錯誤並不冒犯或虧欠 B 或任 何其他人。然而違反道德義務不僅是「他根本不該這麼做」,更是「A 冒犯了 B」,A 的錯誤是「對 B」犯錯,也使得 B 和其他人有權譴責 A,令他對自己的 錯誤行為「向B」負責。因此,對達沃而言道德義務的概念不得不透過一種涉 及兩造關係的「第二人稱立場(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才能被理解。第 二人稱立場是一種「當我們提出、接受關於彼此意志和行為的要求(claims)

時,所採取的立場。」比如,當A 踩了 B 的腳,B 不須援引外在世界的規範事 實或自身苦樂的內在價值,僅需指出:「我要求你把腳移開!」而A 也有能力 僅依據B 之作為人的權威,便尊重 B 並移開自己的腳。(2006:5-9)第二人 稱的道德義務不僅僅是「違反理性的要求、向自己負責」的問題;這樣的概念 預設了彼此僅僅作為自由而平等的人,便彼此具有第二人稱的權威。(20-24,

71-77,248-249,271-276),能夠對彼此提出要求;這種要求是有規範性 的,在提出或接受第二人稱要求時,我們給被要求者一個「第二人稱理由

(second-personal reason)」(7-8,34,39-40,58-60,99),也預設了彼此 具有一種「第二人稱能力(second-personal competence)」,能夠僅因為他人提出 的、具有適當權威的第二人稱理由而行動(21-22,34,78,271,276);當行 動者沒有如此行動,第二人稱的道德義務概念亦預設了對該行動者的譴責

10 Stephen Darwall. “Morality and Practical Reason: a Kantian Approach.” The Oxford Handbook of Ethical Theory. (282-320) Edited by David Copp.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90-

292.

11 柯斯嘉說,違反義務是喪失實踐身分的某些基本組成部分,無法再以自己視為有價值的方式 看待自己。(1996a:102)

(20)

(blame)是「受到證成的(warranted)」。12(27-28,92-94,249)因此,道 德義務在概念上具有第二人稱的面向,並且達沃認為正是第二人稱的面向才能 說明道德義務的規範性。我們一般假定道德義務具有的那種絕對權威13 的根源 在於受到證成的譴責(warranted blame)(27-28),譴責蘊涵受譴責者有充足 的理由不做使他受到譴責的行動。(2013a:64)。

二、 與第一人稱理論的差異:規範性的「最終來源」

如果達沃的理論是正確的,這似乎挑戰了柯斯嘉所主張的,成功回答規範 性問題的條件:14 一、在第一人稱觀點中提出與解決;二、透明度

(transparency)三;實踐身分。明顯地,對達沃而言,由於滿足這三個條件的 答案不見得能滿足道德義務所必須具有的可究責性,因此這三個條件不足以構 成回答規範性問題的充分條件。相比之下,當前尚不清楚的問題是,由於唯一 能具有(受到證成的)可究責性的規範概念是第二人稱的,達沃會同意柯斯嘉 對於回答規範性問題所給出的第一個條件確實是道德義務受到證成的必要條件 嗎?15

乍看之下,我們或許會想說達沃提出的對道德義務的看法與柯斯嘉互不相 容,因為道德義務的可究責性決定了相關的理由是第二人稱理由,證明道德義

12 達沃轉述彌爾(John Stuart Mill)的說法,指出我們不會說任何事情是「錯的」,除非我們表 達的意思隱含了某人需要被懲罰。(2006:27;Stephen Darwall. Morality, Authority, and Law:

Essays in Second-Personal Ethics I.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a): 58.)而懲罰可以被理解為 為譴責、要求負責(2013a:58)。

13 達沃指出,我們常假定道德義務具有一種定言(categorical)的權威,包括規範性

(normativity)、普遍性 (universality)、至高性 (supremacy) 和必然性 (necessity)。其中規範性意 味著,如果我們能說對特定行動者而言做某事是道德上正確或錯誤的,那麼確實存在一個使他 做或不做某事的規範理由。規範理由意味著那些在實踐審思中能支持、證成某個行動的理由。

(Darwall,2005: 285-287)

14 Korsgaard,1996a:16-18;見本章第一節,第一小節。

15 第一人稱條件。基於本文討論的重點,我不會詳談達沃的理論和另外兩個條件的關係,即便 柯斯嘉認為這三個條件都是相關的,而且都源於規範性問題本質上是個第一人稱的問題。

(1996a:16)

(21)

務的規範性正是證明我們確實具有這樣的第二人稱理由,而不是證明我們有某 些第一人稱理由,這與柯斯嘉所設定的第一個條件相衝突。然而,達沃並不否 定依據第二人稱理由所做的行動最後也必須是「自己決定」的行動,事實上,

達沃自己亦曾指出所有第二人稱的行動理由最終也同時是第一人稱的理由

(2006:9-10;2007:55),而第二人稱能力也正是依據該理由行動的能力;

並且當我們因為一個人做的事譴責他時不只是表達「從社群的角度」或「就他 對我有責任而言」,亦預設了僅就他自己的行動而言,他不該做他所做的行動

(he shouldn’t have done it period.)(2006:28)。因此,看起來達沃並不會否認 一個受到證成的道德義務確實能夠合乎柯斯嘉所開出的第一個條件,康德式的 道德義務始終包括對他人作為目的自身的尊重以及理性的自我要求,理想的道 德行動者可以在第一人稱觀點中承認其他人同樣作為自由而理性的行動者,並 且他們選擇的目的對自身具有規範性,能夠提供自身行動的理由,比如「加以 協助,或至少不妨礙」。換句話說,理性的行動者僅因為那是他人的目的而給予 一定的尊重。當然更重要的是我們能夠合理譴責無視這種要求的人。就道德義 務能夠提供我們尊重他人作為目的理由而言,無論是達沃或是柯斯嘉都不會有 異議,兩者的差異不在於採取第一或第二人稱觀點的行動者將會「重視他人」, 或以某種道德義務要求的方式對待他人16;因為不論在第二人稱還是第一人稱 觀點中,行動者都受這樣的理由約束。如包爾斯圖德(Herlinde Pauer-Studer)

指出的:

……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測試要求我考量他人的要求;其應用因而瑣碎 地預設了某種像是「第二人稱能力」的東西。定言令式程序要求我在其他人可以以同 樣方式行動與同意我對待他們之準則的條件下問自己可以做些什麼。如此看來,第一 人稱與第二人稱審思的區分多多少少被抹消了。17

16 達沃的理論也不應當被視為僅僅描述一種審思是否譴責、追究他人或向他人提出要求的觀 點,如果這種觀點如果只是審思「該怎麼做」,並得出「我該譴責他」的結論,於那恰恰就只是 一種第一人稱觀點,而「我該譴責他」是第一人稱的理由。

17 Herlinde Pauer-Studer. “The Moral Standpoint: First or Second Personal?”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8(2) (2010): 299-300.

(22)

因此,達沃提出一種「第二人稱理論」並非要反對受到證成的道德義務會 通過柯斯嘉所提出的,能夠第一人稱地被行動者認可為理由的條件⸺⸺下文我 將稱之為「第一人稱條件」,他懷疑的是:基於道德義務而有的理由合乎第一人 稱條件只是道德義務受到證成所伴隨的「結果(result)」,不是證成道德義務的

「基礎(ground)」或「規範性來源」。下一章中,本文將討論達沃對道德義務 之規範性的證成,以及可能具有的困難。

(23)

第二章

第二人稱的規範性來源如何可能?

第一節 達沃對第二人稱道德義務的證成及其困難

上一章中,我們已經簡述了達沃第二人稱道德義務的概念。然而到目前為 止,本文尚未討論達沃對道德義務之規範性的證成⸺⸺為什麼我們應當接受道 德義務,以及相關的理由和譴責態度呢?根據達沃自己的說法,說明了道德義 務概念上是如此,並不意味著真正存在這樣的義務,這一連串相互蘊涵的第二 人稱概念可能只是一個幻象(illusory)。1 我們應當追問:即使道德義務的概念 是如此這般(如達沃所聲稱的那樣,預設了第二人稱的要素),對行動者如我 們,又有什麼約束力?

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第十一章,達沃著手證明第二人稱觀點所 保證的道德義務,即我們必須尊重他人作為自由平等理性存在者的要求不只是 一串空洞的概念。達沃的做法是證明第二人稱理由是確實存在的行動理由,並 不是只是哲學家幻想出來的。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其論證與其說是解決了 規範性問題,就我看來更像是迴避了該問題。

一、 達沃對第二人稱理由的「證明」:並不比其它理由更可疑

我們首先可以想想第二人稱觀點在實踐和心理上是不是可以避免的。我們 或許可以發現第二人稱的觀點是如此頻繁地存在於我們的實踐之中,而達沃的 論證已經顯示出這樣的觀點預設了道德義務的約束力及所有相關的第二人稱要 素。因此,即便沒有額外的論證,關於道德義務與第二人稱觀點的概念分析已 經具有相當的意義:彼此受道德義務約束,因此尊重他人自由平等的地位乃是 唯一和任何涉及第二人稱要素的實踐相容的觀點。然而這不代表我們不能對整

1 Stephen Darwall. 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US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277.

(24)

個第二人稱的實踐方式提出質疑。經過反思,我們可能會拒絕涉及任何第二人 稱的觀點並從而拒絕道德義務。(Darwall,2006:278)然而道德義務,如果具 有康德式倫理學所期望的那種效力,不能夠是經過反思可以拒絕而不產生任何 矛盾的。

對此,達沃指出:

……我們必須假定存在一些行動的規範理由才可能進行任何審思。因此為第二人稱觀 點的預設辯護,我們只需顯示比起接受其它種類的行動理由並沒有更少的理由接受第 二人稱理由,例如那些關於遠慮、仁慈或其它事物的理由。(292)

這似乎暗示了,當前有待證明的是:拒絕第二人稱理由,以及隨之被預設的第 二人稱要素與道德義務將帶來一種理據上的滑坡,會破壞我們合理做出任何行 動的基礎,導致我們沒有道理接受其他任何行動的理由。因此第二人稱理由、

乃至道德義務和我們能合理做出任何日常行動所預設的那種能力效力相同。為 了證明這點,達沃指出第二人稱理由相容於包括康德式建構論(Kantian Constructivism)在內,一般性地處理行動理由的主要策略。(ibid)2 對康德式 建構論而言,對行動進行追根究柢的反思將使我們發現任何理由的來源是意志 的自律,而定言令式是意志的構成性原則。達沃指出:

在一個康德式的建構論者的圖景中,自律的條規表達自身於實質的、基於理性的規範 必須可通過可被視為內在於意志運用的程序所建構的想法……定言令式程序,正如它 有時被稱的那樣,是一個涉及考量什麼可以於作為自由理性人之一員的觀點被理性地 意願的建構過程,而什麼是自由理性的人包括採取這種觀點的能力。(295-296)3

2 另一種策略是認識理論(Recognitional Theories)(297-299),事實上就是認為理由的效力可 以完全獨立於審思觀點的實在論,基於本文目的不會詳述。

3 原文為:On a Kantian constructivist picture, the doctrine of autonomy expresses itself in the idea that substantive, reason-grounding norms must be constructible through a procedure that can itself be seen to be internal to the exercise of the will…The CI-procedure, as it is sometimes called, is a constructive process that involves considering what can be rationally willed from a perspective of one among other free and rational persons, where what it is to be such a person includes having the capacity to take up this perspective.

(25)

而達沃認為定言令式所涉及的那種觀點正是第二人稱觀點:

我已經論證了這恰恰是我們第二人稱地指向(address)他人時所採取的觀點,且相應 地,當我們這麼做時承諾(committed to)了一個第二人稱版本的定言令式。(296)

即便如此,達沃並不認為第二人稱理論在一般性處理行動理論的層面上蘊 涵康德式建構論(293、297),他本人甚至沒有在行動理由的一般性理論上採取 特定的立場。4 然而這對於消除人們對第二人稱道德義務之規範性的懷疑已經 足夠,因為:

如果我們必須假定存在某些規範理由才能進行審思,且如果我們關於規範理由的最佳 理論皆認可平等的第二人稱權威,那麼我們應該⸺⸺至少為了實踐的目標⸺⸺得出這 樣的結論:作為我們普遍尊嚴之基礎的第二人稱理由確實存在。(2006:299)

二、 達沃解決了規範性問題嗎?

達沃對規範性問題的回答讓本文作者懷疑,他是否真的解決了規範性問 題。即便柯斯嘉的理論可能無法解釋道德義務的可究責性,其第一人稱理論如 何回答規範性問題是較清楚的:道德的義務是理性行動者對自身的要求,而正 由於這種要求的來源是行動者自身,對規範性的無限追問能夠停止。達沃的第 二人稱理論是否也能為規範性問題找到一個「使繼續追問顯得不可能、不必要 或不融貫」的回答?

達沃認為自己的論證能夠顯示出第二人稱理由的規範性能夠相容於各種一 般性的行動理論,因此顯示出規範性不值得懷疑。然而,如果達沃不需要對一 般性的行動理論採取立場,很難想像憑什麼這種理論能夠提供道德義務能經受

「追問到底」的資源。對此,我認為達沃並沒有充分而明確地說明為第二人稱 理由或他者的譴責能夠使理由具有規範性,畢竟行動者自身的意志不能直接決 定他人的行動,任何行動者都可以對來自他人的要求進行反思,而這意味著,

我們仍然可以對那些第二人稱的理由提問:「我為什麼要依據這樣的理由而行 動?」

4 Stephen Darwall. “Reply to Korsgaard, Wallace, and Watson.” Ethics, 118(1) (2007):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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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柯斯嘉認為真正在「問到底」的層面上解決了規範性問題的只 能是第一人稱的理論。如果那些蘊涵的二人稱要素的理由與規範,最終必須經 由行動者自身的選擇與認可才能形成行動理由,達沃如何能駁斥柯斯嘉在這方 面的主張,甚至建立自己的規範性理論?而達沃的理論在規範性的來源上最終 又怎麼能和柯斯嘉有實質的、有意義的區別?

再次強調我們(預設自己以及他人)能提供彼此第二人稱理由似乎只是重 複了有待進一步釐清的概念而非解決問題。我們也可以合理地認為,第二人稱 理由並不比其他理由更可疑的主張是值得懷疑的;看似第二人稱的行動方式或 態度或許並不比其他行動方式更罕見,但柯斯嘉的理論給了行動理由一種解 釋,而達沃並沒有在解釋行動理由的理論上採取立場。而若達沃主張柯斯嘉的 第一人稱理論與實在論皆沒能成功證成道德義務的規範性,那麼第二人稱理由 當然比其他理由更可疑,因為達沃似乎沒有挑戰柯斯嘉的第一人稱理論能夠成 功解釋與證成非第二人稱理由的規範性,但否認柯斯嘉的理論能為第二人稱理 由的規範性來源提供證成。若是如此,比起其他受到第一人稱理論支持的理 由,我們並不清楚第二人稱理由如何能有規範性。是以,僅說明第二人稱理由 可以和其他一般性的行動理論相容並沒有解決其規範性問題,因為理由的規範 性是第一還是第二人稱,甚至又或是實在論的,恰恰就是一種在最基礎意義上 解釋行動者如何依據某些考量,包括他人提出的要求以及被假定的那種第二人 稱的、作為人的尊嚴而行動的爭論。5

5 對於達沃的理論能否避免在行動理論的層面上採取立場,瓦勒斯(Wallace)也提出了相似的 批評。達沃認為提出第二人稱要求所預設的第二人稱能力是一種被要求者能夠(從一個共同立 法的視角)要求自己的。然而這種第二人稱能力從建構論的角度看來是一種這樣的能力:第一 人稱地將他人的權威(作為我規範判斷的對象)轉變成自己對自己的權威(我的規範判斷對自 己的權威)。而瓦勒斯認為,達沃所描繪的共同立法似乎自然而然地必須假設我們有自我立法的 能力,而自我立法的能力正是一種柯斯嘉式建構論。(R. Jay Wallace. “Reasons, Relations, and Commands: Reflections on Darwall.” Ethics, 118(1) (2007): 33)然而這是達沃不接受,也不能接受 的,因為這會使第二人稱的能力塌縮為第一人稱的自律。然而如果不依賴這種建構論解釋,我 們又有什麼理由接受達沃對二人稱能力的說法呢?(35)

(27)

第二節 第二人稱行動理由如何可能

一、 柯斯嘉的「包裹式理由觀」

為了理解使第二人稱理論能與第一人稱區別的實質差異,我們必須進一步 考察達沃和柯斯嘉如何看待理由和行動之間的關係。事實上,柯斯嘉並不會否 認我們能考量一些事實便採取行動,而這些考量當然包括他人提出的要求;因 此,認可並依據他人提出的要求而行動當然是可能的,甚至能將他人的要求視 為目的自身:僅因為那是他的要求,我便有理由如此行動,而不需要進一步的 證成,比如遵守這樣的要求對我有用處或讓我開心。

然而,回想柯斯嘉所批評的實在論,往往認為道德義務是外在於世界的事 實甚至實體,一方面他們的問題正在於我們找不到、無法證明這樣的實體或事 實,另一方面則在於難以解釋這種意義下的道德義務究竟如何規範人的行動,

即其提供的行動理由究竟和我們的行動有什麼關係。因此,那些被我們考量的 事實不能僅僅是被認識到、作為知識的事實,而必須經由行動者的認可轉化為 行動的考量。這種理論上的解釋要求同樣也適用在「他人要求」上:我們必須 解釋「他人要求」在被我們認可並據以行動時究竟和我們的意志處於什麼樣的 關係;而這是一個涉及一般性行動理論的問題。

對柯斯嘉而言,如果我們將採取行動時所涉及的考量視為某種外在於行動 的目標,我們將永遠需要解釋該目標為何、如何能夠要求並推動行動者作出特 定行動,即使該目標在第一人稱的審思場域中被當作值得追求的也是如此。原 因在於,行動值者最終選擇做的是「行動」而不是「目標」,行動者決定做某行 動⸺⸺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做什麼樣的事以促成某目標⸺⸺並不能被目標 在行動者觀點中的價值或可欲性所充分解釋。對柯斯嘉來說,能解釋行動者之 作出「整個行動」的,是該行動者視整個行動值得做的理由,而理由恰恰就是 使整個行動本身能被理解的表述:

給行動一個表述或解釋,以及給理由一個表述或解釋,是同一件事。……一個行動的 理由不是某種躲在背後並使你想要做它的東西:它是該行動本身,以一個使之能被被

(28)

理解的方式被表述。6

這是柯斯嘉的「包裹式的理由觀」。而我認為這能夠說明為什麼在柯斯嘉的 一般性行動理論中,我們永遠能夠將理由表述為第一人稱的。原因在於,第一 人稱據以行動的各種考量或他人的要求說到底並非行動本身,不能因其自身被 視為理由,也不會自然而然地和行動者的意志產生關聯。而在這樣的一般性行 動理論中任何考量與行動者的意志產生關聯的方式是行動者對行動本身的意願 與選擇,而這本質上便是「自己決定」的,「他人要求」在這個意義下必須被轉 譯為使「自己決定的行動」可被理解的組成元素之一。說到底,如果他人的要 求⸺⸺即源自他者權威的第二人稱理由,最終在審思場域中以促成行動之考量 的方式呈現給行動者,卻不能最終被視為「因為我這麼決定」,那麼這個理由似 乎就像實在論的規範事實或休謨式(Humean)理論的慾望一般是「沒有問到 底」的審思考量,根據柯斯嘉的理論,因此不能解釋義務的規範性。達沃是否 在這樣的理論層面上提出了和柯斯嘉抗衡的論點呢?

二、 達沃的「規範態度理論」

雖然達沃在一般性的行動理論上並沒有肯定地採取一個立場,在一些文本

6 Christine Korsgaard. The Constitution of Agency.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227;有人 可能仍會懷疑行動理由或意志的意願選擇對象是整個行動而非行動的目標或考量不合乎日常經 驗,引用一個柯斯嘉舉的例子或許可以在本文所需要的範圍內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他對於行動 理由的看法。柯斯嘉的例子及其意義大致上是:如果我們想要知道傑克去芝加哥的理由,我們 在日常經驗中想知道的以及提供彼此的回答常常是個具體的目標或慾望、該目標的價值以及相 應的事實(更精確地說是行動者對事實的信念):「傑克要去找他媽媽,他相信他的媽媽需要幫 助。」這樣的日常經驗給了我們一種錯覺,彷彿行動的其他部分是自明的、不重要的,而唯一 解釋該行動的「理由」是行動者試圖達到的目標及其價值。(209-211)然而,如果今天傑克住 在離芝加哥165 英里外的印第安納波利斯(Indianapolis),而他給我們的理由是「我去芝加哥買 一盒迴紋針」,這個理由不會讓我們滿意;他買迴紋針的目標與芝加哥可以買到迴紋針的事實並 沒有充分使其行動能被理解。這顯示出,當我們想知道行動的理由時,我們想理解的是整個行 動以及該行動值得做的原因,而非僅僅是該行動所能促成的特定目標。日常經驗中之所以會產 生理由即目標的錯覺,乃是由於我們對理解一個行動所缺乏的部分(missing piece)常常正是行 動者的目標,儘管理解目標並不是理解一個行動的充分條件。(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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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達沃確實對自己如何看待行動理由的規範性給出了一些線索。他認為行動 的規範理由是在審思場域中支持(counts in favor of)、證成(justifies)一個行 動的事物(something)7,當我們探討道德義務是否具有被假定的那種規範性 時,我們想了解的是其提供行動者規範理由的力量。而達沃似乎認為理由來自 於(derive from)一個行動是對是錯本身或使一個行動是對是錯的考量

(considerations)並不重要。(Darwall,2005:286)

然而在我看來,規範性最終來自整個行動或是其他因素並非無關緊要。柯 斯嘉所主張最終能在審思中證成行動的是整個行動的價值而非個別的考量,因 此行動者最終意願並對自己立法的是一個完整的準則,即「包裹式理由」;解釋 這種差異正是解釋規範性的來源是第一還是第二人稱的關鍵。原因在於他者要 求如果缺乏進一步解釋,可以是行動的考量卻不能是行動本身,而任何考量都 是「包裹式理由」的一部分。如果柯斯嘉是對的,行動的規範性就只能來自行 動者對整個行動本身的選擇,即使選擇時的考量來自具有適當權威的他者,而 他者要求作為包裹式理由的部分,其規範性似乎是受到行動者對整個行動的選 擇與自我立法所賦予而非反過來。

達沃若不同意柯斯嘉的看法,他有何主張? 事實上,達沃確實主張第二 人稱的規範性不是包裹式行動理由中那種「這個行動值得做」的規範性。他曾 指出自己認為一種「適當態度理論(fitting attitude theory)」是解釋規範概念最 適當的理論,任何規範概念都關聯於某些具體的態度是「受到證成的

(warranted)」;比如尊嚴(dignity)意味著對給定對象的尊重是受到證成的。8 而如果行動者不能依照他確實具有的第二人稱理由去行動,對該行動者的譴責 是受到證成的。(Darwall,2006:26-27,113,249)而正因為如此,基於道 德義務的第二人稱理由的規範性不是來自於它所要求的整個行動在道德上值得 選擇(moral choiceworthiness),而在於其分析地蘊涵關於譴責的規範態度,是 這樣的態度證成了道德義務被假定具有的那種定言性的權威,因而證成了行動

7 Stephen Darwall. “Morality and Practical Reason: a Kantian Approach.” The Oxford Handbook of Ethical Theory. (282-320) Edited by David Copp.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85.

8 Stephen Darwall. Morality, Authority, and Law: Essays in Second-Personal Ethics I.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a): 55.

(30)

者(即便從第一人稱而言)能夠、也應該做特定行動,而非反過來。

(Darwall,2013a:21,33-34)。

三、 柯斯嘉的批評:第二人規範性值得懷疑

因此,在我看來,達沃或許會同意柯斯嘉提出的第一人稱條件是證成規範 性的必要條件(若提出該問題的行動者接受一種第二人稱觀點,而且是理性 的),因為受到證成的譴責態度蘊涵了受到證成的第一人稱行動理由。然而達沃 似乎不曾提出有效的論證能說明為何這種「受到證成的(warranted)」態度能避 開柯斯嘉所指出的實在論的麻煩。對於這點,柯斯嘉批評:

……我認為理由的規範性正是心靈對自身權威的規範性⸺⸺而這包括了我們對他人具 有的權威……達沃則建議我們以斷言對於相關事態的某些評價態度是受到證成

(warranted)的態度來解釋這樣的要求……顯然達沃的想法是帶進這樣的態度給了我 們某種具有規範指引力的東西。一個擔憂是,除非視某事物為「值得促進」意味著某 種不同於視該事物為有理由被促進的東西,在整個故事中插入一個受到證成的態度似 乎沒有太多實質的幫助。9

並且,柯斯嘉質疑達沃的第二人稱道德義務是否真的能夠具有非第一人稱的規 範性:

……如果我們不必要進入第二人稱立場,為什麼我們必須擁有第二人稱的理由呢?

(Korsgaard,2007:21)

根據達沃的解釋,第二人稱立場看起來不是和第一人稱審思一樣是不可避免的。如果 我們是自律的,則拒絕採取第二人稱立場的人沒能了解某些重要且緊密關聯於自身主 體性(agency)的事物。……然而我們究竟如何能夠是自律的?而我們又如何能夠於第 二人稱立場中「預設(presupposing)」他者的自律,如果我們對於人類主體性的這種特 徵沒有獨立運用的能力(independent access)?(22)

9 Christine Korsgaard. “Autonomy and the Second Person Within: A Commentary on Stephen Darwall’s 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Ethics, 118(1) (2007): 14-15.

(31)

如果達沃認為:經由提出與接受第二人稱要求,我們預設自己存在一種第 二人稱的觀點和能力,並藉此發現自己乃至彼此必須「以自由而理性方式行 動」(Darwall,2006:294-295),那麼素樸的審思者(naive practical

deliberator)10 事實上根本就無法做出可理解的行動,達沃又如何能以此當作對 第一人稱審思預設自律的反例呢?(Korsgaard,2007:22)並且,如果理性的 行動者本身沒有辦法第一人稱地、自律地做出行動,我們又如何透過將他人置 於第二人稱的位置,預設並以自律的方式行動?我們最終有什麼理由採取一種 二人稱觀點呢?如果不依賴第一人稱的證成,看起來達沃所描繪的第二人稱道 德義務最終不僅不是不可避免,甚至是不可能的。(22-23)

因此,柯斯嘉正是認為道德義務說到底仍是「自己和自己的關係」。對於其 理論沒能保住道德義務是我們「彼此負有的(owe to each other)」的批評,柯斯 嘉承認其理論沒有描繪道德義務的「全貌」,僅僅是第一人稱觀點並沒有顯示違 反自身理性的要求(即道德義務)同時將使我們對他人負有責任。

(Korsgaard,2007:11)然而柯斯嘉並不認為其理論忽視了道德義務概念作為 一種具有權威的要求、被要求者負有責任的面向,因為有一種「第二人稱關 係」是我們永遠無法避免的,那就是自己和自己的關係。他說:

我認為自我意識的反思結構不可避免地將我們置於一個對自身的權威關係中,且作為 結果我們同時對自身負有責任……因此我作為立法者在自身的權威之下行動,且當我 沒有這麼做時,我需向自己負責。是以我的理由⸺⸺事實上所有實踐理由⸺⸺立基於 人類心靈必然對自身具有的權威。對此我們可以說,由於人類意識的反思結構,我認 為所有理性行動者和其自身處於一種達沃所謂的第二人關係⸺⸺他具有一個第二人稱 的內在之聲(second-personal voice within)。11(10-11)

10 見本文第一章第二節第一小節。

11 柯斯嘉亦主張道德要求對行動者的關係是某種權威,而不是強迫行動不得不發生的力量(比 如強大的慾望或外在強制力),原因在於,如果道德要求的條件是基於強制力,當強制力確實生 效時(比如慾望確實推動行動者、外在強制確實施加於行動者),行動者不可能違反要求;而當 行動者違反要求時,強制力並未生效,因而要求根本不成立。(Christine Korsgaard.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a): 29-30)這顯示出,道德要求及其 來源和行動者的權威關係必須保留行動者(作為被要求者)依據或違反該要求而行動的自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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